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高频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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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的朝发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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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距离证券从业考试时间越来越近,考生们心情也变得越来越紧张。为了让考生们增强信心,下面深空网为大家详解一下关于证券从业考试各章节重点和分数权重,是大家对证券从业考试更加了解。内容导航证券从业考试重点证券从业备考技巧证券从业准考证打印证券从业成绩查询  证券从业考试重点《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分权重:40分重要考点举例:公司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合伙企业的种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应当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证券发行和交易的 “三公”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考分权重:20分重要考点举例: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基本原则与应遵守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进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处理规定;证券公司跨墙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反洗钱的定义;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要求;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流程及要求;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基本规定;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中的权责分配机制;掌握证券公司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掌握证券公司信息系统运行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考分权重:35分重要考点举例:科创板定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存托凭证的定义、存托人与托管人职责、投资者保护机制;沪伦通的定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规定;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许可情况;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证券自营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规定;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融资融券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担保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要规则;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业务的主要规则;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供业务服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与禁止行为。第四章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及法律责任考分权重:5分重要考点举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并熟悉其法律责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认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一章 金融市场体系考分权重:5分重要考点举例: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的功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概念、特点和分类;全球金融体系的主要参与者;英、美、香港为代表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监管特征。第二章 中国金融体系与多层次资本市场考分权重:5分重要考点举例: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货币政策的概念、措施及目标;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内容、结构与意义;场内市场的定义、特征和功能;场外市场的定义、特征和功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概念与特点;掌握科创板的上市条件及上市指标;掌握科创板制度设计的创新点。第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考分权重:12分重要考点举例: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职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第四章 股票考分权重:22分重要考点举例:股票的定义、性质和特征;股利政策、股份变动等与股票相关的资本管理概念;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沪港通和深港通的概念及组成部分;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概念与联系;货币的时间价值、复利、现值、贴现的概念。第五章 债券考分权重:23分重要考点举例: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分类;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分类;国际债券的定义、特征和分类;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的概念、特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要求;债券报价的主要方式;影响债券价值的基本因素;零息债券、附息债券、累息债券的估值定价;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考分权重:15分重要考点举例: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概念与区别;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交易所交易基金与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概念、特点;保本基金、QDII基金、分级基金、基金中基金以及伞形基金的概念;开放式基金的认购步骤、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和收费模式;不同类型基金利润分配的原则;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规定;对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规范;第七章 金融衍生工具考分权重:12分重要考点举例: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征;衍生工具的分类;股权类、货币类、利率类以及信用类衍生工具的概念及其分类;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的定义、基本特征和区别;金融期货的种类与基本功能;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特征、发行基本条件;第八章 金融风险管理考分权重:5分重要考点举例:风险的三种定义;损失、不确定性、波动性、危险等与风险密切相关的概念;风险管理的内涵与目标;市场风险衡量中的敏感性分析、波动性分析的原理及相关指标;信用风险构成要素、信用风险评估方法与信用评级;流动性风险衡量的四个指标的含义及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的计算方式。 证券从业备考技巧1.重视考纲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采取自学的考生,学习方法很重要,如何提高效率,最大化地利用时间?对教材地毯式轰炸是绝对不可取的。我们应该重视考试大纲,看多几次考纲,把每个章节需要掌握的要点熟记于心,按照大纲复习,效率才会高。2.夯实基础基础一定要掌握好,不能急于求成,不要以为把考纲教材刷一遍就可以了,人是有遗忘曲线的,所以需要大家反复复习,尤其是针对重要知识点和考试常考内容。虽然过程是枯燥,但绝对是有必要的,如果没有持之以恒的决心,那么想要快速通过考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3.做题归纳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以总结为三大要点:第一是考试大纲,第二是做题,第三是总结和归纳。证券从业考试只有客观题,多做题,特别是做往年的真题,从做题中掌握考试重点内容,熟悉出题的“套路”,绝对是有用的。做题也不能无脑做,要把考题内容和复习到的相关知识点联系起来。做错的题不要只是看一下答案,要分析自己做错的原因,及时发现自己理解不透彻的知识点,查漏补缺。将错题整理好,后把难点、容易混淆的点通过归纳总结梳理,后期复习的时候再拿出来看看。调整备考心态,找到正确的方法,相信大家都能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从业准考证打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考生若成功报名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以在考试日前三天,登录报名网站,按照相关提示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上会有相应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考生务必要留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流程考生成功报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后,准考证上包括了个人信息、考场须知、考场地图、考场号及考场位置等相关信息。打印准考证的时候,考生只需点击单条打印或者全部打印即可!准考证打印流程:第一步: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名平台—选择准考证打印第二步:预览个人准考证信息——直接打印出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1、考生打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时候,只需用普通A4纸打印,无需打印彩色版本。建议打印多份,留着备用。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上是没有照片的,进入考场之前,会进行现场拍照。3、考生打印准考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网络崩溃的状况。这时候最好的解决方法是错开高峰期,耐心等待。记住截止日之前一定要完成准考证的打印,否则无法参加考试。4、打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时候,考生需认真核对准考证相关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等是否正确。确认完全无误后,方可打印准考证。深空网温馨提示:考生务必妥善保管打印好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点,可提前进行踩点,避免考试当天因路线不熟而影响考试!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流程,务必提前掌握! 证券从业成绩查询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时间相信大家都心中有数,证券从业考试还未开始,因此成绩自然暂时也没有公布出来。不过我们可以根据历年的时间,来预测出成绩公布的时间。根据历年的考试时间及成绩查询时间显示,考试结束以后,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考生们就可以查询自己成绩了,而根据年证券从业考试最近的一次考试时间来看,第一场的考试安排在3月初,而成绩查询时间在3月5日就可以查询了。所以,假如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能够如期举行的话,一般都能够在3月份~或者4月初的时候成绩就会公布出来了。证券从业考试如何查询分数?对于证券从业考试的分数,查询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页面以后,点击进入网上报名平台,然后选择自己所参加考试的时间,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即可查询到自己的分数。要注意的是,每次点击查询成绩的页面链接都不一样,考生进入页面以后一定要选择好参加考试的正确时间,填写好相关个人信息才会准确查询到自己的成绩。方式二同样需要登录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然后点击计入考试成绩查询页面,网址,然后选择“成绩合格证打印”点击进入到页面,在填写完个人信息后点击“查询”按钮,最后点击打印,即可将自己的分数成绩单打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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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封1205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根据《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明确本公司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的内容以及查阅、复制反洗钱保密档案的审批流程。非依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保密事项信息。   三、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要求、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及后续控制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存在异常情形,经有效分析识别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九条 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四、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流程及要求   根据《涉及公布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第五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冻结措施。   第六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七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第九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二)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一)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二)受偿债权;(三)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第十二条 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审核。公安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处理;审查核准的,应当要求相关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按照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决定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五条 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考点练习题   1. 证券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资料包括()。   I.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   II.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   III.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IV.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   、III   、II、III   、II、III、IV   、II、IV   参考答案:A   解析: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 证券公司客户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证券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年。               参考答案:A   解析:证券公司客户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证券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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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汇总基础知识点

