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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重点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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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重点知识归纳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P12)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然后依据这一被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冲突规范只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间接调整”的作用。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和基本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末以来逐渐方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方法,具有简便、明确和更有利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等优点,比较适宜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具有良好地发展前景。

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并适用之

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 (1) *** 原则:其是国际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国际私法的这项原则在两个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第二,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P21)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自考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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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的那些国际条约比较重要。国际经济法的国际买卖合同内容很重要,特别是专业术语,比如FOB,CIF等要清楚的知道是什么内容。多做历年真题。书要多看看。希望我的答案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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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渊源 它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具体形式。国际私法在源源上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成文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这出现的,至今,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k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的不同立法方式: 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拿破仑法典》 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法律适用规范。 二,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英美一直以判例为主。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美国里斯第二部《冲突法重述》 我国对判例的态度: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1,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牙膏容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2,在案件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要直接引用它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过承认他们依判例做出的判决。3,赶快十分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判例在我国的体现:我国虽不把判例作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关中央机关的某些批复或意见毛豆在一个时期成为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 ,19世纪起,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 2,国际惯例氛围国际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前者在国际私法中没有肯定性的冲突规范,后者在估计上起着统一实体规范的作用。 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有不同的观点:1,国际私法也是国际法。2,国际私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国内法。3,国际私法目前主要是国内法,但将继续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4,国际私法介于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之间。 国际私法和国内民法的区别 25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25 第二章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到了18世纪下半叶以后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在欧洲,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际私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是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但影响最到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在一些条纹中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采取分散在有关篇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的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 19世纪末,以单行规范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的代表性的是〈德国民法施行法〉和〈日本法例〉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的新发展的主要表现 31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对统一的国际私法应做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首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11世纪 巴托鲁斯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 意思自治原则 3、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 17世纪 胡伯 三原则 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 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5、英国既得权说 18世纪 戴西 6、库克的“本地法”说 (s)当代国际私法新发展 1,国际私法范围与内容的阔法和丰富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 4,传统冲突法和其学说的深化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在唐朝就已经开始 第三章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52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53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特点,作用,分类和适用范围。它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差异54 55 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56 5,委过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中国依法享有那些权利) 59 第四章 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62 2,冲突规范的结构 63 * 3,冲突规范的类型 63 (主要是靠示例) 4,冲突规范在立法中的作用 67* 5,准据法表述公式有那些?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68-69 6,连接点的概念和意义 70* 7,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71 8,识别的概念 71 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最早由卡恩和巴丁提出 9,识别的依据 75 10,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76 最早由梅西奥和汪格尔提出 1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80 12,法律选择的方法的种类 83 第五章 1,反致的概念。重要是记住各种反致的示例 福果案 2,反致 产生的原因 90-91 3,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93 4,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排除 5,公共秩序的概念和立法方式 99 6,运用公共秩序时注意的问题 答条框 7,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鲍富莱蒙案 8,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的两类情况 108 9,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109 10,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和方法 109我国立法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110 11,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111 12,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两类情况和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1,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114 2,国籍冲突的解决 115*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 3,住所的积极冲突和产生的原因 119 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120 4,121页第一段12行引号内的规定 5,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的主张 122 6,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123和法律适用123 7,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和例外 124 8,我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那里的法律适用 124 k 9,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的宣告的管辖的主张 125 