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湖北自考 > 荆门自考办公章

荆门自考办公章

发布时间:

荆门自考办公章

自考的文凭上盖有两个章,一个是主考院校的章,另一个是当地自考委的章。比方说在上海,如果你学的是自考会计学专业毕业后符合国家条件颁发的学士证书。

不管你在哪个里学习或是以什么方式学习,毕业后毕业证上会盖上海财经大学(主考院校)和上海市自考委的章,与你所报考的主考院校没有必然的联系。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2、毕业证书伪造、变造或更改无效,遗失不补。

3、该式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从2003年开始使用,不适用于2003年以前的自学考试毕业生。

4、按照教育部教学[2001]4号文件要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颁发时间(毕业时间)为6月和12月,如证书上填写时间与此时间不同,请向证书颁发部门咨询。

5、毕业证书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也可向发证单位查询认证。

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第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两部分:1、地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两种类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都接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领导。第三、毕业证书上盖章单位分别如下:1、地方自学考试毕业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主考院校(如北京大学)”两枚公章。2、军队自学考试毕业证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主考院校(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两枚公章。

自考毕业证上一般会盖两个章,一个是主考大学的章,另一个是省自考委的章。

你好,自考毕业证和档案一般盖自考委和主考院校的章。

荆门自考办公章丢了

法律分析:1、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是有备案的,所以在丢失后要第一时间由法定代表人带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2、声明公章作废。拿着报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赶紧找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登报后携带法人证件单位执照去派出所备案,最后拿着报纸及备案资料到正规刻章店补刻章。登报的话直接在支付宝或微信上搜索:跑政通,里面能极速登报,可以加速办理。

如果公章丢了,首先要登报。然后要去公司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注意,是全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都要去。然后要让公众知道你丢失的公章已经作废,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一、公章补办材料:1、公章遗失补办需要公司法人亲自到场办理,具体需要提交如下材料:2、遗失情况说明(由公司法人当场签名确认);3、补刻申请书(由公司法人当场签名确认);4、印章遗失后应当进行补办;5、法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二、公章补办流程:1、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同时登报公告遗失声明,并声明公章丢失的具体时间;2、登报完毕,找一家合适的刻章机构,准备营业执照正副本、报纸,法人代表本人到场,采集身份信息录入指纹;3、全部准备齐全以后,等刻章地点刻出来新的公章即可使用;4、将相关的报纸,公安机关的记录等证据保留好。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须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办理呈批,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并提交其刻制印间的委托书。

遗失公章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登报公示:公章丢失需在省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公章在公安机关是有备案,所以一旦丢失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出具公章遗失证明。2.办理新刻印章备案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需要带的材料有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股东身份证、营业执照变更记录、报警回执、登报报纸原件。待治安管理科审批通过之后,核发公章的《刻章许可证》。3.刻章:最后,则是持相关办理的材料,到公安局刻一个新的印章即可,大概三天左右就能拿到新的印章了。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荆门自考办公章丢失

给你看看天津的公章管理法 其他地方的都差不多是这样,给你参考一下。 关于修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将第六条第(四)项删除。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承制公章的单位(刻字厂)在接到要求刻制公章的业务后,须将底样及委托刻制单位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呈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查验刻制公章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登记委托刻制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刻字厂(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公安机关可并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营、兼营印章刻制业务及需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还应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第五条刻字厂(店)如需歇业、停业、迁移、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等,应在变更后按规定及时向原发证照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经营印章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二)有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和物品存放设施; (三)有经有关专业部门确认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五)具备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不准承制公章,不准留存公章坯料。 第八条承制公章的单位(刻字厂)在接到要求刻制公章的业务后,须将底样及委托刻制单位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呈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单位公章丢失的,经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承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刻制公章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登记委托刻制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对公章刻制的形状、规格、式样等,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承收、登记、制作、检验、保管、取件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不准留模、留样、仿制,对制作中的废品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监督销毁; (五)不准将已承揽刻制的公章业务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制作; (六)不准变造、伪造、私刻公章,发现变造、伪造、私刻公章,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证经营或违法承制公章业务及存有公章坯料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收缴制作工具、公章坯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刻字厂(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公安机关可并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冠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各类印章。

