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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师注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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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样儿同学
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是二建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考生格外关注。另外,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类型较多,注册流程也比较繁琐,在此过程中需要考生注意很多问题。今天,大立教育为大家解答的是二级建造师证书注销注册如何办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二级建造师证书注销注册如何办理?

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薇枫1988

二级建造师注销过程在5日内办结。一般来说,二级建造师注册注销流程很快,只要将注销需要的资料提交给省住建厅建造师部门,顺利的话当天就会在内将相关信息删除,慢一点的话,几天内一定会删除。

一旦删除,查询建造师查询里应该就没有相关信息,但是北京的相关网站上可能会滞后一些,甚至会滞后一个月。

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pollyshen206
你好!造价师没有一年内不许变更的条例!应该可以变更。在建造师中有“建造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留留恋恋
你好!造价师没有一年内不许变更的条例!应该可以变更。在建造师中有“建造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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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造函[202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二、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办理报批手续。

  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有关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有关材料。

  本《》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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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的。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

aimyfor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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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maot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