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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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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审批制度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办学为名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第八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四)筹建方案。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办。第十条 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办材料;(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办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二)申请举办中级 (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三)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办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办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举办者在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办学条件、申报材料等。(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四)负责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第十七条 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办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办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办法》执行。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办学,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办学需要开办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第三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办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第四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办法按《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办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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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4、应配备专职的校长;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三)、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流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5、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四)、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期限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答-您就要看您所说的学校有没有资质,没有就是违规的。

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制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流程及所需材料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一、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即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三、结办时限 1、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 2、申请正式的结办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办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如下:1、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3、办理税务登记。4、支付注册资金。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办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如下:1、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3、办理税务登记。4、支付注册资金。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一般情况,公司注册下来,只要经营范围里不包含需要审批的项目,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但如果经营范围包括审批的项目,那么就要取得相应的证件、资质,才能开展活动。

比如说,注册培训公司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经营。

1、培训公司注册条件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比如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如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4)注册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注册流程

培训类公司注册的流程,大致与一般公司注册的流程一样。

第一步,准备好3-5个公司名称,然后提交审核。

第二步,准备注册所需要的材料。如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公司注册地址的证明、法人和股东的U盾或数字证书、核准通过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等。

第三步,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

第四步,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步,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当中,涉及到许可经营项目,就要到对应的机关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办理。

完成这5步,就意味着培训类公司注册完成了,并且可以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详细可以咨询财税在线客服办理。

职业培训项目审批制度

根据教育性质,在教育局或者社保局办理。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4、应配备专职的校长;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三)、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流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5、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四)、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期限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你这个是社会力量办学,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管,有个职业建设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管辖范围:省直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申报条件: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申报材料: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1、申请筹设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申请正式设立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3、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设立中的(3)(4)项内容。办理程序:1、具备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筹设;2、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设立,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4、审批机关对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登记机关登记;6、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正式设立时应提交的材料。

编写计划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编写年度培训计划(见图表2)。年度培训计划的审批与管理年度培训计划的审批年度培训计划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负责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培训计划作为年度计划的一部分,就可以列入明年的工作计划开始实施。初步制定出来的培训计划先在内部进行审核,由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和主管一起分析、讨论该年度培训计划的可执行性,找出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确定一个最终版本,提交给培训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进行审批。公司最高领导者要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公司员工培训的长远规划,并写进公司的年度计划中。年度培训计划的管理培训也是存在很多风险的,例如选拔外派学习员工流失的风险、专业技术保密难度增大的风险、培养竞争对手的风险等,面对种种风险,企业的防范措施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依法建立劳动、培训关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自学、加大职位培训力度;完善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专利技术等,尽可能降低培训的风险。另外,要组建项目管理小组,确定项目小组成员,人员确定到位后,每人各司其职,明确规定他们在项目小组中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并及时向项目小组成员通报,同时报分管的副总。其次要制定项目小组的计划,由项目小组成员全程参与,直到计划完成并批准。项目小组的组长要控制培训项目的实际进程,使之能在预算指标内按期完成任务。为使课程符合部门业务和员工的需要,人力资源部要在开课前预先发出《开课前意见征询表》,并做好课程跟踪的第一记录——《课程签到表》。支持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是激励员工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公司在企业发展的同时,要使员工有提高个人技能和得到培训发展的机会,有施展个人才能专长和个人晋升发展的空间。制定培训计划要本着有利于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竞争能力、获利能力及获利水平提高的原则,以员工为中心点,切实提高和改善员工的态度、知识、技能和行为模式。良好的计划是成功的一半,当培训计划在为企业经营和业务发展提供帮助,在为管理者提高整体绩效时,培训将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职业培训项目审批制度表

