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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职业培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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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职业培训的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我国技工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技工院校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逐步提高,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在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技工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办学条件薄弱,发展不均衡,培养能力和质量有待提高。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一、贯彻《决定》精神,坚持技工教育发展方向(一)充分认识技工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决定》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为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将发展技工教育作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支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技工院校创新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根据《决定》精神,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变化,对学校发展进行战略谋划,制定学校五年发展规划,推动学校新一轮改革创新,实现高水平可持续发展,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二)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以立德树人和培养职业精神为根本,以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以适应市场需求为目标,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到2020年,基本形成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培养过程、课程教学体现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三)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技工院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师学院主要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任务,属职业教育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范畴。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高级工培养任务,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属中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是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是承担技工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服务等工作的综合性技工教育培训基地。二、突出高端引领,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四)推进优质技工院校建设。支持一批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就业质量高、服务能力强、办学整体实力领先的优质技工院校,率先进行各项技工教育改革试点,完善机制体制,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在地级以上城市要建设一批服务主导产业发展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在县市要继续发挥现有技工院校区域性技能人才培养作用。到2020年,在全国建设100所办学特色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级示范性技师学院,建设200所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与企业技术革新,积极引进高新技术进课堂,提升技能人才培养的先进性。鼓励技工院校积极参加和承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发挥中国技能大赛及世界技能大赛引领作用,促进技工院校师资培养、课程标准、教学要求与世界先进标准对接。注重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先进标准和办学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五)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扩大高级工以上学制教育规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分别保持在60%、50%以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选择部分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扎实、校企深度融合的技师学院,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学制教育培养技师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立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三、深化校企合作,推动集团化办学(六)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坚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参与举办或直接举办技工院校,将其纳入当地职业教育整体规划,切实保障企业办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推广技工院校自办企业和实习工厂模式。健全校企合作法规政策,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责任。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办学质量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推动学校提升办学质量,实现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同合作开展学徒培训,加快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组织开展“技能大师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技工院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七)推进技工院校集团化发展。集团化办学是密切校企合作、整合技工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实力的重要举措。支持行业企业、技工院校、社会组织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纵向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区域性技工教育集团。促进技工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在保持现有管理体制和学校性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骨干技工院校的引领辐射作用,通过推动技工教育集团化办学,对区域内教育培训资源进行统筹规划,整合薄弱学校,以强带弱,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区域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技工院校整体实力。四、坚持多元办学,激发技工院校办学活力(八)推动办学功能多元化。各类技工院校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力开展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等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提供服务。学校招收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非全日制学习,可实行弹性学制教学。建立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生可按教学时数或学分数折合成全日制学生,计入学校在校生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支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建设成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成为公共职业培训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技工院校每年开展职业培训规模应逐步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实现职业培训规模逐年增长、质量稳步提升。(九)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创新民办技工院校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坚持依法治校,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技工教育提高水平,办出特色。民办技工院校具有与公办技工院校同等法律地位。要优化民办技工教育发展环境,形成民办技工院校和公办技工院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五、强化内涵发展,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十)着力加强专业建设。技工院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现代农业、先进制**、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自主设置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并支持举办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家庭服务等国家大力发展的产业相适应的专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特点,完善课程标准,更新课程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建设一批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优势专业,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的专业建设布局。坚持能力本位教学理念,加强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通用能力培养,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十一)全面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遵循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组织开发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构建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体系框架。认真总结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进一步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不断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的院校,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直接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要及时将一体化专业班级学生信息、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设置、过程化考核计划等材料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技能鉴定服务,对实施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进行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十二)健全教职工培训制度。从2015年起,实施三年一周期的全国技工院校校长轮训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技工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培训工作,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加强班子成员能力建设。要将技工院校教师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举办技工院校师资高级研修班。支持建设一批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中心,承担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交流等任务。依托全国技工院校一体化师资培训基地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资源网,大规模开展一体化师资培训。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利用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座谈会、技工院校校长轮训、教师全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改革创新经验交流,推动技工教育创新发展。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规范技工院校办学活动(十三)扎实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平台,落实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的要求,稳定全日制招生规模,扩大非全日制招生规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每年集中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全力支持技工院校到初中、高中开展招生宣传,充分利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员队伍。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技工院校合作办学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注册升学制度,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直接推荐进入技师学院学习深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开通全国技工院校专栏,建立全国技工院校招生和毕业生信息服务系统。(十四)加强技工院校教材建设。教材是确保技工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我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教材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切实加大教材内容、形式的研发和创新力度,重点开发一体化教材,不断完善和提高教材质量。我部每年组织编制和公布优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供技工院校选用。鼓励技工院校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改革探索,学校自编教改教材可用于本校教学补充,优质教材经部教材工作委员会论证,可推广使用。技工院校德育课等公共课教材由我部统筹规划并组织编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院校教材规范使用和管理,坚决杜绝使用盗版教材。(十五)加强科研教研和督导评估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研水平。组建技工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课程专家队伍,推动技工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建设。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实施和技能人才评价等研究,定期组织开展技工教育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制度,继续组织开展国家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年度报告发布制度。落实各级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做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注册工作,落实好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加强资助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七、加大政策支持,提升技工院校办学实力(十六)加大对技工院校资金政策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确保技工院校按在校生比例享受地方教育附加费政策。加大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的作用,支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培训和企业职工的弹性学制学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技工院校财政投入制度,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技师学院列入高等学校序列,按照高职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有条件地区可设立技工院校专项资金,用于技工院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训、教研课改、企业职工的弹性学制教育等工作。支持技工院校将购买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推动建立学生实习责任和校方责任相统一的人身伤亡保障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性社会团体通过捐赠、设立奖助学金等方式,支持技工院校发展。(十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技工教育特点核定公办技工院校教职工编制。落实技工院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技工院校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改革技工院校教师招聘方式,重点面向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招聘专职教师,重点考查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技工院校从企业招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人员,可按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参加技工院校相应专业教师系列职称评聘。鼓励技工院校依据有关规定,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到2020年,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表扬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建立符合技工院校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一体化教师适当倾斜。(十八)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八、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要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技工教育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综合管理技工院校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狠抓技工院校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优势,加大对技工院校的整体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任务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十)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观念。持续开展“技能中国”、“走基层、技校行”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优秀技能人才到技工院校宣讲并形成制度,扩大技工院校社会影响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发展,大力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良好社会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12月23日

