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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 导语】《外国法制史》是一本关于外国法制史的教科书。本书是目前国内法学院外国法制史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出版多年,重印多次,几历修订,愈臻完善。以下是 无 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五】》供您查阅。 第一节 罗马法 一、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 5-11世纪即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前,西欧主要通行日尔曼法和以日尔曼法为基础的同时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但罗马法仍在某些地区和领域保持效力。罗马法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效力: 1、通过基督教会法和僧侣的活动。 2、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原则,对罗马人间的关系用罗马法,自然是保留罗马法的重要途径。 3、一些城市对内对外商业交往中仍遵循罗马法。 二、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 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现出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称为罗马法“复兴”,罗马法成为许多国家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凡地方习惯和王室法令没有规定的内容,都可以引用罗马法。罗马法成为西欧各国重要的补充法律。同时法学也得到发展。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构成中世纪西欧三次大的改革运动,为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准备了条件。 查士丁尼汇编原稿的发现只是引起这次运动的直接原因,是偶然事件,而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自给自足的封闭式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产生了许多新的关系需要调整,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立法都不能适应客观需要,这样从整体看来中断了五六个世纪的罗马法成了社会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因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能满足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需要而有余。罗马法在西欧的复兴不是偶然的,而是西欧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也是罗马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自12世纪开始,一直延续到18、19世纪。 1、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 中世纪欧洲商业是从意大利开始恢复发展的,意大利又是罗马法的故乡,所以意大利成为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和中心。意大利复兴罗马法是从研究《国法大全》开始的。波伦亚大学成为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开始阶段(12世纪到13世纪中期),波伦亚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很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也叫条文注释,主要是对罗马法的原文进行字面的解释。这些波伦亚法学家被称为注释法学派,创始人是伊纳留,被誉为“法律之光”。 2、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的兴起及贡献。 评论法学派也叫后期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亦称前期注释法学派),他们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与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把六七百年前的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3、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外的传播 罗马法复兴从意大利兴起后,很快扩展到法、德、英等西欧各国,到16世纪,法国取得了研究罗马法的全欧领导地位,1495年德意志皇帝正式宣布罗马法为帝国普通法。 