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会计师年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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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协会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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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各地方协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统一部署,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 》(会协〔2022〕36号)的要求,积极组织精心实施,完成了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2022年,各地方协会围绕中注协确定的检查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新成立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较多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以及新近完成合并的事务所等确定为检查重点。各地方协会认真制订了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克服种种困难,完成了现场检查、惩戒处理等各项工作。
2022年,各地方协会共检查事务所1552家,占年初事务所总数的55%。检查中,各地方协会抽调检查人员903名,共检查了14010份业务底稿,其中,审计业务底稿8401份、验资业务底稿5376份、高新技术专项审计业务底稿186份及其他专项业务底稿47份。
检查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总体上有了明显提高,风险意识普遍增强,审计、验资业务得到逐步规范。各地方协会狠抓行业诚信建设、强化、严格检查和严格惩戒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检查也发现,中小事务所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市场开拓能力不足等问题,部分事务所还存在:风险导向审计在实际执业中仍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函证、监盘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缺乏对持续经营能力和期初余额的关注等问题。个别事务所对重要的财务报表项目在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本着“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各地方协会(除河南、湖南、四川和深圳协会尚未完成处理工作外)对存在严重问题的123家事务所和298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业惩戒。其中,给予15家事务所和30名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给予56家事务所和81名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通报批评;给予52家事务所和187名注册会计师训诫。
2022年,各地方协会将在认真总结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筹划、精心组织,推动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持续有效地推动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一年二月一日
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可直接或委托人(人须出具委托书)到原领照工商行政局或指定的工商所(届时可向各工商行政机关电话咨询)申报年检,或通过本网站参加网上年检
上海市企业工商网上年检须知
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上海投资环境,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政务公开,使企业年检工作更规范、便捷、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本市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将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通2022年度工
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上海投资环境,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政务公开,使企业年检工作更规范、便捷、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本市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将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通2022年度工商网上年检。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和时间
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登记机关注册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网上年检期间申报2022年度工商网上年检手续。
二、参检方式和要求
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企业或分支机构可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信息网,以下简称网)申报本年度的工商年检。
三、参检程序
(一)网上申报
1、参加网上年检企业或分支机构,可以通过sgs网直接在网页上填写,并提交有关年检数据。
2、公司在申报年检时,按照规定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符合申报备案条件的公司可免交审计报告,具体条件见第四点),因此,公司在参加网上年检时,除实施上一程序外,还可通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并经登记机关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上年检审计意见。
(二)查询
1、年检机关在受理企业网上年检申请后,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信息网网上年检申报查询栏反馈年检受理信息。
2、若年检申报查询栏反馈信息为年检申请退回修改状态,则企业或分支机构应按年检机关的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后再次申报。
3、若年检申报查询栏反馈信息为年检申请已驳回状态,则企业或分支机构不符合参加网上年检的条件,应按规定直接到年检机关申报年检。
4、若年检栏反馈信息为年检驳回状态,则企业不符合参加网上年检的条件,应按规定直接到年检机关申报年检。
(三)复核
年检申报查询栏反馈信息为年检申请已受理状态的企业,可进入首页的网上年检申报模块打印年检报告书和网上年检受理单,并按网上年检受理单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年检复核地点办理年检复核手续,加盖年检记,完成企业年检。办理复核手续时,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数据和相关年检情况于网上申报时不一致的,由年检机关复核人员重新年检材料。
四、年检申报备案企业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适应年检申报备案办法,企业应填写《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公司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工商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免于,实施备案。
1、最近三个年度内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2、无异常情况,如:上年度年检检查待处理、经营期限到期、执照有效期到期;注册资本未如期到位;责令改正事项尚未整改或查无下落等;
3、无正被工商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情况;
4、经营范围不涉及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美容美发、足浴、洗浴、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行业;
5、注册在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内的企业,设立日期应早于2022年12月31日,若不在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还应已设立分支机构;
6、无《告知书》中所列的违法违规及相关情况;
7、2022-2022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且2022年以来无一般或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可参照申报备案企业申报工商年检,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纳入年检申报备案的范围。
五、注意事项
1、企业网上年检的完成是以年检机关发还加贴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为标准。
2、分支机构也应当于6月30日前申报年检。
3、年检期间,部分企业的登记机关将由市转为区县工商分局,且实施换照,具体情况将由年检机关在此类企业申报年检书面材料办理网检复核时告知。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年检时,还须提交上海股权托管中心出具的股东名册。
5、广告经营企业请在表格下载中下载《广告经营企业建立广告制度告知书签收回执》并提交。
6、企业如有技术方面的疑问,可发送电子邮件至上海市工商行政局(电子邮件地址:)进行咨询。
7、网上年检的Internet网络传输将采用基于传输密钥对技术的网络安全机制,以保证企业提交数据的安全、完整和不可抵赖。
8、企业参加网上年检必须遵守本须知的有关规定。
9、无法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提供完整的年检材料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也须于6月30日前先申报年检(网上年检申报成功以年检申请已受理;状态为准),以免造成逾期年检。待年检材料齐全后到指定的复核地点办理复核手续,完成年检。
【导读】多地连续发布重要,2022年注册会计师年检正式开始啦,在每年年检的时候,都有大量的CPA人因为各种原因被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明确公布进行年检的省市,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大家一定要重点关注。
1、4月20日,广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其中就2022年度CPA的年检事宜作出详细的说明陈述。
2、除了20日的广西注协发布之外,其余省份地区也早些天发布了相关的政策:
117日,北京注协发布
217日,河南省注协发布年检
316日,湖北省注协发布年检
3、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概括一下目前的各个省份注协的公布情况:
14月2日,山西省注协发布《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
24月10日,江西省注协发布《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
34月10日,深圳注协发布《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非执业会员 年检工作的》;
44月13日,湖南省注协发布《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
54月14日,福建省注协发布《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
64月17日,江苏省注协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
不在上面地区的小伙伴请自查当地注协官方,按中注协的安排各地注协都会在本月30日前公布本地年检工作,近日,多地注协接连发布重要,事关2022年你的CPA拿证成功与否,请你看到这篇文章后立即先行自我检查,祝大家一切顺利!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
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
第十六条 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高 顿 CPA 整 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
第十一条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
第十六条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