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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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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超标准收费;”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责任。”

培训机构办假证可以报警。根据查询相关显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职业培训违反广告法规定

随着教育培训广告铺天盖地袭来的同时,广告内容违法成为一个日渐严重的问题。 近日,在线英语教育机构tutorabc因为打出了“全球外教全在这里”“只要21天牢记3000单词”的广告语,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张10万元的罚单。同时收到罚单的还有央视“315晚会”曾曝光的嗨学网,也被罚款10万元。 《广告法》针对虚假广告的内容和处罚做了具体规定,同时针对教育、培训广告又做了专门规定。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发现,今年1-10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了119起针对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其中因广告违法被处罚的44起,在全部处罚事由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因连续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 尤其是今年5月以来,疫情渐趋稳定,教育机构开始恢复招生,广告违法案件数量和占比都大幅提升,占同期全部案件的73%。 这44起案件中,线下教育机构27起,线上教育机构17起。 按照业务领域,K12课外辅导17起,早教及素质教育7起,大学生考试及成人职业培训20起。正处在“风口”的K12课外培训机构广告违法占全部违法案件相当比重。 按照广告类别,招生广告占绝大多数,为37起,加盟广告4起,其他(推广工具类APP等)3起。 按照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的3起,10-20万元的8起,5-10万元的5起,1-5万元的8起,1万元以下的20起。最高罚款金额为30万元,最低罚款金额为100元。由此可见,即使是同一个城市的执法部门,罚款金额差异性也较大,但总体上罚款金额较低。《广告法》第24条规定了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上述tutorabc的违法广告语,就被认为违反了此禁令。现实中,不只是“只要21天牢记3000单词”这种提到具体目标的内容被认为属于“保证性承诺”,相对模糊的提法同样违规。 比如,上海一家学科辅导培训机构的海报宣称“保证提分”,被罚款2万元;K12在线教育机构优思一对一的网站打出了“真正高效提分”,被罚款4千元。 对于中小学生来说,“提分”是最诱人的广告,对于成人职业培训来说,最诱人的莫过于“涨薪”。 一家在线IT培训机构ExcelHome云课堂在其官方公号的广告软文中,以叙事方式讲述某公司职员月薪5千元,主管月薪2万元,而能力差别体现在Excel软件使用的水平上。 行政处罚决定书写道:此文不仅明示了这种教育培训的保证性承诺,而且通过后续“学员反馈”内容强化广告受众的此种认知。 以腾讯视频APP上发布的在线教育广告为例,其中不少广告内容与被处罚的案例内容“极为相似”。 比如,作业帮直播课一个“语文阅读写作提分班”的广告中,打出了“20课时掌握90%必考重难点”的广告语。 少年得到的一个“泉灵的写作能力提升课”的广告中称,这是“重点学校也在学的写作技巧课”,前央视著名主持人张泉灵亲自在广告中出镜,说道:“让您的孩子上一节我的语文课,就算是刚上小学的孩子,也能当场口述一篇500字的作文”。 “在线教育广告几乎占据了各大网站,不断地向家长贩卖焦虑的同时,又若隐若现地暗示在线教育的神奇效果,目的就是吸引生源。”上述业内人士说。 但现实中真的只是由于执法力量不足导致违法行为不能被全部查处?是否也与《广告法》中规定的“保证性承诺”难以认定有关? 这就导致了广告执法的“灵活性”,即如果广告没有被认为足够误导受众,亦不会被认为属于违法内容。“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也是教育违法广告的重灾区。 K12在线教育机构梯方在线2019年初曾在官网打出广告,介绍了几位“在这里都取得了成绩突破”的学员情况,包括姓名、学校和中考成绩。行政处罚决定书写道:在上述广告宣传中,均以就读学生(即受益者)的身份形象,对其课程、教学质量等做推荐、证明。最终罚款6千元。 EF英孚教育也曾在其青少儿英语微信服务号上开设“明星学员”栏目,发布了4篇广告,以4名未成年学员的名义做广告推荐。这被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英孚教育于今年年初撤下了这些广告。 加盟是传统线下教育机构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教育机构需要发布加盟广告寻找潜在投资者。《广告法》第25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但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昂立国际教育在招商广告中宣传:“0经验投资,1站式服务,不管您有没有教育行业背景,都可以轻松运作学校”,上述广告被认定为对于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未进行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除了专门针对教育、培训广告的内容要求,《广告法》还规定了虚假广告如何认定。现实中,教育广告容易触犯《广告法》中“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一款名为优志愿的高考报志愿APP在广告中称,平台已有689所大学入驻。2019年9-10月,执法人员随机走访了提供入驻申请表的上海、济南、福州、昆明、长春等地部分高校,走访高校均表示未入驻过优志愿平台,也未授权该平台发布高校信息。 除了《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做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现实中,也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教育机构进行处罚的案例。 2018年10月,有用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举报在线教育平台尚德机构虚假宣传,举报内容包括“在招生宣传过程中以跟云南大学,云南 财经 大学,和云南师范大学有合作等虚假宣传”,“称尚德机构是国家教育部门指定的助学机构,不在尚德机构报名就会增加期中期末考试!” 2019年3月,执法部门认定尚德机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的规定,罚款50万元。 “现实中,执法部门更多适用的是《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调整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纠纷维权,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力度更大,震慑力更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更多内容请下载21 财经 APP

