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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申请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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汀汀20082008
公司撤销注册先决条件

1 有限公司可根据《公司条例》申请撤销注册,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公司从没开始营业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之三个月已结束营业;
b 公司没有未清还之负债。

2 如果一家有限公司已成立超过十八个月,税务局有可能已发出该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就必须首先把报税表填好并交回税务局,然后才可申请撤消注册。而且在交回税表的同时必须附上一份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本公司可代为安排财务报表审核事宜.

3 在申办撤消注册过程中,您仍然要准时提交周年申报表,直到公司注册处您该公司已被撤消注册为止。

公司撤销注册手续

1、申请人向税务局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书},同时缴纳相关费用。要获得这个书,该公司必须清缴所有欠税及商业登记费。
2、税务局长签发{不反对撤销注册书}。
3、在获得由税务局长签发的{不反对撤销注册书}之后,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撤销注册文件及相关费用 。
4、公司注册处登宪报,(如没有收到书面反对)公司正式撤消注册。

公司撤销注册之费用

包括以下服务项目

1 草拟撤销注册文件及会议记录
2 向税务局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书
3 向公司注册处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4 缴纳相关收费(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

时间:整个撤销注册的程序约需时6个月。
守望的夜
有犯罪记录的能考注册工程师,具体情况如下: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2、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3、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指尖的淚
有犯罪记录的能考注册工程师,具体情况如下: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2、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3、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曲多多多
以下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流程以及条件:
阅读入会须知 验证信息 填写申请单 提交申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信息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信息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2022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我是五叶神
以下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流程以及条件:
   阅读入会须知 验证信息 填写申请单 提交申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信息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信息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2022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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