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护士执业资格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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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北京:
办事指南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程序:
受理-审核-审定-颁发证件
提交材料:
(一)外地进京、军队转业、军队退休护士变更注册:
1、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每人一份);
2、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每单位一份,盖单位公章);
3、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4、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原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盖公章);
5、《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原件(有体检资质医疗机构三个月内体检有效);
6、现执业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文件原件(附件1)(盖单位公章);
7、7、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8、《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9、中断注册者应提供本人临床三个月实践考核合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可承担法律
责任的书面材料原件(附件2)或“护士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10、《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11、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每页盖单位公章);
13、两寸正面免冠近期同一底版彩照五张(自贴3张,交2张);
14、每人次护士注册费8元。
收费依据:
1、《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财综字[1994]121号)
2、《国家计委、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计价格[1995]98号);
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函》(京价(收)字[1995]第122号);
4、《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复函的》(京卫物价字[1995]27号);
受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件。
(二)外区护士向本区变更注册: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原办理护士注册的区卫生局盖公章);
2、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3、原办理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护士变更数据软盘;
4、现执业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文件原件(附件1)(盖单位公章);
5、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6、《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7、《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受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当日完成。
(三)本区向外区变更注册: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现医疗机构盖公章和原医疗机构盖公章)
2、《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3、自带5英寸新软盘一张(导出护士注册变更数据信息)。
受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当日完成。
(四)本区内变更注册: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现医疗机构盖公章和原医疗机构盖公章)
2、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3、现执业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文件原件(附件1)。
4、《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6、自带5英寸新软盘一张(导出变更数据信息);
受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当日完成。
(五)本区向外省市变更注册: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现医疗机构盖公章和原医疗机构盖公章);
2、《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3、自带5英寸新软盘一张(导出护士注册变更数据信息)。
办理方法:先到原注册机关(区卫生局对外办事大厅)办理变更手续,导出护士注册变更数据信息,再到原发证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对外办事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受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当日完成。
说明:填表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中心)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件,复印件每页由申请人填写“与原件相符”并签姓名和提交日期。
通过202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近日,北京人事考试中心发布《关于领取北京地区202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的》,为方便大家了解,小编已将领取时间、方式、地点整理如下:
领取方式:邮寄/现场领取
领取时间:
邮寄办理时间:2022年11月22日—12月27日申请并选择EMS快递方式,费用自付。
现场领取时间:2022年12月23日—12月2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
领取地点: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一层大厅
特别提醒:证书必须本人领取,不能代领。
另外,提醒北京市本科及以上学历护士,根据2022年北京市初级护师报考条件,取得护士资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考生,可以直接报考初级护师。(微信搜小程序:执业护士考试网)必看!
到在现单位或卫生局申请变更执业地点。
表格需要有原单位意见和公章、现单位意见和公章。
护士变更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2、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3、执业机构聘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4、聘用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份;
6、1寸彩色相片2张。
注:
1、凭执业机构聘书到人事科领取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到地方工作,还需要提交个人护士注册信息;
3、所有复印材料均用A4纸复印。
扩展资料: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办法》《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护士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护士,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
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七条本市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护士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进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根据护士提交的申请类别自动生成。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十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变更、注销等注册事项
第十四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销之日起满2年的。
第十八条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拟重新申请注册的,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拟重新注册的,应自销之日起满2年后提出。
第十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由外省、军队或武警变更到北京市执业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增加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备案。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护士个人申请办理注销的,在线提交注销申请,并上传身份证明。
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销《护士执业证书》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录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原注册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或注销。
护士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在线提交被注销人的《亡证明书》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丢失《护士执业证书》需补办的,应向主要执业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教学医院同意,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注册的护士,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其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中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主要执业机构负责确认护士健康状况,负责对护士提交的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由主要执业机构打印并在需签字、盖章处分别签字、加盖公章。
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后,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纸质版到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领取或打印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领取或打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注册或备案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档案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记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市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22年7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办法>》京卫医字〔2022〕140号
《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京卫医字〔2022〕141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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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在现单位或卫生局申请变更执业地点。
表格需要有原单位意见和公章、现单位意见和公章。
护士变更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2、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3、执业机构聘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4、聘用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份;
6、1寸彩色相片2张。
注:
1、凭执业机构聘书到人事科领取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到地方工作,还需要提交个人护士注册信息;
3、所有复印材料均用A4纸复印。
扩展资料: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办法》《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护士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护士,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
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七条本市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护士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进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根据护士提交的申请类别自动生成。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十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变更、注销等注册事项
第十四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销之日起满2年的。
第十八条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拟重新申请注册的,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拟重新注册的,应自销之日起满2年后提出。
第十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由外省、军队或武警变更到北京市执业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增加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备案。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护士个人申请办理注销的,在线提交注销申请,并上传身份证明。
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销《护士执业证书》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录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原注册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或注销。
护士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在线提交被注销人的《亡证明书》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丢失《护士执业证书》需补办的,应向主要执业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教学医院同意,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注册的护士,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其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中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主要执业机构负责确认护士健康状况,负责对护士提交的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由主要执业机构打印并在需签字、盖章处分别签字、加盖公章。
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后,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纸质版到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领取或打印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领取或打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注册或备案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档案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记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市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22年7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办法>》京卫医字〔2022〕140号
《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京卫医字〔2022〕141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