上海文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文峰美容美发”招生培训广告,宣传“高薪就业保障”“零基础入学,包学会,包就业”“包全国就业上岗”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元。2 上海尼普顿职业培训学校、上海励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广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上海尼普顿职业培训学校、上海励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中发布了含有“稳拿居住证120积分”“免试入学无需到校”和“无基础 上班族均可报名”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均由上海广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经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上海尼普顿职业培训学校、上海励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分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元和元;对广告代理公司上海广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没款共计元。3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推广名称为《少年三国志:零》的游戏,通过某代理商在浏览器平台投放该游戏广告,为了取得较高的点击率,发布了含“SSR 天天登录免费拿、视频中可直接抽到五星关羽、五星张飞,送顶级武将”等虚假夸大内容。经查,消费者在游戏中需要通过充值消费才能获得上述福利,而非简单登陆获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40000元。4 上海沃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题为“你需要了解的隆胸技术帖”的医疗整形广告,宣传“现在很流行的一句话就是‘门门功课A,不如胸前一对C,说不定你的另一半正偷偷嫌弃你呢!’是不是看着就蠢蠢欲动?”等内容,同时出现了“沃美医疗美容丰胸品质案例”及隆胸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经查,当事人从开业至案发,因资质原因从未做过隆胸手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0元。5 上海春吉经贸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了“微分销——屌丝妹也有春天”的广告推文,宣传“压货?风险?掏钱?NO!”“月入过万 零风险、高收益”“真正0风险,高回报!”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的招商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6 上海沐良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社区道闸发布了“种植体+牙冠套餐,一口价4999元”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并在网络平台发布了《仅售168元,价值950元【儿童进口窝沟封闭】单颗预防蛀牙套餐!》的广告,宣传“降低90%蛀牙概率”“九院博硕专家领衔十年诊疗医师团队”“连续9年大众点评&美团上海齿科人气领先”“单店日就诊量居上海民营齿科前列”等内容。经查,上述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且无事实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等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以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54000元。7 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代理的“爱钱进”项目投融资广告含有“新手预期年化率10%”等投资回报预期内容,该广告内容在电视节目开播前的15秒贴片广告中播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含有投资回报预期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8 上海信富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售楼处发布了含有“沪崇线/S7沪崇高速(规划中)、沪崇启铁路(规划中)”的区位图及“全龄段优质教育”等内容的灯箱广告。经查,上述内容均无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作误导宣传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9 上海淼林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俄罗斯全麦大列巴面包”,并发布了含有宣称该产品“低脂无糖无添加”等内容的广告。经查,该产品实际含糖量超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对于“无或不含糖”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0元。10 上海潇客餐饮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题为《2021魔都宿醉潜规则》等推文,宣传“谁说喝了酒不能飙车???? 那是因为你不知道[嚣客 ZONE] 它是全国首家‘醉驾俱乐部’更是一家超级娱乐社交综合体。在嚣客,你需要通过酒精探测仪检测指数达到‘醉酒标准’才可以体验极限狂飙的刺激”等内容,把体验“醉驾”作为宣传噱头,吸引消费者到店消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小贴士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商品和服务时要理性判断,特别是对与自身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利益等密切相关的医疗、食品、药品、化妆品、房地产、教育培训、投资理财等广告宣传要科学对待,以免落入营销“陷阱”。如有疑问,可拨打12345或12315咨询或者举报。

