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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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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时限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注册流程】‍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办者;

(2)培养目标;

(3)办学规模

(4)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5)办学条件

(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筹措

(8)使用管理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建培训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料涵盖以下内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筹建基本情况;

(2)投资数额;

(3)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包括: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聘任教师和职员的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以上办学条件者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三)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办结时限

1.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

2.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

(五)纳税比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缴纳;

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9.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注册具体步骤】

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5.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写明时间、地点;

(2)与会人员名单;

(3)会议决议内容:

①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

②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

③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1)课程设置

(2)学习期限

(3)课时

(4)时间安排

(5)教学目的

(6)适宜人群范围

(7)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

2.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3.未经市教委批准,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提交资料后办理程序:

1.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发放《XX市XX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2.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

3.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批准成立的学校应做到:

1.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职责:

1.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

2.通知符合条件的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

3.提醒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有以下权利:

1.鼓励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

2.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

3.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凭《许可证》完成以下程序:

1.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

2.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

3.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4.到银行开设帐号、

5.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6.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收回办学许可证。

提醒:以上内容因地区差异会略有不同,请根据本地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的相应规定办理,此文仅供参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标准及要求 (一)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具有办学资格,具备办学基本条件。 1.办学资格 ① 单位申请办学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企业办学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一定规模。 ② 个人办学举办者必须是有舞钢市常住户口,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③ 举办者必须具有与所办教育项目、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优势和特长。 ④ 联合办学的应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出资协议书。阐明联合形式、出资方式及金额、各自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及程序,并根据出资比例经双方认可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2.办学基本条件 ① 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要求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有5年以上的学校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育工作者;一般应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学校校长必须是专职的。 ②办学地点和条件 办学地点:必须在舞钢市辖区内且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件;租赁校舍的必须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四年。 校舍面积:有集中稳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校舍。校舍证明材料中,必须注明教室、办公用房间数和面积。 教学设备: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职业、艺术类学校必须具备保证一个教学班同时使用的教学设备。电脑类教育机构必须拥有与教学内容相匹配的计算机30台以上,外语类学校应有语音教室。 ③ 教职工配备 教师的配备要与所开设的课程相适应,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20。聘任教师要签订聘任协议。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并与学校主要领导实行亲属回避制。其他事项可依据《教师法》要求执行。 学校董(理)事会所聘的管理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并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④ 注册资金 社会组织办学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公民个人办学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注册资金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位申请办学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资金来源的说明。个人办学的也要说明资金来源。 ⑤ 其它条件 凡申办专业性较强的卫生、体育、文艺、饮食、金融、法律等的教育机构,须经区级以上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向区教育局申请办学。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劳动部门审批,我局不予受理。 (二)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及其它材料 1.办学申请书 应说明申办理由、学校名称、开办专业、校址、举办者名称(姓名)和地址(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请书应由举办者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签署。 2.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 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所办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作出分析论证,以保证生源稳定。 3.民办学校申请表 包括举办者、联合办学协议、申办报告、教育教学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真实性保证等。 4.办学章程 包括: 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5.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申请办学的,应出具单位法人证件及法人代码证。 公民个人办学的由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同意办学的鉴定。(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材料),填写举办者(个人)登记表并附无刑事犯罪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 6.学校负责人登记表及相关文件 要求填写学校负责人登记表并附无刑事犯罪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书及教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 7、教师花名册及相关文件 要求填写教师花名册,并附每位教师的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聘任协议。聘任协议要有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任教课程或职务。教师的权利、义务、责任。 8.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要求有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及会计证原件、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 9.验资报告书 提供由审批机关指定的验资部门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一式三份。 10.办学场地租房协议及公证报告 提供由审批机关指定的公证处出具的教学场地租赁合同公证书。自有校舍的必须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件。校舍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使用校舍要有具备消防安全合格证。 11. 首届理事会或董事会名单及登记表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12. 学校组织机构图 学校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能,画出组织机构图。 13.学校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提供与组织机构相适应的各部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三)办理时限 当材料齐全后受理申报,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个人办培训班有资质要求,具体为: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少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立国之本,民族兴旺的标记。发展教育事业的意义是重大的,它不仅仅是对国家全体国民个人素质的保证,而且也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二十一世纪人才是最重要的,而人才的出现是与教育事业密不可分的,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也是保证国家人才所需的条件。那么如果您也想为国家出一份力申办一个教育机构的话需要什么流程呢?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即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三、结办时限

