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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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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 #自考# 导语】《外国法制史》是一本关于外国法制史的教科书。本书是目前国内法学院外国法制史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出版多年,重印多次,几历修订,愈臻完善。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四】》供您查阅。 一、财产法 1、英国财产法的概念和分类 英国法中财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即可为人们占有和支配的各种有价物;一种是指对物的所有权,即法律所认可的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类,物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其附属物或权利,总称地权或地产权;人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的经济权益(如债权、股票、专利权等)。此分类法源于中世纪英国法中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这两种诉讼形式,大体相当于罗马日耳曼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但又有不同,即租借地(租赁地)被视为动产。 2、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特点 至今从理论上讲,英王一直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其他人只能是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他们只能按照一定条件和期限占有、使用和取得利益,所受这些的限制总称为“土地保有条件”。因此,个人所能享有的土地权利在英国法中叫做“地产”或“地产权”,虽然有时也叫“所有权”,但都是英王的租产,成族人都是英王的租户,都要承担一定的劳役或“附带义务”。 根据占有的条件和所承担的义务不同,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有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两种。自由租佃有骑士役租佃(即军事租佃,条件:为国王提供一定的骑士服役)和交租租佃(条件: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或农业劳役)。 最初租户土地以终身保有为限,不得继承和转让,死后仍将地产交还,这叫终身保有的地产。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原佃户死后,土地可由其直系后代继承。授予土地时可对佃户的继承人再加以特别限制,如必须为男性后裔或女性后裔等,这称为限定继承人身份的地产。1290年《买卖法》(第三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自由租佃在继续服务的条件下可自由转让和继承,这叫无条件继承的地产。 这样,中世纪英国就形成三种地产权,即终身保有的地权、限定继承的地权和无条件继承的地权。每种自由租佃形式都是按照事先规定的特约而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对土地的保有权受法律保护,甚至国王也不能加以侵犯。 不自由租佃指封建农奴的租佃,听凭领主摆布,后来只要听命于领主,服从领地习惯,也受法律保护。 3、信托制 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受托人,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起初,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是以信用为基础,故称为信托。按照普通法,信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后,可以随意经营管理,甚至处分信托财产,而使第三人享受利益,这只是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第三人(受益人)也无法律上的请求权。后来为衡平法所承认保护,信托才由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成为衡平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产生于13世纪中叶,后期,国王颁布《死手条例》禁止教会和僧团拥有不动产,为了规避,教会和僧团便将土地转给俗人经营管理而自己收益。此外普通法规定土地允许由长子单独继承并禁止遗赠他人。有人采用与教会和僧团同样的手法将土地转让他人而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收益。这种收益制度叫“用益权”,亨利八世1535通过《用益权法》企图废除这种用益权,但该法漏洞很多,法院在适用时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发展为后来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 二、契约法(英吉利中世纪) 在英国,契约被认为是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在早期无需什么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即使有,法律也不过问,当时是由教会法管辖的,后来领主法院和王室法院也对经过隆重宣誓保证履行的私人协议或诺言承认有法律效力而予以保护。 大致约13世纪出现了所谓违约诉讼,1284年第一次《威斯敏斯特条例》明确规定违约诉讼约束任何协议或诺言,但普通法院只能处以赔偿损失,而不能强制履行。到15、16世纪衡平法院才弥补了普通法院的不足,使英国契约法在16世纪有重大发展。还出现了英国契约法中特有的对价制度,即非正式契约除其他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对价才生效。对价又译约因,含义是缔约者间,因缔约行为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英国封建时期契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正式契约;别一种是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正式契约是最古老的、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蜡封的书面契约,其签订要经过隆重仪式,没有对价也有效力,到今天也如此。简式契约口头书面形式皆可,必须有对价才有法律效力。 三、侵权行为 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名誉的非法侵犯或干涉的行为,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受害人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英国王室法院使用的最早令状之一就是非法侵害令状。1250年,非法侵害的诉讼为普通法所承认,但只限于对他人土地、财物或人身的直接和即时的损害赔偿,被称为“有名侵害诉讼”,1285年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正式确认。 至于对非法侵害所造成的间接和随后的损害的赔偿,称为“无名侵害诉讼”,100年后才被法律正式确认。 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无名侵害诉讼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 14世纪产生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只限制于对主人养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有无过错皆有责任。 四、家庭法与继承法 1、家庭法 在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关系与大陆国家一样由教会法调整,有明显封建性和宗教性,一般不许离婚。 夫妻关系中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夫妻财产由普通法调整,实行“夫妻一体制”。财产全归夫管理,丈夫可处分妻子的动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妻子的不动产,妻子的人格从属于丈夫人格,丈夫对妻子的债务和侵权行为负责,未经夫同意,妻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不能签约,不能出席法庭。家长对子女享有特权,可以决定子女婚姻、惩戒甚至禁闭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家庭受歧视。 2、继承法 英国中世纪对不动产和动产实行不同继承办法。 对不动产,起初,儿子要继续占有土地,需要重新受封。从12世纪初起,死者之子要继承土地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12世纪末逐渐形成了封建土地的长子继承权。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土地持有人不得出售土地,死后只能由其直系卑亲属继承。土地授予时还可对其实行限嗣继承制,继承人不一定是长子,继承人可以是特别指定的长子外的其他直系后裔。若没有活着的后嗣,限嗣继承的土地产即告终止。其目的是确保土地永远留在本族内。 对动产允许遗嘱继承,遗嘱由教会执行。但死者须留下遗嘱,把财产分为三份,妻子与子女各得一份,其余一份做为死者的份额捐赠教会。若死者没有这样做,即是罪过,教会可以为其灵魂祈祷为由,代死者强索遗赠。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汇总

大地产制是在西班牙在拉丁美洲殖民统治时期强占印第安人土地的基础上形成的,其表现形式是大庄园制。它是拉美农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阻碍因素,造成国内市场狭小。在政治上,大地主与天主教高级僧侣和高级军人集团之间关系密切,操纵国家政治,是考迪罗主义的主要支柱。大地主还常常与国外势力勾结,成为欧美帝国主义国家在拉美的代理人。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特点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学科。中国的法制始于公元前21世纪,前后经历了4000年的发展过程,包括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制和人民民主法制四大类,是世界五大法系中自成系统又富有民族特色的一个法系。法系是西方法学家按照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征对世界各国的法所作的一种分类。

