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在职研究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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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湖北省红安县赵河公社农技员、办公室副主任;
07——12,湖北省红安县委组织部办事员、副科长、科长(期间:09—12在华中农学院学习)
12——12,湖北省红安县委办公室主任;
12——12,湖北省红安县委、办公室主任;
12——09,湖北省红安县委副书记;
09——10,湖北省英山县委副书记、县长;
10——03,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委、利川市委书记(期间:09—12在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03——12,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委副书记、利川市委书记;
12——01,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委副书记(期间:09—07在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01——01,湖北省民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01——01,湖北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01——02,湖北省荆门市委副书记、副、代;
02——07,湖北省荆门市委副书记、;
07——01,湖北省荆门市委书记;
01——07,湖北省荆门市委书记、市会主任;
07——06,湖北省人民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06——07,湖北省委,省人民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07——湖北省委、省委、省委办公厅主任
金鹏,男,汉族,2022年7月生,湖北通城人,2022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6月加入中国党,在职研究生学历(2022年6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任湖北省援疆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副总指挥、党组成员;博州人民党组成员、副州长(援疆)。
人物履历
09湖北师范学院历史教育专业学习;
07湖北省崇阳县青山镇、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12湖北省委办公厅秘书一处副主任科员;
09湖北省委办公厅秘书一处主任科员其间:09--11,湖北省直工委党校科干班培训;
07湖北省委办公厅正科级秘书;
12湖北省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01共青团湖北省委学校部部长、省学生联合会其间:11--01,湖北省委党校处干班培训;
06共青团湖北省委宣传部部长其间:07--07,团湖北省委驻天门市岳口镇十丰村新农村工作队队长;08--08,挂职任天门市委
10共青团湖北省委党组成员、宣传部部长;
12共青团湖北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其间:12-05,挂职任湖北省专员
(09--06,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
12湖北省援疆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副总指挥、党组成员;
01湖北省援疆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副总指挥。
人事任免
2022年1月17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任金鹏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
09—07湖北省孝感师范学校学习。
07—02湖北省孝感师专第二附属学校教师、团干。
02—04湖北省孝感地区教委。
04—10湖北省孝感地区行署办公室、市办公室、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副科长(其间:08—08孝感师专中文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04—10湖北省孝感市驻北京重点项目工作组副组长。
10—12湖北省孝感市委开发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委员、招商局局长(副县级)(其间:09—12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2—12湖北省大悟县人民副县长、县党组成员、京珠高速公路大悟段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其间:09—09武汉汽车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班学习;09—07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12—12湖北省大悟县委、宣传部长(其间:07—03湖北省委办公厅挂职任综合三处副处长)。
12—11湖北省委农办副主任(其间:02—06国家行政学院第二十期厅局任职培训班学习)。
11—03湖北省驻深圳(广东)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湖北驻深单位党委书记(其间:02—01党校一年制中青班学习)。
11—01湖北省荆州市委。
01—10湖北省荆州市委、国家级荆州开发区工委书记。
10—01湖北省荆州市委、市副、党组成员、国家级荆州开发区工委书记。(02-01,党校科社专业导师制在职研究生学习)
01—湖北省荆州市委、市常务副、市党组副书记。
2022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22年。
事件:
2022年9月1日,据纪委网站,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2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经决定,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原副书记蒋洁敏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22年6月30日,经批准,纪委对第十八届委员,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经查,蒋洁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
蒋洁敏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会议研究并报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蒋洁敏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报请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2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全会审议并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蒋洁敏严重违纪问题报告,确认之前作出的给予蒋洁敏开除党籍的处分。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人民汉江分院起诉。2022年03月19日,湖北省人民汉江分院已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洁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汉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洁敏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4月13日8时30分,汉江中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原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2022年10月12日,湖北汉江中院公开宣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2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蒋洁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