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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注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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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行为,提高物业专业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企业中,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物业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物业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物业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perty Ma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六条 物业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组织成立物业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2022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为物业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师资格注册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师因丧失行为能力、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销物业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物业师依据《物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师担任。物业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方案;
(二)审定并执行物业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
(五)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项目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工作,具有丰富物业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企业配备物业师数量和注册等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有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甜心派儿596
根据《物业条例》规定,国家人事部和于2022 年11月16 日制定并颁布了《物业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上述三个文件实施后,物业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物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物业师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物业师注册证》 以下简称《注册证》 ,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编辑本段物业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行为,提高物业专业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企业中,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物业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物业 证书封面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物业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perty Ma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组织成立物业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2022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为物业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师资格注册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师因丧失行为能力、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销物业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师依据《物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师担任。物业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方案;   (二)审定并执行物业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   (五)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项目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工作,具有丰富物业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企业配备物业师数量和注册等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有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紫色的花瓶
注册物业师

  物业师和注册物业师的区别
  物业师
  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自2022年开始,原劳动部物业师全国范围内暂停考试。

  注册物业师

  概述
  根据《物业条例》规定,国家人事部和于2022 年11月16 日制定并颁布了《物业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上述三个文件实施后,物业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物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物业师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物业师注册证》 以下简称《注册证》 ,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附加说明
  相比较来说,注册物业师是最具权威的物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住房和城乡有关官员曾明确指出,《物业条例》中所指的执业资格证书是住房和城乡的《注册物业师》考试认证证书。目前许多机构称呼的《注册物业师》都是原劳动部的物业师,请相关人员注意分辨。
  2022年国家实行大部制度,合并,同时人事部与劳动部合并,注册物业师在全国范围暂停考试。
  2022年,由于原劳动部主办的物业师与和人事部主办的注册物业师有部分重叠,暂停了原劳动部的物业师,住房和城乡正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调,注册物业师计划自2022年适当时候开考。
  注册物业师
  注册物业师是指经过住房和城乡举办的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中华人物业师》证书后再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注册,获得《中华人物业师》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3年
  注册物业师大事记
  2022年12月1日
  《物业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物业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开始实施;
  2022年8月
  《注册物业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全套五本,4门课程,包括《物业实务》《物业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综合能力》《物业经营》及《考试大纲》;
  2022年9月
  全国《注册物业师》第一批师资培训举行;
  2022年11月至 2022年5月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一千余位全国注册物业师认定考试大会举行,认定人员只参加《物业实务》考试;
  2022年至2022年
  全国各地方物业协会与北京亚太教育物业研究中心累计举办注册物业师培训一万五千人次;
  2022年5月
  《注册物业师》新版考试辅导教材由亚太教育物业研究中心组编出版。
  2022年5月27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关于《2022年度全国物业师资格考试的》(人社厅发[2022]49号)已于近日正式下发,文件规定2022年度全国物业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于10月23日和24日举行。符合考试文件规定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向当地资格考试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考事宜。
  注册物业师资格考试备考有关事项
  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
  本年度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2年8月正式出版的《全国物业师资格考试大纲》和《中国物业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2022年,针对《中华人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发,住房与城乡对《全国物业师资格考试大纲》中的涉及《物业基本制度与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通过。根据新考试大纲,亚太教育研究院物业研究中心于2022年5月出版了全国物业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对相应内容作了相应补充和修改。
  培训机构和考试辅导材料
  按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的规定,各单位应认真鉴别以各种名义举办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选择教学水平高,师资力量强,具有培训资格和良好声誉的行业培训机构,包括北京亚太教育物业研究中心和深圳物业进修学院都是行业内影响力大的培训及课题研究机构。谨慎选择社会培训机构,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图书市场中出现不同版本的资格考试模拟试题或考试题库等辅导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应考人员应谨慎选择购买。
  注册国际物业师
  注册国际物业师(CIPM)认证是职业认证协会在中国推出的国际职业认证,凡获得国内大学物业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者可免试申请。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住房和城乡注册物业师考试者,也有资格免试申请,但需要提交物业论文。
  目前,注册国际物业师(CIPM)认证中国大陆唯一授权合法机构为北京亚太教育物业研究中心。
  物业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行为,提高物业专业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企业中,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物业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物业 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物业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perty Ma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组织成立物业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2022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为物业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师资格注册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师因丧失行为能力、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销物业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师依据《物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师担任。物业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方案;
  (二)审定并执行物业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
  (五)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项目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工作,具有丰富物业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企业配备物业师数量和注册等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有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考试科目及时间
  科目 题型 考试时长
  物业基本制度与政策 单选题、多选题 5小时
  物业经营 单选题、多选题 5小时
  物业综合能力 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 5小时
  物业实务 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 3小时
  2022年10月23日、24日 (全国统一考试)
  主要课程
  学基础、物业信息、物业财税基础、物业实务、物业法规、房地产营销、 物业设备设施、房屋构造与维护、文秘与应用写作、人力资源、公共关系学、 社区规划与、合同、物业估价、商务物业、职业资格培训综合教程。
chenjialu1988
现在不叫项目经理证书了,叫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
考试介绍: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22年2月27日《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方式的决定》(国发〔2022〕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依据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111号)。
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作满2022年。
(三)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考试科目: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和《专业工程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合并、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合并 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成绩: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动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时间:
2022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于9月13、14日举行。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建设工程经济