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法律受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深刻影响;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律以外有多种形式的补充法;家庭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法制史所叙述的法制发展的时期,起于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形成,讫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法制史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11.《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20.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2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断舌。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侵犯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4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42.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其刑期为四岁刑。43.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44.读鞫 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45.乞鞫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46.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47.《九刑》 西周法律制度的总称,因为刑书九篇而得名。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8.上请制度 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12.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3.《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4.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15.《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16.《唐六典》 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17.律、令、格、式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设范立制”的法律,格是“禁违止邪”, 式是“轨物程事”。18. 重罪十条 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19.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20.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1.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22.义绝 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23.大理寺 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24.刑部 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27.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29.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30.编敕 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31.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3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33.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3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3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36.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3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38.大清律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3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40.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41.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 42.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3.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44.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45.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46.《明会典》 明朝一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47.《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48.《明大诰》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特权。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2〉扩大了国会的权力。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到1911年:月25已才颁布施行。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6.《资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经洪秀全批阅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习,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7.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8.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故称“龙凤合挥”。9.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10.领事裁判权 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11.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1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1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 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1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1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1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1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18.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统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19.普通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20.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基本法典。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21.一告九不理 就是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九种情况分别是: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22.三三制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与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23.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坚壁清野指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防止日寇、汉好、盗匪破坏边区的财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盗窃和毁坏这些埋藏或隐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24.二五减租 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25.减租减息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26.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27.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由于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故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确立了实行土改的主要原则。 2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共二十一条。29.《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共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乡(行政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确定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严禁侵犯中农。30、《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民法典。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与亲属、继承两编。前三编采用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后两编采用中国封建立法原则。31、模范监狱 清廷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而建立的。它建筑新颖、管理严明、设有监狱办公室、杂居监、分房监、工场、女监、病监,成为第一个近代式构造的监狱。32、特别法庭 它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根据特别法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分中央特别法庭和形式法庭两级。33、特别法院 它是北京北洋政府设立的,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种。

法制的解释

[legal system]

法令 制度 详细解释 (1).法令制度。 《管子·法禁》 :“法制不议, * 不相私。” 汉 贾谊 《新书·制不定》 :“ 仁义 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 清 何琇 《樵香小记·钧金束矢》 :“夫圣王之世,法制修明,豪强纵暴,有举其官者矣,安用讼哉?” (2).统治阶级通过 国家 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根据这些法律制度建立的 社会 秩序 。法制在 不同 性质 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 具体 内容。 严复 《原强》 :“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而观之,则人知其职,不督而办,事至纤悉,莫不备举。” 巴金 《作家要有 勇气 ,文艺要有法治》 :“这就说明发扬 民主 要讲两方面,一方面要讲勇气,一方面 还要 有 健全 的法制来保障。” (3).犹方案,格式。 宋 范仲淹 《奏陕西河北攻守等策》 :“须差近臣,往彼密为 经略 ,方可预定法制,临时不至差失。” 清 李渔 《闲情偶寄·词曲下· 格局 》 :“旧 曲韵 杂,出入无常者,因其法制未备,原无成格可守,不足怪也。”

词语分解

法的解释 法 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 必须 遵守的行为 规则 :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 自然 人”的 对称 。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参与 民事活动 制的解释 制 (⑦制) ì 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制式。制宪。 限定, 约束 ,管束: 制止 。 制裁 。专制。 制约 。 抵制 。 节制 。制动。制海权。 法规,制度: 民主集中制 。公有制。 依照规定的 标准 做的:制钱( 中国 明、清两代称

外国法制史自考名词解释