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我想问下有关规定是那些规定

法律分析: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各地可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以培训券等补贴方式进行帮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人社部关于职业培训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我国技工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技工院校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逐步提高,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在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技工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办学条件薄弱,发展不均衡,培养能力和质量有待提高。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一、贯彻《决定》精神,坚持技工教育发展方向(一)充分认识技工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决定》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为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将发展技工教育作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支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技工院校创新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根据《决定》精神,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变化,对学校发展进行战略谋划,制定学校五年发展规划,推动学校新一轮改革创新,实现高水平可持续发展,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二)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以立德树人和培养职业精神为根本,以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以适应市场需求为目标,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到2020年,基本形成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培养过程、课程教学体现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三)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技工院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师学院主要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任务,属职业教育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范畴。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高级工培养任务,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属中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是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是承担技工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服务等工作的综合性技工教育培训基地。二、突出高端引领,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四)推进优质技工院校建设。支持一批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就业质量高、服务能力强、办学整体实力领先的优质技工院校,率先进行各项技工教育改革试点,完善机制体制,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在地级以上城市要建设一批服务主导产业发展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在县市要继续发挥现有技工院校区域性技能人才培养作用。到2020年,在全国建设100所办学特色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级示范性技师学院,建设200所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与企业技术革新,积极引进高新技术进课堂,提升技能人才培养的先进性。鼓励技工院校积极参加和承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发挥中国技能大赛及世界技能大赛引领作用,促进技工院校师资培养、课程标准、教学要求与世界先进标准对接。注重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先进标准和办学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五)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扩大高级工以上学制教育规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分别保持在60%、50%以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选择部分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扎实、校企深度融合的技师学院,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学制教育培养技师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立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三、深化校企合作,推动集团化办学(六)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坚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参与举办或直接举办技工院校,将其纳入当地职业教育整体规划,切实保障企业办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推广技工院校自办企业和实习工厂模式。健全校企合作法规政策,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责任。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办学质量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推动学校提升办学质量,实现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同合作开展学徒培训,加快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组织开展“技能大师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技工院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七)推进技工院校集团化发展。集团化办学是密切校企合作、整合技工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实力的重要举措。支持行业企业、技工院校、社会组织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纵向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区域性技工教育集团。促进技工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在保持现有管理体制和学校性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骨干技工院校的引领辐射作用,通过推动技工教育集团化办学,对区域内教育培训资源进行统筹规划,整合薄弱学校,以强带弱,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区域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技工院校整体实力。四、坚持多元办学,激发技工院校办学活力(八)推动办学功能多元化。各类技工院校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力开展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等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提供服务。学校招收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非全日制学习,可实行弹性学制教学。建立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生可按教学时数或学分数折合成全日制学生,计入学校在校生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支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建设成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成为公共职业培训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技工院校每年开展职业培训规模应逐步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实现职业培训规模逐年增长、质量稳步提升。(九)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创新民办技工院校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坚持依法治校,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技工教育提高水平,办出特色。民办技工院校具有与公办技工院校同等法律地位。要优化民办技工教育发展环境,形成民办技工院校和公办技工院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五、强化内涵发展,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十)着力加强专业建设。技工院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现代农业、先进制**、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自主设置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并支持举办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家庭服务等国家大力发展的产业相适应的专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特点,完善课程标准,更新课程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建设一批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优势专业,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的专业建设布局。坚持能力本位教学理念,加强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通用能力培养,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十一)全面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遵循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组织开发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构建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体系框架。认真总结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进一步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不断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的院校,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直接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要及时将一体化专业班级学生信息、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设置、过程化考核计划等材料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技能鉴定服务,对实施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进行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十二)健全教职工培训制度。从2015年起,实施三年一周期的全国技工院校校长轮训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技工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培训工作,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加强班子成员能力建设。