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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师挖出文物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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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唯言Y
工程索赔在建筑市场是商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特别是当前的建筑市场不规范,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是许多的承包商的经验总结。因而施工现场索赔越来越受到承包商的高度重视。本文简要分析了索赔发生的原因及处理原则和程序,并提出一些索赔技巧,给奋战在索赔一线的同行和承包商,成功有效的把握机会达到索赔目标提供参考。
施工阶段的索赔,根据《民法通则》精神,索赔属于合同双方依据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想做好现场的索赔工作,我们首先做的就是要把握好索赔的机会。建筑工程本身投资大、工程量大工期长,参与者也多,所处环境情况复杂,有许多的不确定性,因此,索赔发生的几率也比较大,且数额不菲,所以首要的就是搞清楚索赔发生的原因,把握每一次可能的机会。
索赔发生的原因很多大概有以下几种原因 :
(1)业主不当行为造成。包括业主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当。如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做好七通一平交付场地、提供图纸,甲供材及设备未能及时到位,业主指定分包商违约,工程师下达了错误指令,更有业主代表行为不当干预承包商施工过程等等。
(2)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缺陷造成。建筑施工合同中难免有考虑不周的条款缺陷,例如在责权利方面有漏洞措辞不当,表述模糊不清让人有多种理解,出现歧义,有的前后相互矛盾,在国际工程中翻译不准也会引发索赔。设计院设计文件不全出现附加工程额外工程,设计图纸错误也经常发生,设计修改变更较多已成为索赔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施工技术经济政治环境变化造成。譬如现场情况与工程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差异,还有招标文件中没有,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一般施工中难以预料到的情况也有发生,如某工地进场后发现地下水水位只有5米肯定要降水,而招标文件只字未提。还有业主要提前使用,要求我们加速赶工也会出现赶工费用。再就是建设主管和造价部门的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如本人任职的河南焦作某工地在施工期主管部门就发布了人工费调整的豫建设标【2022】5号文件。
(4)不可抗力(如自然害、社会等)不可预见因素(如发现地下文物、遇到异常恶劣的气候等)发生造成。
天天天晴9080

法律分析:按照干扰事件分类。按照干扰事件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按合同类型分类。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和其他合同索赔等。按索赔要求分类。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按索赔起因分类。按索赔起因索赔可以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的处理方式索赔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和总索赔等。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catmouse1972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在业主和承包商的协议中,索赔与反索赔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工程审计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本文就此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索赔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投标方往往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以较低的标价中标,对于施工过程中因条件变化而产生的亏损威胁,必然寻找一切可能索赔的机会来减少自己的风险。法国协辅公司SAE承包北京国际贸易中心工程,总价为75亿元,由于施工期间的各种有理有利索赔,工程造价增加95亿元,将原来注定亏损的项目变成了巨额盈利的工程。从统计资料表明,国际工程通过项目,可提高利润的3%-5%,而通过索赔,则可提高利润的10-20%;每项工程的平均索赔次数为20次,索赔成功率约占93%。由此可见索赔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要想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对索赔进行有效。

二、索赔现象及有关规定
(一)索赔现象
由于施工中现场条件、气候条件、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现象。索赔是双向性的,是一种权利的主张,如果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受损方提出补偿自身损失的要求,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增加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正当手段。同时,索赔也是对合同的补充和完善,是承包、发包双方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是合同的正常业务。

(二)、我国有关索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中,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

发(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2、发出索赔意向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发包方也可按以上各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三、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通常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索赔是提高承包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生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索赔原因
1、业主或工程师的过失:施工图纸延期交付;工程师数据差错,导致放线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不合理指令造成临时停工或工效的大幅度降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

2、业主风险和其他风险。

3、工程变更和业主违约等。

(二) 如何开展有效的索赔
1、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组建强有力的索赔小组。

3、实施不平衡报价,为将来的索赔作好准备。

4、引导设计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进行变更,并结合不平衡报价,创造各种有利的索赔机会。

5、选择合适的索赔时机,工程建成25%至75%应是大量地、有效地处理索赔事项的时机。

6、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

随着我国进入WTO,建筑业面临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我国建设体制的改革和建筑市场秩序的重新构建,迫使承包商调整和重建企业的经营模式。实践证明,承包商加强合同和索赔,是寻求利益最大化和最佳途径。

四、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由于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业主和承包商的出发点及根本利益不同,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中不健康的索赔会使业主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业主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

(一) 反索赔的原因
1、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1) 工期延误反索赔。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承包商赔偿业主的盈利损失和工期延误而导致的各种费用的增加,但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10%。

(2) 施工缺陷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及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