【 #自考# 导语】《外国法制史》是一本关于外国法制史的教科书。本书是目前国内法学院外国法制史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出版多年,重印多次,几历修订,愈臻完善。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四】》供您查阅。 一、财产法 1、英国财产法的概念和分类 英国法中财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即可为人们占有和支配的各种有价物;一种是指对物的所有权,即法律所认可的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类,物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其附属物或权利,总称地权或地产权;人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的经济权益(如债权、股票、专利权等)。此分类法源于中世纪英国法中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这两种诉讼形式,大体相当于罗马日耳曼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但又有不同,即租借地(租赁地)被视为动产。 2、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特点 至今从理论上讲,英王一直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其他人只能是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他们只能按照一定条件和期限占有、使用和取得利益,所受这些的限制总称为“土地保有条件”。因此,个人所能享有的土地权利在英国法中叫做“地产”或“地产权”,虽然有时也叫“所有权”,但都是英王的租产,成族人都是英王的租户,都要承担一定的劳役或“附带义务”。 根据占有的条件和所承担的义务不同,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有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两种。自由租佃有骑士役租佃(即军事租佃,条件:为国王提供一定的骑士服役)和交租租佃(条件: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或农业劳役)。 最初租户土地以终身保有为限,不得继承和转让,死后仍将地产交还,这叫终身保有的地产。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原佃户死后,土地可由其直系后代继承。授予土地时可对佃户的继承人再加以特别限制,如必须为男性后裔或女性后裔等,这称为限定继承人身份的地产。1290年《买卖法》(第三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自由租佃在继续服务的条件下可自由转让和继承,这叫无条件继承的地产。 这样,中世纪英国就形成三种地产权,即终身保有的地权、限定继承的地权和无条件继承的地权。每种自由租佃形式都是按照事先规定的特约而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对土地的保有权受法律保护,甚至国王也不能加以侵犯。 不自由租佃指封建农奴的租佃,听凭领主摆布,后来只要听命于领主,服从领地习惯,也受法律保护。 3、信托制 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受托人,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起初,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是以信用为基础,故称为信托。按照普通法,信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后,可以随意经营管理,甚至处分信托财产,而使第三人享受利益,这只是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第三人(受益人)也无法律上的请求权。后来为衡平法所承认保护,信托才由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成为衡平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产生于13世纪中叶,后期,国王颁布《死手条例》禁止教会和僧团拥有不动产,为了规避,教会和僧团便将土地转给俗人经营管理而自己收益。此外普通法规定土地允许由长子单独继承并禁止遗赠他人。有人采用与教会和僧团同样的手法将土地转让他人而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收益。这种收益制度叫“用益权”,亨利八世1535通过《用益权法》企图废除这种用益权,但该法漏洞很多,法院在适用时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发展为后来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 二、契约法(英吉利中世纪) 在英国,契约被认为是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在早期无需什么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即使有,法律也不过问,当时是由教会法管辖的,后来领主法院和王室法院也对经过隆重宣誓保证履行的私人协议或诺言承认有法律效力而予以保护。 大致约13世纪出现了所谓违约诉讼,1284年第一次《威斯敏斯特条例》明确规定违约诉讼约束任何协议或诺言,但普通法院只能处以赔偿损失,而不能强制履行。到15、16世纪衡平法院才弥补了普通法院的不足,使英国契约法在16世纪有重大发展。还出现了英国契约法中特有的对价制度,即非正式契约除其他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对价才生效。对价又译约因,含义是缔约者间,因缔约行为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英国封建时期契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正式契约;别一种是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正式契约是最古老的、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蜡封的书面契约,其签订要经过隆重仪式,没有对价也有效力,到今天也如此。简式契约口头书面形式皆可,必须有对价才有法律效力。 三、侵权行为 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名誉的非法侵犯或干涉的行为,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受害人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英国王室法院使用的最早令状之一就是非法侵害令状。1250年,非法侵害的诉讼为普通法所承认,但只限于对他人土地、财物或人身的直接和即时的损害赔偿,被称为“有名侵害诉讼”,1285年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正式确认。 至于对非法侵害所造成的间接和随后的损害的赔偿,称为“无名侵害诉讼”,100年后才被法律正式确认。 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无名侵害诉讼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 14世纪产生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只限制于对主人养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有无过错皆有责任。 四、家庭法与继承法 1、家庭法 在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关系与大陆国家一样由教会法调整,有明显封建性和宗教性,一般不许离婚。 夫妻关系中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夫妻财产由普通法调整,实行“夫妻一体制”。财产全归夫管理,丈夫可处分妻子的动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妻子的不动产,妻子的人格从属于丈夫人格,丈夫对妻子的债务和侵权行为负责,未经夫同意,妻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不能签约,不能出席法庭。家长对子女享有特权,可以决定子女婚姻、惩戒甚至禁闭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家庭受歧视。 2、继承法 英国中世纪对不动产和动产实行不同继承办法。 对不动产,起初,儿子要继续占有土地,需要重新受封。从12世纪初起,死者之子要继承土地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12世纪末逐渐形成了封建土地的长子继承权。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土地持有人不得出售土地,死后只能由其直系卑亲属继承。土地授予时还可对其实行限嗣继承制,继承人不一定是长子,继承人可以是特别指定的长子外的其他直系后裔。若没有活着的后嗣,限嗣继承的土地产即告终止。其目的是确保土地永远留在本族内。 对动产允许遗嘱继承,遗嘱由教会执行。但死者须留下遗嘱,把财产分为三份,妻子与子女各得一份,其余一份做为死者的份额捐赠教会。若死者没有这样做,即是罪过,教会可以为其灵魂祈祷为由,代死者强索遗赠。

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十二表法》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出现,使罗马私法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为补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将二者最终统一起来。 2.法学家的活动:在罗马法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非常活跃,从事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与立法活动等,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当时出现的最五大法学家是: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3.《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罗马法发达的代表。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的阶段。 《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个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被称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官方教科书。《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被称为《法学汇编》,它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敕令的汇编。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习惯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在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政权机关,并且享有一定立法职能,有权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在罗马帝制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告示。主要是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裁判官所发布的布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罗马皇帝发布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律专家对法律的解释。在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释中,如果产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罗马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4.市民法和长官法。 5.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称霍谟(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称波尔梭那(Persona)。