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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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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职业培训

劳动争议的特征包括如下:

1、劳动争议主体是特定的是劳动者。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劳动争议是在这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3、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存在单向隶属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4、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即因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等问题而引起的争议。

因此,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是因劳动权利义务而产生的其他纠纷,都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争议的主体: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还包括与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随着我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开展,因为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工会可以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组织成为劳动争议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就业歧视属于劳动争议案的范围之一。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晋升、岗位安排、职业培训、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员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要求给与补偿或者恢复劳动权益。如果仲裁结果仍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时间成本等方面都相对较高。综上所述,就业歧视是一种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范围之内。

现实困惑

沈某是某单位的高级车工,2011年,沈某在单位组织的业务技术考核中,由于失误而没有通过考核。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将沈某重新评定为初级车工,工资及待遇也相应地减少了。沈某对单位的决定很不服,他认为技术考核操作是由于一时失误造成的,并不代表自己的真实水平,于是他找到单位领导要求再给自己一次机会。但领导却说沈某应对自己的失误承担不利后果,单位不应满足沈某无理的要求。沈某见协商不成,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以案件不是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沈某的申请。那么,职业技能考核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呢?

律师答疑

本案中,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沈某是单位的高级车工,理应参加技术业务考核。单位在沈某因为一时失误而未能通过考核的情况下,依法应给沈某一次补考的机会,以便使考核能够真实地反映职工的技术水平,但单位却未给沈某补考机会,而是直接作出考核结论,侵犯了沈某的合法权益。

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确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守法定的受案范围。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可以明确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目前,对于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的考核结论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沈某,要想解决这个纠纷,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对于求职者而言,就业歧视会使其经济收入和职业发展受到影响,对于社会来说,就业歧视也会造成人力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表示,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该法禁止的就业歧视情形更多,比如: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等等。政策与服务齐下方可破解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平等就业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就业歧视案由确定不足、劳动者的损失不好度量、取证困难等问题。如何破解就业歧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表示,企业不仅要正确认识就业歧视和市场选择的关系,承担社会责任,对员工开展职业培训,也应积极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劳动者职业发展中的障碍。对政府来说,除了完善反就业歧视制度外,还应强化和完善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通过职业培训、社保补贴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在用人和招聘时不再设置歧视性的求职门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显勇也认为,对于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中的行政实施机制应当公私兼顾,承担起两项重要职责:一是通过行政执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是通过行政介入实现平等就业权,维护群体化的劳动者利益。他认为,我国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监察事项。事实上,在立法方面,人社部门一直在行动。2021年3月施行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新规将对就业歧视的禁止延伸到网络上,并给予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有助于打击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职业培训劳动争议案例

案例一答案:(1)违法之处:试用期约定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高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工资约定违法,试用期工资最低应该是其合同约定工资的80%;(2)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竞业限制条款,必须支付相应费用

第一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第二 【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派遣服务时意外受伤,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第三 【案例】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就业歧视属于劳动争议案的范围之一。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晋升、岗位安排、职业培训、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员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要求给与补偿或者恢复劳动权益。如果仲裁结果仍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时间成本等方面都相对较高。综上所述,就业歧视是一种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范围之内。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作业2一、名词解释1、职业培训: 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2、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3、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4、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对于未成年工,世界各国劳动法规定不完全一致,在我国,未成年工一般是指年龄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时期过渡。过重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过度紧张的劳动、不适的工具等,对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对未成年工的劳动要进行特殊保护,使未成年劳动者能够在参加劳动的同时,身体得到正常发育,学习得到逐步提高,安全有所保障、确保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5、医疗保险: 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二、简答题1、简述工资支付规则。我国法律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实践中,工资支付应当遵守五项规则:一是货币支付规则。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 有价证券等 代替货币支付。 如有的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而发不出工资时,则出现酒厂以发酒、服装厂以发衣被等实物代替发放职工工资的现象。以实物折抵职工工资,表面上看起来没有少发、也没有克扣职工工资,但实质上也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本人。”可见,企业职工的工资只能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发给职工,而不能以实物折抵工资,这也是一项硬行规定。 二是直接支付规则, 即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 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三是定期支付规则,即工资必须在固定的日期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四是全额支付规则,即应当将职工应得的工资全部支付。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禁止非法扣除工资。即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每次扣除工资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度。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的工资中代扣的情况只限于:应由职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法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还规定,职工违纪违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应予赔偿的,可以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五是优先支付规则,即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职工应得工资必须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2、简述属于工伤的七种情形。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确定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4、简述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三种情况可视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案例分析题郭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制药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1995年7月28日,郭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同意。郭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18天以后,郭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郭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试分析: (1)该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1)该药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此案中,职工郭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②郭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郭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旷工予以除名。 (2)此案的处理: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药厂对郭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郭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某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缴付违约金1000元。

