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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考作弊案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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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考作弊案例视频

是真的,国家考试都这样。

自考作弊被抓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违纪, 取消当科成绩

《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纪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种: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种:严重作弊, 停考一至三年

有四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出现严重作弊行为,当次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到三年的严厉处罚。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包括: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试院自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考生在考前学习《违规处理办法》,有助于避免无意违规行为,也能认清作弊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危害。

归根结底,考生参加自考要抱着诚信应试的态度,履行自己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署的庄严承诺,这样才是对自己的学业和人生发展负责的态度,不要等到被抓到作弊后才后悔。

行为严重的会这么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3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自不参与这些考生违反考试规则,最严重的,如替考,将被取消参赛资格,取消了所有的结果。如果你是Zikaoban抓到考试作弊,这是停止测试半年或一年。不会记的说的档案。毕业时间会长只是一些吧

广州自考作弊案例

参加广州自考被发现考试作弊的考生,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考生,并如实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涉嫌组织作弊、替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广大考生务必诚信应考。考试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和违规处理决定书将按照当次报考时考生确认的联系手机和通信地址邮寄。考生也可在成绩公布后,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违规处理的相关情况。 自考答题时的注意事项: 1、积极自信的心态:踏进考场时,应想到我努力复习了,即使有不会的地方,也是人皆有之。保持了这样积极自信的应考心态,就会正常发挥。 2、先易后难,切莫慌乱:翻开考卷,一定要仔细阅读,遇到一时没有解题思路的问题,就先放下,抓紧做后面的题,等把会做的题目都做完,千万别忘了前面空下的难题,对这种题,要大胆想象,能做多少算多少。不要左顾右盼,看着别人唰唰地写,自己就更心慌意乱了。另外,当答题顺利时,也别觉得这题太简单了,会不会看错了,也许这正是你早已复习好的“难题”。 3、卷面要整洁:严格按要求用笔,平常写字潦草的同学要注意字迹清晰。 4、认真检查,不要提前交卷:首先看名字、考号等是否正确;再看是否真正全部做完了试题,切忌丢掉最后一页;如有时间,可进行从头至尾的检查、核对,若只剩几分钟,可选择分数多的或自己把握不大的试题来检查。即使有的科目自己觉得没考好,也一定要坚持考完其它科目。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历史上的清朝总是饱受非议的一个王朝,主要是统治者延续了明朝“闭关锁国”的政策,且后期的统治者非常无能偏听偏信,这更是导致了一个好好的王朝就此衰落。由于国家的封闭,他们无法得知外面的情形,也不知道西方国家的科技已经飞速发展,更不知道自己已经处于非常严重的落后地步。

但有一点,中国一直领先世界几百年,那就是隋唐时期发明的科举制。并且,中国科考制度对欧美国家也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历史学者、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语言文化学院兼职教授倪方六表示:“早在100年前,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即点破了——现在各国的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穷流溯源,英国的考试制度原来还是从中国学的。”孙中山说的这话是有根据的,并非臆断。

有科举,就有作弊,科举作弊在古代常见的手法有三种即贿买考官、夹带经文、请人代考等。对作弊者的惩处历代都很严厉,清代尤为严酷,惩处的办法主要有:枷号、斥革、刑责等。

第一个:辛卯科场案。

康熙年间,科场舞弊案出现在江南乡试。这次的舞弊案是从乡试放榜开始爆发出来的,在这次中举的名单中,除了苏州的十三个人以外,其余的都是扬州盐商的公子哥。而这些公子哥齐齐高中的可能性实在是太低,所以,大家都在议论这次考试结果的真实性。

但是,没有证据,大家只能服从这个结果,因为,面对“有钱人”所有的猜疑都是没有用的。这时,有两个“勇士”公然怀疑这件事情的真实性,他们传出了一句话,叫“左丘明两眼无珠,赵子龙浑身是胆”,这明显是在讽刺这一次的主考官左必蕃有眼无珠。

社会人士都在传颂这句话,导致大家议论纷纷。本来,社会舆论如果跟官方的说法不一致,我们就会认为那是谣言、是不可信的。偏偏这一次他们遇到了猪队友,结果,把这件事给抖搂了出来。这次有两个官员推荐的考生吴泌和橙光奎,居然是大字不识的文盲,那么,文盲怎么能够成为考生呢?

