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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重点知识梳理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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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重点知识梳理视频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是自考法学专业的必修课,本文将从此课程的内容、教学目标、学习方法等几个方面全面介绍《刑法原理与实务一》的知识,以期加深自考学子对这门课程的理解,更好地学习这门课程。一、《刑法原理与实务一》的内容1、刑法的基本原理2、刑事责任的性质3、刑法的基本分类4、刑法的基本原则5、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应用6、刑法的法律责任7、刑法的犯罪行为8、刑法的犯罪责任二、《刑法原理与实务一》的教学目标《刑法原理与实务一》的教学目标是:1、培养学生掌握刑法原理和实务的能力;2、让学生掌握刑法原理、实务知识体系;3、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刑法原理、实务等相关问题的能力;4、培养学生熟练掌握刑法原理、实务的应用技能。三、《刑法原理与实务一》的学习方法《刑法原理与实务一》的学习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学习时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要把刑法原理与实务结合起来学习;2、要按照学习顺序,一步一步仔细学习,逐步加深理解;3、要注重练习,可以多做一些习题,不断熟悉刑法原理、实务的知识;4、可以多结合实际案例来学习,加深对刑法原理、实务的理解;5、多参考一些法律专业的书籍,加深对刑法原理、实务的知识的学习。四、结论以上就是关于自考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刑法原理与实务一》的内容、教学目标、学习方法等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自考学子加深对《刑法原理与实务一》的理解,从而更好地学习这门课程。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法律是我国公民都需要了解的并遵守的,《刑法学》是我国法律的其中一部法律,刑法学教育中占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课程结合刑法最新立法,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强调了应用和实践性,围绕着刑法规定的内容,全面正确的介绍刑法学的内容,了解并掌握刑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自考是如今热门的学历提升形式之一,因为自考是成人学历提升形式中含金量以及社会认可度较高的形式,自考法学专业考试科目有哪些?

自考法学专业考试科目有哪些?

自考本科法学专业的考试科目数量较多,其中自考法学公共课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英语(二),专业课有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公司法等,毕业后就业方向较广。

自考本科法学考试科目具体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保险法、税法、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宪法学。

通过以上自考法学的考试科目可以看出,不是从法律学毕业的学生,想要通过考试是有一定的考试难度。建议基础很差的考生,可报社会助学班,有专业老师上课,辅导功课,可大大提高考试的通过率。

自考法律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

法律的工作范围是相当大的,因为法律学的是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对什么都会有一点了解,最基础的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安局之类的,也可以当公务员,去国家机关的法务部。自考本科毕业后可以选择考研,或者考公务员,律师,企业法务,现在比较热门的是金融机构的法务。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据了解,虽然每年有几万名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但是,目前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远没有达到饱和。专业的法律人才不仅限于公、检、法、司四大法律部门,有很多的大公司都会有专门的法律顾问部门,以维护公司的利益,或在合同出现争议的情况下用完善的方法解决,甚至一些中小型企业也很看重法律咨询部门。所以,以市场的角度来看法律专业人才仍然十分抢手。

自考刑法学重点知识梳理视频教学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法律专科自考教材怎么学习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如何学习法律?高手进1、法律中刑法比较简单,也容易学;2、民法和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同属民商法范畴,可以一并学习;民法知识点繁琐碎杂,需要多花点时间;3、学习中关键是要把握各种法律的内在联系和整个法律体系;4、推荐: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08年版;看看法律硕士的指南和做做配套练习也是不错的!浙江自考专科法律专业要考那几门课,需要哪些教材,如何报考以及如何准备,谢谢1、浙江自考专科法律专业要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邓三重要思想概论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应用文写作2、自考,某门考试课程的教材是指定的,一般在报名的地方预订或购买教材。看错书,会对考试非常不利的。这些教材的信息,在当地省级自考网上是有教材信息发布的,里面是有“书名、主编、出版社、版本”等教材具体信息的。3、参加自考的第一步是要去自考报名。您需要去当地自考办报名自考。报名无需特殊的准备。最近一次自考报名时间是安排在8月底9月初进行的。4、自考的整个流程是:自考报名——预订或买教材——拿到书,自己看书学习——按期参加考试…………全部课程考出——申请毕业——拿到自考学历。。本回答由网友推荐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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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重点知识梳理视频讲解