要将技工院校教师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举办技工院校师资高级研修班。支持建设一批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中心,承担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交流等任务。依托全国技工院校一体化师资培训基地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资源网,大规模开展一体化师资培训。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利用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座谈会、技工院校校长轮训、教师全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改革创新经验交流,推动技工教育创新发展。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规范技工院校办学活动(十三)扎实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平台,落实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的要求,稳定全日制招生规模,扩大非全日制招生规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每年集中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全力支持技工院校到初中、高中开展招生宣传,充分利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员队伍。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技工院校合作办学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注册升学制度,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直接推荐进入技师学院学习深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开通全国技工院校专栏,建立全国技工院校招生和毕业生信息服务系统。(十四)加强技工院校教材建设。教材是确保技工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我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教材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切实加大教材内容、形式的研发和创新力度,重点开发一体化教材,不断完善和提高教材质量。我部每年组织编制和公布优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供技工院校选用。鼓励技工院校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改革探索,学校自编教改教材可用于本校教学补充,优质教材经部教材工作委员会论证,可推广使用。技工院校德育课等公共课教材由我部统筹规划并组织编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院校教材规范使用和管理,坚决杜绝使用盗版教材。(十五)加强科研教研和督导评估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研水平。组建技工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课程专家队伍,推动技工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建设。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实施和技能人才评价等研究,定期组织开展技工教育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制度,继续组织开展国家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年度报告发布制度。落实各级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做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注册工作,落实好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加强资助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七、加大政策支持,提升技工院校办学实力(十六)加大对技工院校资金政策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确保技工院校按在校生比例享受地方教育附加费政策。加大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的作用,支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培训和企业职工的弹性学制学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技工院校财政投入制度,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技师学院列入高等学校序列,按照高职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有条件地区可设立技工院校专项资金,用于技工院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训、教研课改、企业职工的弹性学制教育等工作。支持技工院校将购买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推动建立学生实习责任和校方责任相统一的人身伤亡保障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性社会团体通过捐赠、设立奖助学金等方式,支持技工院校发展。(十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技工教育特点核定公办技工院校教职工编制。落实技工院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技工院校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改革技工院校教师招聘方式,重点面向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招聘专职教师,重点考查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技工院校从企业招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人员,可按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参加技工院校相应专业教师系列职称评聘。鼓励技工院校依据有关规定,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到2020年,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表扬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建立符合技工院校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一体化教师适当倾斜。(十八)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八、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要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技工教育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综合管理技工院校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狠抓技工院校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优势,加大对技工院校的整体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任务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十)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观念。持续开展“技能中国”、“走基层、技校行”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优秀技能人才到技工院校宣讲并形成制度,扩大技工院校社会影响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发展,大力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良好社会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12月23日

人社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持续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有就业创业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力争达到90%以上。高校毕业生培训结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就业创业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培训和技能脱贫培训等,帮助其掌握就业创业的专项技能、提高岗位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创造能力,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力争达到90%以上。《通知》提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将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用好用足就业培训鉴定等政策,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后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要加强职业指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分析就业形势和人力资源市场状况,明确技能就业方向。要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其所学专业,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需求,主要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弥补技能短板、提高动手能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岗前培训,或组织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设“大学生技能提升班”,提高毕业生适应岗位工作能力。鼓励见习单位对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掌握必备的岗位知识和技能。要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教育,增强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指导职业培训机构运用优质教学资源、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确保培训质量,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技能水平。《通知》提出,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全面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加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培训和实训。针对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特点和需求,依托培训机构、企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创客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企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要开发合适的创业培训课程,推广成型的培训实训模式,重点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和网络创业培训项目,将网络创业培训纳入政府补贴范围。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发挥好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对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指导作用。《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参加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培训结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企业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或失业保险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参加见习单位开展的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培训费补贴。

