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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专科刑法学第九章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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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专科刑法学第九章罪数

目录: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一章 刑法学概述第一节 刑法学的概念和体系第二节 刑法的特征第三节 刑法的任务第四节 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第二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三节 罪刑相当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第一节 刑法的体系第二节 刑法的解释第四茧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五章 犯罪的概念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第六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意义第七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第八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二节 危害行为第三节 危害结果第四节 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第五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九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第十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第二节 犯罪故意第三节 犯罪过失第四节 犯罪目的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十一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一节 正当防卫第二节 紧急避险第十二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既遂第三节 犯罪预备第四节 犯罪未遂第五节 犯罪中止第十三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第十四章 罪数第一节 罪数的概念与标准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第四节 裁判的一罪第十五章 刑罚概述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第二节 主刑第三节 附加刑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第十七章 量刑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 量刑的情节第三节 累犯第四节 自首和立功第五节 数罪并罚第十八章 行刑制度第一节 缓刑第二节 减刑第三节 假释第十九章 时效与赦免第一节 时效第二节 赦免第二十章 罪刑各论概述第一节 研究罪刑各论的意义第二节 罪状和罪名第三节 法定刑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犯罪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 走私罪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 金融罪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三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的具体犯罪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第四节 妨害国 (边)境管理罪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具体犯罪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的具体犯罪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第二节 渎职罪的具体犯罪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具体犯罪

上编 刑法总论编第一章 刑法学和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第二节 刑法的概念 第三节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分述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第三节 我国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第四节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六章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 第三节 犯罪的未遂 第四节 犯罪的中止 第七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的概念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罪数不典型的种类 第十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念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归责要素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过程 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十一章 刑罚的概念与目的 第一节 刑罚权与刑罚概述 第二节 刑罚功能 第三节 刑罚目的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权与刑罚概述 第二节 刑罚功能 第三节 刑罚目的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体系和种类概述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三章 量刑第一节 量型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第二节 量型的情节 第三节 累犯与自首和立功 第十四章 数罪并罚 第一节 数罪并罚概说 第二节 数罪并罚的原则 第三节 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方法及其相应的情形 第十五章 缓刑、减刑和假释 第一节 缓刑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十六章 时效和赦免 第一节 时效 第二节 赦免 下编 罪刑各论编 第十七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第二节 罪状和罪名 第三节 法定刑 第十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三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四节 投敌叛变罪和叛逃罪 第五节 间谍罪 第六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放火罪和失火罪 第三节 爆炸罪 第四节 投毒罪 第五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七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八节 劫持航空器罪 第九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十节 交通肇事罪 第十一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十二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炸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理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犯罪 第五节 供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罪 第七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抢劫罪和抢夺罪 第三节 盗窃罪和罪 第四节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第五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十一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三节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四节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五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罪 第六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七节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八节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第九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贪污罪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 第四节 受贿方面的犯罪 第五节 行贿方面的犯罪 第六节 介绍贿赂罪 第七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 第四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五节 徇私枉法罪 第六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方面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节 破坏作战装备、物资方面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战俘利益的犯罪 第七节 本章其他犯罪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后记

自考专科刑法学第八章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第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第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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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或者帮助主犯。

是的。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是共同犯罪,李王共同计谋并前往,只是王没有实施着手行为,仍然是共犯。

当然是属于共犯。王某虽没有实施绑架,但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比如说算是李某去绑架张时,王某突然要放弃绑架,他走了,但李某一个去绑架了,王某也同样是共犯。但量刑时王某或许会轻些。

自考专科刑法学第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1.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只要两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犯罪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别定罪。 常见的重合 法条竞合 规范的法益竞合 转化犯 刑269条 与正犯相对应的概念是教唆犯和帮助犯。应当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区分共犯与正犯,正犯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亲自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评价为与亲手实施具有相同性质的是间接正犯。而共犯则是指没有亲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通过教唆或者帮助正犯的方式来参与正犯的行为。根据这种标准,正犯是一种实行犯,而共犯则是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来参与犯罪的非实行犯,对于共犯的处罚依据显然是一种修正的构成要件。 以下不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虽然外表上有共同行为,但行为人并无共同犯意的交流。 2.故意犯与过失犯。指过失犯罪人与故意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连接或联系,因为其相互之间并无共同故意,也无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由过失犯罪人与故意犯罪人分别对其行为负责,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重大案犯趁机逃脱。 3.同时犯。指两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即使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却无共同故意,构成同时犯,应在各自实行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 4.故意内容没有重合的共同行为。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及其行为的整体性质没有重合,因其缺乏相同的故意,不成立共犯,由行为人各自对其行为负责。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地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而由行为人单独承担超出共同故意范围部分的责任。 6.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而实施的犯罪,其单位内部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人之间性质上不属于共同犯罪(所以实施犯罪人之间不区分主从犯)。

