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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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莉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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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疯丫头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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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新政策就是: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需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1、考生通过基金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超过四年未通过机构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要在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或者重新参加考试

2、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需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3、未按时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将依据有关自律规则当年度对相关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等自律措施。至次年6月30日前仍未进行整改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异常标识并对外公示,连续三年未达到后续培训要求的将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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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轻舞

基金从业资格证是进入基金行业的从业证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行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设有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共三科,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合格线为60分。考生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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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鸡炖蘑菇mimi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中国基金协会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基金从业资格,由中国基金协会统一发放合格证书。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是进入基金行业的必备证书。基金公司和金融机构在招聘人才时会将基金从业资格证作为筛选条件。

96 评论

挥之不去215

第七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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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与泡菜~

基金从业资格是基金业(公募和私募)从业人员的必要条件之一。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是为了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对于商业银行等机构申请及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需具备有一定数量的基金从业证的从业人员。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

3、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第五十七条规定: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三、作为从业资格证,是进入某个行业的必备证书,是符合执业规范的必备证书。就像教师要有教师资格证、开车需要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设立的目的是提高从业人员水平和规范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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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灰~白~黑~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是所有国内证券、基金、投行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包括五门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是必考的!再加上其他四门的任意一门,考过了的话就可以拿到那个证书了,但是具体要加哪一门要看你从事的工作要求当然基金也有一些自己行业内的考试,比如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销售人员考试是今年提出来的,考这个试的人员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从事基金销售的人员或者希望从事该职业的外部人员。

180 评论

小羊囡囡

报考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截至报名日,年满 18 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相关考试信息不了解的人士,可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查询,上面都有相关的答疑和考试信息政策之类的公布,请注意。

133 评论

我有歼击机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发行与承销。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是必考的!再加上其他四门的任意一门,考过了的话就可以拿到那个证书了!考得科目越多,证书的级别越高!! 接下来你就有资格参加理财规划之类的考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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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C爱点dian评ping

基金从业资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业务守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从事基金促销,销售,咨询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基金销售活动所需的法律,金融,金融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为了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定于2008年9月起举办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从国家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规定了从事基金从业工作人员必须要先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就业,这也意味着对于从事基金业工作人员,必须要报考基金从业考试。

另外,对于即将要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或者对基金从业领域有浓厚的兴趣,致力于往基金从业行业发展的人士,都非常适合报考基金从业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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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呆

建议你应该详细地阅读有关基金从业资格的法律条文,具体如下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应当由拟聘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发给其资格证书。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面谈。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从业资格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业绩;  (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拟聘任单位推荐申请人员任职的意见;(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资格进行年检,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不因本人辞职、改变受聘单位等行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连续十八个月未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重新从事基金业务,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推荐新的人选;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越权或违规经营;(二)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三)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五)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基金从业人员改变聘用单位,自其离开受聘单位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不得在新聘用单位从事基金投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聘单位后,不得泄露原聘单位的未公开信息,不得为他人或自己侵占原聘单位的商业机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离开原单位三个月内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买卖原单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聘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依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二)暂停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三)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自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四)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并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基金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二十六条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讯的,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正常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中国证监会也可根据情况暂停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参照本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职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员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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