1、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

2、申请正式的结办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时限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你想开办的英语、数学培训请向教育行政部门咨询。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是:在城区(不含夷陵区)开办的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县市(夷陵区)开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向所在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程序和要求如下:\x0d\x0a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x0d\x0a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x0d\x0a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x0d\x0a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x0d\x0a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x0d\x0a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x0d\x0a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x0d\x0a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x0d\x0a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x0d\x0a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x0d\x0a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x0d\x0a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x0d\x0a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x0d\x0a\x0d\x0a申请材料:\x0d\x0a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x0d\x0a (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x0d\x0a (二)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x0d\x0a(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x0d\x0a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x0d\x0a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x0d\x0a (一) 筹设批准书;\x0d\x0a(二) 筹设情况报告; \x0d\x0a (三)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x0d\x0a (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x0d\x0a(五)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x0d\x0a\x0d\x0a办理期限:\x0d\x0a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x0d\x0a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x0d\x0a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x0d\x0a注意事项:\x0d\x0a举办者提交的全部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并按以下顺序将申办材料装订成册:\x0d\x0a1、申办报告\x0d\x0a2、申办者基本情况\x0d\x0a3、学校董事会人员构成及资格文件\x0d\x0a4、行政管理人员构成及身份文件\x0d\x0a5、教师构成及身份文件\x0d\x0a6、办学章程\x0d\x0a7、验资报告\x0d\x0a8、办学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x0d\x0a9、各项规章制度\x0d\x0a10、教学计划

你这个是社会力量办学,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管,有个职业建设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管辖范围:省直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申报条件: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申报材料: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1、申请筹设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申请正式设立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3、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设立中的(3)(4)项内容。办理程序:1、具备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筹设;2、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设立,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4、审批机关对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登记机关登记;6、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正式设立时应提交的材料。

深圳培训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①申办者应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②开办经费:来源稳定,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20万,其中不包括风险资金,具体数额以当地规定为主;

③自由办学场所:能够满足教学需求,相对稳定,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不得使用民用房(个别地区商住两用房也不符合要求),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

需要注意的是,申办前一定要咨询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比如,深圳对办学场所的面积规定是不少于400平:

④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⑤校长有年龄限制(具体年龄以当地法规为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

⑥有不得少于3名的专职教师,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具有资质的财务人员

标准及要求 (一)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具有办学资格,具备办学基本条件。 1.办学资格 ① 单位申请办学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企业办学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一定规模。 ② 个人办学举办者必须是有舞钢市常住户口,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③ 举办者必须具有与所办教育项目、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优势和特长。 ④ 联合办学的应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出资协议书。阐明联合形式、出资方式及金额、各自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及程序,并根据出资比例经双方认可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2.办学基本条件 ① 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要求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有5年以上的学校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育工作者;一般应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学校校长必须是专职的。 ②办学地点和条件 办学地点:必须在舞钢市辖区内且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件;租赁校舍的必须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四年。 校舍面积:有集中稳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校舍。校舍证明材料中,必须注明教室、办公用房间数和面积。 教学设备: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职业、艺术类学校必须具备保证一个教学班同时使用的教学设备。电脑类教育机构必须拥有与教学内容相匹配的计算机30台以上,外语类学校应有语音教室。 ③ 教职工配备 教师的配备要与所开设的课程相适应,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20。聘任教师要签订聘任协议。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并与学校主要领导实行亲属回避制。其他事项可依据《教师法》要求执行。 学校董(理)事会所聘的管理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并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④ 注册资金 社会组织办学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公民个人办学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注册资金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位申请办学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资金来源的说明。个人办学的也要说明资金来源。 ⑤ 其它条件 凡申办专业性较强的卫生、体育、文艺、饮食、金融、法律等的教育机构,须经区级以上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向区教育局申请办学。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劳动部门审批,我局不予受理。 (二)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及其它材料 1.办学申请书 应说明申办理由、学校名称、开办专业、校址、举办者名称(姓名)和地址(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请书应由举办者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签署。 2.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 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所办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作出分析论证,以保证生源稳定。 3.民办学校申请表 包括举办者、联合办学协议、申办报告、教育教学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真实性保证等。 4.办学章程 包括: 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5.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申请办学的,应出具单位法人证件及法人代码证。 公民个人办学的由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同意办学的鉴定。(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材料),填写举办者(个人)登记表并附无刑事犯罪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 6.学校负责人登记表及相关文件 要求填写学校负责人登记表并附无刑事犯罪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书及教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 7、教师花名册及相关文件 要求填写教师花名册,并附每位教师的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聘任协议。聘任协议要有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任教课程或职务。教师的权利、义务、责任。 8.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要求有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及会计证原件、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 9.验资报告书 提供由审批机关指定的验资部门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一式三份。 10.办学场地租房协议及公证报告 提供由审批机关指定的公证处出具的教学场地租赁合同公证书。自有校舍的必须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件。校舍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使用校舍要有具备消防安全合格证。 11. 首届理事会或董事会名单及登记表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12. 学校组织机构图 学校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能,画出组织机构图。 13.学校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提供与组织机构相适应的各部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三)办理时限 当材料齐全后受理申报,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限