公章丢了怎么办?1、重新更换一个公章也不难,但需要经过各个部门审核(比如银行、工商、质监、税务等等相关部门)。2、重新刻制公章需要准备的材料:公司的相关介绍信,相关的的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或证明,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摔坏了的公章等。3、带着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到公安局服务厅提出重刻新印章的申请。4、公安局通过资料审批后,便出具一封同意重新刻制公章的信件。5、带着这封介绍信件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重新刻新公章,别忘了,重新刻好新公章后,还须拿着新公章到公安机关备案盖章。6、备案完成后,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要将停用旧公章,使用新公章的通知发到相关的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银行,人保局等相关的部门进行通告。公章在企业中,无论对内、对外出具文书都必须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它是与其他公司合作的身份代表的一个象征,可以说,公章是公司的一个宪法,因此公章十分重要,老板们要妥善管理好,如发现遗失或损坏,一定要及时去更换新公章或者补办新公章!

一、公章丢了怎么办

1、如果是企业公章丢失,补办的方式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携带相关的资料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公章在公安机关备案,丢失后第一时间法定代表人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带到丢失地管辖派出所报案,领取通报证明书。

2、法律依据:《国务院培碰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办理公章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

4、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股东证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东名册

6、派出所报案回执及登报声明的复闷则印件

刻合同专用章和公章要去公安机关备案,不备案,出现与印章真伪有关的争议时,无法保护自身权益。 公司名和部门名称全部内容从左配罩谈至右环形刻,两个章。 公司名从左至右环形刻,部门名称从左至右横刻在下方,同一个章。

一、公章遗失怎么办1、公章遗失后的处理流程具体如下:(1)法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2)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作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3)自登报起公示三天后,申请公章的补办;(4)重新进行刻章。2、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二、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有以下:1、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荆门自学考试办公室

你也是荆门的啊 我也是荆门的 荆门东宝漳河的 你在哪里报的名啊 有什么问题加我的 Q 994980370 说把

只要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可以在百度搜“2010年湖北自学考试报名简章”)到荆门市招考局自考办公室报名即可,乘坐3路、29路、8路公交车在检考审前一站下车即可,具体位置在移动掇刀营业广场南侧30米左右。 首次报名报名费20元,其他每科科目考试费30元,一次最多报四门,有时科目考试时间重叠,只能报3门。 自学考试宽进严出,有很多人毕不了业的(原因是不去花时间学),既然要报就要做好准备,否则到时难拿毕业证,尤其是不能找人替考,因为要填写笔迹卡,就算考场侥幸逃脱考官法眼,但最后申报毕业证时会把你的笔迹卡调出来(笔迹卡在你考完后直接和你的试卷一样录入电脑,想调非常容易。)毕业审核时是三级审查,即当地自考办、主考院校、省教育考试院,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主考院校审核。

荆门市招生考试局电话:

(传真)。

(普通高考)。

(成人高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研究生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中考)。

(自学考试)。

(考生服务热线)。

(考生服务热线)。

(考生服务热线)。

拓展: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教育招生考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我市教育招生考试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承办和管理全市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的报名、体检、考试和录取工作。

3、指导和组织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毕业证书。

4、指导和组织全市中考、体育中考的报名和考试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招收空军少年军校飞行学员的初检及“保苗”工作。

5、指导和组织全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和考试工作。

6、承办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机制教师招聘考试工作。

7、负责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考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等非学历证书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8、开展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研究,负责教育考试政策的对外宣传工作。

