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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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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书后面有大纲的啊!那就是重点啊!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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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就不要看了,最多考两分的题!第二章简单一看,记住几个原则大体讲的是什么意思,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上面说的《一考通》教辅不错,可以参考,命中率挺高!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愿你早日顺利通过自考!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第一章绪论就不要看了,最多考两分的题! 第二章简单一看,记住几个原则大体讲的是什么意思,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 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 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绪论就不要看了,最多考两分的题!第二章简单一看,记住几个原则大体讲的是什么意思,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第三,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第四,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GATS的法律体系 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一) 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协定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具体;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体的谈判、具体减让表和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主要规定了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规定了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协定项下利益的若干情况,对协议中的关键词语下了定义,指出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协定的组成部分。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三)成员方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 表包括水平和具体。 二、GATS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最惠国待遇义务及其例外 GATS第2条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例外: 第一, 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义务豁免的申请应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并由其在90天内考虑后向部长会议提交一份报告,部长会议应以3/4的多数成员作出决定。 第二, 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 一成员对邻国提供了优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国待遇给予其他成员。 第三,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 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这些特殊的安排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 第四, 政府采购例外。 一成员以政府运作为目的而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只要这种服务不是为了商业性转售,或在用于商业性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该项采购服务则不受最惠国规定的影响。 (二)透明度义务及例外 GATS第3条对透明度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各成员应尽如下义务: 第一,每一成员立即或至迟措施生效之时公布有关或影响协定的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 第二,每一成员采用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都应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三,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以上措施提出具体资料的要求应立即予以答复; 第四, 每一成员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经同意可处长一些)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方便其他成员查询上述措施的执行及索取具体资料。 透明度义务的例外,即任何成员对那些一旦披露即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或个人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则可以不予披露。 (三)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要求:首选,各成员在已作出具体的部门中,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其次,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根据受影响的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偿。再次,任何成员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最后,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对已作出具体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四)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1.市场准入 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措施,除非有关措施已在表中列明。这些措施:(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3)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4)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总数量;(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6)以限制外国股权的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每一成员在其表所列的部门或分部门中,依该表列明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具有三个特点:首先,它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其表中所列的部门,这显然是一项有限制的国民待遇规定。其次,GATS的国民待遇规定,允许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超国民待遇”,即高于国民的待遇。 (五)逐步自由化 自由化进程的进行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其少开放一些部门或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其市场准入。 三、GATS附件及部长决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 (二)关于空运服务问题 (三)关于金融服务问题 (四)关于电信服务问题 (五)关于海运服务问题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 第四节GATS规则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待遇标准的规定 一是有条件开放市场原则。二是互惠对等原则。 (二)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关于市场准入问题,主要由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二、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 (一)的部门和分部门 中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所列的11个大类仅了9类。 第8类健康与社会服务和第10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我国尚未作出。 (二)水平 水平是指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个方面对外资开放的程度。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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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学自考重点总结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就不要看了,最多考两分的题!第二章简单一看,记住几个原则大体讲的是什么意思,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上面说的《一考通》教辅不错,可以参考,命中率挺高!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愿你早日顺利通过自考!

国际经济学的大纲变动很小,有问题的地方没有得到改正,所以有问题的知识点就继续不会出题,在网上随便找一份该学科的答案总结,然后对应的看一下大纲,有变动的地方以大纲为准进行修正复习,多余的话都不用背,大纲上写啥就背啥。简答论述都要看,要学会把一道论述拆分成若干个简答来复习。 0 抢首要学好国际经济学首先就要打好基础 要掌握好西方经济学,宏观微观都要掌握。可以多看早期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的事例和理论。 0 抢首赞 匿名用户2018-04-03要学好国际经济学首先就要打好基础 要掌握好西方经济学,宏观微观都要掌握。可以多看早期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的事例和理论。 然后就是多联关注推荐你一本从国外翻译的国际经济学教材 叫国际贸易 不过最好能读原版。。其中主要分两部分 第一部是是讲国际贸易理论 从李嘉图模型到specific factor模型,到HO模型等等。后半部分是讲国际金融部分,主要是汇率理论 书比较浅显易懂,适合自学