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长(称家父)由辈分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共和国后期,家庭制家庭关系才逐渐发生变化,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扶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影响。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罗马法上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继承。罗马法上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3.债。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3)私犯。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列私犯有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窃盗指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如焚毁他人房屋、杀害他人家畜等。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和损伤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三)诉讼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罗马法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二)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和德国法都继受了罗马法。 2.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古代两河流域最具典型性的法典是巴比伦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较完整的早期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代表楔形文字法最高立法水平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该法典现存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该法典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2/3 ,规定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该法典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和神明裁判等。诬告和伪证要受到严厉处罚。《汉穆拉比法典》中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家庭罪。《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婚姻形式是契约婚姻,其中对侵犯财产罪规定的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汉穆拉比法典》中序言部分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背景:①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城邦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②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③由于私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使得现实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中最流行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汉穆拉比法典》第1条的规定是诬告处罚。2、《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3、古巴比伦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土地形式是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在古代巴比伦国家私人是诉讼的提起者。阿维鲁是古巴比伦王国中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4、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是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的发明人是苏美尔人。使用楔形文字法的地域内的主要河流有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古埃及最早出现奴隶制法。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由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单选题】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是( )。《乌尔纳姆法典》 B. 《苏美尔法典》 C. 《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D. 《汉穆拉比法典》【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楔形文字法的产生。约公元前2113——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故此题答案选 A。第二章 古印度法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摩奴法典》。古印度佛教法的核心内容是五戒,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种姓制。古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中高等种姓男子和低等种姓女子的婚姻被视为顺婚。古代印度的范围比现代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2、约成于公元前1500一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的,古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吠陀。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印度的吠陀中最古老的是《梨俱吠陀》。古印度债法规定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利息不同,其中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3、古代印度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被称为瓦尔那,意为“颜色”。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族内婚。“再生人”的依据是古印度法种姓制度。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有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婆罗门教法所规定的“非再生人”是首陀罗。婆罗门教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是首陀罗。古印度法中的适用于婆罗门的婚姻形式有天神式、生主式和仙人式。4、古代印度继承法的特征包括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直接挂钩。古印度的继承法规定,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其他诸子的生活依赖于长子。国王敕令被称为“石柱法”的古印度法律渊源。古代法律制度中被称为种姓法的是古印度法。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们遵循佛法的诏令被称为岩石法。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2、古代印度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①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②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③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印度法的特征:①与宗教密不可分;②严格维护种姓制度;③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吠陀:印度最古老而又神圣的法律渊源,也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共有四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1、罗马法,是 罗马共和国 及 罗马帝国 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堆史开始于 东罗马帝国 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 查士丁尼一世 时期达到鼎盛。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埠础。罗马泠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 罗马王国 , 罗马共和国 和 罗马帝国 。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朠。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 rmulas)时期。从 元首制 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栶期。不过。。好晕啊。。这些全查起来麻烦死了。。1、外国法制史2006-11-07 22:401.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上,故又被称为 “石柱法”。2. 楔形文字: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3. 摩奴法典:是印度教伦理规范的经典著作,共十二章。规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的基本内容。两千多年来,它曾是长期是印度教社会的法制权威,对于现代印度社会生活仍然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4. 十二表法:共有105条,涉及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法规。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进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5.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6. 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例、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7. 贝壳放逐法:公元前509年,雅典城邦执政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措施之一。即每年春季召集一次非常的民众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表决是否要举行贝壳放逐;换言之是否在公民中有人滥施淫威、危害国家利益、践踏公民自由;如有其人,便召集第二次民众大会,届时每个与会公民在牡蛎壳上写上应放逐者的名字,投入壳箱,,数额超过6000,使能生效。被放逐者,须立即离开国境,为期约10年,中止其公民权,仍保留其财产权,待放逐期满允许返回雅典时再恢复其一切公民权利。8.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统治稳定之后,为了巩固安定的统治局面,拿破仑组织著名法学家 以盖约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实施,以其为首产生了一大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大陆大法系。9. 