你说的是不是8号文件啊。我只找到这个: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决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从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积极组织开展四类培训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条件,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二)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及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在特定时期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抓好工作落实。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抓紧制定本地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要落实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考核,大力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资金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对实施特别培训计划的资金给予保证。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要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台账,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发挥资源优势,加强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劳动者培训需求,摸清底数。要广泛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等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并按规定对其所属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落实相关政策。发改委等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四)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依托行业、企业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工作。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教材、课程的研究开发工作,提高教材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加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通过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大学生志愿服务者等多种渠道,扩充师资数量,采取轮训、定期培训、业务进修等方式,切实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1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具体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三部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 职业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开展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由各地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2天。 技能培训每班不应超过60人。 (二)创业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四个阶段的培训,每班不得超过30人。其中,GYB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学时24课时。SYB培训时间为10天,集中培训学时80课时。IYB和EYB培训时间为5天,集中培训学时40课时。SYB、IYB和EYB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指导服务时间不少于6 个月,半年内每周向学员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企业依托企业所属职工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在岗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核定。相关培训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文件执行。 二、补贴标准 (一)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费用组成 技能培训补贴分为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教学课时(含耗材)费、场地和食宿费四个部分。其中: (1)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150元/人(招生宣传组织费40元/人,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80元/人,培训监管费30元/人)。其中:培训学员自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名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培训学员自愿选择定点机构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学员所选择的定点机构。培训监管费拨付给负责监管培训过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 (2)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每课时分别为3元/人、4元/人和5元/人。在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中列为一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5元/人;列为二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4元/人;列为三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3元/人。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详见附件。 (3)场地和食宿费:20元/天.人。 (4)书本资料费:50元/人。 2、计算方法 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和书本资料费按参加培训人数计算。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按照有效培训课时计算,场地和食宿费按参加培训人数实际在校天数计算。 3、拨付比例 培训时间少于1个月的订单式或定向短期培训,按就业率或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后1个月之内就业或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拨付100%的全部培训补贴。1个月之内既未就业也未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按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拨付100%的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按有效培训课时拨付60%的课时(耗材)费。 培训时间长于1个月的长期培训,按就业率和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及鉴定结束后,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天数和参加鉴定考核人数,拨付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有效课时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人数,拨付60%的教学课时补贴。对6个月之内实现就业的,再按实现就业人数拨付其余40%的课时(耗材)费。 (二)创业培训拨付标准。 对SIYB培训合格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GYB培训补贴标准为230元/人。 2、SYB培训集中培训阶段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后续指导服务阶段补贴标准为500元/人,合计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3、对IYB和EYB培训,举办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物价等相关部门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运作。 (三)预拨和结算 经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申请并上报开班计划审批通过,对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长期培训,也可向定点机构预拨不超过该班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计算的总培训费用的30%,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结算和抵扣。具体预拨比例、预拨程序由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组织实施和监管 1、各市(州、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资质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对申报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本地区定点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建立正常的进退机制。 2、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操作流程按照培训对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培训对象自愿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定点机构参加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其中,招生、宣传、组织工作,可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参加培训学员申请截止时间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当年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3、创业培训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全省统一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具体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4、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开展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5、各地享受就业资金补贴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省劳动就业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管理。 6、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7、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业能力建设 培训 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 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 第一类: 车工、铣工、磨工、电焊工、电工、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程控交换机调试工、制冷设备维修工、锻造工、模型工、镗工、热处理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装潢美术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装饰美工、装裱工、装裱镶贴工、装饰涂裱工、机械设备安装工、平版制版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净水工、机泵运行工、供水设备维修钳工、供水设备维修电工、供水管道工、变配电运行工、冷作工、锻工、电气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工、电镀工、数控镗床操作工、数控磨床操作工、化学分析工、装饰装修工、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气轮机辅助检修工、电厂管道安装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第二类: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钳工、机修工、冷食品制作工、熟肉制品加工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农机修理工、工具钳工、美容师、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无线电调试工、摩托车调试修理工、中式面点师、片剂压片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长度精密测量工、压力真空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硬度计量检定工、测力计量检定工、材料力学性能检验工、药物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材生产人员、油漆检查工、铆焊检查工、材料检查工、刃具检查工、特殊材料检查工、量具检查工、电气计量检定工、模型检查工、铸件检查工、锻件检查工、机械检查工、热处理检查工、质量检验员、测量工、刨工、木模工、供水仪表工、水表装修工、供水调度工、水质检验工、拖拉机驾驶员、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水泥生产制造工、常用电机检修工、机修钳工、农艺工、作物种子检验工、农作物植保工、菌类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盆景工、园林植物保护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预处理工、裁剪工、司炉工、水处理工、化工仪表工、电石炉工、营销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物流师、广告设计师、缝纫工、花卉园艺工、蔬菜园艺工、家禽饲养工、污水处理工、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液体制剂工、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材收购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灯检工、制剂质量检验工、制剂试验工、原料药试验工、药物分析工、微生物检定工、中药质检工、中药材养殖员、淀粉葡萄糖制剂工、药方辅助员、生化药品制造工、疫苗制品工、血液制品工、中药制焙工、栓剂成型工、中药片剂工、中药冲剂工、中药硬胶囊剂工、生化药物精制检验工、草坪建植工、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茶叶加工工、果类产品加工工、摩托车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西式面点师、摄影师、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第三类: 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商品营业员、乳品检验工、餐厅服务员、美发师、按摩师、化工仓库保管工、供水营销员、收银员、医疗临床辅助员、护理员、卫生防疫及妇幼保健员、仓库保管工、汽轮机运行值班员、锅炉运行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养老护理员、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音响调音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