第七章 1,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规定 130 第二段引号内的字和第三段 * 2,法人住所的主张 131 3,对我国法人的认许的解决 133 4,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33 5,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取:特别认许 第八章 1,法律形式要件准据法的种类 138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主张 140 3,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的规则 145 第二段公约第五条 4,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150*k 第十章 1,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法律适用的各种主张 2,*巴黎公约的四原则 168 3,伯尔尼公约的三原则 174 4,世界版权公约的特有内容 176 5,*trips协议 182 第十一章 1,*合同准据法的发展阶段 188 2,*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189 结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看 3,对特征履行说的规定的方式 193 4,合同争议的广义理解 203 5,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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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有: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5、万民法:国际法最早的词源。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6、边沁:提倡“国际法”这一名词。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7、格劳修斯:名著《战争和平法》,用万民法称呼调整国家关系的法。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教权观点,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折中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的特征。

8、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适用,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只对两个或连个以上某些国家适用,对某些主体具有约束力。

9、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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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重点归纳

法律的域内效力 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法律的域外效力 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国际私法的定义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连接点 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先决问题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公共秩序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又称“法律诈欺规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许可协议 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有时,许可协议中也包含转让专有技术的内容。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只是获得对协议项下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其所有权。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重点) 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 或称为民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程序。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具体来看,涉及了外国的因素,即构成了国际民事诉讼。 诉讼费用的担保 通常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其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 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它跟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有密切关联的相近概念。一般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用的减免的范围略大些。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减免等。根据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 国际私法协助 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域外送达 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域外调查取证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即认为如仲裁条款包含在合同之中,即使合同无效和,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有关当事人仍可据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法院不得以仲裁条款随合同已一并无效而受理有关该合同的诉讼,同样,仲裁机关也不得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而拒绝仲裁申请。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指主要作者的国籍或作品的国籍(即其首次发表的国家)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他成员国均应对其作品给予国民待遇,享有同等的保护。 特征履行说 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 可称特种履行。主张合同应依特征履行来确定其准据法的学说,即称特征履行说。此种履行还常用来确定何地(何方)的法律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动产附近骨” 又称“动产随人”或“动产无场所”,意指动产物权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应适用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住所地法。 《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 1988年为海牙会议通过,其主要特点是采用了惯常居所并附之以多元连结因素以实现遗产法定继承上的同一制。在一定程度上它还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和一定限度的意思自治原则。 司法救助 又称“穷人规则”或“诉讼救助”,是指法院根据一定的条件,免除无支付诉讼费用能力的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规则。 国籍的消极冲突 指一个同时无任何国家国籍的状况。 法律关系本座说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出。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以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是他们依其自身的性质有“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胡伯 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由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有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基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 海牙国际司法会议 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际组织,设立于荷兰海牙。但自1983年的第一次会议至1951年的第七次会议,它还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到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后,才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每四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现已通过了34个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公约。我国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接收书后,才成为该会议的正式成员国。 最惠国待遇 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公民、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单一破产制 指在一国申请破产后即发生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归入破产财产,统一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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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自考重点是: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国际私法 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结合中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以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合同、侵权、商事、家庭及继承法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中国公务网 2004-8-5 23:26:08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接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说 依准据法识别说)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冲突 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 中国的有关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五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 2006-9-14 4:34:57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 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的概念域外取证方式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2004-8-5 23:26:08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自考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归纳

