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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存货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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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萍过客123

1.如何获得证券期货资格?

考试合格后网上申请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2.如何获得公司证券和期货的审计资格?

个人只需要注册会计师即可,但是公司需要申请注册,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二)在合并申请之前发生合并的,应当是从合并起的商业登记日到申请日之间的一年;除非合并之前的条件之一已经满足本条的其他条件;

(三)在申请注册前三年内未受到实践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制度健全有效,实践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五)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0名。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0名,其中不少于30名在过去的5年中获得CPA证书,并将继续应用;

(六)上年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限制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八)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300万元;不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累积职业风险基金不少于300万元。

robert8727500
一、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会协字[2022]105号、《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注协〔2022〕9号
  二、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向天津注协提交的材料: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本市转所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转所申请表请在天津注协网站首页“资料下载”里下载;
  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原件留复印件;
  外地转入我市的注册会计师需提供该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原所是出资人,必须先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并到天津市财政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后再到协会办理转所手续需向协会提供股东会决议、退股协议等。
  三、具体转所程序如下:
  1、本市转所:1由事务所为转所申请人办理转所手续,向市注协提转所会申请表→2市注协审核转所材料,对符合转所条件者在转所会申请表上盖“转所会专用章”→3市注协留存一份转所申请表,返回2张转所申请表由转入转出所各留存一份;
  2、跨省转所:1由事务所为转所申请人办理转所会手续,先向转出地注协提交转所会申请表→2转出协会在转所会申请表上盖“转所会专用章”→3转入协会对符合转所条件的在转所会申请表上盖“转所会专用章”,返回2张转所申请表由转入、转出所留存。
我是怖怖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会协字[2022]105号、《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注协〔2022〕9号

  二、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向天津注协提交的材料: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本市转所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转所申请表请在天津注协网站首页“资料下载”里下载;

  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原件留复印件;

  外地转入我市的注册会计师需提供该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原所是出资人,必须先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并到天津市财政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后再到协会办理转所手续需向协会提供股东会决议、退股协议等。

  三、具体转所程序如下:

  1、本市转所:1由事务所为转所申请人办理转所手续,向市注协提转所会申请表→2市注协审核转所材料,对符合转所条件者在转所会申请表上盖“转所会专用章”→3市注协留存一份转所申请表,返回2张转所申请表由转入转出所各留存一份;

  2、跨省转所:1由事务所为转所申请人办理转所会手续,先向转出地注协提交转所会申请表→2转出协会在转所会申请表上盖“转所会专用章”→3转入协会对符合转所条件的在转所会申请表上盖“转所会专用章”,返回2张转所申请表由转入、转出所留存。

黑糖朱古力
《银行结算账户办法》对验资业务的影响

  中国日前修订发布了《银行结算账户办法》�中国令(2022)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该办法的实施将对注册会计师从事验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验资可以申请设立临时账户,有效规范银行对验资账户的,降低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中华人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验资指南》要求对出资的审验取得银行对账单。但因各种原因,有些银行对注册验资资金并不开设临时账户,而是将验资款在“往来账户”核算,也不能提供对账单,致使注册会计师验资程序不到位,加重了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存款人因注册验资的需要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这一规定可以使部分银行的不规范做法将得到纠正,从而降低注册会计师验资风险。

  明确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可以开立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中华人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注册会计师实务界一直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该条规定所指银行不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如果把验资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或城市信用社一旦发生纠纷,注册会计师将难脱责任。《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明确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在该项业务中属于银行的范围,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衔接,以后注册会计师不必担忧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了银行对注册验资临时账户的责任,降低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以往在注册会计师对出资审验中,会出现这种情况:银行在注册会计师取得询证函后,即应客户要求将验资款转出,因此在外勤日结束时,银行账户其实已无资金,存在很大风险。《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第三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除外。上述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意义在于:(1)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资金只进不出的规定将有效制止银行在注册会计师取得询证函后将验资款转出(不包括转到基本存款账户)的行为。(2)正常情况下临时存款账户应转为基本存款账户,而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已不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如果银行违规在注册验资期间将资金从临时存款账户转出(不包括转到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是银行,而注册会计师则可以免责。

  验资后未能核准登记的,可以申请注销账户并退款,不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在实务工作中会遇见验资以后而未能注册登记、客户要求转出资金的情况。银行往往要求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感到无法作。《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获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的,应出具缴存时的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依此规定,客户因未能登记而需退款时,银行可以照此作,而不再涉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办法》的修订将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改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验资期间”和第五十二条“验资期满”,概念不清楚,对银行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也无具体的处罚条款等,希望在下一次修订时能够得到解决。
兜兜兜尔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的,根据《中华人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仓库。
第三条 出口仓库的设立、经营以及对出口仓库所存货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出口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 出口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口仓库的设立,由出口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出口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第八条 出口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
(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二)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三)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
(四)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五)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证件:
(一)《出口仓库申请书》;
(二)《出口仓库申请事项表》;
(三)申请设立出口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报告;
(四)申请设立出口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五)申请设立出口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设立出口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出口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八)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第十一条 海关依据《中华人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海关实施〈中华人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受理、设立出口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要求的计算机,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和会计制度等仓库制度;
(五)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六)消防验收合格。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出口仓库验收合格后,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海关出口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可以投入运营。《中华人海关出口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出口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五条 海关对出口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记录。
海关可以会同出口仓库经营企业共同对出口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
第十七条 海关对出口仓库实行分类及延期制度,具体办法由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出口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出口仓库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海关有关规定,并接受海关培训。
第十九条 出口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第二十条 出口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出口仓库变更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出口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不合格的;
(三)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仓库类型的;
(四)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仓库仓储业务的;
(五)仓库经营企业,丧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出口仓库所存货物存储期限为6个月。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货物存储期满前,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发货人或者其人办理货物的出境或者进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存入出口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加工。
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增值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结关后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对不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二十五条 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口仓库之间、出口仓库与保税港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区域、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货物流转涉及出口退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存入出口仓库的出口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或者缴纳出口关税的,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提交许可证件或者缴纳税款。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存入出口仓库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发货人或者其人除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仓库货物入仓清单》(见附件1)。
海关对报关入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审核、核注和登记。
经主管海关批准,对批量少、批次频繁的入仓货物,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仓货物出口时,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人除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仓库货物出仓清单》(见附件2)。
出仓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所在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出口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对已存入出口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第三十一条 出口仓库货物,因特殊原因确需退运、退仓,应当经海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口仓库所存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出口仓库行政许可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出口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出口仓库擅自存放非出口仓库货物;
(二)出口仓库货物混乱,账目不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海关法》、《中华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口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海关对出口仓库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参考资料:前半部自己书写+后半部转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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