9、指导全市教育招生考试考风考纪建设,协助查处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荆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湖北省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在我省报名参加自学考试。一、报名注册和课程报考 1.新生报名对象及条件: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 2.课程报考对象及要求: (1)已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网址:http://219.140.60.48:8096/portal-web/)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和现场确认的考生均可报考课程。其中,此前已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可直接报考课程;此前尚未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应先到原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新生应先在“考生服务平台”完成个人基本信息注册,再到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 (2)参加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学习的考生,不得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课程,专科和本科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除外。 3.报名报考方式及流程: (1)报名报考全部在“考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实行网上注册、网上报考、网上缴费。 (2)报考流程。 *上报考流程: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新生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已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未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在籍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请考生登陆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hbea.edu.cn)仔细阅读“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考生须知”。 4.报名时间: 注册时间:新生常年注册; 网上报考截止时间:上半年为2019年3月5日24时。 二、报考联系方式 1.各市、州自考办报考咨询电话: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荆门市:,2443849;咸宁市:,8255526;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随州市:,3590918;鄂州市:;神农架林区:;孝感市:;黄冈市:;黄石市:;十堰市:,8654349;恩施州:。 2.根据鄂自考[2018]1号文件,自2018年起,我省原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须由原主考学校完成当年的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后方可注册新生,纳入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统一管理,新注册报考护理(专科)、护理学(本科)的行业在职人员可咨询武汉大学健康学院(电话:);新注册报考畜牧兽医(专科)、动物医学(本科)的行业在职人员可咨询华中农业大学(电话:)。原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在籍考生相关过渡工作仍可咨询原行业(部门)委托单位,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湖北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报考咨询电话:;湖北省司法厅委托:监所管理,报考咨询电话:;湖北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报考咨询电话:;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委托:物流管理,报考咨询电话:/85587561;中国市场协会委托:销售管理,报考咨询电话:、87855505;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委托:金融管理、商务管理,报考咨询电话:;湖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委托:地质工程,报考咨询电话:,84730252。 三、各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2019年4月份考试时间为4月13-14日,2019年10月份考试时间为10月20-21日。因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课改调整,分原计划专业考试课程安排和新课改专业考试安排,详见附件1表一至表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统考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四、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州、林区)政府所在地。 五、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鄂价费规[2013]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教材供应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规定,为保证教材供应质量,自学考试教材实行主渠道供应,不得购买、使用盗版教材。各助学机构和广大考生应严格执行全国考办有关规定,自觉购买正版教材,严禁购买、使用盗版教材。我省自学考试教材发行供应咨询电话:。 七、考生报考须知 1.2019年4月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考试时间:2019年4月13日-14日,具体考试课程及时间以“考生服务平台”上公布的为准。 2.2019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考课程安排两次考试,时间分别在4月20-21日,10月26-27日。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及其他机考课程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报考(网上报考截止日期前)。 3.为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多种形式学习资源,《计算机网络原理》(课程代码04741)教材大纲中首次引入慕课学习资源——中国大学MOOC平台的《计算机网络》课程,慕课《计算机网络》课程学习资源内容与自学考试《计算机网络原理》课程考核内容契合度高,配有作业练习,教师答疑,考生可根据需要登录该平台免费学习,在线学习网址:。 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教职成厅[2018]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说明(2018年版)>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8年版)>的通知》(鄂自考[2018]3号)文件精神,原专业计划在2018年、2019年继续安排课程考试实行专业过渡。根据我省开考实际,2019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新课改专业(专科、本科)汇总表详见附件1表七,2019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课改专业汇编目录详见附件1表八,自2020年起,原专业计划不再安排课程考试,原专业在籍考生在过渡期间不能完成原计划课程考试的,可依据《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17]2号)进行过渡,且均按新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5.根据教试中心函[2017]122号文件及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学前教育考试计划调整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前教育(专科、专升本)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鄂考委办[2017]1号),自2018年4月起,学前教育专业(专科、专升本)按调整后的考试计划安排课程考试,原已考课程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17]2号)过渡。 