参考深圳的程序流程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初、中级)(审批类)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初、中级)(审批类)审批项目依据: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六条)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三个月(包括专家评审时间)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2、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包括以下事项(依据同上):(1)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4)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3、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当地街道出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依据同上)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师书及复印件;(依据同上)5、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依据同上)6、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依据同上)7、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依据同上)8、其他必要材料。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暂缓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等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时限:10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一)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社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二)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心)”,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并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2、非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X职业技能培训部(班)”,名称应当体现出主办单位;3、凡需冠“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四)有符合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三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八)社会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四年;(九)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卫生防疫条件;(十)申请举办高级社会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具备取得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三年以上、所申请的相应中级专业年培训量达到200人以上、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指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级)连续三年在80%以上的条件。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连同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时限:二个月三、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复审同意意见,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转审定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职责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同意意见后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在审批流程表审定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五、告知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审批事项,通知申办人。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按渠道报告上级。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郑州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流程手续: (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办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同意受理的下发《民办培训机构筹设通知书》,筹设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下发补正通知。 (二)评审。筹设期满,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九条提交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报告及申办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评审意见,以文件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举办者填写相应表格,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存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作为机构存续期间信用资金;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全部手续齐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 注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统一规范格式,如:“郑州市+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或“郑州市+字号+行业(职业)分类+职业培训学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举办者应向登记机关提出核名申请,并取得《校名核准通知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印鉴制作、收费许可、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在批准地址开展许可范围的办学活动。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办学为名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第八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四)筹建方案。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办。第十条 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办材料;(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办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二)申请举办中级 (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三)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办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办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举办者在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办学条件、申报材料等。(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四)负责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第十七条 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办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办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办法》执行。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办学,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办学需要开办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第三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办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第四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办法按《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办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这个对于学生的相关制度就是学员守则、学员考勤制度和上课制度

职业培训项目审批制度范本

只有将先进的培训理念和切实可行的培训过程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培养出更加优秀的员工。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范文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员工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充分发挥员工潜力,不断为公司培养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内容应与员工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

第三条 自学与公司有组织培训相结合,培训与考核相结合,因地制宜,注重效果。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培训内容包括: 企业 文化 、管理理念、品德修养、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培训形式:听讲座、学习分析资料、讨论、录音、录像播放、g 示范演练、图片展览、实地参观、案例研究、会议、上岗实习、 拓展训练 等。 企业文化培训包括: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公司经营状况;

二、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责范围;

三、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的各项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程序。

管理理念培训包括:

一、现代 管理知识 和管理理念;

二、成功企业及成功人物的先进 经验 ;

三、当今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的学术科技成果。

品德修养培训包括:

一、 礼仪知识 (服饰、形体、待人接物);

二、心理素质(心理承受能力和观察、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品德素质(责任感、工作态度)。

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包括:

一、公司业务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

二、公司业务所涉及专业的发展前景及预测;

三、当今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的先进学术成果;

四、专业技能。

第五条 培训形式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两种。在岗培训分为脱产培训和不脱产培训两种。

第六条 岗前培训

一、被公司录取试用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

二、岗前培训包括企业文化培训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两部分。

第七条 在岗培训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在职员工组织不定期的不脱产培训。在岗培训包括: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品德修养、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公司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优秀员工进行脱产培训。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员工作有关的业余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 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每年年初,各部门应将半年或全年部门员工培训计划报公司办公室,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参加培训的员工应接受公司的考核。

第十一条 员工的考核成绩将保存在本人的员工挡案内,并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 培训效果评估要从有效性和效益性两方面进行,有效性是指培训工作对培训目标的实现程度,效益性是指培训给公司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评估 方法 :采取汇报、问卷调查及绩效评估的方式进行,以此检查员工掌握的新知识、新技能和工作态度的变化,员工对培训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以利于改进今后的培训工作。

第五章 员工培训合同

第十四条 经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支付过培训费用的员工,由于本人原因,没有为公司服务满《员工培训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应按合同要求向公司支付补偿费。公司支付过多次培训费用的员工,由于本人原因,解除 劳动合同 时,应分别计算每次培训所需补偿的费用后,按累计补偿费用额度向公司支付补偿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培训目的: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集团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原则: 结合集团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培训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

三、集团共性培训课程的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四、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五、外部培训讲师的联系聘请管理; 六、 对子 公司员工培训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七、本制度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批培训事项的审核审批;

第五条:子公司办公室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本公司员工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本公司员工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 三、本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派外培训的初审,其他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与办理;

四、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岗位基本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

五、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共课程培训; 六、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第六条: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其他部门培训管理职责

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前和在岗培训的计划编制、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第三章:培训的对象内容形式

第七条:培训对象: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全体员工均为培训对象 第八条:培训类别

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将员工培训按培训的组织实施机构(或方式)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两大类;按培训内容大致不同分为员工知识培训、员工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三大类;按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新员工 入职 培训、企业文化培训、销售与售后服务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六大类。

第九条:内部培训

本制度所称内部培训是指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或联合组织员工集中上课、技能竞赛、野外训练的培训活动,由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讲课,教练指导,或采用放光盘,录音方式上课等。