刘某犯抢劫罪和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抢劫中实施强奸行为,仍以抢劫罪认定,为杀人灭口而杀人,应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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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 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刑法学重点知识梳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 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重点掌握后三个要件。 客观方面要素: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方法、行为的时空条件。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作为条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这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或未完成形态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也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情形; 交通肇事罪,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加重的犯罪构成。 强*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均有加重处罚的条件 加重的犯罪构成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结果加重犯,但是必须是法定的。抢劫、强*致人死亡都属于结果加重犯。 以结果以外的其他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称为情节加重。 区别:结果加重犯没有犯罪未遂的问题,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 三、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 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法条的规定 具体罪状的问题,分则法条构成的要件,还有总则的要件,犯罪主体的一些要件,故意过失的概念等。 比如:交通肇事罪,法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致人死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条时,首先看基本的犯罪构成; 主体——16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 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铁路职工造成重大铁路运输事故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必须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发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 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后果心态应该是过失的,不能是故意的。从法定刑可以看出。刑法总则对过失界定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态,交通肇事罪只能解释为过失犯罪。 侵犯客体——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 至于后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具备这个情节要依照分则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加重处罚。 2.犯罪构成 定罪(定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 对象 还要注意量刑问题:考试方向——法定处罚情节 第二节犯罪客体(非重点,一般了解)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注意: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别是分八节和九节,每一节实际上也是一类犯罪。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还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抢劫罪、贪污罪。 二、犯罪客体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作用对定罪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犯罪客体在实践中定罪的作用不大。 主要作用在于犯罪分类的需要。刑法分则分为10章,第3章、第6章各分几节,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划分。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了解) 对象应该放在客观要件中讲解。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之犯罪主观要件 在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特点与种类的基础上、无罪过事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事实认识错误的不同情况及处理。 一、概述 1.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一种心态。 具体包含的要素: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由于影响的是量刑,所以动机的问题不作为重点把握。重点把握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在有些故意犯罪中对特定的目的有规定的要把握特定的目的。 2.犯罪的故意 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认识和意志二个因素进行区分。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 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是有区别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可能包括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认识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卷二第50题)(BCD)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分析: 由于黄某的意图是杀害张某,应该是积极追求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不是积极追求李某的死亡,但是由于黄某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排除有人被烧死的结果的发生,所以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心态是间接故意。这个题目还存在一个打击失误的问题,这中情况下黄某对张某是故意杀人未遂,对李某是故意杀人既遂(间接故意)。假如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是过失该如何定罪?对于打击错误,发生死亡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注意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 目的犯: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明文规定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都是对目的有特别规定的。) 明知:有的是对特定对象的明知。如赃物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收受等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有的是对自身情况的明知,如传播性病罪。 4.间接故意几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追求违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人追求非违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注意打猎而打中人的案件,通常并不是间接故意。