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执业医师可以销售处方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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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查实执业药师挂证者,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药品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还提出,各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的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综上,执业药师挂证被查会受到一定处罚的,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做到真正持证上岗。
非处方药可以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红底白字的是甲类,绿底白字的是乙类。
1、甲类OTC为红色标记,是只能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社会药店、医疗机构药房零售的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须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包括饮食补充剂(包括维生素、矿物质)、皮肤用药(包括皮肤保健品)、感冒咳嗽药等。
2、乙类OTC是绿色标记,是除了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药房外,还可在经过批准的普通零售商业企业零售的非处方药。 乙类处方非处方药安全性更高,无需医师或药师的指导就可以购买和使用。乙类非处方药除了可以在药店出售外,还可以在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处。
扩展资料
非处方药要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一般都经过较长时间的全面考察;
2、药效一般都比较确定;
3、按照药品使用说明要求使用相对安全;
4、毒副作用小,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5、使用方便,易于储存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处方药
1,这种药店的小门诊可能获得经营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资格吗?
答:不能,只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原因如下:《品和精神药品条例》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第二类精神药品。
2,这些医师可能获得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吗?
答:这些医师没有获得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因为他们不是医疗机构的注册医师连锁药店属于药品经营企业,不是医疗机构,几乎过不了卫生主管部门的,他们达不到以下第三十八条的要求。而且有处方权的医师,并不能表示其有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
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部门。
3,处方如何经药师审核?
答:连锁药店的执业药师达不到《处方办法法>第十一条的要求,所以没有调配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
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办法法》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如果你能认真学习法规,就能说服这些医师,他们所提出想经营品的要求的想法是违法的,行不通的。
一般情况下,各地的执业药师证书领取工作会在考试第二年的2、3月份左右陆续开始进行,每个地区的领取时间不一样,有的地区会到6、7月份才开始发放。大约在2022年3月份左右各地区开始陆续发放执业药师证书。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扩展资料
自5月1日起,各省级药品部门将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规范》(GSP)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药品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
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不良信息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人民网-国家药监局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