总之,西欧罗马法“复兴”最初以意大利波伦亚为中心开展起来,首先登上舞台的是注释法学派,其贡献是研究和传播罗马法;13世纪中期后,评论法学派取代注释法学派地位,其作用在于通过研究把罗马法运用于实际,使罗马法和社会生活结合起来;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运动从意大利向西欧各国发展,16世纪法国取得了全欧的领导地位。 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罗马法为加强王权,消除割据势力提供了法律武器;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取代了教会僧侣地位;使商品经济得到顺利发展等。 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形成了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和法国的法学大师,也由英国和大陆各国在继承罗马法的区别,形成了西方两大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划分。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创立的近代自然法学说可追溯到罗马法学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则是从罗马法中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平等原则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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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学史》问答题一、荷马史诗的结构特点? 1、史诗结构的巧妙和完整,历来为文学史诗家所称颂。两部史诗各自涉及十年间发生的事件,又是如此广泛而全面的反映了一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生活。荷马史诗并没有从头到尾的长篇累牍的叙述十年的事情,而是采取高度集中的手法把故事集中在一个人物、一个事件和一小段时间上,把众多的人物、丰富的情节和画面,组成一个严谨的整体。 2、《伊利昂纪》全篇围绕阿基琉斯的发怒和息怒这一情节线索来组织材料。这一情节本身又写的有开端,有发展,有高潮,有结尾,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同时,十年的战争只写最后一年间五十一天的事,具体描写的也只是四五天的事,这样的结构有利于突出史诗所要歌颂的英雄主义思想,也有利于塑造英雄人物。 3、《奥德修纪》的主要情节也是由一个人物,一个事件构成。具体描写的也只是五天的事,但也是一个有头有尾的故事。另外,在叙述情节时,《奥》采用了倒叙的手法。 4、主干和插曲相结合的手法,也是史诗结构上的重要特色之一。插曲在史诗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约占全诗的三分之二。主干和插曲相结合的方法整个诗篇像一棵大树,主干分明,枝叶繁茂,更显得宏伟,丰满。 二、堂吉柯德的形象? 1、他是一个非常复杂、矛盾的人物。他的显著特点是脱离实际,耽于幻想,他满脑子都是骑士小说里描写的那套古怪的东西,到处都有魔法,巨人,妖怪。同时他又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他所向往的理想和他所奉行的原则并不全是骑士制度的产物,其中也包含着主义的内容。如他憎恨奴役压迫,特别看重自由,他把锄*救苦,除暴安良看作自己的天职。他酷爱自由和公正,敢于为主持正义而忘我斗争。 2、他性格的另一个特点是他的盲目行为。他办事不讲实际,单枪匹马地乱砍乱杀,不管碰到什么样的敌人,他都毫不气馁,而且从来也不从失败中吸取教训。 3、因此,堂吉柯德形象的巨大概括力,使他成为世界文学中不朽的典型之一。 三、英国现实主义小说的特点? 十九世纪中期的英国文学的主流是现实主义文学。英国的现实主义文学较多保留浪漫主义文学的因素,而且在英国的社会条件和各种思想的影响下,形成自己的特点。 1、英国的现实主义作家最先以劳资矛盾为创作题材。 2、英国的现实主义作家大多出身于小资产阶级,社会地位较低,差不多每个作家都有一番个人奋斗的经历,所以作品得主要题材是小资产阶级的个人奋斗,正面主人公几乎都是小人物。 3、英国现实主义文学的人道主义改良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 4、主要代表作家:狄更斯、萨克雷、夏绿蒂-勃朗特、盖斯凯尔夫人等 四、浪漫主义文学的特征 1、浪漫主义作家在思想上和政治上立场并不同,风格各异,但是在艺术上具有共同特征。 2、浪漫主义文学着重表现作家的主观理想,抒发强烈的个人情感,具有主观性、重理想、重感情的本质特征。 3、浪漫主义文学将大自然和资本主义文明对立,着力于歌颂大自然。受卢梭的“返回自然”和“泛神论”的影响。 4、浪漫主义作家重视民间文学。 5、浪漫主义作家喜欢用夸张、对比的手法,追求强烈的艺术效果。好写中世纪和英国题材、曲折离奇的情节,塑造非凡的传奇性人物形象。 五、十九世纪现实主义文学的特征 1、反映生活的真实性是十九世纪现实主义文学的第一特征。 2、强烈的暴露性和批判性。 3、人道主义思想。 4、描写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 六、红与黑的艺术特色 司汤达的《红与黑》是法国批判现实主义的开山之作,在艺术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1、从现实生活中选取典型材料,通过描写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来反映时代的特征。