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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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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公司战略与风险、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第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1日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22]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22年度至2022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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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公司战略与风险、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第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1日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22]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22年度至2022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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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公司战略与风险、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第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1日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22]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22年度至2022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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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公司战略与风险、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第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1日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22]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22年度至2022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另行规定。
无敌的小饭桶
执业会员是指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不需要参加年鉴;非执业会员是指还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每年需要进行年鉴。简言之,执业后可以签审计报告,非执业则不行。
拿到注册会计师证书必须在会计事务所工作两年,由会计事务所推荐并申请中国会计师协会会员。
要想拿到注册会计师证书,就必须参加一年一度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拿到证书之后只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被销,则长期有效。
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在每年的4月份到5月份左右出来,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编的。

注册会计师考试实际上是一项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采用百分制,一般情况下60分为合格分数线,不设数量和比率的限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和《税法》。按照规定,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全科合格证书,并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后续教育,成绩长期有效;否则,其全科合格成绩仅在自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的5年内有效。单科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单科合格证书,单科合格成绩的有效期也是5年,即考生在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后的连续4次考试中,免试已合格科目。在连续5次考试中,取得全部单科合格成绩者,可持有效的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向省级考试委员会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考试中允许单科报考,5科成绩均通过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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