这其中,必然有文章。

虽然,官方说社会舆论是谣言,可是,这两人的行为恰恰证实了舆论是正确的。此事闹成这样,也该收场了,毕竟,现今的情况已经很明显了,官府再强行压制就会失去民心。这次是康熙帝出来收场,他是一位明君,知道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康熙帝下令彻查,把结果公诸于众。

调查的结果确认如舆论所说,主考官和副主考官都有收受贿赂的情况,于是,开始判决。主考官被流放,副主考官被处决,而作弊的考生也被处决了。康熙帝也算是处置得当,还了百姓一个清白的考场,让考生们可以安心备考了。

第二个:俞鸿图舞弊案。

雍正年间,河南学政俞鸿图主持河南的教育和应试的工作。也许是因为权力变大了,俞鸿图变得胆大起来,在科举考试中竟接受了他人的贿赂,然后,暗中帮助考生通过考试。

原来,俞鸿图不仅是进士出身,还是康熙五十一年的进士。后来,他的升职十分顺利,没几年,就成了三品官员。权力让他腐败,也是最强的毒药。本来,河南离北京还是有一些距离的,他只要小心做事,自然可以逃过朝廷的制裁。

但是,他偏偏被人弹劾了。

这个人是河东总督,名叫王士俊,他还是河南的巡抚,身上集中了军、政大权,能力特别强。然而,就是他弹劾了俞鸿图,王士俊才不管这个俞鸿图是他的河南同僚,执意要揭发他的腐败行为。而雍正皇帝也非常痛恨腐败的官员,于是,便要求彻查此事。

这个案子的调查过程十分有条理,负责调查的官员先约谈俞鸿图,询问他是否有过收受贿赂的行为,俞鸿图当然否认了;那好,官员接着约谈俞鸿图的家人,询问他们是否有接受贿赂的行为,这次俞鸿图的小老婆如实招供了;最后,他们又反过来约谈俞鸿图,这次他不得不认罪了。

正史对此事的记载只有一句话,那就是:俞鸿图因科举舞弊案坐实而被处决。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细节,也没有任何过程。而林涛在《正说清朝三百年》的书籍中,就详细地记录了这个过程,内容十分丰富。书籍主要提到的是俞鸿图的死非常残忍,不是普通的斩首,而是腰斩!

腰斩是古时酷刑,将犯人从腰部斩为两截。

话说,殷商时代的死刑,保留了不少原始部落享受人肉大餐的习俗,烧、烤、蒸、煮,无不围着口腹之欲打转。如“醢”是把人剁成肉酱,“脯”是把人做成肉干,“炮”是把人绑在大火炉的金属外壳上烤成熟肉,而“镬烹”则干脆把人扔到饭锅里煮成肉羹。到了周代,“砍斫”逐渐取代“烹饪”,成为死刑的主流。

周代的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的“斩”就是腰斩,而“杀”才是后世所谓的斩首。《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晋书·石季龙载记上》:“季龙志在穷兵,以其国内少马,乃禁蓄私马,匿者腰斩。”

并且,根据以往的惯例,如果犯人给侩子手塞钱,他们会处理得快一些,让犯人少受些痛苦;而如果不塞钱给那些行刑的侩子手,他们会处理得很慢,这样的话犯人的痛苦就会倍增。这个俞鸿图并不知道自己要被处以腰斩,所以,事先没有给侩子手塞钱,等到行刑的时候,俞鸿图就遭罪了。

他死的非常痛苦,比如说,他还能在刑场上用自己的血连写七个“惨”字,还是繁体字!这说明:他的死亡过程是缓慢的,也是非常痛苦的,才会写下惨字。俞鸿图过世后,他的亲家邹士恒接替了他的位子。而邹士恒则向雍正皇帝禀报了俞鸿图腰斩的过程。

