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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专科刑法学第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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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专科刑法学第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1.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只要两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犯罪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别定罪。 常见的重合 法条竞合 规范的法益竞合 转化犯 刑269条 与正犯相对应的概念是教唆犯和帮助犯。应当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区分共犯与正犯,正犯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亲自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评价为与亲手实施具有相同性质的是间接正犯。而共犯则是指没有亲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通过教唆或者帮助正犯的方式来参与正犯的行为。根据这种标准,正犯是一种实行犯,而共犯则是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来参与犯罪的非实行犯,对于共犯的处罚依据显然是一种修正的构成要件。 以下不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虽然外表上有共同行为,但行为人并无共同犯意的交流。 2.故意犯与过失犯。指过失犯罪人与故意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连接或联系,因为其相互之间并无共同故意,也无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由过失犯罪人与故意犯罪人分别对其行为负责,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重大案犯趁机逃脱。 3.同时犯。指两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即使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却无共同故意,构成同时犯,应在各自实行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 4.故意内容没有重合的共同行为。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及其行为的整体性质没有重合,因其缺乏相同的故意,不成立共犯,由行为人各自对其行为负责。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地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而由行为人单独承担超出共同故意范围部分的责任。 6.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而实施的犯罪,其单位内部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人之间性质上不属于共同犯罪(所以实施犯罪人之间不区分主从犯)。

一个写作爱好者(也是一名法考备战者),真实地记录自己点点滴滴的足迹,不时的迷茫困惑,诚实的思考体悟,偶尔一闪即逝的灵光。 ----------------------------------阿皮Love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地位最重要,难度最大。 一、共同犯罪的本质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二)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连带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1.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例如重婚罪。 2.从作用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3.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由于正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因此应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一起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带着参与意识,实施实行行为。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参与行为 共同正犯的参与行为,一般是实行行为,因此共同正犯一般指共同实行犯。 (二)参与意识 1.参与意识,是指意识到自己正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 2.如果一方由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则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3.如果双方均没有参与意识(没有意思联络),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则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 二、主观(责任)阶层 共同正犯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犯罪现象。 1.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2.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3.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的实行犯。 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个人对他人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一)强制手段 1.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2.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3.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二)欺手段 1.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2.欺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3.欺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4.欺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三)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二、主观(责任)阶层 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这是因为,间接正犯是指使他人,利用支配他人犯罪。 一、共犯从属性 二、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二者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第一,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这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第二,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这是教唆犯的既遂条件。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一)正犯的主观预见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只是影响,在教唆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二)正犯的责任年龄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三)正犯的责任能力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四、处罚 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帮助行为的方式 第一,物理性帮助。 第二,心理性帮助。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三)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当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时,帮助犯既遂。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帮助故意,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帮助者只要满足“故意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就成立帮助犯。至于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在主观(责任)阶层,是什么样态(故意或过失,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只是影响在帮助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四、中立的帮助犯 判断标准: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第二,客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一、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与中途参与不同的是,事前参与与事后参与。 (二)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要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片面帮助 这是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片面帮助仅限于物理性帮助。 (二)片面教唆 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三)片面实行 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一)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分析路径:分别分析每个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中有量刑身份。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小孩犯罪,大人角色。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对于B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的结合问题,需要用到前文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知识、实行过限的知识。先辨认认识错误的类别,再进行处理。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犯罪形态上,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二)共犯关系的脱离 条件:脱离共犯关系,即消除违法的连带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对另一人所产生的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教唆犯。 两种共犯分类的关系: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分工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作用分类。二者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内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八种: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如下: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

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自考专科刑法学第八章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第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第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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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或者帮助主犯。

是的。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是共同犯罪,李王共同计谋并前往,只是王没有实施着手行为,仍然是共犯。

当然是属于共犯。王某虽没有实施绑架,但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比如说算是李某去绑架张时,王某突然要放弃绑架,他走了,但李某一个去绑架了,王某也同样是共犯。但量刑时王某或许会轻些。

自考专科刑法学第九章罪数

目录: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一章 刑法学概述第一节 刑法学的概念和体系第二节 刑法的特征第三节 刑法的任务第四节 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第二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三节 罪刑相当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第一节 刑法的体系第二节 刑法的解释第四茧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五章 犯罪的概念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第六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意义第七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第八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二节 危害行为第三节 危害结果第四节 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第五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九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第十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第二节 犯罪故意第三节 犯罪过失第四节 犯罪目的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十一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一节 正当防卫第二节 紧急避险第十二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既遂第三节 犯罪预备第四节 犯罪未遂第五节 犯罪中止第十三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第十四章 罪数第一节 罪数的概念与标准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第四节 裁判的一罪第十五章 刑罚概述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第二节 主刑第三节 附加刑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第十七章 量刑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 量刑的情节第三节 累犯第四节 自首和立功第五节 数罪并罚第十八章 行刑制度第一节 缓刑第二节 减刑第三节 假释第十九章 时效与赦免第一节 时效第二节 赦免第二十章 罪刑各论概述第一节 研究罪刑各论的意义第二节 罪状和罪名第三节 法定刑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犯罪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 走私罪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 金融罪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三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的具体犯罪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第四节 妨害国 (边)境管理罪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具体犯罪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的具体犯罪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第二节 渎职罪的具体犯罪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具体犯罪