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的证券化。为了帮助考生们更顺利地通过考试,下面是我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汇总基础知识点,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券市场概述:

1、 证券:法律凭证、书面凭证、纸面形式(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用以证明权利或曾经发生的行为。

2、 有价证券: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债权、相关收益权的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因为代表权利,可以买卖和流通,有交易价格。

3、 有价证券属于:虚拟资本

4、 虚拟资本: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资本。(独立与实际资本之外的一种资本存在形式,本身不在实体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作用。)

5、 通常,虚拟资本的价格总额不等于所代表的真实资本的账面价格,甚至与真实资本的重置价格也不一定相等,其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实际资本额的变化。

6、 有价证券分为:广义、狭义。

7、 广义:资本证券、商品证券、货币证券

8、 狭义:资本证券

9、 商品证券定义: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

10、货币证券定义: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

11、资本证券定义: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有者有收入请求权)

12、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指:资本证券。

13、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14、货币证券主要有2大类:1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2银行证券(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15、有价证券种类:按证券发行主体区分、按是否在交易所挂牌区分、按募集方式区分、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区分。

16、按发行主体分类: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公司证券。

17、中央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

18、我国目前不允许: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19、我国目前不允许:政府机构发行债券。

20、公司证券范围: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

21、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其中尤以金融“债”券最为常见。

22、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

23、上市证券(定义):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买卖的证券。

24、非上市证券(定义):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

25、非上市证券:“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可以”在其他证券交易市场发行和交易。

26、属于非上市证券的有:凭证式国债、电子储蓄国债、普通开放式基金份额、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

27、按募集方式分类:公募证券、私募证券。

28、公募证券: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审核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29、私募证券: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审查条件相对宽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

30、属于私募证券的形式有: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计划、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发行的有价证券。

31、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股票、债券、其他证券。

32、证券市场上两个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品种是:股票、债券。

33、其他证券范围:基金证券、证券衍生产品(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权证等)。

34、有价证券的特征: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期限性。

35、证券具有极高流动性需满足的条件:很容易变现、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本金保持相对稳定。