之后,雍正皇帝也觉得残忍,于是,便废掉了这种刑法。

第三个:戊午科场案。

咸丰年间,考生罗鸿祀通过金钱打通了关系,让阅卷老师给个方便,只是他的做法不妥。他买通了两个考官,分别是柏葰和靳祥。罗鸿祀天真的以为这次可以万无一失,可是,偏偏是因为这个导致他不能高中,于是,他还把事情给抖搂了出来。

两个考官在阅卷时,他们的态度不能统一,柏葰觉得罗鸿祀的卷子可以进去副榜,可是,偏偏靳祥觉得不妥,应该将他的考卷放入正榜。本来这种不光彩的事情,他们暗地里操作就可以了,这个靳祥非要把事情暴露出来!

按照清朝的制度,将考卷放入副榜是安全的,因为不会有人去复审;而放入正榜中,就需要人去复审,确认考卷是否真材实料。偏偏这个考生是一个不学无术之人,他的考卷是不可能获得提名的,如果,再将其放入正榜之中,那么,不就暴露了吗?

这名考生是通过打点关系才获得提名的,复审人员只要一看卷子就能知道。当复审人员抽到这张卷子查看时,发现这篇文章总共只有八百字,甚至,有三百字还是错别字。这么明显的错误,前面的考官不可能看不出来的,除非他们是故意为之!

复审官一看考官的名字,知道他是柏葰,官至兵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这样的人确实惹不起。但是,让这样的文章过审,明显也对不起自己的工作。这样一篇明显错误的文章,如果,真的过审了,那么,自己多年的读书生涯真的是白费了,从小培养的品行也被扭曲了。

复审官不愿置之不理,于是,他将此事禀告了御史孟传金。孟传金也是一个实诚人,没有多想就将事情禀告了皇帝。当时的皇帝咸丰,虽然,有些昏庸,但是,绝对不是文盲,也非常重视教育。现在,居然有不学无术之人企图获得朝廷的官位,这怎么能够允许!

咸丰皇帝特地看了那份考卷,大吃一惊,这样的卷子居然能够获得功名!但是,这是通过两朝元老审核过的卷子,皇帝也不敢轻易下结论,于是,采用了重新考试的方法,让这个罗鸿祀再考一次,看看结果再做决定。果然,罗鸿祀大字不识几个,卷子写得乱七八糟。

于是,这就坐实了罗鸿祀贿赂考官的行为,案子也就有了结论。

在现在看来,这种通过贿赂而获得考试通过的行为,处罚无非是适当罚点钱,或者呆在牢狱中几个月就可以结案了。但是,当时此案的处罚非常严重,那些贿赂的考生和接受贿赂的考官都被处决了,包括那个两朝元老柏葰。这样的处罚似乎有些过头了,毕竟,历史上从没有这么重的处罚方式。

也因此,这次科场舞弊案与顺治十四年的丁酉科场案和康熙五十年的辛卯科场案并列清朝三大科场舞弊案。

有清一朝,一品大员极少被处斩,柏葰是少数特例。行刑那天,肃顺监斩,先假情假意和柏葰寒暄一番,然后宣读圣旨论斩,神采飞扬,柏葰四人终被处斩... ...

后来,有人为柏葰平反,认为朝廷对科举舞弊的处罚太重。但是,当时的统治者慈禧太后并不这样认为,她觉得舞弊违反了诚信,也挑战了朝廷的底线,朝廷决不允许不学无术之人随意混入。所以,从那以后,直到科举被废,清朝再也没有出现过严重的舞弊案件,毕竟,大家都不会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