法律分析:违反广告法要受到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根据不同的情形处以不同的处罚。广告应该做到真实合理,起到引导建议顾客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职业培训规定案例

林某于2022年3月取 会计从业资格证证书。自2005年8月1日林某在甲企业所在地 A 县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022年8月林某被调至本县乙企业继续从事会计工作。2022年,林某参加继续教育,接受面试的时间为20小时。2022年3月,林某因违反 中华人民 和国会计法 规定被撤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追究刑事责任。某国有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李军参加了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职业道德培训班后,认识到会计诚信教育事关重大,随即组织了本集团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培训结束时进行了考试,试题中有一案例,要求学员进行分析,案例如下:晓东电子公司会计赵丽因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赵丽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赵丽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公司认为赵丽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法律依据:《会计法》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为你进行的培训必须是专业性的技术培训,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等相关的培训,否则,该类培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认可的培训,不能适用培训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情况,那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除此之外,无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多优厚的待遇,都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其次,对于该类培训,必须是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通常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一般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进行的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如用人单位因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引进新型机器,更新生产线,安排员工进行半脱产式生产培训,学习使用机器以保障新型生产线的正常运作等,这种培训只能属于用人单位的常规生产培训,不属于法定的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都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费用派劳动者进行定向专业培训。服务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限制性规定,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培训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培训前签订了培训协议;2、培训协议中,依法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包括:劳动者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培训结束后,不进入或中断履行服务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或其他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不包括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被解除。1、只有劳动者不按培训协议约定,在专项培训结束后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培训协议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专项培训费用,除此以外,只能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用人单位必须要有其为劳动者参加培训出资的货币支付凭证;一般来说,这个凭证应当是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或学校)出具的,而不是本单位自己开具的。

教育部指出,广大教师要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切实增强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不断涵养高尚师德,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

教师们确实应该引以为戒,毕竟现在有很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事件发生,为了保障孩子们的学习环境,教师应该以身作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

答-您就要看您所说的学校有没有资质,没有就是违规的。

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的机构,非法办学的,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办学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教学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如果是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还需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资格证)。没有齐备的证照,即可认定为非法办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困惑

戴某是一家商务公司的职员,2011年1月,他到一所县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学习,由于戴某工作比较忙,两个月的学习他几乎每周只能来一次,有时候一次也来不了,因此戴某对培训的内容并不熟悉。在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戴某找到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评员林某,请林某通融一下,找人代考。在林某的帮助下,戴某顺利地通过了鉴定,并领取了职业资格证书。后来有人将此事向省劳动保障厅举报,省劳动保障厅会如何处理呢,违反职业技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答疑

违反国家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主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职业培训实体不按规定与学院签订培训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职业培训实体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3.职业培训实体违反培训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学员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培训实体,或者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滥发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擅自编制试题或违反考场规则的;不受理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或不依规定回避的;伪造或滥发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收取或使用鉴定费的,以及其他违反职业技能法规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给予处分、吊销鉴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罚款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69条的规定:“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该县职业技能鉴定站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依法对申请鉴定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的评定,不应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该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违反国家规定,允许鉴定申请人找人代考,并违法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应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收回戴某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取消林某职业技能考评员的资格;责令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为期半年的停鉴整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培训机构违反广告法

