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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造价师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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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价员变更

  1、本省转出:仍按《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站202213号]第二十四条执行,但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取消三“本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2、证书遗失补办:除按苏建价站202213号文第三十六条执行外,各市造价机构到省造价总站盖章时应提供补办变更汇总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复印件。

  3、外省市、自治区或行业造价员转我省从业换证,申请中级造价员的,除按苏建价站202213号文第二十五条办理外,应提供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四年以上的有效凭证发证机关的证明或初次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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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CA证书需要资料 请参考:
网上招投标用户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须知
一、用户申请CA证书及电子签章所需资料
1、企业办理CA证书所需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3)《江苏省组织机构电子证书业务申请单》一份并加盖公章;
(4)《江苏省电子证书技术服务合同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企业办理电子签章所需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3)《“电子签章”企业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份并加盖公章;
5 签章采集。
3、个人办理CA证书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江苏省个人数字证书业务申请单》一份填写并签名;
3《江苏省电子证书技术服务合同书》一式两份并签名。
4、个人办理电子签章所需资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2《“电子签章”个人申请表》一份填写并签名;
3《个人授权书》一份;
4 签名采集表。
深夜地黄昏
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
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

苏建管企〔2022〕2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省属企业,驻苏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施工企业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报: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筑行业协会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22〕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负责所的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核对、汇总、上报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应当在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网址:[url=][color=#0000ff][/color][/url])内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1-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建管局。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2-3)、《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2-4)、《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2-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报省建管局。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3-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建管局。
第十条 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4-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4-3)、《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4-4)、《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4-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建管局。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B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6-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6-3)、《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6-4)、《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6-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建管局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或在江苏建筑业网站声明遗失。
T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9W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聘用企业应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内注明签发日期的页面、申请人和聘用企业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的首尾两页扫描上网。
第十六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核对与审批
第十七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劳动合同等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填写核对意见。
第十九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作出书面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作出书面意见。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管局收到核对意见等材料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管局在5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建管局收到核对意见等材料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省建管局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驻苏企业和军队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由聘用企业向省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工作委员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其材料按本办法要求报送。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书
(一)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统一样式,省建管局印制。
(二)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伯数字组成
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为“苏”,表示我省省份简称;
2、第2位为“2”表示二级注册建造师;
3、第3、4位为“32”,表示我省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22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22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的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苏2320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注册地是江苏,级别是二级,资格证书为2022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22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
第二十六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由统一样式,省建管局印制,如下图: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5mm;]0U7m,W!W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苏232050700001(02)”中,“苏232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22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申请人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通过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或省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工作委员会向我局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上述部门负责收回、销毁,并报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往事随风@遗忘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销不需要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单是要提供身份证原件,这是因为江苏省住建厅要求

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平台”打印);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原件;四、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符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如下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翻滚的石榴
关于推行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成绩合格证明电子化服务的
一、全面推行《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成绩合格证明(含增项)》(以下简称《成绩合格证明》)电子化服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15个工作日后,考试合格人员即可自行上网下载打印本人《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与《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纸质资格证书不再单独发放。
二、《成绩合格证明》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以电子版的方式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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