为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考场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考生犯有下列违反考场规则情况之一者,该科试卷判零分: (1)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进入考场者; (2)将应填写在密封区内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写在密封线以外者; (3)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4)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5)考试结束铃响仍强行答卷者; (6)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不听劝告者。 2、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本次考试各科成绩均判零分,三年之内不准报考。 (1)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2)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3)帮助他人作弊者。 (4)偷换答卷者; (5)替考或被替考者; (6)故意撕毁试卷者。 3、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第2条规定执行外,还报请公安部门,按扰乱社会治安处理: (1)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答卷不听警告者; (2)威胁监考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 (3)冲击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4、对监考人员玩忽职守,纵容、袒护考生作弊者,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三年内不准担任监考员,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5、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监守自盗,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袒护、支持、协同作弊或涂改考生试卷成绩者,由省、市考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一、济南万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8名。2018年5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中,万某、杨某、李某、孔某、吴某、马某、程某组织考生参与考试作弊,使用信号发射器将答案传送至考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二、青岛侦破白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4名。2018年全国在职硕士研究生考试前,白某、王某玲、王某太以考试保过的形式招收培训学员,向考生分发考试作弊设备并进行使用培训。考试期间,白某指使江某在考试考场周边使用发射器向考场内培训考生发送考试答案。2019年4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三、潍坊侦破潘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7名。2019年5月,潘某等人组织他人在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春季)考试中作弊,杜某、李某等人负责拍照传出考试试题,潘某、于某、高某等人负责解答考试试题,潘某负责接收考试试题和发送考试试题答案。2019年10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四、泰安侦破杨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1名。2018年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和全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期间,杨某、王某、张某、吴某、刘某、李某等人组织考生作弊。该团伙于考试前将作弊设备发放给作弊考生,并利用秘拍设备拍下试题场外进行答题,通过电子设备将答案传给带有作弊设备的考生。2019年8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二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五、潍坊侦破王某、仲某代替考试案,抓获涉案人员2名。2019年1月中旬,仲某预谋帮忙代替他人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后仲某因时间冲突无法替考,遂指使王某代替参加考试。2019年2月16日,王某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时被查获。仲某后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王某、仲某因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广州自考作弊案例分析

自考作弊被抓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第一种:违纪,取消当科成绩。第二种: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第三种:严重作弊行为,当次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到三年的严厉处罚。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科层次参照高等职业教育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统称为专科,原有的基础科段专业正逐步取消。本科层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升本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要求,面向具有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背景人员继续学习设置,统称为专升本,原有的本科、本科段、独立本科段等专业正逐步取消。