上编 刑法总论编第一章 刑法学和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第二节 刑法的概念 第三节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分述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第三节 我国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第四节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六章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 第三节 犯罪的未遂 第四节 犯罪的中止 第七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的概念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罪数不典型的种类 第十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念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归责要素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过程 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十一章 刑罚的概念与目的 第一节 刑罚权与刑罚概述 第二节 刑罚功能 第三节 刑罚目的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权与刑罚概述 第二节 刑罚功能 第三节 刑罚目的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体系和种类概述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三章 量刑第一节 量型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第二节 量型的情节 第三节 累犯与自首和立功 第十四章 数罪并罚 第一节 数罪并罚概说 第二节 数罪并罚的原则 第三节 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方法及其相应的情形 第十五章 缓刑、减刑和假释 第一节 缓刑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十六章 时效和赦免 第一节 时效 第二节 赦免 下编 罪刑各论编 第十七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第二节 罪状和罪名 第三节 法定刑 第十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三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四节 投敌叛变罪和叛逃罪 第五节 间谍罪 第六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放火罪和失火罪 第三节 爆炸罪 第四节 投毒罪 第五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七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八节 劫持航空器罪 第九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十节 交通肇事罪 第十一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十二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炸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理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犯罪 第五节 供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罪 第七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抢劫罪和抢夺罪 第三节 盗窃罪和罪 第四节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第五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十一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三节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四节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五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罪 第六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七节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八节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第九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贪污罪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 第四节 受贿方面的犯罪 第五节 行贿方面的犯罪 第六节 介绍贿赂罪 第七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 第四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五节 徇私枉法罪 第六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方面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节 破坏作战装备、物资方面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战俘利益的犯罪 第七节 本章其他犯罪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后记

有刑事犯罪记录可以自考吗

应该都不会影响的!

成人高考是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简称,是为中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的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成人高考属国民教育系列,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国家承认学历。那么有犯罪记录可以考成人高考吗?有犯罪记录可以考成人高考吗?有案底可以参加成人高考。与其他考生一样,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然后达到了报考层次的学历要求即可。但是不建议报考法学类、教育学类、医学类专业,因为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这几类工作,此外也无法参加公务员考试。成人高考的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合法公民;2、已经从国家从学校毕业的社会人士;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必须具有中专、技校、高中文化程度或高中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5、报考特殊专业的考生,如医学相关专业,需要有医学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提供医学相关在职证明。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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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是一枚警校小老师,关注我,了解更多最新警校信息政策!受过治安处罚的人,是可以参加高等自学考试的。都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但目前只有特殊的学校,有政审要求的,才能报考。比如军校,警校,对政审要求很严,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能报考,直系亲属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也不能通过政审。但你报考普通高校普通专业是没有问题的,普通高校普通专业不需政审。如果你还有其他警校相关问题可以留言评论,或者有新的警校相关问答,可以邀请或分享给我作答,我们共同探讨!

组织自考作弊犯什么罪判刑

自考如果作弊会入刑吗?自考作弊会被取消本次自考成绩,严重的还会实行停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文件可知,自考作弊将会延长1到3年毕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试期间,对于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作弊违反国家法律,使国家考试制度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规则和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自己的所有努力,功亏一篑。

自考考试现场严格吗?

1、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在进入考场时需要进行安检,检查考生是否携带手机以及其余与考试无关的东西,检查出来之后考生不得带入考场。

2、每个自考考场都会配备一个信号屏蔽仪,考生在考场内是没有手机信号的。因此,哪怕考生侥幸将手机带入了考场,也没有信号进行作弊等行为。

3、考生在开始答题前就需要抄写一段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只有按要求认真抄写了才能正式进行考试。让考生抄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主要目的是让考生诚信考试,不违规违纪,如果违规违纪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4、每个自考考场丢有两名监考老师,每层楼也会有监考管理人员。即使是考生考试中途需要上厕所,也会有监考老师跟随在厕所外。

组织作弊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关键行为在于两个:一是“组织”,二是“作弊”。“组织”,是指组织、指挥、策划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情况。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为特定的应考人寻找替考者,而没有组织多人替考的,不应认为是本罪。定为考试作弊行为如下: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索引序列
  • 自考专科刑法学第共同犯罪
  • 自考专科刑法学第八章共同犯罪
  • 自考专科刑法学第九章罪数
  • 有刑事犯罪记录可以自考吗
  • 组织自考作弊犯什么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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