职业培训属于劳动争议吗

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在资本主义体制中又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就是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性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是在这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即是因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而引起的争议。一、劳动争议的种类有哪些?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足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山的劳动争议。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囚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我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我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我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我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申请仲裁?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劳动者有正当理由,超过60日的仍可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一般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或决定不予受理,都会书面作出答复。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 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 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2、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3、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劳动仲裁法职业培训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 劳动争议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 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 人民调解 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 法律知识 、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 律师 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 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 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 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 代理 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 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 管辖权 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法 的全文的介绍了, 劳动争议仲裁法 在我们进行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另外,一般情况下, 劳动争议仲裁是不收费的,而且,我们在进行申请 仲裁 的时候,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这样才能进行相关的仲裁。

现实困惑

沈某是某单位的高级车工,2011年,沈某在单位组织的业务技术考核中,由于失误而没有通过考核。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将沈某重新评定为初级车工,工资及待遇也相应地减少了。沈某对单位的决定很不服,他认为技术考核操作是由于一时失误造成的,并不代表自己的真实水平,于是他找到单位领导要求再给自己一次机会。但领导却说沈某应对自己的失误承担不利后果,单位不应满足沈某无理的要求。沈某见协商不成,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以案件不是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沈某的申请。那么,职业技能考核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呢?

律师答疑

本案中,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沈某是单位的高级车工,理应参加技术业务考核。单位在沈某因为一时失误而未能通过考核的情况下,依法应给沈某一次补考的机会,以便使考核能够真实地反映职工的技术水平,但单位却未给沈某补考机会,而是直接作出考核结论,侵犯了沈某的合法权益。

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确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守法定的受案范围。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可以明确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目前,对于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的考核结论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沈某,要想解决这个纠纷,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职业培训协议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生产需要或根据乙方的个人申请,同意乙方参加培训。现根据劳动法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培训合同。

一、参加培训的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培训形式:。

1、全脱产学习;

2、半脱产学习;

3、非脱产学习。

三、培训费用。本次培训费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承担 %,人民币 元;由乙方负责承担 %,人民币 元。培训所需的交通费用由方负责。

四、乙方在培训期间的,应自觉遵守培训或教育机构的有关培训纪律。

五、乙方通过培训后,未取得合格成绩者,培训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由甲方提供经费、时间的培训,乙方必须履行甲方规定的服务年限。服务年限自领取相关证书之日起始算。具体标准如下:

1、培训费用在200xxx元——300xxx元,服务年限为2年;

2、培训费用在300xxx元——400xxx元,服务年限为3年;

3、培训费用在400xxx元——500xxx元,服务年限为4年;

4、培训费用在500xxx元以上,服务年限为5年;

七、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培训后为甲方的服务年限不满,乙方需赔偿甲方,赔偿金包括:由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脱产或半脱产期间发放的薪酬总额;赔偿标准为:按赔偿金总额和服务年限(月计)同比例递减。

八、其他约定:

乙方经培训后,应提交相关毕业或结业证书(原件)及心得报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九、本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为提高乙方的基本素质及职业技能,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参加职业培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学业,并按时返回甲方工作,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培训内容及时间