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在打猎的时候,既看到了猎物也看到猎物旁边可能有人,以打猎者的正常心态是认为自己不会打中人,基于人离动物比较远,自己的枪法比较准,这是一种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种情况,只是盯着猎物根本没有发现人,结果把人打中,属于无认识的问题,不存在间接故意,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 案件:司机(甲)把车停在路边卸货,对面来了一辆车想让那辆车倒一下好顺利通过,他们在语言上发争执,甲不想倒车,另一方乙想强行通过,甲阻止乙通过。但是乙还是强行通过,把甲挤在两车之间,造成甲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乙的行为追求的是非犯罪目的,但是放任了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不计后果而行凶杀人或伤人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一般认为行为人的心态是放任的心态,属间接故意。 5.犯罪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要区别:在认识因素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认识、没有预见。 例如: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并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1999年卷二第22题)(C)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分析: 本题中故意可以被排除,那么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护士认为及时查看就不会发生婴儿死亡的事件,但是由于过于自信自己的记忆力,没有及时查看导致婴儿死亡,因此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护士只是为了不让婴儿哭闹,并没有认识到把婴儿俯卧会导致其死亡,就是疏忽大意。在一些责任事故犯罪方面,包括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犯罪情况下,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以上所讲的只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在理论上的分类,这其实对定罪的罪名上没有影响,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意义:在量刑上有所考虑,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相对较深;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的时候可以酌情考虑。对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的目的是:更容易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 6.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即无故意也无过失,这属于意外事件。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的叫做不可抗力,二者合称“无罪过事件”。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排斥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或排斥态度。另一区别是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上有一定差别。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上稍高一些。 在具体判断上,如果有事实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通常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判断行为人的心态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想排斥、避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出现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所以不会有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例如为了防盗而私设电网,但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的通常是过失,否则就是间接故意。 案件: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听说邻村使用“电猫”效果很好,就去观摩取经,并买回一台“电猫”。甲、乙二人安装好“电猫”,并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电线,距地面40厘米。在*线通过的路口上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为:晚7点开电,早6点收电。村民丙某盗伐林木,于早5点30分触电死亡。 分析: 行为人的直接故意、疏忽大意、意外事件可以排除。如果行为人不设立警告标志,防止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本案中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电到人的结果发生,因此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定罪量刑方面,因为甲、乙二人把电线架设在有不特定多数人通过的地方,尽管是造成个别人的伤亡,也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人未采取积极措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要从客观环境与个人能力两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有无“自信”的根据。无任何自信根据而不计后果冒险行为的,通常应当是间接故意。 例: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A) A.放火罪; B.失火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析: 行为人点燃的是造纸厂的草垛,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行为,点燃以后无法控制,行为人没有自信的根据,所以应该是间接故意。在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中,行为人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再次把人撞伤,如果行为人有一定的避免措施的,可能还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采取避免措施的,通常是间接故意。 如:一条马路两边有许多摆摊的摊贩,某甲在此开车将人撞伤后逃逸,此时有两个年轻人准备在前面把肇事车辆截住,某甲看见一边有人过来截车,于是向另外的方向躲闪,结果将另外一个方面过来拦截的年轻人撞伤。在此种情况下,某甲还是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的,还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几类常见案件的分析: 1.在因交通违章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后逃逸过程中驾车撞人的案件 通常是间接故意,也不排除有积极的避免措施的情况下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为防盗而私设电网的案件 此类案件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设置电网有明确的告示,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采取积极避免措施的属于间接故意。 3.偷盗井盖的案件 由于一些井盖是在公共场所或公路上,如果井盖被盗可能会发生车辆或人员损伤等情况,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另外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井盖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行为触犯两罪——盗窃罪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通常来说盗窃井盖的行为人不会采取避免措施,应该构成间接故意。