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罗马法上债发生原因包括: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四种。契约又包括要式契约和要物,口头,文书,合意契约;准契约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私犯包括盗窃,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准私犯是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10. 1787年美国宪法是如何体现分权制衡的?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国会是国家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总统是政府首脑,也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总统和国会干涉。宪法还规定,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11.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概括地说,法国行政法有以下四点:① 行政活动受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② 行政活动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管辖。③ 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④ 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12. 简述法、德民法典德差异。二者都贯穿私人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原则。但①德国民法典对私人所有权限制,②在契约自由方面,德国民法典承认意思德外部表示,法国民法典注重当事人的本意。③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自己的特点,规定了 “举证原则”。13. 当代西方两大法系的名称及代表国家1.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代表国家:德国和法国。2.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来源于习惯法,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又称“判例法”。代表国家:美国和英国。14. 论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① 形成了罗马法体系。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中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其他资产阶级国家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因此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具有重大贡献。② 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私人权力平等原则等等。③ 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④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罗马法发展的成果,也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15. 罗马私法体系分哪三部分?每一部分包括那些内容?罗马私法体系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部分。① 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力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两个部分。②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组成。③ 诉讼法。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损坏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

【 #自考# 导语】《外国法制史》是一本关于外国法制史的教科书。本书是目前国内法学院外国法制史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出版多年,重印多次,几历修订,愈臻完善。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四】》供您查阅。 一、财产法 1、英国财产法的概念和分类 英国法中财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即可为人们占有和支配的各种有价物;一种是指对物的所有权,即法律所认可的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类,物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其附属物或权利,总称地权或地产权;人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的经济权益(如债权、股票、专利权等)。此分类法源于中世纪英国法中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这两种诉讼形式,大体相当于罗马日耳曼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但又有不同,即租借地(租赁地)被视为动产。 2、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特点 至今从理论上讲,英王一直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其他人只能是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他们只能按照一定条件和期限占有、使用和取得利益,所受这些的限制总称为“土地保有条件”。因此,个人所能享有的土地权利在英国法中叫做“地产”或“地产权”,虽然有时也叫“所有权”,但都是英王的租产,成族人都是英王的租户,都要承担一定的劳役或“附带义务”。 根据占有的条件和所承担的义务不同,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有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两种。自由租佃有骑士役租佃(即军事租佃,条件:为国王提供一定的骑士服役)和交租租佃(条件: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或农业劳役)。 最初租户土地以终身保有为限,不得继承和转让,死后仍将地产交还,这叫终身保有的地产。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原佃户死后,土地可由其直系后代继承。授予土地时可对佃户的继承人再加以特别限制,如必须为男性后裔或女性后裔等,这称为限定继承人身份的地产。1290年《买卖法》(第三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自由租佃在继续服务的条件下可自由转让和继承,这叫无条件继承的地产。 这样,中世纪英国就形成三种地产权,即终身保有的地权、限定继承的地权和无条件继承的地权。每种自由租佃形式都是按照事先规定的特约而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对土地的保有权受法律保护,甚至国王也不能加以侵犯。 不自由租佃指封建农奴的租佃,听凭领主摆布,后来只要听命于领主,服从领地习惯,也受法律保护。 3、信托制 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受托人,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起初,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是以信用为基础,故称为信托。按照普通法,信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后,可以随意经营管理,甚至处分信托财产,而使第三人享受利益,这只是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第三人(受益人)也无法律上的请求权。后来为衡平法所承认保护,信托才由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成为衡平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产生于13世纪中叶,后期,国王颁布《死手条例》禁止教会和僧团拥有不动产,为了规避,教会和僧团便将土地转给俗人经营管理而自己收益。此外普通法规定土地允许由长子单独继承并禁止遗赠他人。有人采用与教会和僧团同样的手法将土地转让他人而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收益。这种收益制度叫“用益权”,亨利八世1535通过《用益权法》企图废除这种用益权,但该法漏洞很多,法院在适用时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发展为后来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 二、契约法(英吉利中世纪) 在英国,契约被认为是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在早期无需什么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即使有,法律也不过问,当时是由教会法管辖的,后来领主法院和王室法院也对经过隆重宣誓保证履行的私人协议或诺言承认有法律效力而予以保护。 大致约13世纪出现了所谓违约诉讼,1284年第一次《威斯敏斯特条例》明确规定违约诉讼约束任何协议或诺言,但普通法院只能处以赔偿损失,而不能强制履行。到15、16世纪衡平法院才弥补了普通法院的不足,使英国契约法在16世纪有重大发展。还出现了英国契约法中特有的对价制度,即非正式契约除其他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对价才生效。对价又译约因,含义是缔约者间,因缔约行为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英国封建时期契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正式契约;别一种是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正式契约是最古老的、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蜡封的书面契约,其签订要经过隆重仪式,没有对价也有效力,到今天也如此。简式契约口头书面形式皆可,必须有对价才有法律效力。 三、侵权行为 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名誉的非法侵犯或干涉的行为,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受害人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英国王室法院使用的最早令状之一就是非法侵害令状。1250年,非法侵害的诉讼为普通法所承认,但只限于对他人土地、财物或人身的直接和即时的损害赔偿,被称为“有名侵害诉讼”,1285年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正式确认。 至于对非法侵害所造成的间接和随后的损害的赔偿,称为“无名侵害诉讼”,100年后才被法律正式确认。 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无名侵害诉讼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 14世纪产生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只限制于对主人养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有无过错皆有责任。 四、家庭法与继承法 1、家庭法 在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关系与大陆国家一样由教会法调整,有明显封建性和宗教性,一般不许离婚。 夫妻关系中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夫妻财产由普通法调整,实行“夫妻一体制”。财产全归夫管理,丈夫可处分妻子的动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妻子的不动产,妻子的人格从属于丈夫人格,丈夫对妻子的债务和侵权行为负责,未经夫同意,妻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不能签约,不能出席法庭。