36、实现证券流动性的方式:到期兑付、承兑、贴现、转让。

37、证券的风险性: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背离,或者说证券收益的不确定性。

38、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期限。是对融资双方的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

39、股票没有期限,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40、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41、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

42、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43、证券市场的3个“显著”特征(3个直接交换的场所):价值、财产权利、风险。

44、有价证券本质上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

45、证券市场结构:证券市场的“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量比关系”。

46、证券市场结构有多种,重要的有:层次结构、多层次资本市场、品种结构、交易场所结构。

47、层次结构: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

48、按层次结构划分: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发行市场又叫一级或初级市场;交易市场又称二级或次级市场)

49、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现在:区域分布、覆盖公司类型、上市交易制度以及监管要求的多样性。

50、根据所服务和覆盖的上市公司类型分为:全球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区域性市场。

51、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监管要求等差异可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或高新企业版)。

52、根据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市场(或代办转让)。

53、品种结构关系构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

54、债券时债权凭证: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55、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56、开放式基金通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和赎回实现流通转让。

57、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使开放式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58、交易所结构,按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分为:有形市场(场内市场)、无形市场(场外市场)。

59、证券市场走向集中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有形市场的诞生。

60、目前,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之间的截然划分已经不复存在,出现了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

61、证券市场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各个维度,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62、证券市场的3大基本功能:筹资—投资功能、定价功能、资本配置功能。

63、证券价格的高低,由证券所能提供的“预期报酬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64、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65、证券发行人包括:公司(企业)、政府、政府机构。

66、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公司制。

67、现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68、能发行股票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69、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属于“自有”资本;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本属于“借入”资本。

70、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股票、发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

71、补充短期流动资金的主要手段是:发行短期债券。

72、公司(企业)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地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原因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公司(企业)对长期资本的需求将越来越大。

73、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我国和日本如此,但股份制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并没有定义为金融证券,而是归于一般的公司股票。)

74、欧美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公司证券”。

75、政府发行的证券品种仅限于:债券。

76、中央政府债券:无风险债券;对应的收益率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77、中央银行作为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中央银行股票、特殊债券。

78、中央银行股票主要以美国为例,采取股份制组织结构,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但中央银行并不享有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红利,类似于优先股。

79、特殊债券:主要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80、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对冲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

81、证券投资人指:通过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82、证券投资人分为: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83、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各类基金。

84、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主权财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

85、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

86、证券经营机构的可用于进行投资的资金范围: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受托投资资金。

87、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88、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股票、基金、认沽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等上市证券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证券。

89、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投资范围视资产管理业务的方式有所不同。

90、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91、一般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范围仅限于: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而且通常以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

92、我国现行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93、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

94、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也可通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95、目前,保险公司已经超过共同基金成为“全球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97、保险公司投资运作方式:通常采用自设投资部门进行投资、委托专门机构或购买共同基金份额等方式。

98、保险公司除投资于国债之外,还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性证券”。

99、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均发起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产的投资进行集中管理,称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

100、 截止2007年末,中国保险业投资类资产规模已超过2万亿人民币。

101、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102、 在我国,QFII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03、 QFII在经批准的额度内,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交易所内上市股票、交易所内上市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104、 QFII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的申购。

105、 QFII的投资规定:

(1)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 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3)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6、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经国务院批准,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成为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开展多元投资,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107、 参与证券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108、 信托公司投资运作方式: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109、 我国目前尚未批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111、 我国现行的规定(对企业):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113、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

11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115、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2个层次: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二是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年金”。

116、 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退休金,是社会福利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严格限制:主要投向国债市场。)

117、 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企业年金由于由企业控制,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的资产增值有较高要求,但对投资发范围限制不多。

118、 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有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119、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依据:2001年底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2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122、 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123、 社保基金的投资品种比例:

(1) 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

(2) 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

(3)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

(4)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5) 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124、 社会保险基金“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其运作依据是劳动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

12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6年年报数据,截止2006年底,我国社保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亿,其中证券市场相关投资约占2/3。

126、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27、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128、 根据2004年2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包括,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129、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2)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3)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4) 劳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投资比例。

(5)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6) 企业年金基金限制: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0、 社会公益基金:指将受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各种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131、 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

132、 为保护个人利益,对于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如衍生产品、信托产品),监管法规除要求个人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外,还要求相关个人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33、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

134、 证券中介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135、 2006年1月1日,经修订的《证券法》将又有的分类监管的规定调整为按照: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类型进行管理。

136、 过去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叫法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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