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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取消出国留学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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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取消出国留学中介

以北京市为例:

1、登录北京市教委官网。

2、在信息公开栏中选择“教育交流与合作”

3、进入后,选择“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结构”

4、点击后,会看到第一个就是“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目录”

5、注意,这个是要下载才能看的哦,所以要点击下载。

6、下载完成后打开就可以查询中介资质编号(根据自己知道的填写),看是否有以下信息。

其实那都是人的幌子,中介没有什么专业能力的,送你去一些烂学校,服务不好,特别的不靠谱。很多人都是被中介,拿了很多钱,却什么都帮你做不了,有的道最后申请到的都是拒信,一点帮助也没有。一定要慎重。不要哦。

目前国家已经暂停留学中介资质审批很多年了。不过还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挂靠,这个是权益之计。另一个就是拿国外的认证或者授权(政府或学校的),这个国内还是很认的。 上表为中国教育部审批合格的留学中介名单。

国家教育部网站上面有所有注册留学中介的名单的,自己上去查就好了。不过话说回来了,很多的这些“正规中介”除了部分是和国外大学直接有合作外,很多也都是找海外的几个或各人进行办理的。

中介出国留学取消

后置审批定义:后置审批就是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筹备公司工作,不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限制。有业内人士表示,这项资格认定改为后置审批,能帮助从业者在公司创立中节约一半的时间。但是在没有这项资格证时,有营业执照的公司也不能经营项目。后置审批优势:此次调整进一步明晰教育、工商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留学机构和留学工作室服务乱的问题,对目前存在的留学机构而言,一些没有审核资质的中介的机构,可以重新审核,预计有更多留学机构将会获得留学中介的资质,增加留学机构的合法性,留学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也将更加激烈。“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根本区别:留学公司在拿到中介资质之前是否可以开始业务。“后置审批”的直接目的是给创业的公司增加存活几率,同时也释放出认可目前“无证运营”公司的存在合法性的信号。很多“咨询公司”除了咨询业务外,也从事中介业务,迫于审批困难,都打着擦边球无证运营。“后置审批”实际上先认可这些公司的存在,就加速了“无证”公司的合法化。

工商营业执照。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指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取消。以前没有获得国家认定的自费留学中介资质的机构,可能使用“留学咨询”这样的名义“打擦边球”。国务院在《决定》中明确指出,取消审批后,教育部要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因此,之前有些机构打擦边球,教育、工商两不管,现在明确了工商的权责,有法可依,并且教育部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建议大家关注中介的成立时间、之前是否有过资质、合作院校规模等。

放弃出国留学退还中介费的问题,答案是可以退中介费,退多少中介费需要根据个人与培训中介签订的合同,主动放弃是个人主动违约行为,违约金肯定会扣取一部分的,具体扣多少,建议与培训中介协商。出国留学旧称出国留洋,一般是指一个人去母国以外的国家接受各类教育,时间可以为短期或长期(从几个星期到几年)。这些人被称为“留学生”。在中国大陆,学生把前往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学习也称为留学,这是由于这些地区有着不同的教育制度。另外,美国等国家组织的一类海外短期的交换学生计划,其英文名字“Study abroad”直译也为留学。

1、一定可以退。由于已经签订了服务合同,所以首先应该按照合同上双方的违约条款来处理,如果是因为委托人单方面原因终止合同而提出退款,也可以与被委托人协商处理;2、大三在读,虽然应该还没有启动院校申请,但有可能已经启动了一些文书的准备工作和院校,中介是因为帮你申请到学校并且给你准备相关材料才会收你的钱,签合同的时候应该说了若是一个offer没收到回退钱。

取消出国留学中介

要看你的运气了,找的是哪个中介呢,你们在合同中是怎么规定的,不过一般的中介都会扣你的钱,不会为你退款,除非是太傻那样的大机构敢给你退款,而且承诺的是全额的退款。

目前国家已经暂停留学中介资质审批很多年了。不过还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挂靠,这个是权益之计。另一个就是拿国外的认证或者授权(政府或学校的),这个国内还是很认的。 上表为中国教育部审批合格的留学中介名单。

工商营业执照。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指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取消。以前没有获得国家认定的自费留学中介资质的机构,可能使用“留学咨询”这样的名义“打擦边球”。国务院在《决定》中明确指出,取消审批后,教育部要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因此,之前有些机构打擦边球,教育、工商两不管,现在明确了工商的权责,有法可依,并且教育部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建议大家关注中介的成立时间、之前是否有过资质、合作院校规模等。

应该退给你一部分的,可以跟他们协商,毕竟他们还没有做实质性的申请工作,跟他们讨一下。

中介费是一种费用,指在进行买房、租房、相亲等行为时,中介等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的合理费用。

中介费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一般是一次性收取,注意索要发票。房屋中介费的收取没有成文规定。

一般中介费是不包括第三方费用的,第三方费用即指要交给第三方的费用,比如签证费是交给使馆的,申请费是交给学校的。

资金证明和成绩单等都是你的个人材料,中介是没有办法制造这些材料的,但他们有义务辅助你准备这些材料,比如教给你成绩单怎么开,资金证明怎么准备,指导你什么时候英语考试等,文书要帮你去写等等。