国际经济学知识点总结国际经济学课程论文3一、什么是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以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研究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是一般经济理论在国际经济活动范围中的应用与延伸,是经济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对象有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收支理论、汇率理论、要素的国际流动、国际投资理论、开放的宏观经济均衡等。二、知识要点根据上课所讲内容,简要概括本学期重点要点。(一)国际收支1.概念: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记录。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易。这种交易大部分是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他国家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转移项目。其中居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政府机构和法人。2.国际收支平衡表贷方之和应该等于借方之和,全部账目净余额为零。计入贷方的项目包括:反映出口的世界资源;反映经济体的对外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金融项目。计入借方的项目包括:反映进口的实际资源;反映经济体的对外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金融项目。贷方表示资产持有量的减少和负债的增加;借方表示资产持有量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3.主要内容 1经常账户经常项目包括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所有涉及经济价值的交易,包括以下四个子项目:货物;服务;收入;经常转移;2资本(金融)账户 有两大组成: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3错误和遗漏账户,人为设置的平衡账户。4.国际收支与国民收入封闭条件下:Y=C+I+G开放条件下:Y=C+I+G+(X-M)经常账户余额CAB=X-M5.国际收支的自动调节机制国际收支的自动调节是指国际收支失衡引起国内经济变量变动对国际收支的反作用过程。价格的自动调节机制顺差→r↓ →I、C →AD↑ →P ↑ →削弱国际竞争力→X ↓M ↑ →(X-M) ↓汇率的自动调节机制逆差→外汇需求>供给→本币汇率↓ →出口商品P ↓→进口商品P ↑ → X ↑ M ↓ →(X-M) ↑国民收入的自动调节机制逆差→外汇支出↑ →信用紧缩→ r ↑ →AD ↓Y ↓ →M ↓ →(X-M) ↑利率的自动调节机制顺差→外币存款↑ →信用膨胀→r ↓ →收益率↓ →金融资产需求↓ →资本外流→ (X-M) ↓(二)国际收支调节理论 1.国际收支的弹性分析法货币贬值对经常项目收支有两种效应:价格效应,国内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本国货币贬值意味着本国出口商品以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下降;在国外商品的国内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本国货币贬值同时也意味着进口商品以本国货币表示的价格上升;贸易量效应,出口价格的下降会导致本国出口的增加,进口价格的上涨会导致进口的减少。2.马歇尔-勒纳条件:马歇尔—勒纳条件表明,在进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趋于无穷大的前提下,如果进出口商品需求弹性之和的绝对值大于1,则货币贬值就能发挥其扭转贸易状况、改善国际收支的作用。3.货币贬值的时滞效应及“J曲线”当一国的货币当局采取使本币贬值的调整政策以后,相关实际部门贸易量的调整不会同步进行, 而是需要一个过程,从而在本国汇率变动的瞬间到实际部门进出口数量的调整与随之而来的国际收支均衡的恢复之间产生一个时间上的延滞。贬值后贸易量调整存在的这种时滞效应可用著名的“J型曲线”来描述。即一国的货币贬值后,最初只会使国际收支状况进一步恶化,只有经过一段时滞以后,才会使贸易收入增加,并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三)外汇与外汇市场 1.外汇的概念动态概念:指把一国货币借助各种国际结算工具,通过特定金融机构兑换成它国货币,用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行为。外汇静态概念广义:指在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中规定的一切用外币表示的资产狭义: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进行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即只有存放在国外银行的外币资金,以及将对银行存款的索取权具体化的外币票据才构成外汇。2.外汇的特点:国际性;可兑性;可偿性;3.外汇分类:根据是否可自由兑换:自由外汇 、记账外汇;根据来源和用途不同:贸易外汇 、非贸易外汇;根据管理对象不同:居民外汇 、非居民外汇;4.汇率是以一国货币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或把一国货币折算成另一国货币的比率,也称汇价、外汇牌价或外汇行市。标价方法:通常有两种不同的标价方法——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5.汇率的种类从国际汇率制度的角度:固定汇率、浮动汇率从汇率制定方法的角度:基本汇率、套算汇率(交叉汇率)从外汇交易的交割期限的角度:即期汇率(现汇汇率)、远期汇率(期汇汇率)从外汇交易的支付工具的角度:电汇汇率T/T、信汇汇率M/T、票汇汇率D/D6.汇率的决定外汇市场上,汇率由外汇的供求关系决定。7.外汇市场的定义及分类定义:外汇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交易场所或网络,是外汇供给者、外汇需求者以及买卖外汇的中介机构所构成的买卖外汇的交易系统。它在实现购买力的国际转移,避免和防止外汇风险的发生,提供国际性的资金融通和国际清算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分类抽象:(无形)市场 和 具体(有形)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外汇批发市场和外汇零售市场。 8.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外汇银行;外汇经纪人;中央银行;进出口商及其他外汇供求者;贴现公司;外汇交易商;外汇投机者。9.外汇市场的功能:国际清算;套期保值;投机10.外汇风险:外汇风险的来源;规避外汇风险——套期保值;承担外汇风险——投机(四)开放的宏观经济政策——固定汇率制下的内外平衡1.汇率体系:汇率体系又称汇率安排,是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本国货币汇率变动的基本方式所做的一系列规定和安排。根据汇率波动的频繁程度和剧烈程度,汇率体系可以分为固定汇率体系和浮动汇率体系两大基本类型。2.固定汇率体系固定汇率体系是指各国货币的兑换比率受货币平价的制约,只能围绕货币平价在很小的范围内上下波动的汇率体系。两个特点:货币平价相对固定;汇率波动幅度相对固定3.浮动汇率体系浮动汇率体系是指市场汇率不受货币平价的限制,随着外汇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动而波动的汇率制度。根据政府是否干预,浮动汇率制又分为自由浮动和管理浮动。自由浮动又称清洁浮动,是指一国货币当局对外汇市场不加任何干预,完全听任外汇供求关系的变动影响汇率的波动。管理浮动又称肮脏浮动,是指一国货币当局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使汇率向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方向浮动。4.IS-LM-BP模型开放条件下IS曲线的推导S+M=I+G+X S=Sa+sY M=Ma+mY I=I(i),dI/di>0 (五)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机构1.国际金融市场是国际间各种金融业务活动的领域。广义地说,它是指长短期资金的借贷,外汇、证券和黄金的买卖,票据的贴现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各种国际间的经济交易。狭义地说,它是指国际资金借贷,即国际资金融通。根据资金融通期限的长短,国际金融市场可分为国际资本市场和国际货币市场。根据其经营活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外汇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黄金市场等四种类型。2.国际金融机构分为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两大类。(六)国际货币体系的兴衰1.国际金本位制黄金充当国际货币制度的基础;各国货币间的汇率由各自货币的含金量决定 ;国际金本位制具有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机制2.国际金块本位制规定金币作为本位币,但在国内不流通金币,只流通银行券。 ;银行券不具有无限的法偿力。 ;不能自由铸造金币,但仍然规定单位货币的含金量及黄金的官方价格;银行券不能自由兑换成黄金,但在需要进行国际支付时可以到央行根据规定数量兑换黄金;英国、法国、比利时和荷兰在1925—1928年间使用过金块本位制度。3.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本位制度,美元与黄金挂钩。美国承担向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按官价兑换美元的义务。各国政府需协同美国政府干预市场的金价。 汇率制度,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各国不能随意改变其货币平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允许的汇率波动度为正负1% 。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公共经济学教材,公共经济学自考重点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经济学需要学习那些课程那些教材经济学专业简介专业代码:020115一、考试课程及学分序号类别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1公共基础课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2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30015英语149910财经应用写作7不考英语的加考该两门课程9911创业理论与实务74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5选考一门3601服务营销学554184线性代数4选考一门5963绩效管理46专业基础课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4含上机1学分0138中国近现代经济史470009政治经济学680143经济思想史59专业课0139西方经济学6100140国际经济学6110142计量经济学6160141发展经济学617必做6999毕业论文不计学分总学分72已通过“数据处理概论”课程者,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三、学习书目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王顺生,李捷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卫兴华,赵家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3.