2022年9月13日

9:00—11: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22年9月13日

14:00—17:00

建设工程项目

2022年9月14日

9:00—12:00

专业工程与实务
10个专业

2022年9月14日

14:00—18:00

考试报名:
(一) 报名时间:各省、市2022年一级建造师的考试报名工作预计将在5、6月进行,具体时间请参看各地报名。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免试条件: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工作满2022年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与实务》2 个科目的考试。但由于《专业工程与实务》限于篇幅,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专业知识和检验应试者解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些内容写得比较简练,甚或未写,因此有必要参阅《建设工程经济》及《建设工程项目》这两本书。另外试题中,案例题的解答也需要援引《建设工程经济》及《建设工程项目》方面的知识,所以说,阅读《建设工程经济》及《建设工程项目》这两本书,对提高考生的答题能力是必要的。
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 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工作;
3、 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 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 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 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 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
3、 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注册申报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申报者个人的要求
1、对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供原报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
2、对报考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但又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申报注册(注意从学历、工作年限或年龄等方面审核),从公示的情况看,这些资格证书有问题的人员也不予通过。
3、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都要注册在同一个执业单位。
二、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初始注册申请表要在一级建造师注册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凡是不通过打印的申请表,一律不能上报。
2、资格证书要将带编号页和相片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新身份证要将反正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劳动合同要用劳动部门制式合同,内容填写要规范,其中自申报注册之日起,原则上聘期不少于一年,不能使用简单的聘用协议。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要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市级锁进入,看到本区域内上报人员及企业的各项信息。网上材料与书面材料要统一,二者缺一不可。
5、申报专业的问题过去报考时分14个专业,现已合并为10个专业,详见《一级建造师注册办法》。
6、同时申报两个专业以上的问题如同时申报建筑、公路工程专业,按上报材料分数多的专业要求申报。
三、对材料装订上报的要求
1、将所有专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装订在一起,每个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企业)的顺序进行编号打包。
2、将所有专业申请人的申请表1份,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企业)的顺序排列,不用装订,放档案袋中。
3、对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注册的,要将每个人的申请材料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专业)的顺序进行编号打包。
4、所有申报企业均按企业所在地上报材料。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合格的人员材料,也要上报,将核验不合格的人员放汇总表最后。
我们的季节e
根据中华会/计网校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免试条件
  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师或具有经济学、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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