第十条:外派培训 本制度所称外派培训是指公司员工经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负责人批准带薪离岗参加集团外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学习,且与该培训学习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报销的培训。主要是外派至主机厂,以获取经营执照所需的资格证书、提高服务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其次是外派至专业培训机构,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企业管理 水平为目的的培训。

第十一条:员工知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基本情况,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状况、 规章制度 等,便于员工参与公司活动,增强员工的自信心。

第十二条:员工技能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必备的技能,如谈判技能、操作技能、处理人员关系的技能等,与此同时培养、开发员工的潜能。 第十三条:员工态度的培训

通过培训,建立起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培训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培训员工应具备的精神准备和态度。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培训

一、培训目的:

使新员工迅速了解、融入工作环境,知晓在本单位最基本的工作行为准则,该做什么,怎么做,如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明白自己犯了什么错,该如何处理。 二、培训内容:

新员工入职单位的基本情况,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考勤制度、 岗位职责 、工作流程规范、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等。主要教材为《 员工手册 》。

三、培训责任人:

新员工入职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培训方式:

个别沟通或集中上课。

五、培训收益记录:

在本公司《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表》(附件一)中签字,表示自己接受过入职培训,学习员工手册。

第十五条:企业文化培训

一、培训目的: 使员工了解国力集团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 二、培训内容: 国力集团的发展史,发展纲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架构、基本管理制度、经营项目与品牌,公司文化活动,员工发展通道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课堂授课。

五、培训收益记录:

1.做课堂作业

2.考试

六、培训时间:

至少半天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销售、售后服务技能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能力

二、培训内容:

市场策划、汽车销售技能、售后服务(前台接待、机修、钣喷、保修索赔、 保险 理赔)技能、配件计划采购与仓储管理技能、客户服务接待技能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1.子公司负责培训主机厂的规范技能要求(个性部分)

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的规范技能要求(共性部分)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技能竞赛

五、培训收益记录:

通过考试考核竞赛,颁发集团的培训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专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目的:

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培训内容:财务会计、审计、统计、 人力资源管理 、网管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专业对口部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自学

五、培训收益记录: 考试考核、获取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管理能力培训

一、培训目的:

提高管理人员的企业管理能力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和管理者的能力状况确定具体的培训内容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

六、培训收益记录:

课堂作业、考试、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职业发展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为拓展员工的发展空间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员工需求确定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脱产学习 五、培训收益记录: 培训结业证、 毕业 证等

第四章:培训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计划的种类 培训计划按制订实施单位、计划期间、主要内容的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一、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二、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

三、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四、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培训计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一、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子公司各部门填报《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附件二)

办公室拟编《年度培训计划》(附件三)

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办公会审议

总裁批准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子公司办公室依据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拟编《月度培训计划》(附件四) 公司负责人批准 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的编制审批流程:

一、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流程: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编《年度培训计划》稿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办公会审议

总裁批准。

二、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流程:

1、目的

为了适应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员工的素质,促进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有在职(含试用期)人员。

3、主控部门

公司综合部为培训管理的主控部门。

4、职责分工

综合部负责公司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效果评估,并对各部室、公司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职能部室负责各职能专项培训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各部门可根据公司的培训制度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报综合部备案。

5、内容

培训类别:

在职员工培训:岗前培训、部门培训、班组培训

公共性培训: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组织实施的针对全体员工的共同培训内容。

专业性培训:根据各部门计划实施的培训,旨在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培训实施

培训时间

由组织部门按当月培训计划设定时间进行提前培训组织工作,包括通知培训师和受训员工,排除各项不确定因素。

公司内训的时间安排原则上在周六或晚上。

培训纪律

凡是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各参训人员必须提前到达培训地点,依次签到,不能代签,未签到或签到潦草不能辨认的一律视为未到。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第一次点名批评,第二次全公司通报,第三次罚款,罚款额度参照部门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经理)200元,部门副经理(含主持工作的主管)150元;其他员工100元/次进行处罚;无故迟到、早退人员处以50元/次的罚款。

公司级培训原则上要求必须参加,除了出差、生病、特殊紧急事情不能参加的,事假者必须有书面《培训请假审批表》,所有经理级人员须经总经理批准,其他人员须经综合部批准,病假者必须出示医院的证明及书面 请假条 ,然后交培训组织部门方能休假,否则按无故不参加培训处理。附《培训请假审批表》

