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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终止经营是哪一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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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hollsland

在终止经营的界定上,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终止经营是指业务的终止经营,不仅仅局限于分部的终止经营。持这一观点的有国际会计准则IAS35、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1042、财务会计准则FAS144。另一种观点认为,终止经营是指分部的终止经营,如《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30号》APBOpinion30。 终止经营的界定是终止经营会计规范的关键和难点,其在理论与实务上需要明确:终止经营的对象客体界定;被界定为终止经营的客体应通过哪些方式、具备哪些特征特征界定;何时对该客体按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时间界定。 IAS35规定,终止经营指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是指一个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通常来说,满足终止经营条件的客体有: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IAS14中定义的:1应报告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2分部的一部分;3允许但不要求将垂直结合经营的不同阶段认定为单独的产业分部。
对于在单个业务或地区分部经营的企业,虽然这种企业不报告分部信息,但其主要产品或劳务业务也属于终止经营的客体。
被逐步取消的一条生产线或一项服务等。
在某项持续业务中被中止的数项产品有时这个过程相对较短。
从一个地区被移至另一个地区的某项特定业务的一些生产或活动。
为改进生产或节约其他成本而关闭的某项设备。
出售经营活动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相似的子公司。
FAS144规定,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的经营,“企业组成部分”可以是《财务会计准则第131号-—企业分部和相关信息的披露》FAS131中定义的报告分部、《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FAS142中定义的报告单位、一个子公司或一项资产组合一项资产组合指与企业其他资产或负债的流量大体的、可辨认的最小流量单位。
FRS3规定,终止经营指满足一定条件的被出售或被终止的经营,出售或终止表示经营设备的重大减少。
AASB1042和SSAP33作了与IAS35一致的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对终止经营的客体范围界定与IAS35的原则规定基本一致,即指一个的主要业务范围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的企业组成部分,但没有像IAS35那样在准则中进一步说明具体包括哪些情况。可见,在客体的界定方面,虽然各国准则文字表述有差别,但内涵基本相同。相对而言,FRS3界定的范围更加宽松一些,即可以是经营设备的重大减少。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3月31日发布,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为而持有和终止经营的非流动资产》IFRS5中所提到的终止经营的客体和IAS35一致,并且,只要企业实际上已经处置符合定义中规定的条件或者符合“为而持有”的标准,即为终止经营。 IAS35规定:被终止经营的“企业组成部分”必须按一项单独计划进行,具体包括:1企业实质上对该组成部分进行整体处置,如在一项单独交易中出售该部分,拆分该部分或以该部分的所有权换入其他企业的股份后分给企业的股东;2对该部分进行逐项处置,如逐项出售该部分的资产及清偿其债务;3通过放弃来终止该部分。“企业组成部分”代表一个的主要业务范围或某个主要经营地区。该部分在经营上和编制财务报告时能与其他经营区分开来。
FAS144规定:终止经营是指企业组成部分的经营出现下述两种情况之一:1已出售、放弃、分拆或其他处置;2被归属于“为出售而持有”;“企业组成部分”在经营和财产报告时能在经营和流量方面被清晰地区分;归类为“为出售而持有”的企业组成部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当局有权批准出售企业组成部分计划的行动承诺;2企业组成部分可以即刻出售;3完成出售的行动计划已经着手进行;4出售是可能的并预期将在一个年度内完成;5企业组成部分在市场有着与其现行公允价相关的合理价格;6出售计划不可能有重大变化或被撤销。
FRS3规定:出售或终止对企业经营报告的关键点和性质有重要影响,并在从一个特别市场无论是业务或地区分类撤出或从一个持续的市场进行重大的调整,出售或终止代表了在经营设备上的重大减少;出售或终止部分资产、负债、成果和活动能在实体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方面进行清楚的区分;一项出售或终止被分类为终止经营,它必须是撤出一特定市场或在一持续市场上的重大缩减活动的战略决策结果;出售或终止在本期内或在下一个期间开始后三个月和报表批准日的较早者之前完成;如果是终止,以前的活动已经永久停止。
AASB1042规定:企业按一项单独计划整体处置该经营;该经营在经营上和编制财务报告时能被区分。此外,AASB1042还特别强调,该终止经营不适用于部门的终止经营活动。而其他准则则认为终止经营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终止经营活动。
SSAP33和我国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作了与IAS35相同的规定。可见,在特征界定方面,IAS35、AASB1042、SSAP33和我国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均明确要求“必须存在一项单独的终止经营计划”,否则不能称其为终止经营。而FAS144和FRS3则分别用了“当局的行动承诺”和“战略决策结果”等表述,它们更为注重经济实质,要求运用一定的职业判断。此外,FAS144还要求区分“已出售、放弃、分拆或其他处置”和“为出售而持有”这两种不同情况。但是,这一条件是否能得到满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企业当局主观意志的影响。 IAS35规定,初始披露事项指以下两个事项中较早发生者:企业就归属于终止经营的几乎所有资产签订了一项约束性协议;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了一项详细、正式的终止经营计划,并了该项计划。如果初始披露事项发生在企业财务报告期结束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那么这些财务报表就应其所涵盖的期间提供终止经营的披露。
FAS144规定:对于不是通过出售的企业组成部分即“非为出售而持有”的部分在处置完成之前,应继续按持续经营进行分类和账务处理;对于已被处置指“非为出售而持有”的部分或归属于“为出售而持有”的企业组成部分的经营结果,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按终止经营披露:1组成部分的经营和流量已经或即将从企业持续经营中删除;2处置后,企业没有任何重大业务后续涉及该组成部分;3出售是可能的并预期在一个年度内完成。3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报出日前才符合前述的“为出售而持有”的标准,则该组成部分应在报表中按持续经营归类。
FRS3规定:终止经营在当报告主体有证据说明出售或终止的承诺时确认,这将会由一项约束性合同来证明出售,由一个企业不能正当撤销的详细正式的终止计划来证明终止经营;出售或终止在本期内或在下一期间开始后三个月和报表批准日的较早者之前完成;如果是终止,以前的活动已经永久停止。如果在资产负债日后、财务报表报出日前才符合前述的“为出售而持有”的标准,则该组成部分应在报表中按持续经营归类。
AASB1042、SSAP33和我国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作了与IAS35一致的规定。可见,在终止经营的时间界定上存在明显的差异。IAS35、AASB1042、SSAP33和我国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终止经营的认定时间要求从一项约束性协议签定之时或一个详细的、正式的计划公布之时开始,而不是到资产出售或负债清偿过程结束时才认定。而FAS144则采用了“双重标准”,即针对不同情况作不同规定,对“非为出售而持有”的部分采用“已终止经营”,意指终止的确认只能在或接近于某一终止经营过程的终点。而对“为出售而持有”部分则采用“现在终止经营”,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时间要求。此外,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报出日前才符合终止经营标准的经营,FAS144要求在报表中按持续经营归类,而IAS35、AASB1042、SSAP33、FRS3和我国的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都明确要求按终止经营进行列报或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2月ASB公布了第22号财务报告草案“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报告财务业绩》的修改”。该草案建议的标准中放松了对报告“已终止经营”的时间限制,与IAS35对终止经营披露的时间界定相一致。相对而言,在时间界定方面,FAS144和FRS3的要求比IAS35、AASB1042、SSAP33和我国的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要苛刻。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准则时可再作详细的时间上的说明,以增强其操作性及更好地反映经济实质。
综合客体、特征和时间三个方面的比较,笔者认为,终止经营是指企业的一个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持续经营下去,并按照单一计划进行实质性整体处置、零星处置或放弃而终止。

