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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套取补贴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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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套取补贴违法吗

伙同第三方机构套取培训费不合法。用人单位收培训费是不合法的行为,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行为人虚构事实取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构成贪污罪。

职业培训套取补贴合法吗

套取国家补贴能构成犯罪,具体规定包括:1、取的国家补贴行为已构成罪;2、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套取国家资金的处理是什么: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是靠谱的。在转岗培训期间实际发放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在包吃住的情况下,这个培训期的补贴已经不算太低了。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不合法。法律上并没有先培训后试用的规定,但企业有权自主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对新入职员工组织统一的培训,因此员工入职后单位搞培训不违法。但问题是培训期并非法律概念,新员工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入职后就进入试用期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试用期工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发放试用期的工资,而不是所谓培训期的生活补贴。如果用人单位以培训期为由低于法律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或补贴的,则属于克扣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职业培训套取补贴

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攻略,如果你考取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去申领国家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初级1000,中级1500,高级2000元,具体怎么申领,去哪里申领呢?

黑龙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政策:1、培训要求开班申请;2、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提交开班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3、申请、课程安排、培训期限等情况,以班次为单位,采取查看资料、观看教学影音记录、现场询问、核对身份等方式进行;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检查情况录入实名制系统,结业审核,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3个工作日前,通过实名制系统提交结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过程检查、考勤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法律依据《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补贴的规划组织、核定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考核鉴定,对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的确认和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布培训补贴政策、培训机构名单及补贴标准等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评估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应按有关规定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按不同的培训方式分类建立培训基础台账,作为日常检查、效果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培训基础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培训基础台账应包括开班申请、学员名册、过程检查、结业审核、补贴申请等材料。

培训费补贴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以上工作日,按照开班报告程序,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申请表》,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鉴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技能鉴定前5个以上工作日,应当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申请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鉴定费补贴申请。企业申请培训津贴企业应于职工参加培训开班后一个月内,持《企业培训津贴申请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个人申请培训津贴企业职工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由个人提交《个人培训津贴申请表》。个人申请生活费补贴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由个人提交《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开班和补贴如何申请: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使用社会保障卡到培训机构报名登记。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应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其中,市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高职院校直接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补贴申报与开班申报程序相同。培训机构开班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的,应出具职工花名册;(二)学生参加培训的,应出具学生证;(三)个人晋升职业等级的,应出具相应证明。要确认自己是否属于可享受培训补贴人群,可享受培训补贴人员分4大类:企业中青年职工,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及农村适龄劳动力。企业技能岗位的中、青年职工——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重点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职业院校学生——围绕社会需求,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强化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全面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突出中、高级职业能力培养。失业人员——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新生劳动力,重点开展定向和订单培训,促进尽快就业;就业转失业的人员,重点开展适应职业转换需要的新技术、新技能培训。农村适龄劳动力——围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重点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就地就业和向非农产业、城镇有序转移。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十二)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职业培训补贴套取

培训费补贴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以上工作日,按照开班报告程序,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申请表》,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鉴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技能鉴定前5个以上工作日,应当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申请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鉴定费补贴申请。企业申请培训津贴企业应于职工参加培训开班后一个月内,持《企业培训津贴申请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个人申请培训津贴企业职工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由个人提交《个人培训津贴申请表》。个人申请生活费补贴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由个人提交《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开班和补贴如何申请: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使用社会保障卡到培训机构报名登记。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应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其中,市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高职院校直接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补贴申报与开班申报程序相同。培训机构开班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的,应出具职工花名册;(二)学生参加培训的,应出具学生证;(三)个人晋升职业等级的,应出具相应证明。要确认自己是否属于可享受培训补贴人群,可享受培训补贴人员分4大类:企业中青年职工,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及农村适龄劳动力。企业技能岗位的中、青年职工——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重点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职业院校学生——围绕社会需求,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强化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全面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突出中、高级职业能力培养。失业人员——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新生劳动力,重点开展定向和订单培训,促进尽快就业;就业转失业的人员,重点开展适应职业转换需要的新技术、新技能培训。农村适龄劳动力——围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重点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就地就业和向非农产业、城镇有序转移。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十二)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做好2022年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保障,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保障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有结余的地区,2022年可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有关专账资金使用范围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已无结余的地区,职业培训补贴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必须严格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套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使用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相关职业培训补贴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统筹使用各地要坚持就业导向,牢固树立职业技能培训为就业服务的理念,根据年度培训工作任务和本地区资金保障能力,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质效。设区市可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专账资金调剂使用,以统筹推进当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安排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严格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相关要求,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持续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名制管理。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简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惠民惠企政策落实落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套取职业培训补贴

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做好2022年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保障,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保障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有结余的地区,2022年可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有关专账资金使用范围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已无结余的地区,职业培训补贴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必须严格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套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使用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相关职业培训补贴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统筹使用各地要坚持就业导向,牢固树立职业技能培训为就业服务的理念,根据年度培训工作任务和本地区资金保障能力,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质效。设区市可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专账资金调剂使用,以统筹推进当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安排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严格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相关要求,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持续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名制管理。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简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惠民惠企政策落实落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以工代训,指企业利用自有场所、生产设备,让职工边工作边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即对用人单位吸纳城乡困难人员就业,在劳动岗位上以实际操作的方式接受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明确了以工代训三项政策:加大对新吸纳劳动者企业的支持,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支持,并明确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企业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要求企业于2020年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四类重点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施程序如下:1、生产经营主体统计本单位符合开展“以工代训”的人员后,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以工代训”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培训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职岗位、带班领导或师傅姓名等)。

2、所在地人社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3、经审核同意的,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培训对象开展“以工代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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