考试是检验教学质量,测试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但考试作弊现象的存在一直是严重危害教学活动有序开展的难题,直接威胁着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本文就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进行了一系列的问卷调查、分析和研究,旨在探讨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改革与发展服务。一、 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现状与方式分析(一)“孤军奋战”这也是考试作弊的最原始、最安全、最易行的方法。夹带是最为方便和常见的一种方式,还有就是在考场上瞻前顾后、左顾右盼,从周围同学的试卷上获取他认为有用的信息,即使被监考教师发现了,也因没有被抓住确凿的证据而逍遥法外。此外,有些学生在手腕上、大腿上或桌子上、墙角处写下一些常用而又易混淆的知识要点、难点,趁监考不注意或发卷、交卷时“浑水摸鱼”,往往成功率较高。(二)“携手合作”座位相邻或关系要好的几个学生,在考试前便结成同盟,事先预定好作弊手段,点头yes、摇头no,判断题自然轻而易举就能搞定,“A、B、C、D”等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指头解决掉,遇上了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等,显然简单的手势已无能为力了,就“飞鸽传书”——传纸条,更有胆大妄为者,干脆交换整张考卷,或者一个人做两份试卷。(三)高科技武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科技水平大大提高,学生作弊的手段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逐步走向高科技、智能化。往往是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事先与学习成绩好的同学约定,让成绩好的同学提前十几分钟交卷,然后再用手机,把选择题依顺序按A为1,B为2……地传给考场内的难友,“一切尽在不言中”,一次振动,试卷上的选择题的答案就全有了,这种方法常用于考试题多为选择题(如英语)等考试。如果直接用手机联络,那么填空、问答题也易如反掌。也有利用掌上电脑、文曲星等输入有关考试资料,考试时借口看时间,趁机偷看。(四)代考可以说代考是“江郎才尽”时才使用的方法,如果能用前面的作弊方式通过考试,就不可能再出此下策。尽管各高校对代考者与被代考者严惩不贷,但仍有人会顶风违纪,近年来每逢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前,某些高校的校园内贴满一些寻找代考的海报,隐晦一点的就说是高薪诚聘四、六级辅导者,肆无忌惮者则明目张胆写着高薪诚聘四、六级枪手。甚至于这种代考己经蔓延到成人高考、GRE. TOFEL以及一些水平职称考试等,是一种性质最恶劣的作弊方式。(五)关系网考试作弊并没有随着考试的结束而结束,还有一些学生采取社会上拉关系、走后门的手段,一是向阅卷教师行贿送礼;二是利用关系网,请某些领导、教师充当说客,使教师和管理人员在阅卷、评分中失去客观公正性,这些行为虽有很大的隐蔽性,但对考风、校风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使教师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老师为人师表的师德也受到了质疑。二、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分析调查表明,大学生考试作弊问题的成因比较复杂,既有外部大环境的影响,又有学生自身心理因素等多方面的原因,同时科技的发展也为学生作弊提供了便利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外部原因 1.社会评价体系不科学表面上看考试作弊是一种校园现象,但深层追究,考试作弊是一种社会行为,它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小学到大学,社会评价体系就在无形中鼓励学生作弊,因为考试分数高能得到家长和邻居的表扬,某种程度上自我价值就能得到社会的认可,而这种只看结果的浅表评价,对那些平时学习用功但是心理素质不好的、考场发挥不好的学生是一种彻底的否定。所以就有了“考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分,学生的命根”的说法,在这种体制下顽强生存下来的大学生们就深深地印上了这种思想的烙印。2.学校教学管理的不到位 我国大部分高校现在实行传统的学年制教学管理模式,即大学生一入学不管其基础的差异,按统一的教学大纲、课程、教材、进度和标准进行教学,按统一的时间毕业离校。用同一种模式培养学生,忽视了因材施教和对大学生个性的关注,使得一部分学生因跟不上进度而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和动力。教育者的松懈和放任也是造成学生作弊的主要客观原因。有部分教师对学生的考风考纪不重视,监考松懈。他们之所以这样,要么是错误地认为这是随和、平易近人,以此来拉拢学生,换取学生的好感,要么就是不想惹麻烦,因为教师在考场上抓到了作弊的学生后要履行一系列的手续,甚至在学生得到相应处分后还会受到威胁和恐吓。 3.家庭环境的影响由于一定的社会和经济原因,部分家长文化水平较低,心理素质较差,有急功近利思想、面子观点,望子成龙心切,往往对孩子有过高的要求,这样会使大学生为了谋取高分,讨家长欢心,又不想刻苦努力,就只有走“作弊”的捷径。还有些家长根据自己的意愿填写报考学校和专业,部分大学生选择的不是自己喜欢的学校或专业,他们就没有兴趣来学习,考试时为了过关,就只有通过作弊的方式来解决。