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文燕造价师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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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Wish431 6小时前发布 赞 682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表日期: 2022-07-24
关联企业:
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2)苏11民终92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小米山路154号-1。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李福荣,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燕,女,2022年1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人,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人:朱庆平,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简称金芙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2022)苏11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芙蓉公司的诉讼人李福荣,被上诉人陈小燕及其诉讼人朱庆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陈小燕向一审起诉请求:判令金芙蓉公司归还借款44万元、补贴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明
一审认定事实:杨朝生曾系金芙蓉公司员工,负责造价、审计、督导工作。金芙蓉公司委托杨朝生履行乐华温泉乐园室内(四标段)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经理职责。陈小燕曾是公司员工,被派至乐华温泉乐园装饰四标段项目部工作。2022年5月25日,杨朝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乐华项目工程资金需要,经李福荣总经理同意,由项目实际施工人杨朝生向陈小燕借款合计肆拾肆万元整。此款在2022年五月份工程进度款到账时两天内全部还清”。杨朝生签名,并加盖项目部印章。2022年6月17日,李福荣在上述借条右下方书写“此款同意在五月份工程进度款一次性支付给陈小燕”,李福荣签名和加盖李江涛个人印章和金芙蓉公司印章。2022年7月1日,李福荣又在借条右下方书写“此款7月31日补贴利息壹万元整,超出7月31日按月息2分计算,按月付利息”,签名、盖章。2022年9月17日,李福荣又在6月17日书写的内容上方书写了“此款经公司审核已入项目账,且配合公司完善财务手续,经审核确认此款,若陈小燕打官司,律师费和诉讼费由我李福荣承担”并签名。2022年12月21日,陈小燕向金芙蓉公司寄发书面,告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022年1月26日、3月26日、4月27日,金芙蓉公司分别向陈小燕名下尾号7579账户转账2万元、3000元、3000元。2022年5月27日,向尾号4316账户转账2022元。陈小燕认为其辞职后,金芙蓉公司向其打款系支付利息。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金芙蓉公司借款44万元,有总经理李福荣签名盖章确认的借条为凭,予以确认。李福荣代表公司确认7月31日补贴利息1万元,超出7月31日按月息2分计算,金芙蓉公司未及时还款应补偿利息1万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已支付的利息应予扣除。陈小燕要求归还44万元、补贴利息1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福荣签字承诺由其个人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且未加盖公司印章,李福荣的该项承诺系其个人行为,故陈小燕要求金芙蓉公司承担律师费不予支持。金芙蓉公司提出借条中李江涛个人印章及其公章系伪造,但并未要求鉴定。且即使印章系伪造,若无证据证明陈小燕明知印章伪造,陈小燕即为善意。金芙蓉公司还提出杨朝生超越职权出具借条,陈小燕应配合公司进行相关项目审计工作,以确认项目支出及借款金额,要求驳回陈小燕的诉请,因杨朝生出具借条后已由李福荣签章确认,其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判决:金芙蓉公司向陈小燕偿还44万元、补贴利息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万元)。
上诉人诉求
上诉人金芙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小燕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陈小燕仅提供借条没有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借款发生。2、借条虽有项目负责人杨朝生出具并加盖项目部印章,但公司未授权杨朝生有权向陈小燕借款,上诉人对借款不知情,只是协助杨朝生而在借条上签字,不能作为认定借款的依据。故该借条对上诉人不产生效力。3、陈小燕在上诉人公司协助杨朝生项目部工作,其所持有的银行资金卡,即是个人资金卡,也是项目部资金卡,无法证明将款借给项目部。且陈小燕个人经济能力不可能有如此大的资金出借给项目部。4、陈小燕与杨朝生关系密切,且杨朝生因涉嫌侵占公司财产被解除劳动关系,有理由相信陈小燕与杨朝生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制造虚假诉讼。一审未查清事实,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陈小燕答辩称:1、杨朝生是副总经理兼审督部负责人,又是项目部负责人。工程项目资金短缺,其向被上诉人借款,在事前由上诉人授意,事后又经上诉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应当认定借款事实存在。2、其出借的款项5万元,有其弟弟陈飞的,有朋友许凤琴、吴淑萍等人的,还有自有资金,有用银行转款,也有给付,这些资金用于项目上均有相关票据对应证实。3、借款后上诉曾向被上诉人偿还5万元,如果不存在借款,不可能向上诉人还款。4、借条上有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江涛批签内容和上诉人印章,明确承诺如打官司自愿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故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主要围绕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但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明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小燕提供的借条上,不仅有时任项目负责人杨朝生的签名,还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应当认定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存在。其后由金芙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涛和总经理李福荣三次批注,其内容是对还款的承诺或是补贴利息。最后,李福荣在借条上的批注,其内容虽要求审核并配合公司完善财务手续,但没有对借款事实予以明确否定,应当认定上诉人金芙蓉公司对陈小燕欠款事实存在。一审根据陈小燕提供的借条及银行资金流水记录,经认为陈小燕要求偿还的数额依据充分,据此作出金芙蓉公司偿还,并无不当。金芙蓉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后至今仍没有提供证据来借条所记载的借款事实,系举证不能。其提出陈小燕与杨朝生共同串通制造虚假借款进行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陈小燕的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金芙蓉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98元,由上诉人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开亮
审判员冷德华
审判员李益成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
书记员
书记员戴葩妍
关联开庭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2苏11民终927号
上诉人: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开庭日期:2022-05-08 12:00:00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2苏11民终927号
上诉人:-
被上诉人:陈小燕
开庭日期:2022-05-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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