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应当配备精神科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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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汇总报药品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向药品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
(二)有获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 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药品部门发放的携带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办法由药品部门、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品和精神药品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中华人精神卫生法》关于人诊断、收治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拓展资料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常见的有:精神症、躁狂抑郁性、更年期、偏执性及各种器质变伴发的等。患者及家属应和精神科医生积极配合,及早到医院治疗。
执业医师(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能做颅腔、腹腔和胸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均应按要求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兽药和兽医生物制品生产厂也可以配备执业兽医。从事家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
不过通过率确实挺低,报名的时候告诉我执业兽医师通过率是百分之七,助理兽医师通过率是百分之二十!不过助理兽医师没什么意思!所以严格来说通过率就是百分之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