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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专科法理学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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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勿为模式——禁止或不得),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的规定。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则属于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一、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按法律规范的职能划分) 调整性法律规范 1、调整性的法律规范是关于一般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调整性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权利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是属于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 (2)权利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这种规范通过授权性条文加以表述。往往使用“可以……,有权……”。 保护性法律规范 2、保护性规范是关于特殊主体的职权以及对违法者给予制裁的规范。保护性规范分为职权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1)职权性规范是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这种规范最主要的特点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即特殊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同时意味着它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构成失职。 (2)制裁性规范是规定有关国家执法机关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给予制裁的规范。这种规范集中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保护性职能。 二、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按与个别调整的联系) 绝对确定的规范 1、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给执法机关留下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例: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对确定的规范 2、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给执法机关留下不同程序的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刑法分则多为相对确定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依据主管机关自由裁量的自由限度分为情况性的、必择其一的、任选的三类规范: (1)情况性规范是以具体情况为转移,可以由执法机关直接进行具体化调整的规范。如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2)必择其一的规范是规定执法机关只能适用规范中确切说明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方案。如我国刑法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3)任选的规范是指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主要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和方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且尽可能就地进行。” 三、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按同自主调整的联系) 强行性规范 1、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此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 任意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也无其他协议时,这种规范才发生作用。例如我国经济法第11条中就包含有:“如果在签定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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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01C0302)律师(基础科段)(专科)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0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3 00002 邓小平理论概论 3 0000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 00211 法理学(一) 7 00212 宪法学(一) 4 00214 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 4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律师专科和法律专科是两个不同的专业。(01C0301)法律(基础科段)(专科)0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3 00002 邓小平理论概论 3 0000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 00011 大学语文(本) 6 00211 法理学(一) 7 00212 宪法学(一) 4 00223 中国法制史 5 00242 民法学 7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00244 经济法概论 6 00245 刑法学 7 00247 国际法 6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00261 行政法学 5 这个是律师专业和法律专业要考的科目,自己分析一下哪个更适合自己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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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教材《法理学》编写的有些啰嗦,所谓的专家,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以显示他们对某些问题研究得有多么多么深刻,我不赞成看《法理学》教材,如果你只打算考过《法理学》就完事,那么我向你推荐燕园教育的配套练习册(最好是08年的,好像现在出版的练习册是没有重点梳理的),那本练习册里的重点梳理含金量挺高,学习起来比教材的效率高得多。另外,多做做真题,燕园出版的试卷也不错,多做做选择题,我曾经多次碰到在燕园做过的试题(有的甚至一字不差地出现在自考试卷上)。如果你想要好好学习法理学,想要有比较深入地研究法理学,介于自学考试刚接触法理,我推荐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初阶》(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主编),学习法理,这是一本好书。

这本书是德国法学家魏德士写的。作为成文法系代表之一,德国法对世界法制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其足迹遍及西欧、南美以及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当代东欧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国家的以及国际的法律秩序不可避免地赢得了日益重要的意义。只有取得共识的时候,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也即我们正在经历的并决定着下一代命运的法律价值才能确保在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的和平过程。同时,只有公正能够建立持久和平。 作为新闻学子,法律对于我们来说更是意义重大。无论以后我们是从事报纸、电视、广播还是网络媒体的工作,我们所说的话我们所写的文字都是具有公众效应的,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我们既不能侵犯别人的权益也也要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才能为树立媒体公信打下基础,做一个合格的媒体人。 本书主要从法律研究的基本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和法律适用这几个方面来讲述了法理的意义。那什么是法呢?这样的问题看起来简单,但是要回答却很难。法的概念与时代紧密联系,始终没有定论。无数法学家和哲学家试着为法下定义。对法的定义,学者争论不休主要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之间的对立:自然法学认为,法是直接来源于自然、人的本质或者“造物规则”。人们称这种内容随历史而变化的法为自然法。它应该存在于万事万物的本质中,而不是由国家的立法者来制定。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是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法。但是不管是自然法还是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使各方正当利益达到统一。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一)文法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五)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 (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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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单纯靠自学通过考试的话,自考本科还很难。 自考法律专科考试科目有:中国法制史、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国际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需要考核的内容就是民法学,行政法学,还有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国法制史也有经济法。整个考核过程确实比较难,但是只要你能够认真的学习,那么就可以通过考试。

自考法律大专考试内容

必考课

毛概、马克思现实主义经济学原理基本原理、外语、国际私法、国际性经济法概论、法律文书写作、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担保法、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环境法与资源保障法。