教育部关于职业培训的文件

教职成〔2002〕15号一、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行业、企业是我国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取得了很大成绩,培养了大批从事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新形势下,行业、企业要把加强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适应职工转岗和再就业的需要。为此,各级政府要充分依靠企业、发挥行业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指导、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运行机制。二、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对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支持和依靠行业组织、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抓好地方难于举办的本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省、市(地)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制定并实施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继续办好现有职业学校,并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工培训规模,切实保障人财物等办学条件,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三、大力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可以承担以下主要工作: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场的中介服务,沟通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信息;参与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和协助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检查评估工作;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指导特殊专业和艰苦行业的定向招生、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和鉴定机构设置布局的建议;参与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指导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也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全国性行业组织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涉及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有关工作,并对地方行业组织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行业组织在开展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活动时,要征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及时汇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四、充分依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责任。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规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自主培训功能。“十五”期间,力争全国年培训城镇职工达到5000万人次,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达到40%左右,使我国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要高度重视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等,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培养大批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复合型技术工人。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涉及职工和社会公共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利用企业自有培训基地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个性化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转岗和下岗人员掌握新的技能,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促进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要鼓励更多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地方支柱行业和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在整合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单独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行业和企业需要的实用人才。中小企业应依托地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在职职工和后备职工。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企业的教育资源成为社会、社区教育培训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企校合作是依靠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途径。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接受职业学校教师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企业要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主动适应企业需求,充分利用企业的生产设施、信息资源、专业人员等优势,积极调整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学校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规模较大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应与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对口联系,其负责人可成为对口联系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五、实施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招聘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企业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目前已经在岗但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员工,特别是从事技术复杂、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安全生产行业和工种的员工,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经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调离现岗位。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在企业中实行根据职业资格和技术技能的等级确定就业岗位,根据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工资和待遇的办法,推动企业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要制定和落实高技能人才津贴,充分发挥熟练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六、行业组织和企业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相关专业学历层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企业需求,配备职业学校和职工教育的专职教职工,选派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高行业、企业教育培训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七、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承担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费用。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职工培训经费。对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并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八、要进一步落实行业、企业的办学自主权。行业、企业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许可范围内,结合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单独、联合、委托等办学方式,自主确定集团化、合作制、公有民办、民办等办学模式,自主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自主决定学校的发展规模,自主决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重点和教学内容。有关部门开展教育评估和表彰奖励工作时,要同等对待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对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的办学设施、办学规模等考核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改制为公办民助、民办的企业职业学校,应享受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领导和统筹,将其纳入地方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行业组织领导、企业经营管理者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工作实绩,作为任期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推动行业组织、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形成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等从业人员多且经费比较困难的行业组织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艰苦行业、艰苦岗位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条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将应当或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或活动,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在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划、立项、撤并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应征求行业组织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经国务院同意,提出的意见

人社部关于职业培训的管理

日前,人社部下发《关于持续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人社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培训和技能脱贫培训等,帮助其掌握就业创业的专项技能,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力争达到90%以上。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的工作机制;指导培训机构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联系对接,确定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专业,开发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培训项目;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等。

这位负责人表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涉及许多家庭的福祉,也关系到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平稳,但部分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仍然存在就业难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此次就业行动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1、人力资源类,包括人力资源法务咨询、人力资源实务、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幼儿舞蹈教师、早期教育指导、青少年职业发展辅导、定员定额管理、心理管理、绩效薪酬管理、养成教育指导、文化创意、户外教育。

2、商务英语、风险管理、大数据人力资源管理、乡村酒店职业经理、食品质量管理、酒店管理、厨务管理、体验教育、企业办公室事务管理、公务文案和商务文案、绩效薪酬管理师、心理疏导、医疗辅助护理员、行政管理。

2.就业促进类,包括铁路客服、宠物服务行业人才培养、GMP自检员、商务管理、金融服务就业。

3.高新技能类,包括碳审计、工控信息安全、高级能源管理、电商检验、财税会计、总会计师(CFO)、主管会计、商业金融、信息化培训项目、高级能源审计、分布式能源规划、科技经费与科技创新、企业质量检验经理岗位、碳资产管理。

4.服务生活类,包括医院医保管理。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同日开始运行。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人社局还有免费培训吗

2022年人社局还有免费培训吗,人社局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在岗工作的肯定是公务员,但是里面也有下属机构只是工勤人员,也会有一些人是招聘人员,那么2022年人社局还有免费培训吗?