一个写作爱好者(也是一名法考备战者),真实地记录自己点点滴滴的足迹,不时的迷茫困惑,诚实的思考体悟,偶尔一闪即逝的灵光。 ----------------------------------阿皮Love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地位最重要,难度最大。 一、共同犯罪的本质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二)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连带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1.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例如重婚罪。 2.从作用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3.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由于正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因此应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一起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带着参与意识,实施实行行为。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参与行为 共同正犯的参与行为,一般是实行行为,因此共同正犯一般指共同实行犯。 (二)参与意识 1.参与意识,是指意识到自己正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 2.如果一方由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则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3.如果双方均没有参与意识(没有意思联络),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则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 二、主观(责任)阶层 共同正犯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犯罪现象。 1.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2.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3.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的实行犯。 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个人对他人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一)强制手段 1.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2.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3.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二)欺手段 1.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2.欺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3.欺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4.欺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三)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二、主观(责任)阶层 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这是因为,间接正犯是指使他人,利用支配他人犯罪。 一、共犯从属性 二、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二者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第一,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这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第二,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这是教唆犯的既遂条件。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一)正犯的主观预见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只是影响,在教唆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二)正犯的责任年龄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三)正犯的责任能力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四、处罚 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帮助行为的方式 第一,物理性帮助。 第二,心理性帮助。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三)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当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时,帮助犯既遂。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帮助故意,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帮助者只要满足“故意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就成立帮助犯。至于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在主观(责任)阶层,是什么样态(故意或过失,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只是影响在帮助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四、中立的帮助犯 判断标准: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第二,客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一、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与中途参与不同的是,事前参与与事后参与。 (二)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要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片面帮助 这是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片面帮助仅限于物理性帮助。 (二)片面教唆 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三)片面实行 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一)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分析路径:分别分析每个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中有量刑身份。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小孩犯罪,大人角色。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对于B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的结合问题,需要用到前文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知识、实行过限的知识。先辨认认识错误的类别,再进行处理。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犯罪形态上,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二)共犯关系的脱离 条件:脱离共犯关系,即消除违法的连带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对另一人所产生的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教唆犯。 两种共犯分类的关系: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分工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作用分类。二者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内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八种: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如下: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

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数量方法二自考第九章指数ppt

这个确实比较有难度,是电子商务里面的数量方法二吧,这个要提前看,不像文科可以背,每个公式都记住,每个类型的题做会,多琢磨几遍 我看的时候是二年前那时候也没有复习还是之前的底子

自考数量方法二不难,考生只要能够自觉对教材内容进行学习,复习的时候刷一刷真题,一般都能考过。 自考到底难在哪 1、自考最难的地方,就是搜集信息。自学考试是举手制,任何事情都是要自己主动去关注,包括报名,买资料,备考,考试,申请论文,毕业,学位等等信息,没有人通知你什么时候该做什么,你自己如果没有关注到,很可能就会错过时间点。 网上的信息非常庞杂,教育考试院官网的信息有时候也不好找。 2、英语和数学。英语是所有专业都需要考的。数学的话,理科,工科,经济金融这些专业一般要考高等数学。学不会数学的话,可以选择不考数学的专业,也有很多选择的空间。至于剩下的,没啥难的,只要你能识字,一般的教材都能看懂,自考的教材都不深,都是一个领域最基础的知识。多看看教材,考前刷几套真题,一般没问题。 3、坚持。自考坚持难,这是大家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自考整体通过率低的主要原因。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B020216电子商务(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B020216电子商务(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主考学校:安徽财经大学 B020216电子商务(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主考学校:安徽财经大学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2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994 数量方法(二) 64 0015 英语(二) 145 0995 商法(二) 56* 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67 0996 电子商务法概论 68* 0911 互联网数据库 30912 互联网数据库(实践) 3 36学时 9* 0906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 30907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实践) 3 36学时 10 0997 电子商务安全导论 30998 电子商务安全导论(实践) 2 24学时 11* 0908 网络营销与策划 30909 网络营销与策划(实践) 2 24学时 12* 0913 电子商务与金融 30914 电子商务与金融(实践) 3 36学时 13* 0915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30916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实践) 3 36学时 14 98066 毕业设计及答辩 不计学分 总计 77学分 说明:1、考试课程及学分表中备注栏内的数字表示网上作业的学时数; 2、报考条件:(1)电子商务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合作金融管理、商务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在替代《数量方法(二)》、《商法(二)》课程后,须从自学考试经济类或计算机类本科专业中选考1—2门课程,使总学分达到70学分;(3)计算机及信息类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经济学(二)》、《电子商务概论》课程;(4)经济管理类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网页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概论》课程;(5)其它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经济学(二)》、《网页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概论》课程; 3、部分课程的替代:(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数量方法》、《商法》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报考本专业,其成绩可相应替代本专业计划中《数量方法(二)》、《商法(二)》课程成绩; (2)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含)以上笔试合格成绩的考生报考本专业,其成绩可以替代本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二)》课程成绩; (3)参加全国电子商务高级职业证书课程考试的考生,其课程合格成绩可以替代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相同课程(带*号者)成绩。

