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赠值税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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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车辆购置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数据显示,用户对“期房的物业维修资金及契税款缴纳”这个问题关注度最高。那么,购房期房的物业维修资金及契税款缴纳具体有哪些呢?
物业维修资金
在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时,要注意使用方面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物业维修基金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看:
维修基金缴纳时间
现状,我国法制不够健全,外加一些地方物业收费拖欠现象较严重,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等因素。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缴纳采用购房时一次纳,待物业使用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再向业主续缴。
但从道理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一次纳,也可随物业费用按月缴纳,或需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
维修基金缴纳人
《物业条例》中明确规定缴交主体是业主。业主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也拥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承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由购房业主承担,不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维修资金缴纳数量
使用一定年限内所需资金量,可适当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适当提高交纳比例。
此外,要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企业同意后,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减轻后续筹资金的压力。
契税款缴纳
契税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期房契税缴纳一般在新房交付时。
契税缴纳的范围: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根据契税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全额缴纳。另外,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赠与房产的契税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特别提示:期房优势可分为四大优势,1、期房有价格普遍偏低;2、户型设计上,期房避开当前市场现房设计弱点;3、抢占购买先机,优先选择好房子;4、期房有较大的升值潜力。
(以上回答发布于2022-03-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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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项税即卖出货物所开发票的税额,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 即销项税金 。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
扩展资料:
销项税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2、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其会计处理方法仍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销项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3%。
因为机动车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3%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3,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的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的税款。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车辆购置税
固定资产重置又称“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是指在当前条件下,重新购建和安装同样全新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包括造价、购进价、安装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等。
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重新估价,只有在清查财产时发现盘盈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又无法确定其原价,或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时,才能使用重置完全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可以反映企业当前的技术装备水平。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