小说通过3个典型环境中个人奋斗的悲剧过程,揭露了复辟时期大革命的深刻影响,资产阶级的压迫,平民的反抗、贵族和社会的腐败统治等时代特征,又说明了个人奋斗在专制特权社会中失败的客观真理。 2、特别善于把握和分析人物心理。于连收到玛特儿小姐约他半夜来的信封时的心理活动。他既高兴有怀疑,既犹豫又自责心理活动互相冲突,揭示他内心的冲突和情感的瞬间变化,突出了他的性格。 3、情节紧凑,结构严谨。以于连的个人奋斗史为“经”,以他和玛特儿小姐、德-瑞娜市长夫人恋爱生活为“纬”。经纬交织,条理明晰。三个典型环境都显得严肃清晰,井井有条,形成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 七、《悲惨世界》的主题 1、在小说里雨果令人信服的揭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富人们为所欲为,而劳动人民则被注定过贫苦的生活。《悲》的明确的目的就是要揭露社会的不合理和不正义。 2、雨果的《悲》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利益而存在的。 3、《悲》里共和党人起义的斗争写的惊心动魄,十分壮烈。 4、小说中压倒一切和贯穿全书的乃是仁慈、博爱才能拯救社会的思想。这种思想主要通过冉阿让的形象以及恶人最终受到报应表现出来。 5、雨果通过冉阿让的转变向读者说明,以惩罚为手段的现行法律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因此它是一种低级的法律。 6、雨果已经把他的博爱主义哲学同空想社会主义学结合起来了。 7、雨果是个坚定的人道主义者,他对仁慈、博爱的力量确信不疑。他始终主张对人进行道德感化。 八、唯美主义 十九世纪后期,英国出现了以王尔德为代表的唯美主义文学,它是西方“纯艺术”流派的一只。认为艺术高于生活,鼓吹“为艺术而艺术”。代表作:长篇小说《道林-格雷的画像》童话《快乐王子集》剧本《莎乐美》 九、《羊脂球》的艺术特色 1、情节构思和结构布局十分巧妙。 2、运用细致的肖像描写和准确生动的富有特色的语言表达人物形象的高度个性化。 3、个性化的人物语言 4、贯穿始终的对比的原则。 十、易卜生的社会问题剧 1、由易卜生创立的以资本主义社会中重大社会问题为主题,并在结尾没有直接结论,没有任何暗示的剧本,叫社会问题剧。 2、它主要有两种表现手法: 一是追溯法。在戏剧开幕之前,矛盾已经发展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已经接近总爆发的时刻,作者通过追溯的办法把矛盾的原因交代出来,使剧本结构十分集中、紧凑和精练。 二是讨论的手法。剧情的发展过程,也是讨论展开的过程。 十一、《叶普盖尼-奥涅金》的艺术特色 1、划时代的独创性。俄国文学史上第一部现实主义的典范性的长篇小说。 2、重大严肃的主题。以奥涅金的形象,生动,准确地概括了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俄国贵族青年的基本特征:脱离人民。 3、描绘的画面广阔。城市,乡村,社会,自然,地主,农民都有真实而生动的描绘,反映了当代全社会的风貌。 4、形式自由。 十二、“叙事剧”及“间离效果” 1、“叙事剧”:布来希特的所谓“叙事剧”,就是强调戏剧的教育作用。他认为戏剧应该主要诉诸于观众的理性,让观众在冷静中去思考,去判断是非曲直,受到教育。叙事剧没有传统剧作的人物性格刻画和心理分析。只要求客观的将人物的言行举止、社会地位表现出来即可;也不必有强烈的戏剧冲突、悬念等戏剧因素。戏剧结构是可接可拆的的松散的联合,甚至可以由一个第三人称叙述者以夹叙夹议的手法把各场串联起来,时间,地点的概念无足轻重,可以在作家的想象中自由运用。按题材分三类:“教育剧”寓意剧“”历史剧“ 2、“间离效果”:是布莱希特戏剧理论的中心内容,与他的“叙事剧”的理论是完全一致的。它的要点是,演员必须和自己的角色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化入角色,这样观众才能和角色之间保持距离,演员既是角色的表演者,由是角色“裁判者”,观众就能始终保持“旁观者”的清醒,用探讨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舞台上表演的事件,收到寓教于乐的效果。 十三、意识流小说的技巧 1、以内心独白为主干,通过自由联想贯穿人物的全部意识。 2、大量使用象征。 3、电影化和音乐化。意识流小说在表现人物的意识流动是借用了许多电影的手段。例如:时间蒙太奇、空间蒙太奇。 4、语言和标点符号的创新。大量使用典故,双关语,外来语,经常创造新字;在标点使用上或者全部放弃,或者花样翻新。 十四、古代亚非文学的特点 1、形成时间不同,公元前三千年前后尼罗河流域产生了古代埃及文学,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产生了古代巴比伦文学。公元两千年前后在恒河流域产生了印度文学;在黄河长江流域产生了中国文学;在地中海和约旦河之间产生了古代希腊文学。 2、形成的多源性。由于西方民族融合明显,文化同源,一以贯之,而东方民族移动性不大,融合不明显,所以形成不同的文化圈:以中国为中心的朝鲜、日本、越南、东南亚文化圈。以印度为中心的包括尼泊尔、斯里兰卡、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的南亚、东南亚文化圈;还有中东文化圈,包括阿拉伯、伊斯兰卡文化。 3、由于语言的差异性不同。如东方的汉藏语系、日本的假名、朝鲜的谚文等,故形成不同的文学。 4、宗教信仰不同。文学的产生与宗教信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古印度受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影响很深,古代希伯来文学与犹太教有直接的关系。 