6.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等7门课程的通知》(考委[2014]5号)要求,自2016年1月起,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课程代码:00053,5学分)”、“金融市场学(课程代码:00077,5学分)”、“涉外经济法(课程代码:00099,4学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课程代码:00101,4学分)”、“国际企业管理(课程代码:00148,6学分)”、“政府、政策与经济学(课程代码:00937,6学分)”“企业定价(课程代码:00180,4学分)”等7门课程。凡上述课程未合格的在籍考生,均按照停考顶替方案要求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已经合格的考生可按照原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停考课程顶替方案详见鄂考委办[2015]1号文件附件。 7.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包装艺术设计等88个专业的通知》(考委[2015]8号)要求,林学(090201)、种植(090125)、养殖(090502)、农村社会化服务(090628)等4个专业,2017年停止安排考试,2019年起不再颁发上述专业毕业证。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其他专业继续报考。 8.根据全国考委2011年10月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自2012年10月年起,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确需加考的,由该专业主考学校确定加考课程并组织考试。 9.从2015年5月起,房屋建筑工程(专科)、建筑工程(专升本)、企业财务管理(专科、专升本)等四个专业考试计划调整,由面向社会开考转为面向学校开考,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自2015年5月起停止向社会接纳新生。2015年5月以前注册的尚未毕业的社会在籍考生,如需继续报考以上专业,在原考籍所在地办理在籍注册手续,按照新的专业考试计划报考,原已考课程过渡办法按照鄂自考[2017]2号过渡。武汉理工大学自考办咨询电话:,87156706;信息发布网址:。 10.根据全国考委[2014]3号文件的规定,律师专业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从2018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规定的顶替办法继续报考。律师专业停考的课程同时涉及到030302行政管理学专业(专升本)、030109监所管理专业(专升本)的部分课程调整。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附件2的规定,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具体是:00243民事诉讼法学顶替原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05680婚姻家庭法顶替原0092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00261行政法学顶替原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11.根据全国考委《关于调整“*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名称的通知》(考委[2014]3号)的文件精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调整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自2015年10月起,安排“*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的考试,并启用相应的大纲和教材,“*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不再安排考试。已取得“*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合格成绩者,不再参加“*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考试。 12.根据《关于取消中级职称直接报考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的通知》(鄂自考[2014]14号)的文件精神,我省不再接受无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原已持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报考了我省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的在籍考生,在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前须按教育部现行规定,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13.我省于2011年启动“课程网络注册学习”试点工作,通过网络助学平台,采取过程评价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学业综合评价方式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即考生的课程最终成绩由网络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30%)和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组成。开展“课程网络注册学习”的助学机构及联系方式: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湖北科技培训学院:,武汉电子信息专修学院:,武汉震旦法商专修学院:、湖北澳新教育专修学院:、湖北经济技术专修学院:、湖北财经专修学院:、黄冈师范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有意参加“课程网络注册学习”的考生可与上述助学机构咨询联系。 14.考生应按自考办规定的时间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查询并打印“考试安排通知单”。考试时务必持“考试安排通知单”、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考生和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规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15.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16.实践课报考,考生在主考学校公告的实践课报名时间内,登录“考生服务平台”,选择相应的实践课进行网上报考。实践课报考成功后,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提示,清楚了解主考学校关于相关实践课考核的时间安排、具体要求(如毕业考核须先进行选题、开题、指导教师联系、向主考学校缴费等)等内容。考生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向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咨询了解,或登录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17.前置学历验证和课程免考实行“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办理。其中课程免考每年办理2次,上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3月31日,下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考生在公告的时间期限内,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bea.edu.cn)“考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逾期进入下一申请办理周期。具体办法和流程详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有关湖北省自学考试相关通知公告。 18.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服务大厅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联系电话:、6888035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计划及有关政策文本可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湖北教育考试网进行查询下载,网址分别为:。