办一家民办培训机构流程手续:

(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办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同意受理的下发《民办培训机构筹设通知书》,筹设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下发补正通知。

(二)评审。筹设期满,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九条提交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报告及申办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评审意见,以文件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举办者填写相应表格,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存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作为机构存续期间信用资金;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全部手续齐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

注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统一规范格式,如:“郑州市+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或“郑州市+字号+行业(职业)分类+职业培训学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举办者应向登记机关提出核名申请,并取得《校名核准通知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印鉴制作、收费许可、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在批准地址开展许可范围的办学活动。

民办培训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办学许可证应根据办学种类到教育局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七)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九)具有与所设置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自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宾馆、饭店、歌舞厅、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所。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一)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二)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四)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七)各项管理制度。(八)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扩展资料: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1、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办理税务登记。 4、支付注册资金。 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区 (县)工农 (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查。 (1)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办培训机构需要些什么手续?来看看锋格练字老师的整理:

1.办学许可证民办类培训机构

都需要进行企业办理此证。投资者要携带相关问题,到当地的教育局领取表格,并按要求填写调查主要内容,审批企业能够通过,即可颁发此证。

2.营业执照

只要是以实体店的形式做生意,那么就要申请营业执照。投资者需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合法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局办理此证。

3.消防批准

投资者要到当地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确保门店的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投资者提供的艺术培训班也提供餐食,必须申请健康许可证和健康证明。

4.税务登记证

投资者在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后,刻制公章,到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国家税务登记证书,领取增值发票。

另:书法艺术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办学许可证,取决于当地政策。目前,对于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没有统一的文件规定。有不同的地区制定相应的政策,每个地区的政策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不同。现在对书法艺术类的培训班要求,都是需要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有些地区还需要到文化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扩展资料: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开一个培训机构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

1、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办理税务登记。

4、支付注册资金。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开办一个技能培训班的具体流程:

1、网上录入信息。

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点击进入:)录入信息并提交。

2、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3、公示。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要开办一个培训班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好,很多投资者都把投资方向指向了教育。教育机构创办也不是说单独开一家机构就可以解决的事情,机构也是一直靠口碑招生。那么办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手续?在这里做了如下整理: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的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办学资质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培训机构的性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按照性质不同,办学资质区别如下:(各地区具体要求不同,仅以北京为例)

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

其中,《促进法》中对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定义如下:

由于培训机构一般都是营利性机构,因此这里会着重讲营利性机构的证件办理。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到当地教育局进行前置审批,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当地教育局申办《办学许可证》,大部分地区还需要办理《办学消防合格证》。

办一家民办培训机构流程手续:

(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办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同意受理的下发《民办培训机构筹设通知书》,筹设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下发补正通知。

(二)评审。筹设期满,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九条提交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报告及申办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评审意见,以文件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举办者填写相应表格,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存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作为机构存续期间信用资金;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全部手续齐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

注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统一规范格式,如:“郑州市+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或“郑州市+字号+行业(职业)分类+职业培训学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举办者应向登记机关提出核名申请,并取得《校名核准通知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印鉴制作、收费许可、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在批准地址开展许可范围的办学活动。

办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如下:1、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3、办理税务登记。4、支付注册资金。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四)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 (六)章程草案; (七)领取(或下载)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 (八)从业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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