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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造价师印章不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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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帝国皇帝
水利造价师属于行业造价师,不属于国家资格,只在水利行业内有效。目前水利和公路造价师没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因此不存在注册一说,考试合格后就会发给你一个资格证书和印章的。
应该是下发到水利厅的造价部门
princefrank
水利造价师属于行业造价师,不属于国家资格,只在水利行业内有效。目前水利和公路造价师没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因此不存在注册一说,考试合格后就会发给你一个资格证书和印章的。 应该是下发到水利厅的造价部门
装修徐工

二级建造师增项与注册的具体流程:

一、受理、初审

(一)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增项要求达到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三)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

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

(一)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增项要求达到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三)公示

复审合格的材料移交注册中心汇总,并公示。完成时限是10个工作日。

三、、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并将增项注册合格人员名单转交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达制章数据。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原注册证书、名单。

titilovesanny
有效期是三年,具体注册方法参见下文。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及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本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地级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广西建设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我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办法另行发布。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我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注销注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材料报我厅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材料报我厅更换。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22〕111号)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等是否真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等,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我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我厅负责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我厅负责执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市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我厅办理,10日内办结。
我厅负责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并在广西建设网()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我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在广西建设网( )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我厅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我厅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我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我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采用统一格式。
注册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注册编号不随注册市改变而改变,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报送我厅,我厅负责证书销毁。
第二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费、注册证书费和印章制作费由我厅报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后按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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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是三年,具体注册方法参见下文。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及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本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地级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广西建设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我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办法另行发布。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我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注销注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材料报我厅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材料报我厅更换。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22〕111号)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等是否真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等,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我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我厅负责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我厅负责执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市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我厅办理,10日内办结。
我厅负责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并在广西建设网()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我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在广西建设网( )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我厅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我厅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我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我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采用统一格式。
注册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注册编号不随注册市改变而改变,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报送我厅,我厅负责证书销毁。
第二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费、注册证书费和印章制作费由我厅报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后按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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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二级建造师增项申请表》;  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增项要求达到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初审标准:  提交网上信息;  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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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造价师印章年审吗

摘要你好,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有相关的鉴定资质的,你们企业有鉴定资质就行咨询记录·回答于2022-04-08住房和城乡的甲级企业可否进行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的鉴定你好,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有相关的鉴定资质的,你们企业有鉴定资质就行方律师您好!住建部发的甲级咨询企业只规定了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和造价鉴定,这是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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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造价师的印章年审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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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造价师印章不在年审吗

1、工程专业可以考造价员和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的时候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和毕业证吗,还有考试报名表,报名表上需要公司或者单位盖章签字,你的学历已经够了,不用找中介机构2、关于考研和工作的关系,我只能说:工程方面理论知识很重要,更重要的是经验3、造价员和造价师区别:能否跨地区承接工程,这是咨询单位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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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造价师印章不在年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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