同时大学生家长并不严格反对子女作弊,反而经常向子女灌输很多世俗思想、功利思想,便利大学生容易产生作弊的心理。(二)内部原因 1.专业思想不稳定,疏于学习 有一部分学生按照父母的意愿或亲朋好友的举荐,所学的专业并不是自己所感兴趣的,因而缺乏学习动力,引起学习困难,最后为了应付考试,导致作弊行为发生。由于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物质利益、功利主义的干扰和冲击,如今许多大学生患有“浮躁病”,并没有把心思完全用于学习,也不想学有所成,只是混张文凭而已。少数学生跨入大学后,对自己放松了严格要求,学习失去了目标。平时怕吃苦,学习不努力,到了考试就动歪脑筋,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考试作弊,坐享其成。调查显示,有60%的大学生作弊的主要原因是自己平时没有学好,肚子里没货,实在答不出来。大学生疏于学习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学生考上大学后,以为苦日子熬到头了终于可以松口气了,处于完全放松状态,且无人监管,有的贪玩迷恋电子游戏、上网、娱乐,有的过于热心社会工作,也有的忙于把精力用在谈恋爱、打工赚钱。由于在学习上投入不够,到了考试,临阵磨枪,临考试时准备不足,又怕考试不及格或想得高分,于是产生作弊动机或行为,就不择手段地作弊,蒙混过关。2.错误的思想认识很多大学生对考试的本身以及考试不及格等引起的后果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考试只能成功不能失败、考试失败就意味着人生的失败、考试失败会对不起父母朋友、一次考试失败就意味着前途彻底黯淡等等。更有一部分学生自从进校门的那天起就只一心只冲着成绩,班上的各种活动一律不参加,一门心思就想考试得第一,但是大学的学习毕竟和高中不一样,经过一两次的挫折之后,这些学生选择作弊的可能性就很大了。调查表明还有少部分人舞弊则是为了拿奖学金,这种人在被调查者中只占5.5%。有此种心理的大学生大都处在成绩中上水平,拿奖学金有点困难,但为了能得到奖学金,就选择作弊。3.缺乏是非观念与道德观念由于从小家庭、学校包办过多过细,当代大学生对人生观、价值观缺乏思考,对是与非、对与错不加分析,不以考试作弊为耻。有些学生并不是主动参与作弊,而是碍于面子为同学提供“帮助”,他们往往在同学提出无理要求时,拒绝不够坚决,甚至于看在同学的面子上会帮他一把。某些学习较好的学生虽然鄙视作弊行为,但碍于朋友、同学的面子给人递纸条、当枪手,成为被动作弊者。在关于“考试作弊问题”的随机问卷调查中显示:62%的学生认为考试作弊和道德品质“没多大关系”,6%的人甚至认为两者“毫无关系”,只有30%的人认为两者“有密切关系”。还有近一半的调查都认为考试作弊和“诚信”没有关系。4.虚荣心的膨胀 有一类学生在为“荣誉而战”。他们有的对成绩很在乎,想取得更好的成绩;有的为了能得到奖学金、评上荣誉称号;有的为了巩固自己学习上的优势,希望以此得到老师的宠爱和受到同学的尊敬等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满足虚荣的心理。有些学生平时表现不错,有的是学生干部、各种奖学金和荣誉的获得者,他们考试作弊不是为了过关,而是为了得到更高的分数以便保持荣誉和评奖评优,满足自己的虚荣心。5.群体效仿现象 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及社会上急功近利风气的影响,大学生中考试作弊现象有扩大漫延趋势,有些时候甚至出现作弊群体化的倾向,导致一些学生认为作弊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偶尔作弊未尝不可,能通过作弊取得好成绩就是“成功者”,看到别人作弊成功感到“自己没作弊吃亏了”。这一切都淡化了学生对作弊的羞耻感,容易诱使作弊行为的发生。某些学生成绩一般,但为了考试分数更高,能获得奖学金,凭侥幸心理作弊;有些成绩较好的学生看见平时不学习的学生靠作弊取得的成绩比自己还高,甚至拿奖学金,心理不平衡,也冒险一试。三、防止考试作弊发生的相关措施与建议(一)加强校风建设是预防大学生考试作弊的保障良好的学风、考风的形成与教师的教风有着密切关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学生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造诣深厚,治学严谨,既认真教书,又致力育人,对学生既严格要求,又循循善诱,在这样的老师教育熏陶下,学生一定会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学习态度。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以促进良好考风的形成。 (二)加强教学改革是预防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基础 我们的一些教师,在学生考试作弊的问题上一味斥责学生“离经叛道”,为什么不从自身去找找原因呢?千篇一律闭卷考试,千人一面简答、选择,再加上考前“圈出重点”、“指点迷津”,不重学生的学习过程,而看重考试的一锤定音,学生不“偷看”才怪。关于治理考试作弊的教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改革考试方式 应对学生进行综合能力的评价,考试也应是以教学大纲为基准的综合考试,可以采用开卷方式,其中包括口试、笔试和实践等几个部分。 2.重视能力的培养 要在教授好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实践环节,更新教学内容,减少实用性差、专业面窄的课程;增加有利于培养创造能力、学生感兴趣、实用性强的课程和环节,特别是要增加选修课的范围。3.将现在的学年学分制转变为真正的学分制,取消补考 考试通过了就有学分,不通过就没有学分;不通过可重修、重考。