一、教育培训招生,离不开广告 时下正值一年一度的招生旺季,不管是对K12的学校、课外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还是对成人的学历教育机构来说,都是招生高峰期。 招生,其实也是一种推销。推销学校、推销课程、推销学习的好处和培训的效果。它本质上就是营销推广。 营销推广,就离不开广告宣传。 二、教育培训广告,需要特别注意这5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需要特别注意以下这5点——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三、如果违反了,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广告违反了第九条: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广告违反了第二十四条: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四、活生生的新闻案例 1、某培训机构使用“规模最大、档次最高、专业性最强、课程最优”等 绝对化广告用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罚款10万元。 2、某教育公司在广告中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632元。 3、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宣传“高薪就业保障”“零基础入学,包学会,包就业”“包全国就业上岗”等内容,构成了发布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的行为,被处罚款万元。 更多案例: 《整治“标题党”!多家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违法广告被罚》 《制造焦虑、虚构原价、违规推荐,5家校外培训广告涉违法被查》 这些违规宣传广告给学历提升埋下“陷阱” 《教育部等五部门部署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五、怎么判断广告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咨询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然,是在你的广告还没有发布出来之前。 3、聘请或咨询专业的律师 特别是专攻教育行业的律师,他们从法律的角度,帮你降低、避免法律风险。 4、咨询有经验的教育营销公司 比如,杰招教育营销可以帮你用AI技术,查询、替换、删除相关的广告违禁词。 5、咨询百度、腾讯、字节跳动等广告部门 有什么违规词、敏感词,他们会根据规定和经验,帮你把关,修改。 6、查看相关的新闻 比如,从上文提到的,以及网络搜索最新的新闻案例里面,吸取经验教训。 六、守法经营,才能基业长青 总之,不管是幼儿园,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还是学历提升公司、职业培训学校,在招生宣传的广告中,尤其是招生简章、公众号推文里面,一定要注意遵守教育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后果。 守法经营,你的教育事业才能稳固发展,基业长青。更多相关内容,可以查看公众号杰招教育营销。

进行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分析: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l(一)非法经营广告 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4.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对于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取购物款,非法牟利。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违禁广告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即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发布违禁广告的行为,《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布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的广告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营业证照所明确规定的营业范围而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弄虚作假的,贬低同类产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按照申请者的营业能力规定了营业范围。每个广告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按被规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两倍以下罚款。"(五)发布有产品获奖内容,但不标明产品获奖级别、时间、颁奖部门的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所指的获奖产品包括两类。一类是指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授予各类奖的产品和获得国际组织授奖的产品。另一类是指获得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国优、部优、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第三款规定:“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六)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 广告证明,是指表明广告客户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文件、证件。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当依法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和交验上述两类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广告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相应证明,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七)广告主伪造、涂改、盗用或擅自复制广告证明 伪造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假造。制作广告证明文件;涂改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对广告证明文件证明的内容进行改制,变换其内容,以适合其需要;盗用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广告证明窃为己有,非法使用;擅自复制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非法复制法律规定不能自行复制的广告证明。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主提供虚伪证明文件,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 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是指《广告法》没有授权的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广告主出具无效的、虚假的证明。 对于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凡因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而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垄断行为的表现 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是指广告活动的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对广告市场运行过程或这一过程的某些方面的排它性控制,即对其他的合法广告经营活动进行排斥、控制。其具体行为表现如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广告经营者签定限制竞争的协议。它包括:签订分割广告市场的协议,规定各自不进入对方占领的市场或进入后互不竞争;一致同意共同对付外来竞争或规定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条件等。 (2)在市场上占优势的企业,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独占地位。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某一类广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广告经营者作交易;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搞歧视性价格,对不同的广告经营者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2.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欺性的、有害的竞争方法与同类企业进行竞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如下: (1)编造、散布有损于竞争对手的不真实的消息。 (2)采用贿赂或变相贿赂等非法手段招揽广告。 (3)违反国家广告收费标准规定,采用改变广告代理收费标准的手段,争抢客户。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对在广告活动中进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止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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