即便没有发生实际后果,也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打猎或练习射击而误中他人的案件 比如,有两个游人在旅游区旅游时练习射击,用自带的枪打树上的松果,结果将一百多米外的一个游人打中,该游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应该定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在旅游区实行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所以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又如:一个大学生从表兄那里借来一支枪,拿着到宿舍打树枝玩,后来看见有几个同学在楼底下走,结果照着两个同学的中间开了一枪,按行为人自己的心态想把中间的泥土打起来,吓唬同学,与他们开玩笑,没想到打中了后面的一位同学,该同学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行为人对自己的枪法过于自信,又过高的估计了当时的有利条件,导致结果的发生,所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因斗气或开玩笑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斗气的案件中,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大;在开玩笑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往往过于自信的可能性比较大。 6.不计后果动辄行凶的案件 7.司法考试例题 24岁的青年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己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C)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行为人进行的是非常危险的活动,但是还是开玩笑,并且在被害人掉到水里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避免措施,尽管没有避免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的发生,还是属于过失。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这两种心态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无认识)。 二者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通常违反了一般的注意义务。这涉及到行为人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和具有注意能力。 如果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一般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应当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重大责任事故、医疗事故案件、玩忽职守通常属于此类情况。 违反社会一般常规,违反社会一般注意义务,通常可解释为疏忽大意。 判断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应当采取一般人标准或者是折衷说的标准。 具体例证分析: 1.药房的医生认为丢失标签的一种药是芒硝,于是就贴上“芒硝”的标签,在中药房使用。有人就将“芒硝”给病人使用,后来发生中毒的情况,造成两人死亡,经检验死于砒霜中毒。此案中行为人的心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2.狩猎时误将人当作动物 案件:在80年代时,民兵连长训练归来时,带着一个民兵。民兵连长当天下午到了他的一个亲戚家,亲戚是一个老猎户,老猎户让他们当晚住在他家,而且要求他们当天晚上一起去猎野猪,因为野猪对庄稼毁坏比较严重。在吃饭的过程中,老猎人安排他们到时一起去指定的位置,不能随意走动,在收工的时候听口令、听指挥一起收工。让大家注意不要误伤自己的人。安排完后到指定的位置。被告人民兵连长当时在一个庄稼地偏高的位置,下面是开阔的庄稼地,不远处是老猎人的位置。晚上在观察的过程中,民兵连长看到有一个黑影在庄稼地里移动,也能听到声音,认为是野猪来了,瞄准射击,打中了黑影,走过去一看把他的亲戚老猎人打死。 分析: 事情发生在夜晚,这个事件不会有其他人出现在这个地方,而且老猎人规定不能随意走动,是老猎人自己违反规定。从具体的事实来看,属于不可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对象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况)。 案例:有一个人晚上在山路上开车时,看见前面有一个黑影,他以为是一个动物,想将其撞死带走,结果加大马力撞去,结果把一个老头给撞死了。 分析: 司机在路上看到黑影应该能够想到可能是人,此时司机应该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持枪走火的案件 4.司机正常驾车轧死人案件 被告人是一客车的司机,进城之后到站停车,此时有一进城的农民(被害人)下车的时候由于比较慌乱,自己的包掉到车底下,包的物品撒落在车下,然后他钻到车底下去找撒落的物品。乘客下车后,司机从反光镜的两边看没有人,鸣笛示意要开车。当农民进车底时没有告诉司机或者其他人,车启动后把农民轧死。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 5.司法考试中的典型例证 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家中木桶内。乙到甲家,甲请乙在桶中洗手,乙被桶中蛇咬中毒,经抢救截去一臂(重伤)。甲的行为:(AB) A.具有过失 B.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不具有过失 D.属于无罪过事件。 分析: 作为捕蛇的山民甲,应该知道蛇的毒性,出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尽的义务,导致被害人重伤,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包括三种情况: 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 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 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2002)(B) A.幻觉犯,不构成**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幼女罪 行为人是对法律对**幼女的规定认识错误。 (二)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 所谓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l)同类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类的。 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误把乙当作甲而加以杀害;行为人意图盗窃他人现金,但实际盗取的是有价证券。 处理规则:按照法定符合说,上述同类对象错误应当按照犯罪既遂定罪处罚。 实例:雇凶杀人、伤人的案件中,凶手认错人而实施加害行为;实施犯罪活动时误把自己的同伙当成对手而加害的案件。 (2)非同类对象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错误或客体错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且不属于同一类,而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如误把动物当成人而加以杀害,意图的行为事实是故意杀人,而实际行为是毁坏财物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并且着手实施了杀人行为,由于对对象的认识错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罚(对象不能犯未遂)。 误把人当成动物而加以侵害,行为人无杀人或伤害的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误盗、误抢枪支、弹药的案件,行为人只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只能成立盗窃罪。 行为人在列车上看到一个人拿着一个黑包,于是准备对这个人下手,晚上趁着包的主人睡着时把包窃走,下车后发现包里有警官证、手枪、子弹和几百元现金。这个案件怎么认定? 作为盗窃枪支弹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枪支弹药而盗窃的才能构成。行为人不知道包里是枪支而盗窃,行为人主观意识就是盗取财物,主观意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枪支实际也属于财物,这种案件定盗窃罪,而不能定盗窃枪支弹药罪。 如果行为人盗窃之后,把枪支拿回家藏起来,能不能定罪?误盗、误抢案件都是这种情况,尽管主观意图不是盗窃或者抢夺枪支,但是他发现枪支后藏匿起来,后面的行为要单独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这两个行为要数罪并罚。这种情况不能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不能成立牵连犯的原因是牵连关系不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属于牵连犯的牵连关系。 