各科类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1.文史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2.艺术类:政治、英语、艺术概论。3.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4.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5.法学类:政治、英语、民法。6.教育学类:政治、英语、教育理论。7.农学类: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8.医学类:政治、英语、医学综合。9.体育类:政治、英语、教育理论。10.中医药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自学考试管理学第九章

第一章 管理与管理学 管理:在社会活动中,一定的人或组织依据所拥有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的职能活动,对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资源进行协调或处理,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活动过程。 管理的历史发展: 1、史前人类社会的管理:①习惯化的管理方式②原始民主的管理制度③简单的管理机构④人格化的管理权力⑤单一的公共事务管理 2、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管理:①管理阶层兴起,管理成为政治统治的手段②管理内容趋于复杂,管理权力开始分化③管理制度产生,但在管理中的作用受到限制④管理思想提出,但经验管理仍占主导地位 3、资本主义社会的管理:①科学管理②分权管理③法制管理④经济管理成为管理的重点 4、现代管理:①系统化管理②民主化管理③科学化管理④法治化管理⑤以人为本⑥追求效率 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的划分: 1、管理宗旨: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盈利、利润 2、管理主体: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公司、企业 3、管理依据:公共权力、委托权力;私人权力、市场权威 4、管理对象:公共领域;私人领域 5、管理过程:政治气氛、政治安排;自主权、自治权 管理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1、管理是维系人类正常社会生活的条件 2、管理是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手段 3、管理是社会生产力实现的基础 4、管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保证,还能创造出新的生产力 管理学研究的对象: 1、生产力方面的问题 2、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 3、上层建筑方面的问题 管理学的学科特征: 1、管理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统一的学科 2、管理学是一门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学科 3、管理学是一门软科学 4、管理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5、管理学是一门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的学科 现代管理学的特征: 1、变革性 2、开放性 3、严密性 4、实用性 现代管理学的研究内容: 1、关于管理、管理学和现代管理学的基本问题 2、关于管理职能的基本问题 3、关于管理方法与技术的基本问题 学习现代管理学的基本途径: 1、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是学习现代管理学的基本前提 2、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是学习现代管理学的出发点 3、分析和借鉴国外的有关理论是学习现代管理学的重要条件 4、掌握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是系统学习现代管理学的保证 学习现代管理学的方法: 1、比较研究法 2、定量分析法 3、历史研究法 4、案例研究法

