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仓库需要执业药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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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材料
一、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1)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营业面积、仓库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GSP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证的企业提供《GSP认证证书》原件;
(五)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六)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施备情况表;
(十)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提供认证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制度目录;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十三)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方位图;
(十四)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委托配送仓库)的平面布局图(注明仓库、营业场所面积);
(十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六)其他文件、证件;
二、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检查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专项认证检查申请书(新增零售连锁门店)》(附表2)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新增零售门店个数、新增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新增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新增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三、GSP证书到期或应重新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认证检查申请书(零售连锁门店)》(附表3)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认证零售门店个数、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认证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附表1: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开办
时间 职工
人数 上年额(万元)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 营业用房面积 辅助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备注
药品储存用仓库 仓库面积 备注
仓库
总面积 冷库
面积 阴凉库
面积 常温库
面积 特殊药品专库面积
验收
养护室 面积 仪器、设备 备注
其它 中药饮片
分装室面积 配送中心配
货场所面积
运输用车辆和设备 运输用车辆 符合药品特性
要求的设备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填写说明: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时,应注明“无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栏目中“铺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或劳保用房屋。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2: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专项认证申请书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4、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5、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6、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专项检查申请表(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原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变更情况 内 容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数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新增门店
家数 新增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新增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3: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零售连锁门店认证)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7、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8、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9、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检查申请表(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情况 内 容
本次认证
零售连锁门店数
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认证门店
家数 认证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认证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们老师刚给我们GSP作业,这是我们宿舍找到的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一、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1)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营业面积、仓库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GSP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证的企业提供《GSP认证证书》原件;
(五)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六)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施备情况表;
(十)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提供认证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制度目录;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十三)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方位图;
(十四)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委托配送仓库)的平面布局图(注明仓库、营业场所面积);
(十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六)其他文件、证件;
二、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检查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专项认证检查申请书(新增零售连锁门店)》(附表2)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新增零售门店个数、新增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新增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新增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三、GSP证书到期或应重新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认证检查申请书(零售连锁门店)》(附表3)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认证零售门店个数、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认证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附表1: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开办
时间 职工
人数 上年额(万元)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 营业用房面积 辅助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备注
药品储存用仓库 仓库面积 备注
仓库
总面积 冷库
面积 阴凉库
面积 常温库
面积 特殊药品专库面积
验收
养护室 面积 仪器、设备 备注
其它 中药饮片
分装室面积 配送中心配
货场所面积
运输用车辆和设备 运输用车辆 符合药品特性
要求的设备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填写说明: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时,应注明“无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栏目中“铺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或劳保用房屋。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2: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专项认证申请书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4、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5、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6、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专项检查申请表(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原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变更情况 内 容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数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新增门店
家数 新增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新增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3: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零售连锁门店认证)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7、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8、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9、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检查申请表(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情况 内 容
本次认证
零售连锁门店数
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认证门店
家数 认证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认证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药品零售的质量 职责
第五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需要设置质量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机构的,应设置质量人员,其工作可参照机构的职能进行。
第五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及处方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规定;
六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
十一服务质量的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工作。
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五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条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第六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柜组标志醒目。
第六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特殊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六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第六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进货与验收
第六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购进药品。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应及时质量机构或质量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与服务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的有关规定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
第七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第七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