肖小月半仔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情况,新编202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以新编考试大纲为依据,组织编写了2022年度考试辅导教材。新编考试辅导教材包含《中级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新编考试辅导教材注重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和会计实务的操作性,增加了相关例题讲解,帮助考生复习理解考试大纲相关内容。  《中级经济法》和《中级财务》 作者: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出版社:中国财经出版社  《中级会计实务》 作者: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出 版 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目 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八节 公司债券
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九节具体合同
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外汇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第五节 财政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存货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四章 投资性房产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章 无形资产
第七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八章 资产减值
第九章 金融资产
第十章 股份支付
第十一章 长期负债及借款费用
第十二章 债务重组
第十三章 或有事项
第十四章 收入
第十五章 所得说
第十六章 外币折算
第十七章 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八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章 预算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财务目标
第二节 财务环节
第三节 财务体制
第四节 财务环境
第二章 预算
第一节 预算概述
第二节 预算的编制方法与程序
第三节 预算编制
第四节 预算的执行与考核
第三章 筹资
第一节 筹资概述
第二节 股权筹资
第三节 债务筹资
第四节 衍生工具筹资
第五节 资金需要量预测
第六节 资本成本与资本结构
第四章 投资
第一节 投资概述
第二节 财务可行性要素的估算
第三节 投资项目财务可行性评价指标的测算
第四节 项目投资决策方法及应用
第五章 营运资金
第一节 营运资金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应收账款
第四节 存货
第五节 流动负债
第六章 收益与分配
第一节 收益与分配概述
第二节 收入
第三节 成本费用
第四节 利润分配
第七章 税务
第一节 税务概述
第二节 企业筹资税务
第三节 企业投资税务
第四节 企业营运税务
第五节 企业收益分配税务
第六节 企业税务风险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一节 财务分析与评价概述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财务分析
第三节 企业综合绩效分析与评价
附录
附表一 复利终值系数表
附表二 复利现值系数表
附表三 年金终值系数表
附表四 年金现值系数表

