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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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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网址:。个人登录1.登录网址: 。2.用户类型:个人。3.账号获取方式:访问系统网址,在系统内自行注册。单位登录1.登录网址:。2.用户类型:培训机构、企业、院校、行业协会等可开设培训的单位用户。3.账号获取方式: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方式,联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区、市)人社部门,提出“登录系统申请开班”的请求。经人社部门确认后,向单位用户分配系统登录账号及权限。4.登录方式:1)系统登录(推荐)直接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地市或区县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2)安徽省政务统一认证登录 (需要有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如在系统中机构基本信息管理模块下填写过统一信用代码,并且拥有省政务账号,就可在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首页,选择统一认证登录入口,使用省政务账号登录后进入本系统。

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从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注册。根据相关信息查询,注册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方式,联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区、市)人社部门,提出登录系统申请开班的请求。经人社部门确认后,向单位用户分配系统登录账号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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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注册登录

1、凭卡登录

打开中华会计网校()网站后,点击导航栏“会计继续教育”按钮进入;选择您所在的地区进入,如果列表中没有显示您所在的地区名称,从列表下方输入继续教育卡号、密码后直接登录到所在的继续教育地区;如果您所在的地区需要用学员代码登录(我还没有学员代码),直输入您的学员代码,然后根据当地财政局要求交费后,开通课程;

2、补充信息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会计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从事会计类工作但没有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如以前有会计上岗证的人员

第二步:网上学习

1、开通课堂

选择课程:点击课程列表下面的“讲座”按钮进入。注意:课程分企业会计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员根据自己的单位性质选择对应的课程进行学习;

2、网上学习

听课效果:根据自身的网络环境选择窄带视频、宽带视频、宽屏视频、音频等不同的听课效果进入听课,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点播课件学习;

选择本次需要学习的章节进入听课,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

3、学满课时

点击“学习时间查看”,学完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步:网上考试

学完规定学时后,需要参加考试的地区,点击“进入考试”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第四步:审核通过

网上考试合格后,到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您所在的地区无需参加考试,请在学满规定学时后,直接到会计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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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资格考试属于全国统一鉴定考试,一般每年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报名官方网站一般是各地职业资格工作网或者是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 安徽秘书资格考试报名官方网站: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 点击图片即可进入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

『壹』 求助:有没有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很急,在线等。谢谢大家 有。 人力资源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体报考条件 报考等级 人力资源管理员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报名条件 1、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3、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4、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6、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取得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历,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5、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6、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贰』 请问,在安徽省有哪几个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谢谢!是关于电力部门的,我在发电厂工作 安徽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电话: 3605472 地址: 芜湖路415号 自己打电话问一问吧 安徽省电力版行业职权业技能鉴定中心 51003024 安徽省第三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安徽省电力试验研究所 安徽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51003025 安徽省第一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合肥电力学校 安徽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51003026 安徽省第二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淮北电力技工学校 安徽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51003027 安徽省第一火电建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安庆电力工业学校 安徽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51003028 安徽省第一供用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淮南供电局 安徽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51003029 安徽省第一水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佛子岭水电厂 『叁』 国家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安徽后面为什么空白呀 还没有出来久查询不到。 『肆』 安徽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为何不对个人开放 开放了,那些代报名费你给啊?因为中介的关节打通了,想考证,先交中介费,一连串的多少人的利益链,可以自主报名就断了多少人的财路,至于考证方不方便,关人家毛事 『伍』 安徽的 职业资格证书怎么查询啊 在安徽学校内报考核发的中高级证书,需要在三个月时间.才可以在劳动部证书查询系统查到自己的档案。 『陆』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是什么意思 就是确认技术资格,比如初级工、高级工、讲师、助教等等,以后晋升职级用,所有的工勤人员和技术人员都需要职业技能鉴定。 干部不用。 『柒』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职业资格证书有两种,一种是人社部统一颁发的,一种是省人社厅颁发的。如果是前者,就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上查询。如是后者,就到省,直辖市人社厅或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上查询。 『捌』 在哪能搜到上一年的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高级维修电工的试题 可以去全国技能实训指导联盟 练测平台看一下 『玖』 安徽的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怎么在网上查询真伪 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网站可查,也没有全国联网,说白了你就是一地办理了资格证,跑另一个地级市仍然可 以报名办理资格证,目前交通运管人员查车,也是通知114查到办证地的交通局运管处电话,然后电话查询,这个证的档案在市级交通局运管处驾管科(驾培科)管理,他们市级自己建得的有内部系统,可以随时查到相关信息。有的人市已经开通外网也可查询了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这个就是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Anhu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是一所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5年,获批为安徽省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立项建设单位;2015年入选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58年,1959年升格为安徽纺织工学院,举办过普通本科教育;1999年,开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003年,原安徽省轻工业学校、安徽材料工程学校和安徽工业经济学校并入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并更名为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截至2015年12月,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共有新、老两个校区,占地1600余亩,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亿多元,图书馆藏书将近100万册;设有13个教学院部,开设有74个高职专科专业,共有在校学生18000余人,教职工6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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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继续教育网官网入口地址: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科目内容进行指导。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二条参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通知为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结项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折算学分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3个学分; (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省财政厅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每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时、授课教师等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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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官方网站:,地址为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2600号,院办电话:64689999,招生办:64689555,64391320。

学校教学条件一流。占地1298亩,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职教基地。各类层次在校学生17000余人,是省内办学历史悠久、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最早和办学规模最大的高职院校之一。

学校校园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建有综合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体育场、礼堂、学术报告厅及学生综合服务中心等功能齐全的配套设施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 亿元;图书馆藏书100多万册,是省级数字图书馆。

现有教师8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300多人,正教授38人,居省内同类院校前列。有多名教师荣获“全国模范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坛新秀”光荣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一批教师被国家教育部、安徽省政府评为“优秀教师”。

安徽会计继续教育网官网入口地址: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科目内容进行指导。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二条参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通知为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结项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折算学分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3个学分; (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省财政厅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每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时、授课教师等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安徽继续教育在线网址是什么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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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流程

1、网上报名

学员登录安徽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页面,点击“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中的”网_上报名”按钮。输入个人信息,登录报名系统。学员通过身份验证后,首先修改初始密码,然后根据提示信息,选择继续教育年度和培训网校。

2、网校缴费

学员报名成功后,可凭身份证号、姓名,直接登录网校,缴纳培训费。网校缴费模式有网上银行缴费、激活学习卡等,学员应按照网校要求缴费。2015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为20元整。

3、课程学习

学员缴费成功后,可自主选择本人需要学习的课程,网校课件自动记录学习时间,按规定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4、考核登记

学员学习规定课时后,参加网校举办的考试。学员考试合格后,相关继续教育信息自动登记到从业资格档案中,无需在属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再行办理现场审核。

5、监督评价

学员参加网校学习后,应在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报名系统中,就网校的课件质量、服务质量、讲师水平进行评价,提交满意度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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