湖北省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1至25日进行,为顺利完成网上报名,请考生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22日09:00至9月1日17:00。二、报名条件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2.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3.助学班考生应按所在主考学校要求报名。4.自2022年起,我省2018年以前注册的在籍考生未完成原专业计划考试的,请依据《关于做好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转接的通知》(鄂自考[2019]11号)文件精神转接到现行开考专业。未完成专业转接的考生将无法顺利报考,请提前在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中操作完成。新旧专业转接操作实例演示视频可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下载中心”查看。三、报考流程1.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生须在考生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具体注册流程详见考生注册与身份确认流程。2.已完成注册的考生,登录考生服务平台,进入“网上报名”-“我的报名”-“选择课程”进行课程选报,选报完成后点击“信息申报”,完成信息申报方可点击“网上缴费”按钮生成缴费订单,请广大考生认真核对准考证号和报考课程信息,并在生成缴费订单后进入“缴费清单”缴费。报考课程一经确认且网上缴费成功后,不得删减、更改,不接受退费申请。助学班考生应按所在主考学校要求报名缴费。3.当次报名时间截止前完成缴费,则报名成功,未完成缴费则报考无效。考生如因网上支付操作不当、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同一订单重复缴费,考后系统将原路返还重复缴费费用。四、打印考试通知单10月11日至17日,考生应登录考生服务平台完成信息申报并打印考试通知单。五、疫情防控须知1.考生应按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组考要求进行健康状况监测,随时关注考区、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规定,实名申领“湖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考前14天开始,每日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态监测,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以下简称《健康状况报告表》)。参加多科次考试的考生,应提前打印多份《健康状况报告表》,如实填写,每次进入考场时须上交一份。考生隐瞒身体异常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考生本人承担。2.考生须凭本人“湖北健康码”(绿色)、“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色)、考试通知单、有效居民身份证、《健康状况报告表》进入考点参加考试。3.“湖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色状态,或《健康状况报告表》中健康状况选填为“是”的考生,须提前告知当地组考部门(考点),经卫健部门专业评估,考点根据卫健部门专业评估意见,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可以进入考点考试。4.其他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将在10月初发布,考生应主动了解并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考生服务平台推送的短信和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六、成绩公布及复核事项1.成绩以及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将于11月18日公布。考生可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考生服务平台查询成绩,登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违规处理决定。2.申请成绩复核以及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考生可在11月18日至21日,登录考生服务平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将于11月29日在考生服务平台公布。复核的内容包括:答题卡是否为考生本人答题卡;有无漏评;小分合计后是否与总分一致;是否有违规记录或其它异常情况等。七、其他注意事项1.考生应主动配合课程笔迹信息采集,在答题卡相应区域按规定完整抄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凡不抄写、不签名或抄写不全,字迹不清晰者,该科考试成绩无效。2.社会考生按注册时选定的考区参加考试,原则上不得变更考区。如因工作、居住地点变迁确需变更考区的:(1)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提出考区变更申请。(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住证、工作证等能证明考生确需变更考区的证明材料),联系转出考区教育考试机构申请转出。(3)转出考区教育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持相同证明材料联系转入考区教育考试机构申请转入,转入考区教育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考区变更手续完成。3.下半年考区变更申请时间为7月26日至8月17日,请考生提前准备并联系相应考区。4.考生注册时身份验证过程中上传的证件照将用于考试通知单打印、毕业证办理及其他业务,请严格按照要求上传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见。5.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所有考场均为视频监控考场,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规行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八、报名咨询电话(8月22日至9月1日)省教育考试院 027 – 68880250 / 68880259。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江夏区;黄陂区 ;新洲区;东湖高新区。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宜昌市 ;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 ;随州市;仙桃市;天门市 ;潜江市;黄冈市;孝感市 ;咸宁市;神农架林区;恩施州。其他有关事宜,请考生密切关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阅有关文件和通知。来源: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编发:刘郸审核:孙凌出品:湖北日报融媒体中心湖北日报客户端,关注湖北及天下大事,不仅为用户推送权威的政策解读、新鲜的热点资讯、实用的便民信息,还推出了掌上读报、报料、学习、在线互动等系列特色功能。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 索引序列
  • 荆门自考办公章
  • 荆门自考办公章丢了
  • 荆门自考办公章丢失
  • 荆门自学考试办公室
  • 荆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