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处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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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六取消采购业务资格;
七较大数额罚款;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
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或者人民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具体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来影响审计师的行为:
1.声誉机制。对审计师而言,声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投资者和审计师自身都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声誉看成是外部审计得以发挥其作用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一旦审计师受到处罚,公众会将该审计师认定为“低质量的审计师”,并会对由该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产生怀疑,客户甚至会选择变更审计师以避免外界对自身财务报表质量的怀疑。审计师受到部门的批评将会损害其声誉并导致经济上的损失。声誉损失所导致的市场份额损失,极大地提高了审计师违规行为的成本,因为声誉损失所带来的间接成本往往要远大于部门罚款的金额。因此,当审计师受到处罚之后,会有动力约束其客户的盈余行为,以期重新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避免因声誉受损导致其市场份额下降。
2.威慑和教育机制。对于行政处罚而言,其主要具备威慑和制止两个功能。中国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手段主要是警告和罚款,更侧重于威慑功能。通过对违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可以惩治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不当行为,促使其在将来的执业活动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并可以对其它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形成震慑和教育。因此,当审计师受到处罚后,如果该处罚是有效的,则应当对该审计师形成威慑,促使其努力提高审计质量,避免再次因执业过失而受处罚。
3.更多的监控。被处罚的审计师往往会面临机构和社会公众更多、更严厉的或跟踪,这也将导致受处罚审计师努力提高其审计质量。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处罚:
对会计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省级以上人民府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未按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由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这个好像不归管。
仅供产考。
行政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不包括( D)。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通常指违法人员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前者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如贩卖盗版光碟的收入,后者则是指非法行为中的工具。
4、责令停产停业。指暂停生产经营或资格,如责令违规营运的饭店、酒店停业整顿。
5、暂扣或者销许可证、暂扣或者销执照。例如,交警对违规驾驶人员销或暂扣驾驶执照。
6、行政拘留。这只能由机关执行,对于一些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员限制其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属于兜底条款,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可以驱逐出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之日起15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