英语《大学英语自学教程》,高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柳金甫、王义东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5.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汪星明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6.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近现代经济史》,贺耀敏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7.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原理》,卫兴华、顾学荣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8.经济思想史《经济思想史》,王志伟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9.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刘凤良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0.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佟家栋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1.计量经济学《计量经济学》,贺铿主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2.发展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于同申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3.服务营销学《服务营销学教程》,李怀斌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4.绩效管理《绩效管理》,顾琴轩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5.财经应用写作《财经应用写作》,傅家柏主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6.创业理论与实务《创业理论与实务》迟英庆等主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7.线性代数《线性代数》,刘吉佑、徐诚浩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学自考科目经济学本科自考科目,如下: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版本作者0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罗正楷00009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卫兴华顾学荣00015英语大学英语自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高远00021高等数学高等数学第一、二分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姚慕生唐国兴00041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王俊生00042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年版张小裴00043经济法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刘文华00048财政与金融财政与金融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安体富周升业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汪星明00138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贺耀敏00139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刘凤良00140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佟家栋00141发展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于同申00142计量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贺铿00143经济思想史经济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王志伟科学教育分类达人何晓强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知识点总结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第一章绪论就不要看了,最多考两分的题!第二章简单一看,记住几个原则大体讲的是什么意思,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报考时,一般来讲,不要先报考公共课。因为公共课一年考两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应把机会留给那些专业课(即非公共课),这样一旦当您本次专业课不及格时,而下次考试该课程又没有,这样,您就可以报考公共课来补上,而不会出现什么课程也不能报的尴尬局面。又同时加快了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进程 . 答案补充 自考无入学考试,有自学和助学两种学习方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课程结业考试(约16门左右).毕业发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大学毕业证书(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办盖章).教学一般与主考院校关系不大.自考助学单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学机构.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学班的课.一般自己学直接到当地主管部门(自考办)报名即可.若你想学习省心,且能过得轻松点(有人帮你报名,有人辅导,有人给你复习资料等),参加当地助学班即可.当然要交不少学费.学习方式可选择全天上课,晚课等方式.自考学习需要时间和毅力.最短时间为二年以上. 自考难,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选高校各系部主办或长期主办自考助学的单位的质量能有所保证. 答案补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特别的难自考的考试内容很广,但并不深所以只要你把书上的内容看透了,过关不问题的我就是自考毕业的如果感觉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学能力差,可以看看你们那里有没有自考的辅导班,有的话,可以参加学习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过关主要是靠自己,辅导班只起辅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补充 以前修过的课程不需要修.... 答案补充 都一样,找工作无非集中方式:1,通过学校找,毕业证影响就不是很大。2,通过招聘大会,人才市场找:就是纯粹个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运气了,国企对统招待遇好。民企对自考待遇高。 答案补充 说来说去,都是中国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认命了... 答案补充 应该是要的,不过你也可以去问问自考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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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节 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1、 概念——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2、 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如便民往来和边贸)、互相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 3、 领水——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国的内海。 (1)内水 A、内陆水 B、内海 a、内陆海 b、内海湾 c、内海峡 (2)领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4、领空——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支配 5、底土——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 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权 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于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1、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1)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领国的利益; (2)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 (3)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非领土主权取得方式) (1)共管(一般是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方式) (2)租借(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有期限) (3)国际地役(永久的地役权) (4)势力范围 (四)河流制度 项目 概念 法律地位 利用 内河 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 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 界河 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 界河的划分多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侧水域分属沿岸国家 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一般允许在对方河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许可。