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员和执业药师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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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范围超方式经营、出租出借柜台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
二假劣药品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三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采购药品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单位和业务人员的资料、证件和合法票据,未建立采购记录和供货方档案;零售连锁门店未经总部同意自行从总部以外单位购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篡改计算机数据、温湿度监测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凭证、票据、数据等,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计算机。
六药品未执行药品分类规定,未严格执行凭处方处方药的规定;无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必须凭处方的处方药;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
七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明确规定药品未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未设置专柜由专人、专册登记,时未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一次超过2个最小包装;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不符合要求。
八未按药品贮藏要求分类陈列,经营需冷藏、阴凉储存的药品未配备冷藏、阴凉储存设备;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陈列,产品陈列柜架无标识;店堂内张贴、发放违法广告。
九企业配备的计算机未能有效运行,计算机功能未覆盖采购、收货、验收、等经营环节;凭证未能显示药品基本信息;零售连锁门店与总部计算机未联通; 擅自更改计算机岗位人员权限及功能设置。
十企业建立的药品质量制度档案、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档案、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健康档案、食品药品部门检查记录等档案不完整。
第二十七条 企业、单位之间购销品和精神药品一律禁止使用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区域性批发企业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建立购买方档案,内容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四)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其他企业、单位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
第三十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建立相应医疗机构的供药档案,内容包括《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等。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向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采购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持《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办理购买手续。人员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无误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药品部门发现医疗机构违规购买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必要时,药品部门可以责令全国性批发企业或区域性批发企业暂停向该医疗机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三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确定相对固定人员和运输方式,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现场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和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在向其他企业、单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
第三十五条 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并经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处方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第二类精神药品。在难以确定购药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查验购药者身份证明。
第三十七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零售连锁企业配备的品、精神药品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品和精神药品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对本单位安全经营的评价机制。定期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保证制度的执行,并根据有关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并记录。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向药品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信息的网络终端,及时将有关购进、、库存情况通过网络上报。
第四十条 企业对过期、损坏的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部门申请销毁。药品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起5日内到现场销毁。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门店药品工作。
责任部门或人员:药品员。
工作程序:
1药品经营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2 在营业时间内,必须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3 药品时,由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药品。
4 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处方药。
5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
6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7 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
临床药师与执业药师在医院的定位中可并存
在临床各科室为患者进行用药监护的药师称为临床药师,他们主要任务是监护患者整个用药过程,使患者初始用药与调整用药更合理 包括为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药物知识方面的咨询服务
在制剂调剂药品采购等部门的药学可定位为执业药师有的人提将这部分人称为供应药师,这不好听医院有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也可将供应部门的药学人员称执业药师
临床药师与执业药师的区:临床药师的知识面以临床用药知识为主,法规为次;执业药师的知识面以综合技能和药政法规为主,用药知识为次,有些审方的工作可由电脑完成执业药师作为药学工作资质的准入条件,在医院的药学工作者都应有此资质,故而可将执业药师与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一样
以上观点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