这样学生就不必担心补考科目多了拿不到毕业证,就没有必要冒着受处分的危险而去作弊。4.改进考试形式,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大学教育更重要的是教会大学生学习方法,学会如何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在考试作弊案例中,学生夹带纸条的内容多半是死记硬背的公式、概念。如果采用口试或自由发挥题的话,这样的作弊自是没有必要了。(三)严格完善考试管理制度是预防大学生考试作弊的重要途径1.科学编排考场,严格监考制度对考场编排按考场的大小确定考生人数,实行单人单桌、拉开考生座位、减少考场人数、考前清场、AB卷交叉发放等措施,不给学生提供作弊机会,减低作弊率,也可以将两个不同专业的学生安排在一个考场内,前后左右插花排座,这是一种很笨但又收效良好的方法。严格监考制度非常重要,首先对监考教师进行思想教育和宣传,提高监考教师的思想素质,使每一位教师都能正确认识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危害性;其次对监考教师进行监考业务培训,制定职责范围如考前宣布考场纪律,让监考教师了解大学生作弊的常规手段,了解作弊行为多发的学生特点,了解大学生作弊前的一些征兆(如目光,坐姿、情绪等),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有作弊企图或作弊准备的学生无法作弊;再次监考教师在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的过程中,及时发现有作弊企图的学生,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警告、调换座位)等形式消除学生作弊的侥幸心理。2.制定法规,严惩违纪作弊和严格考务管理 作弊无一例外是违纪现象,必须受到惩罚,但对考试作弊要分清情节轻重,严而有度,处理到位。首先,制定切合学校实际,体现学校特点的考试制度;其次,凡是作弊者,不管是谁都得“对号入座”,从严处罚,不得徇私舞弊,否则整个制度将只停留在纸上,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再次,迅速处理、排除干扰,发现作弊立即要以公告的形式向全校公布,以防止个别教师、领导为作弊者说情;最后,要把握好严惩考试作弊的“度”,对学生处理轻了达不到教育学生的目的,重了则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对作弊的惩处应能有效地遏制作弊现象的发生,对作弊的惩处应能对大多数学生起到警示作用,对作弊的惩处应适当留有出路。(四)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塑造诚信人格是预防大学生考试作弊的根本途径好的学习习惯是在学习过程中通过练习和不断重复固定下来的学习行为方式。有了良好的习惯,如认真预习、集中注意力听讲、及时复习和按时独立完成作业,遇到问题仔细思考等习惯,就会使人不必耗费大量精力就能完成学习任务,并把学习看成一种乐趣,鄙视考试作弊,对考试充满信心,当然就不必再花心思去作弊了。学校应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将外界的约束力化为自律,唤起学生内在的驱动力,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只有启发学生自觉地进行自我教育才会事半功倍。同时要创造良好的道德情境,形成正确的道德论,让诚信的正气压倒投机取巧的歪风,培养学生勤奋好学、诚实正直的品质。在校园里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鄙弃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思想和行为,对于信心不足的学生则要增强其学习信心,培养其自尊、自爱、自强、自制的思想,塑造诚实守信的优良人格,将外在管理和纪律变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从而形成优良的考风。这种转变,需要学校师生和各部门经过长期努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端正学习态度,深刻理解在当今历史条件下知识的重要性,使他们明白自身的价值不在于分数的高低,而在于知识、能力、品德的含量,并且勇于把这种内在价值转化为外在价值,从而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胜,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大学生只有不断在平时的生活中完善自我意识,树立乐观、成熟、诚实的品性,才能达到完美人格的塑造。孟子曰:“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作为当代大学生,考试作弊不仅是对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视,更是对严肃的学术风气的亵渎;作弊者不仅丢掉了学习的机会,更丢掉了人格中的诚信。诚信考试、拒绝作弊是大学生责任心的一种体现,也是每一个人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每一名大学生都应该严守考试纪律,抵制不良考风,从自己做起,杜绝舞弊现象的发生,还考场一片纯净的天空,为自己塑造一个诚信的人格。总之,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反作弊也不是靠几个学校和教师一厢情愿的努力就能办到的,而是需要全社会都来重视这一社会现象。需要社会、学校和教师对此有足够的重视,齐心协力、同心同德,共同治理高校中存在的考试作弊问题。

