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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处方权在哪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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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处方办法》是为规范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法》、《医疗机构条例》、《品和精神药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处方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于2022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 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2月14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中华人处方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法》、《医疗机构条例》、《品和精神药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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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处罚。
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郑某从外单位跳槽至该美容诊所后,包括为金女士做手术期间,其医师执业注册地点一直未予变更。郑某在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的情形下为金女士开展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金女士在该诊所就诊期间,诊所并没有出具任何病历资料,提供手术消炎药也没有开具处方。
-以案说法
目前,就执业医师跳槽后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而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理依据,只有《处方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很明显,本案中郑某并未注册在美容诊所,自然在该诊所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以及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依照《医疗机构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郑某虽未取得处方权而从事诊疗活动,但其并未为金女士开具处方,似不具备处罚所必需的违法构成要件。
依照有关规定,医师接诊、开药应当按要求书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实践中,在医疗卫生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的背景下,医师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因而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情况,在部分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中尤为突出。曾给执法人员带来困扰的是,基于《办法》规定的“开具处方”的违法要件,同是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若为患者用药开具了处方的可能会面临处罚,而纯粹为患者提供“药”未开具处方的反而能逃避处罚。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势必会导致少数医疗机构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愈演愈烈。
上述案例中,对郑某为金女士做手术并开消炎药、但没有开具处方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实际上,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理论,《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应当作扩大解释,将医师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但形式上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囊括进来,如此才符合立法原意。一句话,对处方的和规范,落脚点是对患者科学用药、合理施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患者从医疗机构拿到药品或在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即使接诊医师出于某种目的没有开具处方,但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诊疗开药、药师调剂发药的全过程已经完成,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来追问接诊医师是否开具了处方已无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对该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郑某开具消炎药以及郑某本人的行为,应按上述扩大解释的原则,分别依照《医疗机构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为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建议就《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行政解释,明确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只要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就视为已开具处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少数医疗机构和未变更注册的医师以“只发药品不开处方”的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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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处罚。 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郑某从外单位跳槽至该美容诊所后,包括为金女士做手术期间,其医师执业注册地点一直未予变更。郑某在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的情形下为金女士开展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金女士在该诊所就诊期间,诊所并没有出具任何病历资料,提供手术消炎药也没有开具处方。 -以案说法 目前,就执业医师跳槽后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而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理依据,只有《处方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很明显,本案中郑某并未注册在美容诊所,自然在该诊所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以及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依照《医疗机构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郑某虽未取得处方权而从事诊疗活动,但其并未为金女士开具处方,似不具备处罚所必需的违法构成要件。 依照有关规定,医师接诊、开药应当按要求书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实践中,在医疗卫生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的背景下,医师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因而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情况,在部分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中尤为突出。曾给执法人员带来困扰的是,基于《办法》规定的“开具处方”的违法要件,同是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若为患者用药开具了处方的可能会面临处罚,而纯粹为患者提供“药”未开具处方的反而能逃避处罚。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势必会导致少数医疗机构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愈演愈烈。 上述案例中,对郑某为金女士做手术并开消炎药、但没有开具处方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实际上,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理论,《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应当作扩大解释,将医师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但形式上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囊括进来,如此才符合立法原意。一句话,对处方的和规范,落脚点是对患者科学用药、合理施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患者从医疗机构拿到药品或在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即使接诊医师出于某种目的没有开具处方,但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诊疗开药、药师调剂发药的全过程已经完成,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来追问接诊医师是否开具了处方已无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对该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郑某开具消炎药以及郑某本人的行为,应按上述扩大解释的原则,分别依照《医疗机构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为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建议就《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行政解释,明确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只要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就视为已开具处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少数医疗机构和未变更注册的医师以“只发药品不开处方”的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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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引发医疗纠纷的因素很多,有医疗机构方面的,也有患者自身因素。不管是哪种医疗纠纷,双方处理过程中都要依法守法,不得蛮干。我国在涉及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有不少,患者对这些知识有一定了解后有助于更好的,那么处理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吧。
一、处理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法通则》、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处方办法》(试行)、《医疗机构条例》、《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执业医师法》、《中华人侵权责任法》。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提起诉讼三种途径。《中华人侵权责任法》更多用在司法鉴定和诉讼上。
二、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综上所述,我国涉及到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尽管很多,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性的法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具体处理方式上,诉讼是应用的最多的一个,其结果法律效力最强。
延伸阅读:
医疗纠纷处理方法
如何进行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Nicole20041414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法》、《医疗机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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