第一章绪论就不要看了,最多考两分的题!第二章简单一看,记住几个原则大体讲的是什么意思,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40)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41)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42)汇率:是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国际货币单位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对于汇率,国际上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直接标价法,二是间接标价法。 43)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以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表示一单位外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本币汇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44)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又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用若干外国货币表示一单位本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外币汇率。英国一直沿用间接标价法。 45)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固定汇率制下,一国往往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形成法定汇率,又称“官方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应按该汇率进行。 46)浮动汇率制:与固定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外汇市场上,当外汇供应不足时,本币汇率就上升;反之,本币汇率就下降,从而形成市场汇率。 47)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主管*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外汇管制,可以改善本国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 48)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49)国际定期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公司提供的一种中短期贷款。这是一种典型的国际贷款形式。 50)欧洲货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51)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的商业贷款。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型和间接参与型两种形式。 52)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贷款方式。项目贷款可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后者又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分为三种形式: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和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53)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54)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公募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对国际证券公募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1、根据以往的历次司法资格考试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国际贸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书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 2、考试中考的最多的贸易术语是FOB,CIF和FCA.《2000年解释通则》中的13种术语都不直接和铁路运输有关系,但各种运输都可以适用的FCA、CIP和CPT目前使用越来越多,因此也比较重要。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考试法规与去年的相比内容及考试重点有何变化?2000年的贸易术语较99年的相比,没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两点:一个是FAS和DEQ术语中进出口手续的办理,另一个是FCA术语下卸货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余的和99年的一样,掌握的重点也一样。 4、在CIF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则: A.卖方无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 B.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 C.卖方可向买方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部装运单据; D.卖方只能依保险单向保险人求偿 答案应是B和C.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害方有权(AC)? A要求损害赔偿 B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C有权宣告解除合同 D提请仲裁 6、涉及国际贸易法的部分复习可以细点,但涉及国经总论、对外贸易管制和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问题时掌握要点即可。 7、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对外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或虽未选择准据法但明确约定不适用公约,那么此时公约不适用;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况时需看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非中国的其他公约缔约国,公约适用,否则公约不适用;最后应看买卖合同的客体是否属于公约规定不应适 用的七种情形,如果是公约也不应适用。 8、我国加入1980年公约时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与99年新《合同法》有冲突,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仍需采用书面形式方才有效?尽管我国1999年新《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但在中国没有撤销对1980年公约所作出的有关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但这也并不意 味着我国目前所有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并非所有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适用公约。换言之,如果某一具体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适用 80年公约,那么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但如果某一具体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无须适用80年公约,而是适用我国新《合同法》或其他对合同形式要件没 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那么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会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9、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13种贸易术语很难记得非常清楚,在掌握这13种贸易术语时有什么诀窍吗? 在短时间内搞清并记住这13种贸易术语的每一项规定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比较简洁的方法是记住下列共性和个性的东西。(1)13种贸易术语中只有EXW由 买方办理出口手续,DDP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其余11种术语均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2)EFCD四组术语中卖方的义务逐渐增加。E 组中卖方只需在其所在地备妥货物交买方即可;F组中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组中卖方须安排运输,CIF和CIP情况下卖方还须投保,但对风 险转移后(风险转移的时间均在出口国)发生的货物灭损和额外费用概不负责;D组中卖方须将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并承担在此之前的全部风险和 费用。(3)重点搞清楚FCA、FOB、CIF和CFR这四种常见的贸易术语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0、关于要约,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巴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 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下列哪项(B) A.反要约 B.一项新要约 C.无效 D.有效 11、根据80年公约,货物的风险确定应考虑如下因素:(1)找出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通常情况下这个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而言,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其次,如果合同对交货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但要求卖方安排货物的运输,那么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时间即为交货时间;最后,如果合同既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又没有要求卖方安排运输,那么卖方在其营业地或特定地点货交买方时或买方不收取货物而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时,风险即转移。(2)如果货物在交 货以后发生的灭损是由于卖方的过失所致,货物的风险不转移,即应由卖方承担货物损失;(3)如果销售的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则上述规则不适用,而应适用其特 殊的风险转移规则。 12、共同海损,如何理解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请详细解释? 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也就是共同海损的获救财产的价值,以及共同海损本身。比如说,一艘价值100万的船载有三批货物,货物价值分别为50万、30 万、20万,当船遇大风浪为保持船舶平衡将20万的货物全部抛入海中,此时20万的被抛货物即为共同海损,而这个损失挽救了船和另外两批货,因此此案中获救财产的价值即为船100万,另两批货50万和30万。同时,由于被抛的20万可以在获救各方中得到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当事人也应参与共损分摊。所以此 案的分摊价值就是所有的获救价值180万以及共同海损20万,共200万。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都属于货物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1)必须是船货共同危险;(2)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意做出的;(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4)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部分损 失就是共同海损,否则即为单独海损。比如,船上货物起火,以水扑灭后发现一部分货物水损,一部分货物火损,水损的货物即为共同海损,而火损的货物就是单独海损。 13、原产地规则在如何起到非关税措施的作用?原产地标志有什么用?原产地标志似乎与智力性创造成果没有什么关系,它是否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范围,与工业产权,著作权又有什么关系? 