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
密云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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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berry911 2小时前发布 赞 501
今年6月份武汉大学毕业的自考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9月9日、9月10日报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错过了这次意味着再也没机会申请学位了!所以千万不要错过!这次申请了,11月份就可拿到武大学位证!!
我的自考信条:毕业证+学位证=完美自考
特别提示:未通过学位外语的毕业生,武汉大学可用大学英语四、六级申请。
以下为“武汉大学2022年下半年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
关于2022年下半年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
一、授予学位的对象:
武汉大学主考2022年6月自考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学位的条件:
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得低于65分。且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通过湖北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英语专业学生考第二外语);
(2)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原四六级证书有效,现在参加考试的必须达到425分以上。
三、申请学位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学位申请与审批表》;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所通过三门自考学位课程合格证或由湖北教育考试学院打印盖章的成绩单;
5、所通过学位英语证书号或大学英语四(六)级证(成绩单)。
6、二寸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9月办证11月底拿证,证书上发证日期为9月30日)
四、报名费
学位申请报名费为110元。
五、认真核对各项信息,确保与毕业证书的信息一致,若有出入,将影响证书的办理。
六、往届生不补授学位。
七、报名地址及:
报名地址:武汉大学信息学部继续教育学院一楼招生与学籍办公室
:027-68778447、68778950
招生与学籍学位办公室
2022年9月
popo小婷婷 8小时前发布 赞 312
小马摩羯 12小时前发布 赞 447
许小丹丹丹 12小时前发布 赞 679
树果衣嘎凌 12小时前发布 赞 861
2022年3月30日发布 摘自 武大教字[2022]4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学位条例》和《中华人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本校举办的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外语四级合格证书;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法语、德语、日语、俄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
第四条 非外语专业高考外语考试科目不是英语的学生、少数预科班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以及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和艺术特长生,授予学士学位不要求国家大学外语四级成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或违反考试纪律两次的;
结业离校的;
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
5.经学校或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毕业时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
经学院(系)、学校认定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
第七条 本校举办的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本校学士学位除达到以上要求外,还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所属高等学校参加国家外语四级或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否则武汉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3.教务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届毕业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解释,原《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