家长对子女享有特权,可以决定子女婚姻、惩戒甚至禁闭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家庭受歧视。 2、继承法 英国中世纪对不动产和动产实行不同继承办法。 对不动产,起初,儿子要继续占有土地,需要重新受封。从12世纪初起,死者之子要继承土地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12世纪末逐渐形成了封建土地的长子继承权。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土地持有人不得出售土地,死后只能由其直系卑亲属继承。土地授予时还可对其实行限嗣继承制,继承人不一定是长子,继承人可以是特别指定的长子外的其他直系后裔。若没有活着的后嗣,限嗣继承的土地产即告终止。其目的是确保土地永远留在本族内。 对动产允许遗嘱继承,遗嘱由教会执行。但死者须留下遗嘱,把财产分为三份,妻子与子女各得一份,其余一份做为死者的份额捐赠教会。若死者没有这样做,即是罪过,教会可以为其灵魂祈祷为由,代死者强索遗赠。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古代两河流域最具典型性的法典是巴比伦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较完整的早期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代表楔形文字法最高立法水平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该法典现存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该法典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2/3 ,规定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该法典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和神明裁判等。诬告和伪证要受到严厉处罚。《汉穆拉比法典》中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家庭罪。《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婚姻形式是契约婚姻,其中对侵犯财产罪规定的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汉穆拉比法典》中序言部分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背景:①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城邦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②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③由于私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使得现实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中最流行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汉穆拉比法典》第1条的规定是诬告处罚。2、《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3、古巴比伦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土地形式是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在古代巴比伦国家私人是诉讼的提起者。阿维鲁是古巴比伦王国中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4、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是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的发明人是苏美尔人。使用楔形文字法的地域内的主要河流有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古埃及最早出现奴隶制法。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由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单选题】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是( )。《乌尔纳姆法典》 B. 《苏美尔法典》 C. 《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D. 《汉穆拉比法典》【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楔形文字法的产生。约公元前2113——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故此题答案选 A。第二章 古印度法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摩奴法典》。古印度佛教法的核心内容是五戒,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种姓制。古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中高等种姓男子和低等种姓女子的婚姻被视为顺婚。古代印度的范围比现代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2、约成于公元前1500一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的,古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吠陀。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印度的吠陀中最古老的是《梨俱吠陀》。古印度债法规定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利息不同,其中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3、古代印度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被称为瓦尔那,意为“颜色”。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族内婚。“再生人”的依据是古印度法种姓制度。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有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婆罗门教法所规定的“非再生人”是首陀罗。婆罗门教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是首陀罗。古印度法中的适用于婆罗门的婚姻形式有天神式、生主式和仙人式。4、古代印度继承法的特征包括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直接挂钩。古印度的继承法规定,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其他诸子的生活依赖于长子。国王敕令被称为“石柱法”的古印度法律渊源。古代法律制度中被称为种姓法的是古印度法。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们遵循佛法的诏令被称为岩石法。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2、古代印度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①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②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③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印度法的特征:①与宗教密不可分;②严格维护种姓制度;③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吠陀:印度最古老而又神圣的法律渊源,也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共有四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中国近代史自考名词解释汇总

第1章 列强对华侵略 1、简述闭关政策 清政府限制对外交通和贸易的政策。以乾隆二十二年为界,前期的闭关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大陆人民与台湾郑氏联合,聚集于海上;后期的闭关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民夷交错”,只许广州一口通商,对外商来华的货物作严格的数量和种类限制。闭关政策是封建经济内部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产物,具有自卫性质,但是严重妨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闭关政策的失败。 2、简述鸦片战争对中国的影响 第一次鸦片战争对中国的影响:第一,改变了中国的社会性质,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第二,改变了中国的主要矛盾,中国的主要矛盾由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变为人民大众与封建主义的矛盾,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直接地矛盾;第三,是中国文化从古代到近代的一个重要转变;第四,中国开始丧失一些国家主权。 3、子口税、三国干涉还辽、门户开放政策 子口税子口税是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产物。当时以海关所在的港口为母口,内地的常关、厘卡为子口。子口税的征收始于1858年的《天津条约》,规定:凡进出口货物,除了照例征收5%的关税,还需要征收2.5%的子口税,以代替货物经过中国内地关卡应该征收的税收。子口税的征收,剥夺了清政府内地关卡对外国货物征税的权力,同时便利了列强加大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子口税于1931年废止。 三国干涉还辽甲午中日战争后,中日签订《马关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给日本。这一条影响到了俄国在中国东北的利益,俄国联合德国、法国,干涉日本还辽。中国为此支付3千万两的赎辽费。事后,三国以干涉还辽有功,在中国大肆划分势力范围,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门户开放政策又称海约翰政策,由美国国务卿海约翰提出。19世纪末,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当时美国正在与西班牙争夺菲律宾,无暇东顾。待战事结束,中国已经被瓜分完毕。于是,美国国务卿海约翰于1989年提出了“门户开放政策”,其主要内容:第一,各国不得干涉他国在中国租借地和势力范围内的既得利益,各国运往中国的货物,按照中国现行关税征税;第二,各国不得在本国租界和势力范围内,征收高于本国的港口税和运输费。1900年,海约翰再次照会各国,提出保证中国的领土完整,维护各国在中国平等贸易的原则,把最初的门户开放政策推广到全中国。1922年,门户开放政策作为一条原则写入了《九国公约》,成为列国侵略中国的保障。直到新中国成立,方才废除。 4、简述甲午中日战争发生的原因、影响 原因:第一,明治维新后,日本迅速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而本国市场狭小,急需要扩大市场,侵略中、朝成为其政治的必然;第二,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前,非洲和亚洲大部分地区已经被瓜分完毕,只有中国还没有被瓜分完毕,瓜分中国符合列强的利益,因此列强默许了日本对中国的侵略行径;第三,中国不积极备战,反而将希望寄托在列强的调停上,刺激了日本的侵略野心;第四,日本东学党起义成为导火索。 影响:由于中国政治腐败、战略失当和列强的默许纵容,中国战败,此后,中国的国际地位大大降低,同时也促使着中国人的觉醒,开始探索中国的出路,百日维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于日本来说,在战争中获得的大量侵略权益,极大的促进了其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提高了日本的国际地位,并且日本还与在远东地区地位下降的英国结成了同盟。