1、甲方同意乙方赴____学习____专业,学习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实习为期________。

2、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或甲方约定的学校及专业就学。如需要更变,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工资及福利待遇

1、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视情况按原工资办法的____支付。在晋级或工资办法修订时,乙方作为在编人员处理。

2、社会保险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作为在编人员处理。在培训期间,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生活费____元/月。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也计入培训费用。若在培训学习期间,乙方接受甲方交付的调查或安排出差,差旅费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支付。

3、乙方的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累计。

三、服务期

1、甲乙双方确定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为:培训开始起;

2、服务期的结束时间为下列第___种:

(1)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至劳动合同期满时止。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仍应支付违约金: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

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乙方因工作需要及个人发展,申请参加甲方出资的xx外训,根据甲方《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培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必须事先做好工作安排,保证在培训期间,不影响正常工作。

第二条本次培训日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

第三条培训费用(费用包括报名费、学费、资料费、考试费、证书费、住宿费及甲方培训部认定的其他费用)公司承担xx%。

第四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培训纪律,遵守甲方的培训相关规定,保证取得合格的成绩,获得培训相关证书。如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培训结果或目的,乙方要承担全部培训费。

第五条xx乙方培训结束后,应提交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 心得报告,必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将本次外训转化成内训项目,证书原件在约定服务期限满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发给乙方。

第六条xx乙方培训结束后乙方有责任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xx年,服务期限自培训结束后开始计算。如甲方与乙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短于本协议服务期限的,则该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第七条xx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中途解除本协议。服务期满后则可全免培训费用;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辞职或因违纪被甲方辞退应按规定承担甲方培训费用xx%。

第八条xx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协议即终止。

①xx本协议约定服务的期限已满。

②xx乙方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或已丧失部分劳动力、全部劳动力的,或者乙方身故或甲方宣布中止运营。

第九条xx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与奖惩。xx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十条xx本协议作为员工劳动合同附件,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甲方:

乙方:

根据xx电器发展需要,我公司在天津市范围内招聘管理人员及员工。甲乙双方为确保各自权益,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公司秘密,服从公司调遣、指示与安排。

三、培训期间乙方日补助标准主要依据乙方学历(乙方需保证其提供学历的真实性,甲方将对其进行核实)情况而定(高中含中专学历20元/天;大学专科学历25元/天;大学本科30元/天),依据学历情况,您的日工资标准为 元人民币,培训期从报到之日起。培训期间甲方不负责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四、乙方在培训前发生的体检费等费用,公司将依据乙方提供的符合公司相关财务规定的有效票据予以报销(培训期结束后统一报销)。乙方在培训期间的工资依乙方在公司培训期间的出勤情况及日工资标准在培训期结束后统一结算。

五、乙方应爱护公司财物,如有损毁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六、培训期间,如有异议,经协商无效,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培训协议。

七、乙方在培训期间因故须结束培训协议时,应按要求在离开前三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报告之后方可离开公司。

八、体检不合格或培训期未满十天自动放弃者,不发给任何补助。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在双方进行交易的时候就会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前要尽量让双方认可,达成双赢。那么您知道规范的合同应该如何写呢?为此,我花时间整理了员工培训合同协议书范本,相信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锅炉操作工专项培训后服务期约定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根据国家特种设备操作要求,于20_年7月份委派乙方至0000质检局进行锅炉操作工专项培训,培训费用共计20_元。

二、乙方必须认真遵守专项培训的学习安排及课程要求,通过专项考试,并要取得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三、根据乙方所取得的证书及工作能力,甲方给予适当薪资调整,乙方需无条件遵守。

四、乙方须在甲方工作服务期满二年(20_年8月1日至20_年8月1日),劳动合同期限以此约定为准,如果期间不管以任何理由乙方提出辞职,需向甲方赔偿本次专项培训费20_元。

五、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所达成的共识为本协议的附件,协商不成由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122481

甲方:联系方式:地址:乙方:联系方式:地址:风险提示: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合作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培训_______人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其培训______________人员,乙方接受委托负责培训甲方人员。甲方具体承办部门为______________,乙方具体承办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1、负责组织______________人员参加学习,人数不超过_______人,多于_______人将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培训费。

2、支付本期讲课费,教材费,场地费,管理费等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开班前_______天一次性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3、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该培训班的管理事宜。

4、培训期间,甲方负责督促学员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甲方学员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按双方达成的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2、派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授课,其中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不少于_______%.