(一) 管理与管理学1. 识记:(1)管理的概念:(P5)管理是指组织为了达到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通过各项职能活动,合理分配、协调相关资源的过程。(2)管理的基本职能:(P6)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2. 领会:(1)管理学的研究对象:(蔡P5)管理学的一般规律。(2)管理二重性:(蔡P15)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属性和与生产关系相关联的社会属性。(3)管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种艺术:(蔡P3)科学性:A、管理是有一定的规律可以遵循的;B、管理要以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指导。艺术性:在管理实践中,必须灵活运用管理理论和方法,经验和技巧都很重要。统一性:在管理中,科学性与艺术性相辅相成。(4) 管理者的角色:(P7)A、人际角色: a代表人 b 领导者 c联络者;B、信息角色: a监督人 b传播者 c发言人;C、决策角色: a企业家 b冲突管理者 c资源分配者 d谈判者(5) 管理者的技能:(P8)a 技术技能 b人际技能 c概念技能(二)、管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1. 识记:(1) 霍桑试(实)验:(P18)是指梅奥作为一位心理学家和管理学家,他领导了1924——1932年在芝加哥西方电器公司霍桑工厂进行的试验。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工作场所照明试验;第二阶段,继电器装配室试验;第三阶段,大规模访谈;第四阶段,接线板接线工作室试验。梅奥在总结霍桑试验成果的基础上写出了《工业文明中的人的问题》一书,并于1933年出版。梅奥开创了人际关系学说,并为后续的行为科学理论奠定了基础。人际关系学说的主要内容如下:1、工人是社会人,而不是经济人。2、企业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3、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工人的工作态度以及他和周围人的关系。(2) 学习型组织:(P22)是指具有持续不断学习、适应和变革能力的组织。彼得圣吉认为,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学习型的组织,具有以下四条基本标准:1、人们能不能不断检验自己的经验;2、人们有没有生产知识;3、大家能否分享组织中的知识;4、组织中的学习是否和组织的目标息息相关。(3) 核心资源:是指有价值的、稀缺的、不完全模仿和不完全替代的资源,它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4) 核心能力:是组织内的集体知识和集体学习,尤其是协调不同生产技术和整合多种多样技术流的能力。2. 领会(1)泰罗科学管理理论要点:(P13)a、工作定额 b、标准化 c、能力与工作相适应 d、差别计件工资制 e、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2)亨利·法约尔一般管理(组织管理)理论要点:(P15)五项职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六种基本活动:技术活动、商业活动、财务活动、安全活动、会计活动、管理活动。14条原则:1:分工2:权力与责任3:纪律4:统一指挥 5:统一领导6: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7:报酬合理8:集权与分权9:等级链与跳板10:秩序11:公平12:人员稳定13:首创精神 14:集体精神。(3)马克斯·韦伯行政组织管理理论要点:(P17)韦伯认为等级、权威和行政制是一切社会组织的基础。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具有8个特点。(4)人际关系学说要点:a、工人是社会人,而不是经济人。b、企业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c、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工人的工作态度以及他和周围人的关系。(5)现代管理理论主要学派(数量管理理论、系统管理理论、权变管理理论、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学习型组织理论、核心能力理论)的基本观点。a、管理科学学派(数量管理理论)(P20)以现代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成果为手段,运用数学模型对管理领域中的人、财、物和信息资源进行系统的定量分析,并作出最优规划和决策的理论。b、系统理论(系统管理)学派(P21)是指运用系统理论中的范畴、原理,对组织中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特别是组织结构和模式进行分析的理论。组织是一个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要素构成的系统在一定的环境下生存,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c、权变理论学派(P21)强调在管理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内外部环境随机应变,针对不同的具体条件寻求响应的最合适的管理模式。d、学习型组织理论(P22)是指具有持续不断学习、适应和变革能力的组织。学习型组织的理论以彼得圣洁的五项修炼为基础。创建学习型组织的五方面修炼途径: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队学习;系统思考。学习型组织与传统型组织具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P22)

自考管理学原理重点笔记。

一、基础篇1、管理(1)管理的概念: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2)管理的必要性(3)管理的含义

1.管理是对组织的管理,组织是管理的载体;

2.管理是一项有目标的活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

3.管理是由一系列活动构成的

4.管理是一个追求有效的过程

5.管理的实质是协调

(4)管理的特性:管理活动不同于作业活动,管理工作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艺术性,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5)管理的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6)管理有效的衡量

2、管理者分类:(1)按层次不同,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基层管理者;(2)按从事工作的领域和专业不同,分为综合管理者,专业管理者;角色:(1)人际关系方面的角色(2)信息传递方面的角色(3)决策制定方面的角色技能:(1)技术技能(技术技能是基层管理最重要的技能)(2)人际技能(人际技能对于高、中、基层管理的重要性大体相同):理解、激励他人并与他人共事的能力。(3)概念技能(概念技能是高层管理最重要的技能)3、管理学(1)管理学的概念:管理学是系统研究管理过程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科学;(2)管理学的特点:综合性、不精确性、实践性、历史性、发展性;(3)管理学的学习方法:唯物辩证法、理论联系实际法、系统方法;(4)管理学的相关学科:计算机科学、数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4、管理理论的产生(1)早期的管理(2)管理理论的萌芽:亚当斯密、查尔斯巴贝奇、罗伯特欧文#简述亚当斯密提出的对管理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管理见解。答:(1)提出了“分工协作原理”和“生产合理化”的概念。认为经济效益的追求依靠提高效率完成,而效益的提高依靠分工协作,只有分工协作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2)提出了“经纪人”的观点。即经济活动产生于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共同利益,认为个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兼顾他人利益,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共同理论形成总的社会利益。

  • 索引序列
  • 自考专科刑法学第九章罪数
  • 自考专科刑法学第八章共同犯罪
  • 自考专科刑法学第共同犯罪
  • 数量方法二自考第九章指数ppt
  • 自学考试管理学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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