DP天圆地方

终止经营信息的披露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有关终止经营的信息既在会计报表中列示,同时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采用此种方式的有IAS35、FAS144、FRS3和AASB1042。二是有关终止经营的信息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我国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为了与即将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有关披露的定义保持一致,倾向于第二种方式。SSAP33则认为要视情况而定。
终止经营的结果在利润表中列示是否应由《终止经营准则》直接规范,目前国际上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有关终止经营结果在利润表中不应作为非常项目列示,但应由终止经营准则规范,如国际会计准则;二是有关终止经营的结果在利润表中不应作为非常项目列示,但应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如财务报告的列报准则、固定资产准则等。
国际会计准则及各国会计准则对于终止经营的结果在利润表中是否作为非常项目列报已基本上取得了一致的看法。IAS35规定,对于终止经营中因资产处置或负债清偿而确认的税前利得或损失金额应在收益表内列报;FAS144允许企业在收益表或报表附注中进行选择;FRS3明确要求在损益表中单列;AASB1042、SSAP33均作了相似的规定。IAS35、FAS144、FRS3、AASB1042和SSAP33均要求每一期间的收益表应全部重新分类以使持续经营与终止经营分开披露。此外,FAS144规定,本期和以前期间的收益表应报告包括终止经营信息的结果,作为收益的一个部分,在非常项目和会计差异累积影响之前列报。FRS3规定,处置利得或损失应在损益表中的利息之前、经营利润之后单独披露。另外,如果企业撤销终止经营计划, AASB1042规定必须在财务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两方面的内容:撤销终止经营的原因;撤销该终止经营对企业资产、负债、利润和费用的影响。IAS35、FAS144、FRS3、SS AP33和我国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均未对企业撤销终止经营计划的披露内容作详细的规定。
我国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终止经营的披露仅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有关终止经营结果在利润表中的列示,由财务报告的列报准则或其他准则作出规定。所以,为了保持与即将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有关披露定义的一致性,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终止经营事项的发生、变化和处置或开始处置作了不同的披露要求,属于披露准则。另外,在我国由于当局对于终止经营具有明显的控制力,表现在终止经营必须以企业当局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经营业务主要部分的单项计划为基础,因此,它不符合非常项目的定义,不能将终止经营的结果在非常项目中进行列示,而只能包括在正常经营项下面。综上所述,终止经营的结果不应在利润表的非常项目中列示。

闪电小白猫
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级会计实务,2022年比2022年的章节多两章。
其中,第六章的第四节2022年是“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2022年改成“无形资产的处置”;多加了一章“补助”;2022年第二十章的“民间非营利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在2022年分为 第二十一章“事业单位会计”和第二十二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并且第二十二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中新加了一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清清河中
固定资产终止确定的条件有
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固定资产处置包含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可以产生经济利益。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总原则:
企业出售、转让划归为持有待售分类的,按照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的相关章内容进行会计处理;
未划归为持有待售分类而出售、转让的,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损益,其产生的利益或损失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计进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而终止确定的,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损益,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进营业外收益或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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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终止确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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