培训期间,手机保持关机或静音,不能有声响,违反者罚款100元/次。

培训资料管理

培训师的资料准备要求制作powrepoint动画形式,形成标准的演示材料,内容要求新颖、生动。

培训资料主要分内训资料和外训资料,包括课件、培训记录、 协议书 等。公司级内训资料由综合部负责归档保存,各部门资料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在结束后都要将培训资料报送综合部,由综合部统一分类归档。

培训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各部门配合。公司内训的培训师资料在培训结束后即报送综合部,参加外训的员工在培训结束后三日内将资料报送综合部,参加取证类培训的员工须向综合部报备考试时间、发证时间,并将获得证件交付综合部保管。

培训师的选择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所辖员工的技能培训。公司内部培训师的选择由组织部门和综合部共同指定,如须外聘培训师,由综合部负责选择。

委外培训管理

委外培训的类型:委外培训简称外训,主要类型分为学习型和应试型,主要方式包括个人申请和公司委派以及集体参与。

委外培训的审批程序

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或综合部根据工作需要委外培训,由学员填写委外培训审批表,依次由部门主管、综合部、总经理签字确认。

参加外训的员工需在培训前与员工签订年度委外培训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种形式的委外培训必须有受训员工的签字确认方可执行。

受训员工凭借款条到财务部支取费用,按时参加培训。

费用管理

委外培训费用包括课时费、资料费、考试费、差旅费等项目,其中差旅费不列入以下管理内容中。

参加委外培训的员工在培训费用核销期内如主动辞职或违纪违法被辞退,必须将未核销培训费用退还给公司。

对参加应试型或取证型委外培训的员工,如未能按要求取得合格成绩或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导致员工退职(如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受训员工不承担培训费用。

经公司批准的委外培训,培训时间按正常出勤计算。

公司大力倡导员工业余自学成才,员工业余学习期间,所在单位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尽量提供其参加面授和考试的时间。

培训评估管理

对制度类、岗位技能提高类培训的评估,采取定期考试或提交 个人 总结 的办法。

制度类培训每次培训后半月内由培训师出题(主要为笔试形式),综合部实施;对知识类及部分技能类培训的评估,采用培训后三天之内提交总结的形式。

对外训的应试类、取证类培训,以能否通过相关考试为评估依据。

对内部培训师的评估,通过对资料、学员反馈调查、现场测评等形式进行,由管理部组织。

培训评估工作的责任

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的各项培训效果评估负主要责任,包括当时测评以及效果跟踪,并按要求时间向综合部提交各项评估表格和成绩。

综合部负责对各项评估结果的汇总,应用,并配合各部门主管的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核:对培训师的考核纳入当期绩效考核成绩中;对受训员工的考核以季度为周期,成绩纳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绩效考核中。

培训工作改进:通过对员工反馈、培训效果评估以及培训情景评估等方法,由管理部对公司

整体的培训工作进行不断改进,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以保障整体培训工作的良性循环。

员工 职业规划 :作为规划员工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员工培训结果与绩效考核结果同样重要。

培训评估结果可应用于员工的岗位调整、职务升迁、年度奖励等方面。

其它

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由综合部负责。

6.附表:

1.内训流程图

2.委外培训流程图

3.员工培训协议书。

参考深圳的程序流程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初、中级)(审批类)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初、中级)(审批类)审批项目依据: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六条)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三个月(包括专家评审时间)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2、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包括以下事项(依据同上):(1)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4)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3、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当地街道出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依据同上)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师书及复印件;(依据同上)5、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依据同上)6、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依据同上)7、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依据同上)8、其他必要材料。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暂缓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等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时限:10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一)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社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二)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心)”,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并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2、非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X职业技能培训部(班)”,名称应当体现出主办单位;3、凡需冠“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四)有符合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三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八)社会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四年;(九)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卫生防疫条件;(十)申请举办高级社会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具备取得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三年以上、所申请的相应中级专业年培训量达到200人以上、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指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级)连续三年在80%以上的条件。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连同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时限:二个月三、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复审同意意见,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转审定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职责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同意意见后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在审批流程表审定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五、告知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审批事项,通知申办人。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按渠道报告上级。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你这个是社会力量办学,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管,有个职业建设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管辖范围:省直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申报条件: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申报材料: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1、申请筹设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申请正式设立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3、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设立中的(3)(4)项内容。办理程序:1、具备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筹设;2、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设立,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4、审批机关对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登记机关登记;6、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正式设立时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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