选修课程

(任选三科)

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国家法律思想史、金融法、票据法、保险法、税收法律、公正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

还要加考课

(非法学专业大专及以上考生还要加考课程内容)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典、民诉法。

自考常见问题:

1、法律法规、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专业专科学生可以直接报名所学专业本科自考,监所管理技术专业专科学生报名所学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

2、别的专业专科学生报名所学专业本科自考,须加考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3、40岁以上考生可以申请免试外语。

”自考难以、通过率低”就是针对社会发展自学考试的考生,这一部分考生大部分是有间有行业的在职员工或待业人员,这一类人学习的时间少、考虑周全,并且欠缺管理与自律能力,因此通过率比较低,但对于各大院校为自考生组织自考考试是没有这种问题的。自考全国各地均值通过率一般在10%–30%上下。大自考即是绝对凭借自己通过自学,不依靠一切辅导班的中长线自考。

自考非单选题就不同了,靠的是记椅背,一本书通常几十乃至几百个考试点,万一出的题恰巧是没背过的,那就惨了。即便可以依靠本人的理解记忆的碎片拼凑出回答,要想获得令人满意分数,还要好运气点才能够。

自考单独办学别名小自考。小自考便是大家一般讲的股票短线自考。这类自考通常是参加一些办校单位组织的助学班,并且也就国家的相关政策即办校企业自己能机构一些科目考试,另一部分学科是参与国家组织的国家统一考试。换句话说你考试科目一一部分来源于国家,一部分来源于你一直在的办校企业,这类自考要较为简单些,大部分通过率在80%之上。

自考管理学原理重点笔记。

一、基础篇1、管理(1)管理的概念: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2)管理的必要性(3)管理的含义

1.管理是对组织的管理,组织是管理的载体;

2.管理是一项有目标的活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

3.管理是由一系列活动构成的

4.管理是一个追求有效的过程

5.管理的实质是协调

(4)管理的特性:管理活动不同于作业活动,管理工作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艺术性,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5)管理的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6)管理有效的衡量

2、管理者分类:(1)按层次不同,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基层管理者;(2)按从事工作的领域和专业不同,分为综合管理者,专业管理者;角色:(1)人际关系方面的角色(2)信息传递方面的角色(3)决策制定方面的角色技能:(1)技术技能(技术技能是基层管理最重要的技能)(2)人际技能(人际技能对于高、中、基层管理的重要性大体相同):理解、激励他人并与他人共事的能力。(3)概念技能(概念技能是高层管理最重要的技能)3、管理学(1)管理学的概念:管理学是系统研究管理过程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科学;(2)管理学的特点:综合性、不精确性、实践性、历史性、发展性;(3)管理学的学习方法:唯物辩证法、理论联系实际法、系统方法;(4)管理学的相关学科:计算机科学、数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4、管理理论的产生(1)早期的管理(2)管理理论的萌芽:亚当斯密、查尔斯巴贝奇、罗伯特欧文#简述亚当斯密提出的对管理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管理见解。答:(1)提出了“分工协作原理”和“生产合理化”的概念。认为经济效益的追求依靠提高效率完成,而效益的提高依靠分工协作,只有分工协作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2)提出了“经纪人”的观点。即经济活动产生于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共同利益,认为个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兼顾他人利益,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共同理论形成总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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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一般把练习册做了就能过实在学不明白就过了就行,练习册和试卷做完了肯定能过。。。

我现在也在自习法理,我觉得那一个本子,专门记录整本书的大体框架,结合这个框架来看的话视野会更宏观,更容易理解

1、浙江自考专科法律专业要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邓三重要思想概论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商法(二)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应用文写作2、自考,某门考试课程的教材(书)是指定的,一般在报名的地方预订或购买教材。看错书,会对考试非常不利的。这些教材的信息,在当地省级自考网上是有教材信息发布的,里面是有“书名、主编、出版社、版本”等教材具体信息的。3、参加自考的第一步是要去自考报名。您需要去当地自考办(教育考试院)报名自考。报名无需特殊的准备。最近一次自考报名时间是安排在8月底9月初进行的。4、自考的整个流程是:自考报名(选择所要考的专业和课程)——预订或买教材(书)——拿到书,自己看书学习——按期参加考试……(按每年的自考周期循环前面各环节多次)……全部课程考出——申请毕业——拿到自考学历。(其中:先报名后考试是固定不变的;而先报名还是先买教材,考生根据情况可以自己灵活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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