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造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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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使用假公章办事,就会构成使用假公章罪。如果使用者明知公章是假公章仍然使用,将触犯刑法构成使用假公章罪,如果使用者不知道是假公章,不构成犯罪,但制作假公章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使用假公章签订的协议可视为无效合同,使用假公章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借出、使用假文凭的是犯罪
当前,对于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用人机制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买卖、使用假文凭的行为的处理,大抵是靠新闻媒体的揭露和抨击或者是纪检部门的清查处理,轻者批评,重者撤职、辞退、开除(这只是极为少数的)。如此,购买、使用者的侥幸和冒险精神,“各取所需、皆大欢喜”高额的利润空间,制度、规范的处罚打击不力,使得买方市场需求量大增,就更加刺激了造假者的,这是许多人认为在我国用假文凭学历没有多大的责任和风险而趋之若骛,导致制售假证、假文凭现象泛滥的根本原因。如何根除制假、售假、用假这一社会顽疾?笔者认为必须从源头抓起,对使用者绳之以法,使之身败名裂、昭然于世。
作为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于2022年7月3日联合颁布于2022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借出·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该规定对刑法作了司法解释,部分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但其只是司法解释,而且对使用伪造、变造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即用假文凭)未能涉及。
而在,假学历一旦被发现,要面临欺诈罪的起诉和一笔不菲的罚款。在新加坡曾有我国某一公民持有我国某一高校的假文凭而被新加坡作出有罪判决;以色列也曾查处一起假文凭案件,涉及到该国社会各层精英。⑨在我国目前只惩罚假文凭的制售者,不惩罚作为假文凭的最大受益者——持有、使用假文凭的人,是显失公平的,更是本末倒置的。因此,通过刑法将购买、使用假文凭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就像惩治制售假文凭者那样依法惩治持有、使用假文凭者,让假文凭持有、使用者的风险最终和收益对等起来,这才是社会法律公平原则的直接体现和遏制假证、假文凭泛滥的良方,也才有可能通过打击假文凭的“需求市场”,让制售假文凭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全国代表周晓光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将伪造证件罪放入“妨害社会秩序罪”一章,而对使用假证件者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使得假文凭、假证件的买方市场无法有效地取缔。买方市场的存在,刺激着卖方市场的灰复燃。所以,治理制售假文凭,一定要双管齐下,既要处罚制售假文凭者,也要处罚使用假文凭者。⑩有必要将使用假文凭的行为规定为一种犯罪,这样才能有力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净化我国的人才市场。
为此,笔者认为将购买、使用假文凭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势在必行,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规定。
四、借出、使用假文凭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幅度
(一)犯罪构成要件:
1、借出、使用假文凭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人才机制的制度和高等院校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的信誉。此罪降低了国家的公信力和社会的诚信,危害了国家对社会的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了种种目的实施了借出、使用经过伪造、变造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假文凭的行为。 ---------------------------------------------------- 这是复制:jeyyu - 助理 四级 2022-9-7 14:45 ------你的感谢他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8周岁,具有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但国家实施该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是假的文凭仍然购买使用的,过失不构成此罪。
(二)借出、使用假文凭罪的刑罚:
犯借出、使用假文凭罪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