学信网主要是记录高校学生学籍及毕业证等信息的,对考试作弊等信息不会记录的。作弊严重的话,会由自考办做出相应处理,如考试成绩作废,停考三年等处理措施。

广州自考作弊案例大全

自考作弊被抓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第一种:违纪,取消当科成绩。第二种: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第三种:严重作弊行为,当次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到三年的严厉处罚。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科层次参照高等职业教育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统称为专科,原有的基础科段专业正逐步取消。本科层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升本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要求,面向具有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背景人员继续学习设置,统称为专升本,原有的本科、本科段、独立本科段等专业正逐步取消。

为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考场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考生犯有下列违反考场规则情况之一者,该科试卷判零分: (1)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进入考场者; (2)将应填写在密封区内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写在密封线以外者; (3)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4)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5)考试结束铃响仍强行答卷者; (6)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不听劝告者。 2、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本次考试各科成绩均判零分,三年之内不准报考。 (1)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2)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3)帮助他人作弊者。 (4)偷换答卷者; (5)替考或被替考者; (6)故意撕毁试卷者。 3、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第2条规定执行外,还报请公安部门,按扰乱社会治安处理: (1)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答卷不听警告者; (2)威胁监考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 (3)冲击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4、对监考人员玩忽职守,纵容、袒护考生作弊者,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三年内不准担任监考员,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5、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监守自盗,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袒护、支持、协同作弊或涂改考生试卷成绩者,由省、市考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自考作弊小技巧简单如下:

一、作弊方式1:烟盒装小抄

18日上午,第8考场。进入考场前的检查中,这名考生没被发现携带手机。但考试进行了不到20分钟,监考老师就发现该考生掏出烟盒。上前一看,里面没装烟,倒是有几张小抄。被逮个正着的考生,被请出考场并取消单科成绩。

二、作弊方式2:答案存手表

18日下午,监考12考场的林老师发现有位考生总盯着手上的电子表看。她多次靠近,但手表上显示的都是指针,看不出有什么不对。

几分钟后,林老师又悄悄靠近,这才发现了端倪:这考生戴的是智能手表,可以存储答案,而且可以随时切换桌面,以过监考老师。该名考生也被请出考场并取消单科成绩。

三、作弊方式3:布条缝衣中

18日下午,同样是12考场,林老师在同一场考试中发现了另一名作弊的考生。这名考生右手答题,左手不时伸进外套里。几分钟后,他的左手缓缓打开,拿出一块布条,上面写满答案。原来,这名考生将写满答案的布条缝在衣服上,不过,等待他的依旧是取消成绩的结局。

四、作弊方式4:手机藏鞋底

吴老师发现的作弊手法,算是两天中最隐秘也最让人哭笑不得的:19日上午,第21考场,一名考生出人意料地将手机藏在鞋子里,让其逃过了进场检查。不过,不太正常的走路姿势,还是引起吴老师的注意。在这位考生将手机从鞋子里拿出来的瞬间,就把他请离考场。

广州自考作弊事件视频

自考本作弊被逮到的后果:

自考本作弊对被逮到会被取消本次自考成绩,严重的还会实行停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文件可知,自考作弊将会延长1到3年毕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试期间,对于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作弊违反国家法律,使国家考试制度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规则和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自己的所有努力,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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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考试类型、行为后果、行为主体、地域范围、数量标准和违法所得等六个方面。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二是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是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四是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五是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六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解释》还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行为严重的会这么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3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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