出国留学中介取消

要看你的运气了,找的是哪个中介呢,你们在合同中是怎么规定的,不过一般的中介都会扣你的钱,不会为你退款,除非是太傻那样的大机构敢给你退款,而且承诺的是全额的退款。

后置审批定义:后置审批就是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筹备公司工作,不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限制。有业内人士表示,这项资格认定改为后置审批,能帮助从业者在公司创立中节约一半的时间。但是在没有这项资格证时,有营业执照的公司也不能经营项目。后置审批优势:此次调整进一步明晰教育、工商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留学机构和留学工作室服务乱的问题,对目前存在的留学机构而言,一些没有审核资质的中介的机构,可以重新审核,预计有更多留学机构将会获得留学中介的资质,增加留学机构的合法性,留学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也将更加激烈。“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根本区别:留学公司在拿到中介资质之前是否可以开始业务。“后置审批”的直接目的是给创业的公司增加存活几率,同时也释放出认可目前“无证运营”公司的存在合法性的信号。很多“咨询公司”除了咨询业务外,也从事中介业务,迫于审批困难,都打着擦边球无证运营。“后置审批”实际上先认可这些公司的存在,就加速了“无证”公司的合法化。

1、是否退款主要取决于您当时签的书面合同里面关于退款约定,任何口头的承诺都是无效的。所以签合同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了。2、还要看您签约的这家公司是否有教育部颁发的正规留学中介资质,教育部涉外监管网上可以查询的。有些是教育咨询公司,根本没有资质,却违法的在做留学申请,如果是这样的公司您还有和他们谈的条件。3、如果您是暂时不能出国,以后还有打算的话,可以给中介公司约定延期办理,这样对双方来讲都可以理解的。

其实那都是人的幌子,中介没有什么专业能力的,送你去一些烂学校,服务不好,特别的不靠谱。很多人都是被中介,拿了很多钱,却什么都帮你做不了,有的道最后申请到的都是拒信,一点帮助也没有。一定要慎重。不要哦。

广东省出国留学中介

1.澳际(资格最老、经验最丰富、规模最大国内办理自费留学最具权威性的教育咨询机构之一,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前途出国(中国大陆规模最大的综合性教育集团之一,近年来创造了近乎完美的签证记录,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

3.启德Eic(最专业的留学咨询机构之一,国际教育领域的知名品牌,国际教育资源优势雄厚,启德环球(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4.金吉列(留学咨询服务行业中服务项目全面、品牌美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5.高顿教育始创于2006 年,致力于在多个领域,为个人、企业和院校提供终身教育及加值服务。高顿一直以来借助前沿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帮助业务构建健康循环的新生态。

6.新通国际(创立于1996年,国内留学服务行业和国际化教育领先企业,浙江省著名商标,著名品牌,浙江新通留学有限公司)。

7.伯乐(于1998年,出国留学咨询行业规模最大/服务内容最全面/知名度最高的机构之一,北京世纪伯乐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8.津桥(中国最早提供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之一,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员,北京华钜津桥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9.东方国际(教育部直属留学服务机构,北京市留学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留学中介机构十大品牌,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10.燕伦留学(专业出国留学咨询公司,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深得广大学生和家长的信赖,北京市燕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 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进行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介绍会,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委托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

(三)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五)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存有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

(八)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第七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申办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广东省的,则需提交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居住证复印件。上述需交验原件);

(四)申办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八)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八条 冠“广东”字样的申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直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所在地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 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初审, 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连同初审书面意见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能按期完成审批的,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机构。未能通过初审或审核的申请材料,退还申办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出《认定通知书》。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在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与 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协议交存备用金。申请机构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已交存备用金的有关证明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在 1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认定资格的申请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机构,退回交存备用金。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省内机构在省内(注册地点以外)开设 分支机构的凭《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省外机构跨省域在广东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凭所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文 件、《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在广东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内容应包括近2年的经营 情况,同时承诺承担分支机构在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时发生的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并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中介服务以自愿为原则。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并推荐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双方的承诺。发生合同争议,应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签订合同前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国前的培训工作如涉及聘请外籍教师或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获得《资格认定书》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其住所、主要工作人员的变 更以及《资格认定书》的延期,冠“广东”字样的机构直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机构需经所在地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并换发《资格认定书》。

第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八条 《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 报程序和审核要求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自《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之日起必 须停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等),并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申办机构在接到《认定通知书》后,应当与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存入指 定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 用。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备用金的用途只限于依法赔偿服务对象和必要时用于支付行政罚款和罚金。若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 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 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广东省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的1月至3月向省 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具证明。该证明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及 《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提交内容包括履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工作人员情况、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和必要的统计数 据等。中介服务机构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一)未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但继续从事自费留学中介业务的;

(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准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三)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但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四)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八)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由行为发生地的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书》擅自发布留学中介广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取出入境证件和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申请。上述机构不得在广东省从事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适时公布获得或者被取消《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和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年审结果,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十二条 若发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行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上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互相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制定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高教外〔1999〕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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