3、每门课程开课前,乙方为甲方每位学员配备一本教材,无合适的教材配备一本参考书。

4、提供教学场地,即一个标准班的专用教室。

5、乙方负责与授课教师沟通,使其同意向甲方学员提供电子版课件及负责甲方学员的课程问题答疑工作。

6、乙方向甲方学员提供留学生公寓标准间住宿(带卫生间,阳台,电视机,空调,课桌,网线,暖气),保障住宿房间内设施能正常使用,并提供上网和24小时热水服务。以实际入住间数和天数由甲方学员支付住宿费用(标准:_______元间天)

7、负责为甲方学员办理就餐手续,费用由甲方学员自理。

8、负责为甲方学员办理图书馆阅览手续和车辆出入证,协助甲方学员使用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

9、配备一名专职班主任。

10、负责为甲方支付的培训费,住宿费,餐费提供正式发票。

11、乙方按学校有关规定给甲方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四、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停止授课并终止委托,同时向甲方索赔相关损失。

2、乙方无故取消委托不能提供培训,按协议金额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不能按约定安排教师讲课,不提供教材,不提供教室,不提供住宿和就餐条件,甲方有权撤回学员并终止委托,同时向乙方索赔相关损失。

五、争议解决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到______________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六、协议份数本委托培训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章):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培训服务的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培训项目的基本情况

1.培训课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培训对象及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培训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培训地点:由甲方指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培训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在培训前就培训课程内容、时间、参加人员等事项与乙方进行确认。

(2)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培训费用。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确定课程大纲,并于培训日期前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学员讲义样本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无误后交乙方正式制作。乙方负责将制作完毕的教材于培训前送至培训地点,并保证提供的教材无缺页、残页且印刷清晰。乙方按学员人数提供教材。

(2)乙方保证培训讲师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甲方提供培训,培训时数不应少于本合同约定。

第三条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同意对从对方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了用于执行本合同的目的外,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披露上述信息。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均具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费用和支付方式:

1.甲方应支付乙方培训费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永久联系方式:_________

一、序言

甲方是经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共同批准设立的,具有民用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资格的专业航空培训企业(机构)。

乙方由于职业规划及个人意愿,拟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用以解释和规范甲方拟向乙方提供的培训的各项相关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获准参加甲方提供的飞行培训:

1.飞行培训的标准为:甲方以获得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课程大纲为依据,设置培训课程和培训计划,并由乙方提供培训服务。

2.飞行培训的基本内容是:航空专业英语培训;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仪表等级课程;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课程;20(二十)小时高级飞行培训;atpl执照理论考试专项培训。

培训费用的豁免:

1.签订本合同后,如乙方通过了甲方组织的国内航空公司的面试,政治审察,并与后者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乙方将获准获得免费培训的机会(接受学员的航空公司向泛美支付学员学费)以及获得在航空公司从是职业飞行的工作机会(担任飞行员)。

2.在此过程中甲方将给予乙方足够的组织和协助,以便乙方通过航空公司的面试,政治审查以及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

3.所豁免培训费用涵盖具体培训内容所涉费用,以及以下其它费用:教学课本,资料: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所需教学课本及资料。制服:甲方将为乙方提供3(三)套制服,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甲方将为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提供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最高保额为人民币20(二十)万元,保险受益人由乙方确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通过航空公司面试,政治审查,并与航空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将转入相应的航空公司。