并不得损害领国利益 多国流域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河段拥有主权 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 国际河流 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一般是非军用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运河 虽位于一国内,但因在国际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而被开放为国际运河 一般是一国内河 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获得领土的五种方式 1、先占 (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即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实际控制 2、时效——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主权。但此种方法合法性有争议,且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故没有普遍适用意义(我国不承认时效取得制度) 3、添附——合法方式(包括人工添附),(但有两个限制:①是基于领土之上增加领土的行为,②不得损害相邻权) 4、征服——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 5、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为国际法所废止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1、殖民地独立方式(我国承认) 2、公民投票(我国承认)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关于界标维护 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 (二)关于界水的利用 1、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 2、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二节 海洋法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其划定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线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采取的是直线基线法 (二)内海 1、概念——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2、法律地位——内海是一国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3、利用——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三)港口 1、外籍船入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外籍船进港由引航员强制引行 3、国家对位于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权 二、邻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1、概念——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2、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3、利用——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领海与领土的其他部分不同的地方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我国不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潜水艇(必须是非军用潜水器)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国旗。 4、管辖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 5、刑事管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除非: 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D、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6、民事管辖 (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 (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1、概念——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辖权,这个区域称为毗邻区。毗邻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法律地位 (1)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必要的管制,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2)国家对毗连区可实施必要的管制 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 B、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 (1)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2)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及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利用 (1)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包括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3)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1、概念——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大陆架的划定——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宽度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 3、法律地位 (1)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这是其区别于专属经济区的地方 4、利用 (1)沿海国拥有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专属主权权利。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专属经济区必须经声明才所有,大陆架不需要经过声明) (2)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3)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4)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四、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制度 1、概念——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外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 (1)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2)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规则和相关连结点,最主要是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 3、公海自由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4)捕鱼自由 (5)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 (6)科学研究自由 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视方便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 4、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 (2)普遍管辖 A、海盗行为 B、非法广播 C、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 5、临检权和紧追权 (1)临检权——又称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和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登临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2)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行驶紧追权应遵循的规则: A、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紧追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 B、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 C、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 D、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E、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因为追人家的是军舰,不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1、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 2、法律地位——“区域”内的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 3、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1)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开一半留一半) A、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 B、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2)具体做法——在局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一、领土及其界限问题 领空是指一国领土上空一定高度的空间,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处于国家主权之下(外国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领空,领海的无害通过不能适用于领空) (一)领空的水平界限 一国领空从与地球表面平行方向看,止于其领土边境线的上方,其领土边界线向上立体延伸构成领空的水平扩展界限 (二)领空的垂直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是指领空自地球表面向上扩展的外缘,这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问题。