误把他人放置的财物当成遗忘物而拿走的案件,行为人只有侵占的犯意,只能成立侵占罪。 (3)对象不存在的错误: ①误把尸体当活人而加以杀害。 例:犯罪嫌疑人甲看到自己的女儿和一个男孩儿玩儿的时候被小男孩欺负,于是冲出去推倒小男孩,小男孩摔倒后头碰石头死亡。为了掩盖罪行甲把男孩抱到自己的家中,放到猪圈里。后来甲感觉小男孩还没有死,于是又用磨盘砸他的头。事发后的尸检报告表明甲在用磨盘砸小男孩的时候,小男孩已经死亡。 分析: 甲把小男孩推倒导致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属于过失。由于甲的行为没有伤害的行为,只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后误认为小男孩没有死,产生了杀人的意图,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因他对象认识错误,杀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得逞,因此甲的这个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也是对象不能犯未遂,因此行为人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②误把男性女性而加以强*。 例:有些公园在晚上常常发生对女青年的性侵害行为,警察为了侦破此案,将男性警察化妆成妇女引诱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某甲发现警察化妆的妇女坐在椅子上,于是从后面将其推倒,欲实施强*,后警察鸣枪示警。 分析: 行为人误把男警察当成妇女而实施强*行为,有强*犯罪的意图,但是客观上不能实施并被当场抓获。行为人有犯罪的故意也有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只是因为对象认识错误,使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构成强*罪(未遂)。 ③误把两性人当成妇女而加以拐卖。 行为人把两性人误认为是妇女而拐卖给他人,后收买人发现该“妇女”是两性人。作为拐卖者发生认识错误,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 ④误把非毒品(面粉)当成毒品而加以贩卖等。 主客观认识不一致,成立犯罪未遂——贩卖毒品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 2.行为差误(打击失误、打击错误、目标差误,称方法错误不当) (1)同类行为差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行为差误)。 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因行为差误,而误中乙。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实例:伍某某欲打其叔误打其父案。 伍某某因酒后与其叔父发生争吵,取一大棒朝他叔父猛力打去,未击中其叔父,却将正在与其叔父说话的父亲打死。 (2)非同类行为差误(抽象事实错误中的行为差误)。 如意图毁坏财物而误中人或者意图枪击人而误中贵重财物,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择一重处罚。 如果意图枪杀甲而误中乙致其轻伤,想象竞合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事实分别认定。 3.行为错误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性质错误,常见的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尽管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一对男女青年在公园游玩,有几个流氓对女青年加以调戏,后男青年与流氓打斗起来。在公园值勤的便衣警察发现后,在没有亮明身份的情况下抓住男青年,男青年认为其是流氓的同伙,将其打伤。后本案起诉到法院。 分析: 原则上不能成立故意犯罪,男青年只有防卫的意图,没有伤害犯罪的意图。因男青年与流氓扭打时,警察上前并没有亮明身份且身着便衣,使男青年很自然的认为是流氓的同伙,所以本案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属意外事件。 二是方法或手段错误 如误把假药当毒药来毒杀他人,按犯罪未遂处罚。不能犯未遂。 4.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结果,但行为人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种情况是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也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种情况是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自考刑法学重点知识梳理图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 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1)总则: ①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第17条; ②正当防卫,第20条第2、3款 ③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④共同犯罪,第25-29条 ⑤死刑,第48-51条 ⑥剥夺政治权利,第55-58条 ⑦量刑,第62条(从重从轻),第63条(减轻),第65、66条(累犯),第67、68条(自首立功),第69-71条(数罪并罚原则)。 ⑧第72条-77条(缓刑适用、考察、撤销),第78条(减刑的条件),第81条-86条(假释适用、考察、撤销) ⑨第87条-第89条(追诉时效及其延长、起算、中断) ⑩其他规定,第91条(公共财产),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第97条(首要分子),第98条(告诉才处理),第第101条(法条竞合) (2)分则 ①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 ②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③第140条、第149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竞合犯的处理) ④第151条第2款(走私文物贵金属),第154条(特殊形式走私),第157条(暴力抗拒缉私的并罚) ⑤第191条(洗钱),第193条、194条、196条、198条(金融) ⑥第204条第2款(税与偷税) ⑦第224条(合同)、第225条(非法经营) ⑧第238条(非法拘禁)、239条(绑架)、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第241条(收买白拐妇女儿童),第24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248(虐待被监管人) ⑨第263、269(抢劫)、第264、265(盗窃)第270(侵占)、第271(职务侵占) ⑩第305条(伪证),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第307条(妨害作证),第316条(脱逃) ⑾第318条(组织偷越)、第321条(运送偷越) ⑿第358条(组织卖*强迫卖*) ⒀第384条(挪用公款),第385条(受贿),第389、390条(行贿)、第392条(介绍贿赂)、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 ⒁第399条(徇私枉法等),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说明:(1)这里的“重点法条”不能与“考试重点”完全等同。有些条文涉及的知识点非常重要,但是因为不适合通过法条掌握,所以没有列出,比如第14条(故意)、15条(过失)、16(无罪过事件)涉及的知识就常常被考查到,只是因为不适合从法条角度掌握而没有列出。另外有的知识点在法条中没有规定,但很重要,比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法条竞合犯、认识错误等等,因此,不可把重点法条与重点完全等同。准确点说,这里的“重点法条”是指适合从法条角度掌握的重点。 (2)总则重点法条,有的就是考查重点、要点,有的属于简单考查条文内容,需要适当记忆。 (3)分则重点法条,主要掌握两项内容:①罪状中表述的构成要件。②加重犯、转化犯、数罪并罚一类的规定。比如第198条(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提供条件的,以保险的共犯论处。 对于上述第198条,重点掌握: ①罪状中列举构成特征,知道其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包含单位; ②第(一)至(五)项列举的行为表现; ③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④数罪并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提供条件的,以保险的共犯论处”。至于具体的处罚(法定刑)则不用掌握。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2.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

