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考本科 > 自考培训机构属于哪里监管

自考培训机构属于哪里监管

发布时间:

自考培训机构属于哪里监管

这个是由个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也有《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来对培训机构进行约束,同时也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全归国家教育部管理。

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意事项和重点须知: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行业飞速发展。据中国教育学会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有22万所培训机构,800万名培训机构老师,13700万中小学参加培训,每年培训费达到8000亿。2018年,培训机构已增加到38万,预计2021年规模达到近百万个。

培训机构的校数、收费数每年以12%的速度增长,增速远超GDP,今年以来,火热的校外培训赛道突然遇冷,多家头部校外培训机构因不规范经营受到顶格罚单,相关监管动作频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教育培训机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三) 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 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五) 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承担酒类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扩展资料:

其他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考辅导机构属于哪里监管

关于这个问题,考生们可以见以下的介绍。1、自考全国考委自考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考委,全称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自考省考委自考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考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考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3、自考市考委自考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考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考的具体实施工作.简称地市考委。4、自考主考院校自考主考学校,是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比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自考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如,自考毕业证书落款,左边是湖北省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的盖章,右边是主考院校的盖章,一证两印章。

培训怎么是质量监督局管理?培训是这样的,基本是教育局(科教类培训)和劳动局(技能性培训)在管理比如英语培训就是教育局在管理;计算机类的就是劳动局在管理;省会城市的区主管单位就有发证管理资格,地市级城市只有市局才有发证管理资格

中大自考属于哪个培训机构

上课在南校区,新港西路135号,在校内上课。现在只有中大南校区有在办自考的,全日制还免费送中大职业资格证的培训,很好的,如果自己去读至少要两千多元。报名地点你可以到广州中山大道西8号天河商贸大厦611来,我们可以根据你的基础兴趣爱好帮你做免费的学业规划。

1:中山大学校内是没有自考班这个说法的,国家规定512大学是不可以在学校里面办自考的。2:网上很多打着中山大学的自考培训机构? 我给你推荐几个:①中大博学职业培训学校②博雅学院 ③达德教育,其中 “中大博学职业培训学校”的条件比较优越,是在中山大学南校区里面上课的,你要上培训班我建议你上这个,具体电话在百度上搜“中大博学职业培训学校”我就不发你了,免得被人说我广告。3:培训机构只是帮你上课,让你容易点应付考试,跟主考院校没关系的。4:广州在校内设有自考培训班的学校有: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这两个学校是国家允许在校内办自考的)5:是随时可以报考的,比如你现在要考了,你先到你的市自考办去办个“自考准考证”,然后就能参加考试了,每年的考试时间是1月,4月,7月,10月,祝自学成功。

中大自考在中山大学南校区上课的. 就是在中山大学本校学习 中山大学西门那里有个招生办公室的,可以去那里报名 祝你一切顺利

中山大学自考报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中山大学国家科技园A座502室。乘车路线:在广州市内乘坐地铁8号线到“中大”站,然后从B出口出来即到。如果坐公交车的话可以坐到“中山大学”站或“省荣军医院”站下车,然后步行至中山大学西门就到了。 中山大学自考分为全日制和业余班两种,全日就是像普通在校大学生一样全天在中山大学读书的,业余制就是利用周末或者晚上的时间到中山大学上课的。 不论是中山大学全日制自考还是中山大学业余制自考都是中山大学本校上课的,也就是海珠区的中山大学。坐地铁到“ 中大”站,坐公交车到“中山大学”站。这样就不会找错了。 我是已经在中山大学全日制自考学习的学生,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到你。

自考培训机构哪里管

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全归国家教育部管理。

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意事项和重点须知: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行业飞速发展。据中国教育学会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有22万所培训机构,800万名培训机构老师,13700万中小学参加培训,每年培训费达到8000亿。2018年,培训机构已增加到38万,预计2021年规模达到近百万个。

培训机构的校数、收费数每年以12%的速度增长,增速远超GDP,今年以来,火热的校外培训赛道突然遇冷,多家头部校外培训机构因不规范经营受到顶格罚单,相关监管动作频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教育培训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考委,全称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七点:1.受国家教委委托,负责全国自学考试本、专科招考中全国统考的命题、评卷、成绩统计分析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各省的试卷运送、考场安排、维护考场秩序和保密工作。2.参与自考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的拟定工作;参与研究有关教育考试工作的改革。3.受国家教委委托,在对成人高校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的工作中,承担考场测评工作。4.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5.开展面向社会的考试服务。6.开展自学考试的科学研究;培训考试业务工作人员。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培训属于哪个部门管

关于这个问题,考生们可以见以下的介绍。1、自考全国考委自考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考委,全称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自考省考委自考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考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考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3、自考市考委自考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考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考的具体实施工作.简称地市考委。4、自考主考院校自考主考学校,是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比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自考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如,自考毕业证书落款,左边是湖北省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的盖章,右边是主考院校的盖章,一证两印章。

培训学校应该归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教育局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它对教育培机构资质审核,日常教育,收费有效监督管理,因此,培训学校应该归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职业培训学校一般是指的非学历类教育的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更具有针对性,而且学时较短,注重某一工种的技能培训。职培学校以就业为导向,培养能够从事某种职业岗位的技能型人才,往往是理论知识培训和实操技能培训两部分。

  • 索引序列
  • 自考培训机构属于哪里监管
  • 自考辅导机构属于哪里监管
  • 中大自考属于哪个培训机构
  • 自考培训机构哪里管
  • 自考培训属于哪个部门管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