迄今,国际法尚未就领空与外空的具体界限作出准确的划定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 现代国际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1、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2、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 3、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构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 1、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可以对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行使主权,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2、航空器国籍制度——《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和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多国家对此进行保留)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活动中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国际民航损害责任的认定采取了推定过失原则。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1、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建立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基础上 2、危害民航安全罪行(劫机行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不引渡的,在国内需要以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起诉或惩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民航公司对于客运负有推定过失责任,对于货运负有不完全过失责任 4、关于“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其外部所有舱门都已关闭时开始,直到其任一外部舱门打开准备卸货时止 5、关于“使用中”,是指自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飞行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到飞机降落后24小时内止 三、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 4、和平利用原则 5、救援宇航员原则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 7、国际责任原则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1)空间物体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向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不登记不保护,外空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对应的主体是登记国,但承担责任对应的主体是发射国。) (2)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2、营救制度 发现航空器及其人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3、责任制度 (1)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2)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3)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和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于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和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外空空间物体承担过错责任,对非外空空间物体承担绝对责任)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一)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1、责任的共同性——指环境作为全人类利益所在,保护环境需要所有国家的合作和努力 2、责任的区别性——指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及其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而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主要制度 (一)大气环境保护 主要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防止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折算方式有: 1、集团方式——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以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2、排放权交易——排量超出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 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 (二)海洋环境保护 1、一般义务——由《海洋法公约》规定 2、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以《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为基础 3、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为基础。将废物分为“黑名单”(禁止倾倒)、“灰名单”(特别许可)和“白名单”(一般许可) (三)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1、生物资源保护——《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建立了濒危物种清单基础上的许可证制度 2、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界定的文化遗产包括: A、文物 B、建筑群 C、遗址 (四)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巴塞尔公约》)作了如下规定: 1、越境转移的条件 (1)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 (2)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则不得出口 (3)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自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只能在缔约国之间相互转移) 2、关于越境转移的程序和其他事项 (1)出口国或者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或出口者,应将拟出口的废物的越境转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进口国应作出书面答复 (2)出口国应当证实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进口国已证实出口者和处置者之间已订立合同,详细说明对废物的无害环境的处理办法,才能开始越境转移 (3)如果越境转移的废物不能按照合同的条件完成,如无其他合法安排,应运回出口国 (4)危险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担保 (5)公约不适用于其他国际制度管制放射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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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指规范各国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以下是国际法的基本知识:

1. 国际法的形成和来源:

国际法的形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两个方面。国际条约是由各国之间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法是指由各国之间的一致实践和受到公认的一般原则所引导的规范。

2. 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内容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际交往、人权等方面。其中,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

3. 国际法的适用:

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主权国家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平等地位的国家。

4. 国际法的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是通过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国际协商和国际判例等多种方式进行的。

5. 国际公认原则:

国际公认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无侵略的使用武力、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国内事务等原则。

总之,国际法是规范各国行为的重要法律体系,是国际社会发展和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基础。

总论,尤其是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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