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的执业药师哪个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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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警也开始查药店了,湖北省、药监、医保联合查药店,这是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平安荆楚行动”专项行动而展开的工作,参与其中,也是为了加强对辖区药店的安全工作,保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开始查药店:
虽然部门不专职检查药店,但在药店检查中的表现也相当专业。检查中,派出所民警详细查阅了药店的药品购销台账,要求药店负责人对药品进货、过程进行全程登记,并向药店负责人进行教育引导,提醒和教育药店人员要严格落实进门人员体温检测和实名登记制度,严格场所每日清洁消毒制度,严格行业标准化操作流程制度;严禁非正规渠道的医疗防疫用品,严禁回收二手防疫用品,严禁阶段性禁售药品和保健品。
民警强调,群众对于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的需求量依然很大,作为药店,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对全社会负责,不可违法违规不合格产品。同时,民警还对药店的消防器材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查,提醒负责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虽然“平安荆楚行动”是湖北省厅在全省开展的围绕保障疫后社会经济恢复,紧盯严打突出违法犯罪、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大行动,涉及多方面,药店仅仅是其“药”方面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民警在药店检查中也展现了其专业性。
药监联合查药店:
虽然查药店不是新鲜事,但现在好像越来越多的介入到药店检查中。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安徽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指出,必要时,药品部门可以联合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也就是说,以后药店飞检,来的可能不只有药监部门的,还可能有机关的警察、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或者的法官等。
《办法》还指出,省药品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按职责指定相应药品部门查处,并跟踪督导查处情况。市、县药品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直接立案查处。
飞行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药品部门移送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药监部门联合多部门开展药店飞检工作后,一旦发现药店有违法行为,将直接联合办理,立案查处,检察诉讼等可能直接“一条龙服务”。
药监局将联合医保局查药店:
近日陕西省药监局、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的》以下简称“”。
按照要求,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6月底,涉及中选药品的药品配送企业、相关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进行自查,对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和违反医保有关政策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分别报省药监局及相关分局、省医保局及各市区医保局。而从7月开始,为期三个月,省药监局及各分局、省医保局及各市区医保局组织将联合对辖区内中选药品开展集中检查。
目前,各省市针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联合检查仍在如火如荼的展开。2022年5月,按照《上海市药品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的》和《关于金山区开展“打击欺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的》要求,金山区市场局联合区医保局就对辖区内零售药房开展了专项检查。本次检查共出动50余人次,组成12个检查组,共检查了22家零售药店,重点对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药品采购与验收、药品储存养护、药品等内容开展检查。
事实上,一些区域多部门联合检查药店去年就开始了,例如,2022年7月15日,阜阳市市场部门和医保部门就自5月起,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飞行检查。阜阳市市场局共检查药店672家,其中查处13家,责令限期整改154家,撤销《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3家,企业主动核减经营范围113家,主动歇业26家,主动注销药店11家,主动注销执业药师190人,而阜阳市医保局,则共检查定点零售药店481家,约谈医保定点药房4家,暂停17家医保定点药店的医保结算协议,解除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协议。同时,对其他问题线索移交市场部门13起
查药店的越来越多了:
其实,疫情期间,药店作为抗疫“前线哨点”,已经受到了各职能部门的“关照”。市场局、医保局、机关、、城管局等都对药店的药品和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质量、是否哄抬物价、是否囤积居奇、是否合规经营等进行频繁的检查,对防疫政策的落实进行严密的。仅在疫情期间,类似上述情况已经有太多案例。
从案例可以看出,药品零售行业的跨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正在建立,而这种联合检查、或其他部门发起查药店行动,可能成为今后的常态。
没想到,不仅能办案,还能查药店购销台账,能查防疫政策落实情况,能查非法防疫用品,还能查消防器材和监控设施,可以说是又全面又专业。
查药店的相关职能部门越来越多了,这对药店的经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密集的和检查之下,开药店可能也越来越难了,为了安全地应对检查、健康发展,药店还是要想办法在合法合规经营上下功夫,切记因小失大。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材料
一、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1)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营业面积、仓库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GSP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证的企业提供《GSP认证证书》原件;
(五)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六)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施备情况表;
(十)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提供认证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制度目录;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十三)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方位图;
(十四)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委托配送仓库)的平面布局图(注明仓库、营业场所面积);
(十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六)其他文件、证件;
二、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检查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专项认证检查申请书(新增零售连锁门店)》(附表2)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新增零售门店个数、新增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新增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新增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三、GSP证书到期或应重新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认证检查申请书(零售连锁门店)》(附表3)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认证零售门店个数、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认证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附表1: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开办
时间 职工
人数 上年额(万元)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 营业用房面积 辅助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备注
药品储存用仓库 仓库面积 备注
仓库
总面积 冷库
面积 阴凉库
面积 常温库
面积 特殊药品专库面积
验收
养护室 面积 仪器、设备 备注
其它 中药饮片
分装室面积 配送中心配
货场所面积
运输用车辆和设备 运输用车辆 符合药品特性
要求的设备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填写说明: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时,应注明“无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栏目中“铺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或劳保用房屋。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2: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专项认证申请书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4、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5、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6、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专项检查申请表(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原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变更情况 内 容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数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新增门店
家数 新增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新增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3: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零售连锁门店认证)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7、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8、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9、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检查申请表(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情况 内 容
本次认证
零售连锁门店数
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认证门店
家数 认证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认证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们老师刚给我们GSP作业,这是我们宿舍找到的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一、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1)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营业面积、仓库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GSP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证的企业提供《GSP认证证书》原件;
(五)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六)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施备情况表;
(十)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提供认证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制度目录;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十三)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方位图;
(十四)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委托配送仓库)的平面布局图(注明仓库、营业场所面积);
(十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六)其他文件、证件;
二、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检查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专项认证检查申请书(新增零售连锁门店)》(附表2)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新增零售门店个数、新增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新增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新增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三、GSP证书到期或应重新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认证检查申请书(零售连锁门店)》(附表3)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认证零售门店个数、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认证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附表1: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开办
时间 职工
人数 上年额(万元)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 营业用房面积 辅助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备注
药品储存用仓库 仓库面积 备注
仓库
总面积 冷库
面积 阴凉库
面积 常温库
面积 特殊药品专库面积
验收
养护室 面积 仪器、设备 备注
其它 中药饮片
分装室面积 配送中心配
货场所面积
运输用车辆和设备 运输用车辆 符合药品特性
要求的设备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填写说明: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时,应注明“无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栏目中“铺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或劳保用房屋。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2: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专项认证申请书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4、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5、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6、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专项检查申请表(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原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变更情况 内 容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数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新增门店
家数 新增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新增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3: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零售连锁门店认证)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7、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8、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9、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检查申请表(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情况 内 容
本次认证
零售连锁门店数
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认证门店
家数 认证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认证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