货物的原产地和货物的进口关税关系密切,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会使大批进口货物不能享受优惠关税,所以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起来关税壁垒的作用。特定的原产地标志对货物的质量、信誉是一种保证,其作用类似于商标,可以将某一种商品从同类商品中区分出来并表示出该种商品特定的质量。比如一提到巴黎香水人们就会产生一种高质量、高信誉的联想,而假冒原产地标志的后果和假冒商标类似,因此无论巴黎公约,还是TRIPS,都将其列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14、倒签提单指的是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指的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二者的区别在于倒签提单中涉及的货物在签发提单时实际已装船,而预借提单中涉及的货物在提单签发时尚未装船。二者的共同之处是同属于欺诈行为,但由于预借提单对收货人的利益损害更大,因此可以 认为其欺诈程度也更深。 15、关于代位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过失引起的,保险公司赔付全部损失后,残存价值大于赔付额的部分归保险公司吗?追偿所得的大于赔付额的部分归还给被保险人吗? 如果货物已经实际全损,就不存在残存价值的问题。如果货物是推定全损,在保险公司按实际全损赔偿以后,被保险人应发出委付通知,残存价值归保险公司所有。在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偿以后,残存价值归被保险人所有。 16、租船合同中的诸多条款应如何掌握?有哪些要点? 重点是要搞清楚各种租船合同中的特有条款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具体包括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预备航次条款和装卸期间条款;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条款、运送合法货物条款和航区条款。 17、第六章虽然只有16页,可是包含的深度广度很大,书中介绍的范围很大,可比较笼统,阅读是感觉难度很大。在学习时也很难把握需要掌握的深度。 第六章主要掌握一些要点。主要包括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基本原则以及乌拉圭回合的三个新议题所取得成果的基本内容。服务贸易协议中主要掌握适用的服务贸易范围,以及该协议中特有的逐步自由化原则;TRIMS中涉及的基本原则以及要求必须取消的五种投资措施;TRIPS的基本原则及其保护的知识产权客 体。 19、国际经济法的重点部分都有可能出案例。 20、国际金融法的复习重点就是各种国际融资方式的特点。 21、国经中有关保险的内容很复杂,怎样才能区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这三种主要险别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逐渐增多的。比较简洁的记忆方法是: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即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和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一切险则承保水渍险的保险范围和11种一般附加险(承保外来原因,即不与海水或运输工具相联系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的承保范围。 22、首先要和世贸组织的各成员方进行双边谈判,然后履行了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各种程序,就可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3如果是短途运输,货物早于单据到达进口国,国际上也 采用副本提单加保函的提货方式。 24、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三个规则仅涉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并且主要涉及提单运输,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不仅涉及海上货物运输,还涉及有关船舶、海事、商事等诸多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我国海商法主要援引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有关内容,并且引入了汉堡规则中的少数规定。 25、全程运输责任指的是联运经营人对货方承担的责任,而实际承运人的分段责任指的是实际承运人对联运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二者并不矛盾。 26、自动许可就是公开的一般许可,只要提出申请,有关机构即予批准,无需特殊审查,它适用于那些不需要严格管理的商品;非自动许可就是特别许可,就是提出申请后要经过有关机构的逐级审批方可获得。二者就是一个手续繁简的区别。 27、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判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 A.双方当事人的国籍 B.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所 C.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 D.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营业所 根据80年公约确定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 28、如果不可抗力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况,买方不能向承运人索赔,而应向保险公司求偿。 29 这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就是国际贸易的四个环节:买卖合同、运输、保险、支付,涉及的当事人当然主要包括买方、卖方、承运人、保险人,有时还涉及银行。 32、OICQ为什么要易名QQ,OICQ是商标还是版权? 域名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版权。根据法院的最新判例,尚不承认其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对其法律性质的确定尚在争议之中。对域名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程序管理,适 用先申请先获得的原则,因为美国在先申请了ICQ,所以在同类产品上在后申请的OICQ构成了识别上的混淆,因此被迫改变为QQ. 33、《服务贸易协议》适用的服务贸易有哪些? 《服务贸易协议》适用的服务贸易包括如下四种:(1)跨境服务,即从一成员方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例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提供的视听服务、信息传递等;(2)过境服务,即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例如一国国民到另一国接受旅游、金融服务等;(3)商业存 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例如一国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其在另一国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4)自然人 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例如一国演员到另一国举办演唱会,一国医生、教师到另一国提供专业服务等。 34、有关“反倾销”的问题 我国放开了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如何预防“反倾销”这把“双刃剑”伤己伤人,到头来还是伤着自己? 最重要的是增强反倾销的意识。即当有国外商品进口倾销时,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而在产品出口时利用行业协会等各种渠道查找信息,避免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35、什么叫做“软条款信用证”?为什么它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信用证的“软条款”主要指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限制性付款条款、对卖方装运限制的条款等等,含有这种条款的信用证可使买方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卖方因为无法达到信用证要求的转运要求、获得付款或者使信用证生效的条件而处于一种受制于他人的被动地位。如果信用证中加入这些条款的目的只是为了让买方得履 约金、佣金或质保金,而不实际取得货物并让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开立这种信用证即具有欺诈的性质。 36、依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运输中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对运输中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交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这里是指风险自什么时起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一般情况下,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双方签定合同时转移,但是如果货到目的地后,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发生在合同签定之前还是之后,那么此时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因为风险已经在卖方货交承运人时已经转移。这样看表面上对买方不公平,但操作性,因为买方在受让货物时同时受让货物的保险合同,他更方便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公约做此强制性规定。 3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贸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吗? 如果合同必须适用80年公约,那么其必须具有书面形式才有效,如果不适用80年公约而适用新合同法,口头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38、在中国公司甲与外国A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中,规定CIF孟买,信用证付款,甲忠实履行交货义务,货物比提单先到,A用提单副本加保函领去了货物并 销售,没有去付款赎单,甲向信用证开出行交单提款,开出行承兑后以A不付款赎单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开出行由于金融风暴被宣布破产,此时甲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时甲应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同时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理由是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只要甲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向承运人索赔的理由是保函只调整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抗收货人(本案中因甲持有正本提单,因此其为收货人),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损失后持保函向提货人索赔。 39、互惠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是指缔约一方给另一方的优惠应该立即、无限制、自动地适用于缔约第三方;普遍指的是一缔约方提供给另一缔约方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应该也无条件的立即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不得歧视任何缔约方。 40、关于跟单信用证和国际贸易术语该怎样抓住重点? 国际贸易术语的重点是掌握E、F、C、D四组术语中每组的共同特点,以及CIF、FOB、FCA三种常见的贸易术语。跟单信用证重点掌握不同的类别、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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