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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渺于浮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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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ga1001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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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所在省规定发放。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各地规定不同,且差异较大。涉及具体标准问题,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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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20个月的基本工资。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扩展资料

抚恤金

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抚恤金是发放给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因此,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死亡职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抚恤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这些抚恤费是发放给受供养人的,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而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军人致残、牺牲而发放的抚恤金依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和一次性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残废军人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我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属于军人家属所有,军人死后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

参考资料:《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中国双拥网

百度百科——双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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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咨询思之想之一个问题,就是教师去世后会发放几个月的工资呢?有的是说发放20个月,有的是说发放40个月,到底以哪一个为准呢?教师是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会得到一定的补偿。这里所说的补偿,通常指的是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具体能补偿多少个月的工资,要看死亡的性质,分3种情况,病故、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三种情况补助金额不一样的。而且补偿的不一定是多少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已经退休了,补偿的就是对应的多少个月的养老金。先来说一下病故和因公牺牲,这是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按照人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也就是说,如果是病故,在职人员发放20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退休人员发放20个月养老金。如果是因公牺牲,那么就是翻倍,发放40个月的工资或养老金。再来说一下因工死亡。这里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各地不一样,有高有低的。因工死亡另外还有两笔钱,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标准为:以职工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不一样,公务员更高一些的。按照人社部等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和因公牺牲,20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从中可以看出,都是病故,事业单位发放20个月的工资或养老金,公务员发放40个月工资或养老金,还有2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举个例子,一位退休教师在2020年病故,生前养老金是5000元,那么发放20个月养老金作为一次性抚恤金,一共是10万元。而如果是公务员退休病故,养老金也是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金额是40个月养老金,也就是20万元,再加上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的2倍,也就是84718元,加在一起就是2847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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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规 定 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 (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计发问题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8〕32号 2008年8月7日,人社部发〔2008〕42号 2008年6月18日 ⑴标准: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②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的,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④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⑵计发办法: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⑴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老字〔2001〕1号、甘财社〔2006〕9号。 补助标准(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①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即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由原来的350元提高到450元;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的由原来的280元提高到380元;解放战争(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的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②已故离休干部的其他供养人员(父母、子女、兄弟)的生活困难补助: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文件依据(甘人发〔2007〕34号)、甘人事〔2002〕121号):补助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①从故时下一个月起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90元,(农村户口)270元;子女(含领养子女)、弟妹(城镇户口)每月250元,(农村户口)230元。 ②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④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当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能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⑤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上述标准一致(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二、学历工资 甘人事〔1994〕55号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工资待遇 1.在计划内统一招收、统一分配到我省的中专、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生和取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及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仍实行一年试用期(见习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执行一年初期工资待遇。(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及转正定级后工资标准见附表) 各类干部参加工作后又取得较高学历的,其原工资低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改按相应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然后就近就高进入到所任职务工资标准;高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其工资待遇不变。 三、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条件,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国发〔1978〕104号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离、退休费计算办法: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工改后基本工资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根据甘政办发〔2006〕147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其中按一定比例发放的部分,可按省人事厅、财政厅2007文件电话通知执行:即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10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35年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5%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根据省上有关规定,在乡(镇)工作满三十年、并在乡(镇)退休的,可按100%计发;满三十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亦按100%计发。 四、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建房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甘组发〔1994〕1号1994年1月19日 甘老字〔1994〕5号 离退休干部建房补助费:今后回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补助费,不分职级和待遇,在甘老字〔1987〕0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一律提高到5000元;退休干部的建房补助费,在甘政发〔1983〕427号文件规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一律提高到3000元。凡是领取了建房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必须退还原住公房。 (注: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后只发一方,在职死亡的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五、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补助 甘人事〔1986〕40号 一、对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的补助:凡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五年、大学专科(包括“文革”期间入学的大学生)毕业后工作七年、高级中专毕业后工作十年的干部(含高级中专毕业后分配当工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聘任担任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以及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的其他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 二、部分知识分子干部除享受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待遇外,对其中少数人员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另给一定补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凡聘任担任相当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等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6元; 凡聘任担任相当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等技术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15年以上的干部,每人每月补助8元。此项补助不按地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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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因病死亡之后,作为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消灭,基本养老金发放到死亡当月止。另有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养老金。教师,以教育为生的职业。这个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根据学校设施条件和个人职称专业,安排学生入座、发放学习资料、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引导辅导帮助学生学习、组织听课练习,组织考试、传授科学文化基本知识,开展主持学术交流、提高学生的观察学习、记忆认知、动手沟通、操作等综合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特长,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经验技术。他受社会的委托对受教育者进行专门的具有建设性的教育,执行各项教育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各类高素质或实用人才。在社会发展中,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对学生来说,又是学生智力的开发者和个性的塑造者。教师的角色不只是向学生传授某方面的课本知识,而是要根据学生的发展实际及教育目标、要求,在特定的环境中采用特定的教学方法,通过特定的途径来促进学生成长,教师这种角色是一种性质复杂的职业角色。一个人成长为这种角色需要经过复杂的、长期的学习过程。教师角色的性质就在于帮助学生成长;或者说,教师是促进学生成长的人。教师角色是通过教育实践活动实现的。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教师通过与其他角色——主要与学生——互动,建立起一定的关系,发挥着自己的角色功能。这里就有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角色地位问题。教育活动主要发生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因此教师的角色地位主要通过师生关系来确定。教育活动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关系,是孰为主体孰为客体的关系。对此,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教师为主体,学生为客体。这种观点是说,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处在绝对的支配地位,学生处在绝对的受支配地位。这种观点是“教师中心论”。第二,学生为主体,教师完全受制于学生的要求。这种观点是说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处在绝对的被支配的位置。这种观点是“学生中心论”。第三,教师与学生互为主客体。教育活动中,教师作为一定社会的教育目的,承担起了一定的教育任务,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教育资源,对学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教师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在教育活动中,学生虽然是教育活动的对象——客体,但是学生作为有一定认知与实践能力的人,也是作为主体在活动着。针对教师作为主体所开展的教育活动,学生也在这种活动中主动地认识着、实践着。学生也把教师及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所运用的一切教育资源作为认识与实践的对象。鉴于教师与学生互为主客体的关系,在现代教育思想中,人们一般认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而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发挥着主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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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具体赔偿标准是: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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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12345

教师病退以后补发费一般是补发差不多六个月的。一般的话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1]相关关系按照《劳动法》,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分配原则工资分配原则,是由立法确认的贯穿于整个工资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工资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组成部分。中国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运用工资这一物质利益杠杆,在全社会构建一种促使劳动者向社会多做贡献的激励机制,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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