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提示注意:上述危险共同体必须是合法的危险共同体,非法的危险共同体不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例如,抢劫集团的成员之间不具有相互救助对方生命的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如成年人带儿童游泳的行为,导致他负有保护儿童安全的义务,否则该成年人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问题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

(1)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学员问: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车撞上死亡。甲的行为和乙有无因果关系?如果A追B ,B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车撞上死亡,A的行为和B有无因果关系?

“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跑到路上被车撞上死亡。甲的行为和乙无因果关系”这是这个讲义上的2010-2-3例题B的选项。但是老师在讲中断因素中,又举例说“如果A追B ,B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车撞上死亡,A的行为和B无因果关系。我不太明白,同一个情况,为什么有两种不同的结果?请老师详解。谢谢。

教务老师回复:A追B说的是追杀吧,对于追杀与追小偷是不一样的,第一追小偷是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追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追杀行为,因为B被追杀,B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表明B除此之外无路可走,此处的被迫表明介入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并且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的概率很大,所以并不阻断因果关系。

而对于追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汽车,乙撞车并不是唯一选择,只是乙由于慌忙撞上汽车,此事发生的概率不大,所以撞车阻断了因果关系。

特殊主体

1.概念。

特殊主体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2.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体。如女帮男****,妻子协助局长丈夫贪腐。

3.与贪腐罪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① 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

就非国有制单位而言(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关键看委派的单位。

国有单位委派的,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委派的,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②如果从题目表述能够看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看不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地位高的为主犯;既无法判断谁起主要作用,也无法判断级别高低的,定贪腐罪。

主犯——地位高——贪腐罪

(2)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单位内部的人员勾结,侵吞、窃取、取单位财产予以私分的,以单位内部的人员的身份定性。

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单位犯罪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2.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3.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

1.理论规律:

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定犯才可能由单位构成。

2.立法规律:

(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主要有: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违法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9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

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除“强迫劳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两个罪名为《修正案七》增加)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八》规定),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修正案七规定)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金融罪比较特殊,有三个犯罪(贷款罪、信用卡、有价证券)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其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

中国刑法学界传统上认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是指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新的观点认为,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两个方面。防卫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正在实施不发侵犯行为;防卫意志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防卫挑拨、互殴、偶然防卫主观上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加害人。

针对其他人不成立正当防卫。

对象错误常见的是围魏救赵,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可成立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理论上一般概括为:大体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防卫过当

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重点注意罪名。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一般定过失犯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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