2022年人社局还有免费培训。

切实满足疫情影响期间企业职工在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暂停情况下的实际培训需求,提升职工技能水平,促进企业技术工人队伍稳定,在应对疫情期间开展线上免费学技能活动,支持企业职工利用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平台(以下简称线上培训平台)免费学技能。

2022年人社局免费培训的服务保障

1、各区人社局要加强线上免费学技能活动的宣传引导,利用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推送线上培训平台、培训项目等信息,对线上学技能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和知晓度。

2、企业要积极利用线上培训平台资源,组织职工开展线上培训,全面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水平,为企业转型升级、扩大生产培养和储备技能人才。

3、线上培训平台要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开发优质培训课程、提供良好线上服务,满足企业多样化培训需求和职工提升技能需要。

人社局是什么单位?

1、人社局是行政单位。人社局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对社会人士就业、失业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安排和管理;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就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等。

2、人社局是由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组成。以往的年代还有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在时代不断的发展中,人事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逐渐融合在一起,也就形成了人社局。

3、人社局的主要工作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负责人力资源流动和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等等。人社局的工作内容涉及的比较广泛,对于社会各项问题,人社局都能做出明确的处理和规定。

行政单位的显著特点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社会公共秩序上出现的各种事情,行政单位都能对此事情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管理。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有明显的不同,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的工作内容就是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组织和指挥。

2022年人社局目前没有免费培训

一、面试技巧

1.必须要在面试时有良好的形象,不仅仅要把紧自己的嘴巴,还要做到三思而后答。

2.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留足进退的余地,真正的做到随机而应变。

3.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还要做到稳定自己的情绪,沉着而理智的'应对一些突发情况。

4.必须要注意不置可否地应答,千万不要回答的模棱而两可。

二、面试的注意事项

1.在面试过程中要注意礼貌,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去得到面试官的尊重,从而给面试官留下好印象。

2.面试时仪表仪态比较重要,并且还要选择合适的所面试职业的衣物。

3.面试时要委婉说明自己与同事以及团体的合作能力,并且还要做出善于沟通。

4.面试时还要准确的达到考场,并且还要注意不要迟到。

面试技巧还是比较多的,并且在面试的过程中也有不少的注意事项。也只有真正的注意了这些注意事项,才可以轻松完成面试。

2022年国家免费技能培训报名去当地的就业局,或者人社局技能鉴定中心去咨询一下,你想学习的技能,人社局都有各符合政府免费培训学校的资料,你只要符合条件,提交相关材料报名即可。

6类劳动者可以享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16-65岁的劳动者;

二是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即俗称的“两后生”;

三是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退捕渔民,重点是新生代农民工;

四是下岗失业人员;

五是退役军人;

六是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

这6类人员基本上包含了城乡所有劳动者。其中退役军人的培训工作由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人员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人社局全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级人社局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

拟订并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本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本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及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政策、管理办法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负责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担市政府部门的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有关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本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社部关于职业培训的新闻

我个人觉得我们想要领取的话,我们可以去到相关的人事部门去咨询一下,一般都是有相关的引导的。

下载当地人事局官方软件,在首页可以看到领培训券的按钮,找到合适的就可以了。

“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壮大高技能人才

“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壮大高技能人才,就业新的增长点和新就业形态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中,迫切需要劳动者提升人力资本和专业技能。“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壮大高技能人才。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人社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近日研究编制了《“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2021到2025年的具体目标为:组织实施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7500万人次以上。

当前,我国高技能人才总量已超过5000万人。“十四五”时期,就业新的增长点和新就业形态不断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劳动者提升人力资本和专业技能。《规划》提出,到2025年,要实现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更加完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等主要目标。

人社部副部长汤涛:具体目标是组织实施政府补贴性培训达7500万人次以上,其中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000万人次以上;新增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要达到4000万人次以上,其中能够达到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要达到800万人次以上;新增公共实训基地200个。

针对劳动者不愿当工人,技能成才、技能就业吸引力不足的问题,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刘康回应,要打破目前的“天花板”“隐形门”。