(3) 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维修义务。

(4) 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

2、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大增,因工程量增加承包商并不增加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协商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3、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4、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承包商运送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了公路,桥梁或隧洞,道桥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二)反索赔的措施
1、强化,降低索赔风险

(1) 计划。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即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国家计委规定,自2022年起,凡因设计单位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静态投资超支,要扣减设计费3%-20%:

(2) 招投标。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商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通过制定招标文件和对承包商进行资格,把不合适的承包商和项目经理挡在投标的门外。

(3) 合同。业主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的各种可能的风险,把工程建设紧扣在合同之内。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明确的规定,以保证索赔部分的利润水平与投标价相当。

(4) 监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分清责任,对于承包商自己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与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与签证;承包商擅自变更的不与签证。

2、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商均有索赔权,否则,业主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2) 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证明效力。

(3) 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4) 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承包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业主可以拒绝该项损失补偿。

(5)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商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国内的物价上涨等,业主一般不会接受这些索赔要求。

(6) 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 。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1)索赔费用的

主要:索赔费计算的范围(只计算业主责任和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部分);索赔费计价水平(应以合同规定和合同报价为基础,而不是实际损失);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计算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总部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分项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一般采用分项法。

(2)索赔工期的

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因为,直接影响工期的是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非关键线路上工序延误的时间超过了自由时差,也就影响到总的工期;如果是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与补偿。

五、审计的关注
1、基建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基建部门必须建立计划、招投标、合同、监理、预结算等一系列制度,并严格执行,这是控制索赔风险的根本途径。例如:我校北区某栋教工住宅的基础工程中,由于地下水位较高,在签证中承包商加大了抽水台班的数量,并加大了水泵的型号,我们通过分析发现了工程量被加大,而且没有基建处人员的签字和基建处的盖章。对此,我们通过基建处进行协商降低了近20万元,并进一步完善了签证。

2、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索赔。

例如,我校正在建设的两栋课室大楼,在招标文件中,由于误计算大楼高度将工程定为四类,在投标预备会上投标人没有提出异议,中标后承包方发现该工程达到三类的标准,并要求改为三类,增加造价90多万元,同时要求计算赶工费数十万元,这些索赔要求都被我们否定。因为,承包商是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投标,认可招标文件约定,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

3、严格工程变更所引起的索赔。

工程变更是施工中的常有现象,也是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而且变更越晚损失越大。一方面我们应工程变更是否为业主确认,变更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变更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另一方面我们应工程中变更部分所占的比例和变更造成损失的大小,进一步完善变更工程的。

4、反索赔有无落实。

对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或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有无分清责任进行反索赔。
xiaomi595629661
费用要赔的,这个属于发现地下文物,施工单位不仅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工期,而且还可以索赔费用(除利润)。不仅仅是增加的保护费用可以由建设方出,由此产生的人员和机械窝工均可找建设方索赔。因为建设单位前期地质勘测没有发现,属于其责任。另外注意,施工单位要向有合同关系的一方进行索赔。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同时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的费用。
伯符仲謀

发现地下埋藏的文物应当无代价地上交国家,博物舘代表国家接收。接收单位对上缴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在2022年代,接收价值上亿元的文物,才奖励10元至50元。现在看来太少了一旦被发现,是要面临非常严重的刑事追责的。涉及到刑事责任,那就不是简单的经济赔偿可以解决的事情了,很可能还会坐牢。如今,大街小巷都知道,你在挖笋时挖到了宝贝,想不上交,应该已经是很困难了,但想发财,更加是无门了,不过您可拥有一面锦旗,或一部分当地部门的奖金。

善待民间国宝,保护民间文物,倡议公益性无偿鉴宝,促进市场繁荣,弘扬华夏文化,寻找古艺术作品,丰富民间文化,提高时代艺术水平,助力经济稳健快速发展。在国内挖的就必须要上交,因为连土地都是国家的,个人没有私有权。要是在国外挖的就会归个人所有。当然每个国家的制度都是不一样,还要看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允不允许。

够文物级别需上交,文物部门会给些奖励金。自己家传下的,可以不用交。如果是在田间,山间,河边等等,不管挖的啥子,不管值不值钱,都得上交国家。如果贩卖,情况严重的,判十年以上。在中国境内挖出来的文物不得私人收藏!已经发现除没收外还得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刑的。

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若挖出来的是青铜器,金器趁早上交不然出不手,还后患无穷,若是瓷器和玉器你专家鉴定一下,百分之一百假的,留下证明你可以放心的玩了,无意挖出文物应上交国家,国家视文物价值可适当的给予奖励。如明知此地有文物不向有关部门报告反映,秋自挖掘所得文属盗,将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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