另外,甲午战争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5、简述俄国侵占中国领土的相关条约 1858年,中俄《瑷珲条约》,俄国侵占了中国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俄国侵占了中国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土地;1864年,通过《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俄国割让了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约44万平方公里土地;19世纪80年代,俄国通过与中国先后签订的五个勘界议定书,割让了中国西北部约7万平方公里土地。1892年,俄国侵占帕米尔地区萨雷阔岭以西中国两万多平方公里土地。 中国大片领土被俄国侵占,严重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化,刺激了俄国的侵略气焰。 6、简述《南京条约》及其附件、《望厦条约》、《黄埔条约》、《天津条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北京条约》、《中法新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二十一条》 南京条约、望厦条约、黄埔条约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英国于1842年,与清政府签订了《南京条约》,主要内容有:割让香港岛给英国,赔偿英国军费2100万银元;开放厦门、广州、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英商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中方须同英方商定。次年,中国又与英国签订《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英国从中获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永久居住的权利。1843年,美国强迫中国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美国获得了英国除割地赔款外的所有权利,另外还扩大了的侵略权益:第一,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美国人在中国与中国人或他国人发生诉讼,应由美国领事审理;第二,进一步加强关税协定权,中国海关若要改变税率,需要和美国商议;第三,美国兵船可以到中国各港口巡查贸易;第四,美国可以在通商口岸设医院和教堂。1844年,中法两国签订了《黄埔条约》,法国除了获得英美两国的侵略权益,还特别提出在中国通商口岸传教,1846年,法国获得了在中国通商口岸传教的权利,从此传教成为西方侵略势力对中国经济、政治、文化进行渗透的重要手段。 天津条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北京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中国先后与列强签订了《天津条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北京条约》。1858年,中国与英法两国签订了《天津条约》,规定:外国公使可以常驻北京;增开牛庄、淡水、营口等十处为通商口岸;外国船只可以自由到长江各口岸航行;允许外国人来中国自由游历、通商。同年,清政府又与英、法、美先后签订了《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鸦片贸易合法化;中国海关须有外国人帮办税务;进出口中国的货物,一律按照5%抽税,另外征收2.5%的子口税;中国赔偿英国军费400万两,法国200万两。1860年,中国又与英、法、俄三国分别签订了《增续条约》,即《北京条约》,其主要内容有:承认天津条约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割让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允许招募华工出国做工;对英法两国军费赔偿增至800万两,英国恤金50万两,法国20万两;准许法国传教士进入中国内地传教,赔还没收天主教堂的资产。中国的半殖民地进一步加深了。 中法新约中法战争结束后,中法两国于1885年签订了《中法新约》,主要内容有:承认法国是越南的保护国;在保胜以上,谅山以北增设两处通商地点,允许法国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削减云南、广西与越南边界的关税税率;中国以后修筑铁路须由法国人帮办;法国退出台湾、澎湖。通过中法新约,法国不仅夺得了越南,打开了中国西南的门户,而且首先获得了在华修筑铁路的特权,大大加深了中国西南边疆的危机,也预示着列强在华投资时期即将到来。 马关条约1895年,甲午中日战争后,中日两国签订了《马关条约》,内容:承认日本对朝鲜的占领;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割让台湾、辽东半岛、澎湖列岛给日本;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日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港口;可以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马关条约》的签订,大大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半封建化的程度。 辛丑条约1901年,清政府与英、法、俄、德、美、意等国签订了《辛丑条约》,内容:赔偿各国军费合计达4.5亿两;清政府向各国道歉;惩办义和团运动中支持反帝国主义的官吏;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列强在山海关、天津、北京沿线主要地区驻军;在北京设立“使馆区”;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社会的形成。 二十一条承认日本接管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且加以扩大,要求延长旅顺、大连、南满铁路、安奉铁路的租借期限为99年;承认日本在东三省南部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权;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割让给他国;聘请日本人做中国政治、经济、军事顾问,中国警政及军械长由中日合办。 第2章 太平天国和义和团运动 1、厘金、《天朝田亩制》、《资政新篇》、乡官制度、东南互保 厘金这是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军起义,而征收的一种特殊的商业税。1853年,江北大营帮办军务大臣雷以诚首先在扬州仙女庙一带征收厘金。他对坐贾征收交易税,称板厘;对行贾征收通过税,称活厘。税率值百抽一。厘金后来成为清政府经常征收的一种商业税,对于清朝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 天朝田亩制这是太平天国初期颁布的以解决土地问题为核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纲领性文件。按照“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规定满十六岁的男女,皆可以获得以块土地,建立军政合一的地方组织,以达到“有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天朝田亩制》所规定的平均土地的方案,是对中国古代农民战争平均思想的发展,是农民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否定,反映了农民渴望获得土地,建立平等平均社会的愿望,这也是《天朝田亩制》的革命性所在。然而,《天朝田亩制》规定的“通天下皆一式”的方案,是建立在小生产基础上的平均主义,不可能真正获得实行,它违背了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这它的局限性所在。 资政新篇这是太平天国后期,由洪仁玕向洪秀全提出的一个统筹全局的方案。政治上,主张用人得当,防止“结党营私”;经济上,主张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近代金融业、运输业,主张奖励开矿,制造火车、轮船等西方“器皿技艺”;思想文化风俗习惯上,主张兴建学馆、医院,举办福利事业,破除封建迷信和封建陋俗;对外关系上,主张与西方国家平等交流经济、文化,反对西方国家干涉中国内政。《资政新篇》具有资本主义色彩,超越了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反映了当时中国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先进性,然而它不是农民战争实践的产物,因而也就不可能得到贯彻实施。 东南互保19世纪末,面对义和团运动的高涨和西方列强组织联军武装干涉的历史形势,以英国为首的列强与东南督抚出于自身的考虑,达成了某种妥协和“谅解”。1900年6月26日,在大买办盛宣怀的联络下,上海道余联沅与各国驻上海领事达成了《东南互保章程》,规定,上海租界的安全归各国共同保护,长江及苏杭内地均归各督抚保护,互不干扰。东南互保的形成,一方面维护了列强在华的利益,破坏了东南人民反抗帝国主义的活动,有利于列强集中兵力侵入京津地区;另一方面,在客观上防止了列强对东南的大举侵扰,维护了南方经济免遭战争的破坏。 2、太平天国失败的原因、意义 答:原因:主观上:太平天国始终都是农民阶级领导的起义,提不出科学的革命纲领,《天朝田亩制》和《资政新篇》,前者流于空想,后者条件不足,均无法得到实施;太平天国在天京建都后,迅速封建化,导致内部变乱,极大的削弱了太平天国的力量;战略上的错误,偏师北上,犯兵家之大忌,也是其失败的原因之一。客观上则是由于中外反动势力的联合剿杀,这是此前历代农民战争都不曾遇到的情况。 意义:第一,太平天国建立了自己的革命政权,转战大半个中国,历时十四载,提出了自己的革命纲领《天朝田亩制》,是我国古代农民战争的最高峰;第二,太平天国起义沉重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加速了清政府的灭亡,延缓了中国半殖民化的进程;第三,太平天国起义作为亚洲反封建反殖民主义战争的一部分,推动了亚洲民族解放运动,是近代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第一次高涨中的主流。 第3章 洋务运动与晚清政局 1、淮军、辛酉政变、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海关税务司、同文馆、北洋水师、江楚会奏变法三折 淮军清朝晚期,在曾国藩授意下,由李鸿章按照湘军制度编练起的一支地方武装。1861年,李鸿章在曾国藩的帮助下,赴庐州、六安一带编练团练。1862年,李鸿章率团练奔赴安庆,曾国藩拨湘军数营相助,并且按照湘军制度编练淮军。淮军建成后,成为镇压太平军的又一支反动地方武装,同时也是李鸿章赖以起家的政治资本。淮军在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过程中不断扩大,其主要将领有潘鼎新、郭松林、叶志超等。 辛酉政变1861年,咸丰帝病死在热河,其子载淳即位,由肃顺、载垣等八位“赞襄政务大臣”辅政。载淳生母西太后慈禧,为了夺取权力,与恭亲王奕、掌握兵权的胜保勾结,发动政变,夺取了政权,由两宫太后共同执政,改元“同治”。辛酉政变后,清政府在内依赖于以曾国藩为首的汉族地主阶级,在外与西方列强相互勾结。辛酉政变成为中外反动势力相互勾结的开始。 总理衙门1861年,清政府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又称总理衙门、总署、译署,是清政府为了办理洋务中对外事务而设立的机构。总理大臣由皇帝指派,第一任总理大臣为奕��、文祥、桂良。总理衙门主要负责外交、通商、海防、军务、关税等一切洋务活动。总理衙门的成立,标志着清政府对外体制的变化,结束了督抚兼办外交的局面,标志着清政府与西方列强勾结,西方列强通过这一机构加强了对清政府的控制。1901年,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 海关税务司中国海关丧失海关行政管理权后,外国人主持中国海关的行政首脑的称谓。1854年,英、法、美三国趁小刀会起义之机,由三国领事与上海道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海关税务管理委员会”,窃取了上海海关的行政管理权。1858年,外国根据《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要求将上海海关管理办法推行到全国。次年在上海成立了“总税务司署”,由英国人李泰国,担任第一任海关总税务司。1863年,改由英国人赫德担任。1865年,总税务司迁到北京,隶属总理衙门。英国人不仅通过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海关税收,还借此将其侵略活动伸到中国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 江楚会奏变法三折190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提出了著名的江楚三折。