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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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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架方舟

注会报名条件为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蝉翼之円
考试简介 --报名注册--
注册会计师简称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从2022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制度,2022年起每年举行一次,已举办16次,14万多人取得全科合格的成绩,2022年是第18次考试,2022年全国共有4万人报名参加考试,比2022年增加近4000人,报名参加考试的科数近121万科,比2022年增加4万余科次,再次创历史的新高。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报名条件 --回顶部--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免试条件 --报名注册--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考试科目 --回顶部--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22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客观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时间 --报名注册--

考试通常于每年9月第二或第三个周末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报名时间 --回顶部--

每年注会考试一般在4月份开始报名。

报名方法 --报名注册--

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成绩 --回顶部--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每门课程的复查费用是100元。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理 --回顶部--

现行的考试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有效期为5年。具体做法是: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在连续5年以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单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向参考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换发全科合格证书申请,由地方考办集中上报全国考办审核批复后,地方考办再将全科合格证书发放给考生。
如果考生因工作变动,在不同地区参加考试,取得参考地考办发给的合格成绩单,办理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到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由该地考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其他手续与程序同其他考生。

证书规定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证书后,将证书有关内容填写清楚,加盖印章,交会计师事务所转发给注册会计师本人。

六、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每个年度需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检验一次,并加盖检验印章。申请检验的时间和手续,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年度检验的内容包括:

是否仍在执行业务;

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培训要求;

如果是兼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检验日以前的一个年度内执业时间是否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是否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以及处理情况。

年度检验情况,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相应记录。对于达到上述1、2、3项要求或虽有第4项情事,但情节轻微且已作了检查纠正的,视为通过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七、注册会计师转换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重新注册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变更内容和加盖变更登记印章。对于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需收回后另发新证。

八、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中遇有必要时,应向委托人和有关机关、单位出示证书。证书遗失,应当报告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新证。

九、注册会计师不再执行业务,应当缴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因不称职被撤销注册的,或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被处以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分的,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其证书。

十、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于主管的财政机关发出批准函件的同时,发给加盖主管财政机关印章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因故被撤销或自行解散的,应当缴回证书。

十二、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编号并加盖钢印;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由各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号。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以下简称“省级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

第十三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注册申请人。书面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和所在地的省级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或者所在地的省级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或者所在地的省级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和省级门应当按照《中华人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22]34号)同时废止。
坏坏的小幸福
初级会计你拿到高中毕业证就可以考;中级会计师证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要会计工作满5年才能考,也就是你最快也要拿到大专的毕业证书过5年后才能考;高级会计师的限制条件更多,而且各地区都不一样,报考条件比较复杂,少说也得十几年的会计工作经验才能报,还有很多附加条件,建议你先不要考虑那么长远,到时候政策都不知道变成什么样了。注册会计师的报考条件是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也就是你最早到毕业那年才能考注册会计师。
lily完美lily

有CPA可以免考的考试科目有:

1、内地与部分注会考试互免

取得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在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申请豁免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三个科目;

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和“审计和资讯”“财务汇报”三个单元科目。

2、中国CPA与ICAEW的ACA考试互免

2022年1月9日,中注协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签署考试互免协议。根据协议,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全科合格的中注协会员报名参加ICAEW的ACA考试时

可以豁免会计、鉴证、公司和财务、法律、信息、税收原理、审计与鉴证、税法、财务会计等9个科目的考试;通过ACA考试的ICAEW会员在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财务成本和审计等两个科目的考试。

3、中国CPA可豁免国际AIA证书12门课程

根据国际AIA规定: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全科合格的中注协会员报名参加AIA考试时,可以豁免12个考试科目的考试。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考办)负责全国免试工作。

3、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上报及下发工作。

4、第四条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应考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5、第五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6、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严格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单位为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外单位的,应当该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当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地方考办应当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7、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准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应当为应考人员提交申请的年度,并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批准年度。申请人应当于当年度考试开始前提交申请。

8、第八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递交的免试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1)地方考办关于考生申请免试的请示;

(2)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

(3)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

(4)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9、第九条 在上报文件时,地方考办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中免试模块上传电子数据。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考办。

10、第十条 考办负责对地方考办上报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予以正式批复。

11、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直接向考办提出豁免申请。

12、第十二条 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豁免申请表;

(2)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会员证书复印件;

(5)近期标准护照照片。

13、第十三条 考办应当在收到豁免申请后1个月内审核确认,并以中注协名义制发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书。

1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考试

justjoshua
报名条件、方法与免试

一、报名条件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报名不受户籍限制):

1、高等专科以上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注:有些地区大学本科三、四年级同学也可以报名,但是具体情况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掌握。

3、从2022年起,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籍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中华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a、具有中华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b、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c、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合格成绩凭证。

二、中国CPA与其他相关考试豁免

一内地与部分注会考试互免

从2022年5月19日开始,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和“审计和资讯”两个单元科目;

参加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财务成本”和“审计”两个考试科目。同理,只参加并通过专业资格课程任何单科考试也不能相应豁免内地注册会计师的考试。目前,考试豁免期限没有限制。

二中国CPA可豁免A/CFM证书PART-1考试

国际著名的注册会计师协会IMA也于2022年年初,豁免中国CPA参加该协会的A(注册会计师)和CFM(注册财务师)证书的PART-1考试。中国CPA可以免考A、CFM的PART-1。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和《税法》。

考试时间与注意事项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并采用客观与非客观结合、分立式与综合式结合的方式,其中客观题不超过50%,主观题占50%以上,其中,综合题占考试题的30%以上 。

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合格采用百分制,一般情况下60分为合格分数线,不设数量和比率的限制。

成绩与理

考试以5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5年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考生全科成绩合格后获得执业资格,颁发由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全科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年各地注协都会在网站上具体办理时间,领取全科合格证大约在12月份,而办理注册会计师证书大约在考完后第二年的三四月份,各地具体安排以当地注协规定为准。

如果考生因工作变动,选择跨地区报考,即五门课程可以在不同的地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持有效的单科合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该省市考试机构递交报名表即可。办理全科合格证书时,需要向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由该地考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其他手续与程序同其他考生。一次全科通过者所领取证书号码为“A”字开头(A本);一年以上通过者所领取证书号码为“B”字开头(B本)。

考生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后续教育,成绩长期有效;否则,其全科合格成绩仅在自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的5年内有效。

如何取得执业资格?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可获得执业资格:

A、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按照《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除免试科目外,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B、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C、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D、 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1)、《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3)、身份、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4)、从事2年以上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5)、所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鉴定;6)、两份以上参与的审计业务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以下简称“省级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
第十三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注册申请人。书面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和所在地的省级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或者所在地的省级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或者所在地的省级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和省级门应当按照《中华人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2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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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小白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