乙方在培训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免费食宿。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适飞阶段”:甲方将在乙方开始正式的飞行培训的前30(三十)个小时(小时数有可能应航空公司要求而发生变更)课程完成后,对其是否适合飞行做出判断。如果其被确定为不适合飞行,将取消其培训资格。被取消培训资格飞行学员实际已产生的各项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协助安排乙方转入其它地面工作。

教学辅导: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有价值的教学辅导。如果甲方确信其很困难或不可能完成飞行训练内容,将及时通知乙方。

学员培训进度报告单:甲方将为乙方保留档案,飞行经历记录及各类执照。

培训延误:甲方将不对任何非人为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自然灾害,训练场地或器材的丧失,骚乱,火灾,恶劣气象条件,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战争等)所造成的培训进度延误承担责任。如果由此导致培训计划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每星期休息两天。但是由于恶劣天气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甲方将保留一周上课六天的权利,以保证教学进度。

甲方将提供乙方参加民航总局组织各类考试所需的场地和器材。

乙方学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学员个人行为准则”。

在飞行培训过程中,非因甲方故意,造成乙方死亡,伤残等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刑事和经济赔偿责任。

在飞行培训过程中,非因乙方故意,造成训练器材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刑事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乙方签署合同后如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参加培训,或在培训过程中无甲方接受的正当理由而自行中断培训,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圆整违约金。

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本合同,乙方通过甲方面试,且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i类身体合格证之日起,如甲方在一个日历年内无法向乙方提供相应培训,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合同时,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六、其它说明

本合同生效条件(缺一不可):

1.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

2.乙方通过甲方和航空公司面试;

3.乙方取得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i类身体合格证;

4.乙方通过航空公司政治审查。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乙方向甲方正式报到,接受培训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作方(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方(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合作良好、有序运行,充分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就双方在_________开设体育培训工作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作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体育培训工作室(以下称工作室)。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提供教学、办公场地,教学设备,广告宣传、招生等工作,并负责相关费用。

2、由_________出任工作室董事长,负责本工作室的全面管理工作;由_________出任工作室校长兼总教练,负责本工作室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学员档案包括整理、保存、运用学员的信息资料,负责招聘教学师资及员工,组织教学培训等。

3、乙方招聘的教学师资及员工与工作室签订合作协议,教师工酬根据教师级别不同按每课时_________元的不同标准由工作室支付,教师工酬以日结方式进行结算。

4、本工作室设立单独的财务账簿及账户,独立核算,每月核算一次,实行专款专用。

5、本工作室设立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本工作室的会计由甲方会计兼任,会计的工资报酬由甲方承担。出纳由乙方选任,工资报酬(_________元/月)由工作室支付。

6、本工作室根据市场情况拟设置培训班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授课时间及方式地点

具体上课时间以课程表安排为准,_________分钟为一个课时。授课地点为甲方提供的教学场地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教学、办公场地。在开办初期,甲方提供位于_________不少于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一间作教室使用,及约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一间作办公室,甲方提供的场地应以满足教学需求为前提,如学员过多,现有场地不能满足教学需求时,甲方应无条件增加场地投入,甲方保证在本协议合作期内,其对所提供场地拥有的房屋使用权无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保证乙方依本协议使用该场地不会受到第三人的干涉,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负责提供教学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音响、灯光、空调(按每_________平方米配一台5P的空调的标准配备)等设备(视情况如需增加其它设备均由甲方提供),并承担本协议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培训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市订立。

根据公司()发(司)字第()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培训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派乙方赴________进行国外培训,培训期计________天。w

第二条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乙方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将培训中所学之操作技术、工程技术、管理技术及文件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第三条公司根据支付培训费数额,要求乙方必须在公司服务伍年,作为签订本培训合同之条件。

第四条乙方若在服务年限内自动离职或辞职需向公司退还一切培训费用,包括由公司支付的培训交通费、住宿费、餐食费及其他培训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即某方违约,应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陈述和保证

6.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培训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合同附件

9.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9.1.2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双方同意的______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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