第一折,提出强调人才培养,建立新式学校,改革科举制;第二折,提出停止捐纳实官,取消书吏,改进刑狱,裁汰屯卫、绿营;第三折,主张派遣官员出洋考察,编练新军,提倡工艺制造,制定有关矿业、铁路、商业、交涉等法律和货币制度、多译外国书籍等。 同文馆全称京师同文馆,是洋务派为了适应兴办夷务对外语人才的需要而设立的中国第一所外语学校。1862年,由奕��等奏请设立。京师同文馆初设立英文、德文、俄文等馆,后来增设天文算学馆。同文馆初招收14岁以下的八旗子弟入馆学习外语,增设天文算学馆后,开始兼招满汉举人和五品以下官员入馆学习,开设的课程主要是外语课,除此之外还有数理化、天文、世界史地、万国公法等课程。培养出的人才主要从事外交事务和在总理衙门各部门任职。1902年,并入京师大学堂。 北洋水师北洋水师是清政府在洋务运动中兴建的一支水师,它是由李鸿章一手兴建和控制的。1875年,李鸿章奉命督建北洋水师。1880年在天津建立水师学堂,次年在旅顺和威海卫先后修筑军港。1888年,北洋水师正式成立,丁汝昌任提督,有大小船只20余艘,是清政府实力最强的一支海军。甲午中日战争中,与日本激战于黄海,后在威海卫军港,因战略失当,全军覆没。 巡警部清末新政期间所设的中央官署。1905年8月,为举办巡警而设。以署兵部左侍郎徐世昌为尚书,赵秉钧为侍郎,分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京城内外巡事务均归该部管理。清政府还谕令各省设立巡警,亦归该部督办。1906年,改民政部。 2、简述洋务运动的内容、失败原因和对中国近代化的影响 答:洋务运动是19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由清政府洋务派发起的一场旨在通过“自强”“求富”,学习西方科学、生产、管理技术,达到富国强兵,“师夷长技以自强”的目的的自救运动。其代表人物,在中央有奕,地方上有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 内容:(1)洋务运动初期以“自强”为旗号,兴建了一大批军事工业,如江南制造总局、安庆军械所、福州船政局等;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洋务运动的重点开始转为民用工业,以官督商办为主要方式兴建起一批民用工业,如轮船招商军、开平矿务局等;(2)兴办武备学堂,编练新式海军,至19世纪80年代,清政府先后建立起南洋、福建、北洋三支水师,并于1885年设立了海军衙门;(3)培养人才,派遣留学生出国学习,建立外语、军事、技术等学校。 失败原因:洋务运动最终还是归于失败,究其原因,根本而言是洋务派只想通过学习西方技术,不改变国体、政体的方式,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这是行不通的。客观来说,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顽固派对洋务派的打压,给洋务运动造成了障碍;其次,列强垄断技术,不想中国真正富强起来。另外,洋务派在实施洋务运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洋务派所办的企业,多为封建衙门式的管理方式,不计投入产出比,必然难以维系。 对近代化的影响:洋务运动虽然失败了,但是在客观上却促进了中国的近代化,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洋务运动促进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中国不存在市民阶级——资产阶级,洋务运动过程中引进了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创立了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开启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中国发生的先河。第二,洋务运动为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奠定了最初的物质基础,其创办的企业成为我国最早的一批资本主义企业,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引进来技术、设备。第三,洋务运动同时也冲击了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夷夏之防,改变了中国的传统价值观,促使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型。 3、清末新政的背景、内容及影响 答:《辛丑条约》签订后,帝国主义列强采取了以华制华的侵略方式,因此要求清政府加强自身的统治;而《辛丑条约》签订后,统治危机的加深也迫使清政府需要通过改革,加强统治;《辛丑条约》的签订同时也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民众要求清政府改革图强;义和团运动的失败,说明传统的御侮方式已经无法改变中国现状。正是在这些原因之下,清政府推出了新政。 行政的主要内容如下:政治上,裁汰精简合并一些行政机构,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并且设立了商部、民部、学部等部门;经济上,鼓励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颁布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并且给兴办实业卓有成效者荣誉头衔;军事上,编练新军,废除武举,创立武备学堂;教育文化上,废除科举制,兴办新式学堂,鼓励出国留学。 清末新政,从形式上看,与百日维新的内容相似,从性质上看是封建统治者的自救运动,大致是洋务运动的翻版。它并没有达到清政府的预期目的,反而加剧其与一些汉族地主的矛盾,一些措施引发了民众的不满,客观上加速了辛亥革命的到来。不过,清政府的经济文化措施,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和西方民主思想的学习、传播。 第4章 晚清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 1、简述清代晚期到20世纪初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因、特点 答: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特点 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洋务运动时期,其特点是:第一,中国的民资资本主义不是产生于于手工作坊,而是由商人、官僚、地主和买办直接投资兴办,其主要分布在通商口岸地区,工业布局极不合理;第二,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工业是在外国资本主义侵略下产生的,资本少,技术差,且受打压,企业规模十分狭小,主要是轻工业。第三,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受到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国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发展很缓慢。 民族资本主义初步发展: 甲午战争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甲午战争后一段时间。发展原因:甲午战争后,清政府放宽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控制,一些有识之士希望以实业救国;外国资本主义扩大了对华的侵略,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客观上为民资资本主义初步形成提供了条件。局限性在于:外国资本主义压榨和本国封建主义桎梏。 20世纪初,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原因:外国资本主义促使中国自然经济进一步解体;清政府新政鼓励工商业发展;爱国主义运动,抵制美货运动和收回权利运动。特点:与国内外政治形势和阶级斗争密切相关,重工业发展缓慢;生产规模狭小,受双重压迫;具有反帝反封建要求,同时具有妥协性。

近代史主要指中国从一八四零年到一九一九年五四新文化运动这段时间的中国历史。

近代史: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近代史分两个阶段,1840-1919年五四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1919年五四到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八七会议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在关系党和革命事业前途和命运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的紧急会议。 为了总结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纠正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错误,确定党在新时期的斗争方针和任务,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原俄租界三教街41号(现为鄱阳街139号)召开了中央紧急会议(因出席的中央委员不到半数,既不是中央全会,也不是中央政治局会议,故称为中央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由于时局紧张,交通不便,只有在武汉的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中央监察委员,共青团中央委员和湖南、湖北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参加会议的中央委员有:李维汉、瞿秋白、张太雷、邓中夏、任弼时、苏兆征、顾顺章、罗亦农、陈乔年、蔡和森,候补中央委员有:李震瀛、陆沉、毛泽东,中央监察委员有:杨匏安、王荷波,共青团代表有:李子芬、杨善南、陆定一,湖南省委代表彭公达,湖北省委代表郑超麟,中央军委代表王一飞,中央秘书邓小平等22人。共产国际代表罗明纳兹及另外两位俄国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由于白色恐怖,形势紧迫,会议仅开了一天。会议共有3项议程:1.共产国际代表作报告;2.中央常委代表瞿秋白作报告;3.改选临时中央政治局。 首先,由共产国际代表罗明纳兹作了关于《党的过去错误及新的路线》的报告和结论。然后,他就《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发言。毛泽东、邓中夏、蔡和森、罗亦农、任弼时等先后发言,尖锐地批判了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毛泽东在发言中批评了陈独秀在农民、军事等问题上的错误,强调军事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毛泽东说:“以后要非常注意军事,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明确指出枪杆子取政权,第一次提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思想。接着,瞿秋白代表中央常委就党的任务和工作方向问题作了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最近农民斗争议决案》、《最近职工运动议决案》、《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等。 会议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坚决纠正和结束了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错误,撤销了他的总书记职务。会议确定以土地革命和以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屠杀政策为党在新时期的总方针,就国共两党关系、土地革命、武装斗争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把发动农民举行秋收起义作为党在当时的最主要任务。 会议选举了新的临时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委员为苏兆征、向忠发、瞿秋白、罗亦农、顾顺章、王荷波、李维汉、彭湃、任弼时;候补委员为邓中夏、周恩来、毛泽东、彭公达、张太雷、张国焘、李立三。会后,临时中央政治局选举瞿秋白、李维汉、苏兆征为政治局常委。由瞿秋白主持中央工作。新的临时中央政治局决定设立中共中央北方局、南方局和长江局,决定王荷波任北方局书记,蔡和森为秘书;张太雷赴南方局,任广东省委书记;罗亦农赴长江局工作;毛泽东去湖南在湘赣边区领导秋收起义。 总之,八七会议在我党历史上是一个转折点。它给正处在思想混乱和组织涣散中的中国共产党指明了新的出路,为挽救党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 但是,八七会议在反对右倾错误的时候,没有注意防止“左”的思想的出现,使“左”倾情绪在党内滋长起来,给后来的中国革命造成很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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