刘康:探索拓展技能人才“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技能人才和专技人才等相应人才可以贯通发展;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与此同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推动后辈技能人才的成长。

作为我国首次编制的国家级职业技能培训五年专项规划,《“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近日公布。《规划》有何亮点?未来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和重点是什么?怎样完善技术工人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在1月7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规划》有关情况,并释放了一系列重要信号。

高层次技能人才培训成“重中之重”

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全国共组织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近1亿人次;其中培训企业职工超过3000万人次,农民工超过4000万人次,贫困劳动力超过900万人次。技工教育每年输送毕业生能够达到100万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超过400万以上。全国技能人才总量超过2亿人,高技能人才总量已超过5000万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介绍,“十四五”时期,就业新的增长点和新就业形态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中,迫切需要劳动者提升人力资本和专业技能。与此同时,职业培训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一是技能人才培养不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二是 “就业难”和“招工难”两难并存;三是培训基础能力薄弱。

作为我国首次编制的国家级职业技能培训五年专项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组织实施政府补贴性培训达7500万人次以上,其中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000万人次以上;新增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要达到4000万人次以上,其中能够达到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要达到800万人次以上;新增公共实训基地200个。

《规划》提出五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健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二是培训的供给能力要提升。三是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四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五是完善技能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技能人才的评价、激励和保障工作。

汤涛表示,下一步将加大投入力度。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培训资金的保障工作,健全市场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统筹利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的职业培训资金,包括已有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专账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相关的生活补贴。

“要把高层次技能人才的培训作为‘十四五’的重中之重。”汤涛强调,目前制造业、企业对技工、技师的需求非常急迫,很多企业在实施新技术的时候都面临高层次技能人才短缺、招工紧缺的问题,将指导各地根据国家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求,动态调整培训专业设置补贴项目,提升培训层次,为企业培养更多技能型、应用型和创新型的技能人才。

完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如何进一步激发技能劳动者参与职业培训的内生动力,提升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吸引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刘康介绍,为了不断壮大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的技能人才队伍,《规划》专门就完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完善技术工人的整个职业发展通道。要打破目前的“天花板”“隐形门”,形成技能人才的纵向职业技能等级阶梯,探索拓展技能人才“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横向是技能人才和专技人才等相应的人才可以贯通发展。

二是完善技能人才的评价体系。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全面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并且要将评价结果和使用、待遇挂钩。

三是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推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这个重要文件落实、落地落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技能激励办法。

四是加强对技能人才的表彰激励。完善以国家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在各级各类表彰当中的倾斜力度。要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而且要给他们更高的待遇。

五是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要为技能人才搭建展示精湛技艺的平台,促进技能人才实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为他们创造出彩的机会。

与此同时,推动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就是通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等方式,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推动后辈技能人才的成长。

首次提出产训结合 促进高质量就业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关键就是要千方百计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真正通过高质量培训促进高质量就业,推动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司长哈增友表示,《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紧紧牵住提高培训质量这个“牛鼻子”,首次提出产训结合的理念和举措。就是紧紧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搞培训,核心要义就是要切实提高培训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哈增友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有关部门按照产训结合理念,从供需两端精准发力,推动培训规划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从供给侧角度讲,主要是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扩容提质。对企业来说,重在发挥培训主体作用。作为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帮助企业落实好开展培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补贴政策,真正支持企业开展多层次、大规模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稳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同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立自己的职工培训机构,面向本单位的企业职工,包括产业链中关联度比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的职工开展培训。

对院校来讲,重在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支持引导一万多所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充分发挥自身的师资优势,持续提升培训内容与企业需求的契合度,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真正落地见效。下一步一定要加大院校面向企业职工、重点就业群体的开放度。

对各类培训机构来说,重在健康有序发展。将为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正常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方位服务,同时也将加速推进规范化管理。

对各类公共实训基地来说,重在发挥基础支撑作用。将进一步完善行业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利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培训的相关制度,推动培训资源进一步实现共建共享。要提升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就业群体共享公共培训资源的可及性和便利度。

从需求侧角度讲,主要是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里面关键要做到“两个有”,第一个是个人有意愿,第二个是政府有实招。

“持续增加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切实提高广大技能劳动者的待遇水平,推动更多技能劳动者早日跨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哈增友说。

近日,《“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正式印发,对未来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

“十四五”时期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发展的目标和重点是什么?如何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有哪些创新举措?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回应社会关切。

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司长哈增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刘康介绍《“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华社发(刘健摄)

明确未来目标,重视落实落地

“规划提出到2025年要实现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更加完善,共建共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更加健全,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更加有效等四个主要目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说。

会上,汤涛给出了未来具体目标的一组数据:

——组织实施政府补贴性培训7500万人次以上,其中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000万人次以上;

——新增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4000万人次以上,其中能够达到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达到800万人次以上;

——新增公共实训基地200个。

同时,规划提出了五个方面重点任务,包括健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升培训供给能力、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完善技能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

方向明确,重在落实。汤涛表示,要加大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同时多方筹集资金,健全市场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并统筹利用好就业补助资金。

同“十三五”时期相比,“十四五”时期培训人次减少了很多。“质量上的不同并不意味着培训量的减少和培训规模的缩小,最主要的是要把高层次技能人才的培训作为‘十四五’的重中之重。”汤涛认为,目前制造业、企业对技工、技师的需求非常急迫,很多企业面临高层次技能人才短缺、招工紧缺的问题。为此,将指导各地根据国家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培训专业设置补贴项目,提升培训层次,为企业培养更多技能人才。

新经济有新助力,“老问题”走新路径

以大数据、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经济不断向各个行业领域渗透,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员,如何在职业培训中加快“数字步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司司长刘康给出了五个方面的“助力”:

——修订职业分类大典,对数字技能类职业要特别进行标注,积极开发数字技能类新职业,制定数字技能类职业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

——发布培训标准和课程方案,加大数字技能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力度,组织开发数字技能通用素质培训教材。

——推进数字技能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引入数字技术,创新评价方式。

——指导各地在开展各类比赛时把数字技能类职业作为相应内容加以推进,全面推动数字技能提升。

——培育一批具有数字技能培养优势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遴选培育一批数字技能培训优质职业院校,打造一批功能突出、资源共享的区域性数字技能公共实训基地。

新经济有新助力,“老问题”也有新路径。针对不少劳动者不愿当工人,技能成才、技能就业吸引力不足的情况,刘康表示,要形成技能人才纵向职业技能等级阶梯,探索拓展技能人才“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形成技能人才和专技人才等相应人才横向贯通发展的路径。

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加强对技能人才的表彰激励、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推动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一系列助推技能人才发展的“大礼包”正在陆续推出,促进技能人才实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梦想。

让职业技能培训真正扩容提质

此次印发的规划明确提出进一步拓展技术工人的职业发展通道。

“有的人30岁、40岁已经是高级技师了,等他到50岁以后,他的职业不能进一步提升,往上发展要捅破这个‘天花板’,让他往特级技师、甚至更高的层级发展。”汤涛说。

在提升培训供给能力方面,汤涛表示,以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低端培训较多,中端和高端培训较少,要鼓励更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企业参与更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中。

适应产业发展,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促进产业链和职业技能培训链的有效衔接,也是规划的一个亮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司长哈增友介绍,规划首次提出了产训结合的理念和举措。“产训结合,就是紧紧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搞培训,核心要义就是要切实提高培训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十四五”期间,职业技能培训能否真正扩容提质,重在发挥好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提高院校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各类培训机构重在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各类公共实训基地基础支撑作用。

哈增友表示,政府部门要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导向,切实提高广大技能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广大劳动者要踏踏实实参与到职业技能培训中,努力钻研,掌握就业创业的真本领,端上勤劳创新致富的“金饭碗”。

虽然当下国家鼓励让每个人都有学可上,但是这依旧没办法解决当下人员的就业问题,在一线城市虽然人人都能找到工作,但工作究竟适不适合自己,自己的职业技能是否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依旧是当下社会的一大难题。尤其是不少就业者,在就业的过程中只想着拿工资不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导致不少人才缺口越来越大。

此前在招聘旺季时就有相关的用人单位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看上去越来越多的群体找工作,但事实上不少用人单位依旧招不到人,尤其是对于传统的制造业而言,因为对于职业技能的要求比较高,越来越少的人愿意吃苦也不愿意去学习技能,导致制造业的人才缺口越来越大。

就笔者看来,职业教育的核心就是技能,鼓励大家就业的同时来丰富自己的职业技能,这样才能让自己领到高工资的同时,在所在行业越走越远。要知道企业和员工本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领取工资的同时也一定要给公司创造利益,这样彼此才能够互相成就。

从目前发行的职业培训券也可以看得出来,此举在推广之后受到广大劳动者的大力发行,目前截止到2021年的3月份末职业培训卷在14个省份已经完成了线上的对接工作,除了累计发卷高达150 万张之外,用卷率也高达了,其中参与的培训机构高达1448个。这种大规模的发放使用也可以看得出来此项举措确实是便民利民。

而发放职业培训卷不仅能够解决劳动者们在就职之前的学习,让他们可以有效的选择针对性的培训项目,而且还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 就像是一个充电桩一样,让劳动者步入社会之后能够不再迷茫。而这也是人社部所推出的当下新举措,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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