5、与人民口头创作有密切的关系,是在人民口头创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十五、中古亚非文学的特点 1、亚非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了文化和文学艺术发展的不平衡。 2、中古时期亚非文学的主题,题材比较广泛,体裁多种多样,取得了较高的思想成就和艺术成就。 3、在古时期的亚非文学中,民间文学得到蓬勃发展,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4、在中古时期的东方,宗教作为封建统治制度的精神支柱,对各种意识形态仍然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十六、近代亚非文学的特点 1、亚非近代文学的产生比欧洲晚,历史比欧洲短。 2、亚非近代文学的发展不如欧洲文学充分,一般说来数量不如欧洲多,作品质量不如欧洲高。 3、亚非近代文学的主要思想倾向是反对殖民主义和封建主义。 4、亚非近代文学受到欧洲近代文学的影响。 5、日本、印度、伊朗、阿拉伯国家取得的成就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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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学史》问答题一、荷马史诗的结构特点? 1、史诗结构的巧妙和完整,历来为文学史诗家所称颂。两部史诗各自涉及十年间发生的事件,又是如此广泛而全面的反映了一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生活。荷马史诗并没有从头到尾的长篇累牍的叙述十年的事情,而是采取高度集中的手法把故事集中在一个人物、一个事件和一小段时间上,把众多的人物、丰富的情节和画面,组成一个严谨的整体。 2、《伊利昂纪》全篇围绕阿基琉斯的发怒和息怒这一情节线索来组织材料。这一情节本身又写的有开端,有发展,有高潮,有结尾,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同时,十年的战争只写最后一年间五十一天的事,具体描写的也只是四五天的事,这样的结构有利于突出史诗所要歌颂的英雄主义思想,也有利于塑造英雄人物。 3、《奥德修纪》的主要情节也是由一个人物,一个事件构成。具体描写的也只是五天的事,但也是一个有头有尾的故事。另外,在叙述情节时,《奥》采用了倒叙的手法。 4、主干和插曲相结合的手法,也是史诗结构上的重要特色之一。插曲在史诗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约占全诗的三分之二。主干和插曲相结合的方法整个诗篇像一棵大树,主干分明,枝叶繁茂,更显得宏伟,丰满。 二、堂吉柯德的形象? 1、他是一个非常复杂、矛盾的人物。他的显著特点是脱离实际,耽于幻想,他满脑子都是骑士小说里描写的那套古怪的东西,到处都有魔法,巨人,妖怪。同时他又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他所向往的理想和他所奉行的原则并不全是骑士制度的产物,其中也包含着主义的内容。如他憎恨奴役压迫,特别看重自由,他把锄*救苦,除暴安良看作自己的天职。他酷爱自由和公正,敢于为主持正义而忘我斗争。 2、他性格的另一个特点是他的盲目行为。他办事不讲实际,单枪匹马地乱砍乱杀,不管碰到什么样的敌人,他都毫不气馁,而且从来也不从失败中吸取教训。 3、因此,堂吉柯德形象的巨大概括力,使他成为世界文学中不朽的典型之一。 三、英国现实主义小说的特点? 十九世纪中期的英国文学的主流是现实主义文学。英国的现实主义文学较多保留浪漫主义文学的因素,而且在英国的社会条件和各种思想的影响下,形成自己的特点。 1、英国的现实主义作家最先以劳资矛盾为创作题材。 2、英国的现实主义作家大多出身于小资产阶级,社会地位较低,差不多每个作家都有一番个人奋斗的经历,所以作品得主要题材是小资产阶级的个人奋斗,正面主人公几乎都是小人物。 3、英国现实主义文学的人道主义改良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 4、主要代表作家:狄更斯、萨克雷、夏绿蒂-勃朗特、盖斯凯尔夫人等 四、浪漫主义文学的特征 1、浪漫主义作家在思想上和政治上立场并不同,风格各异,但是在艺术上具有共同特征。 2、浪漫主义文学着重表现作家的主观理想,抒发强烈的个人情感,具有主观性、重理想、重感情的本质特征。 3、浪漫主义文学将大自然和资本主义文明对立,着力于歌颂大自然。受卢梭的“返回自然”和“泛神论”的影响。 4、浪漫主义作家重视民间文学。 5、浪漫主义作家喜欢用夸张、对比的手法,追求强烈的艺术效果。好写中世纪和英国题材、曲折离奇的情节,塑造非凡的传奇性人物形象。 五、十九世纪现实主义文学的特征 1、反映生活的真实性是十九世纪现实主义文学的第一特征。 2、强烈的暴露性和批判性。 3、人道主义思想。 4、描写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 六、红与黑的艺术特色 司汤达的《红与黑》是法国批判现实主义的开山之作,在艺术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1、从现实生活中选取典型材料,通过描写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来反映时代的特征。小说通过3个典型环境中个人奋斗的悲剧过程,揭露了复辟时期大革命的深刻影响,资产阶级的压迫,平民的反抗、贵族和社会的腐败统治等时代特征,又说明了个人奋斗在专制特权社会中失败的客观真理。 2、特别善于把握和分析人物心理。于连收到玛特儿小姐约他半夜来的信封时的心理活动。他既高兴有怀疑,既犹豫又自责心理活动互相冲突,揭示他内心的冲突和情感的瞬间变化,突出了他的性格。 3、情节紧凑,结构严谨。以于连的个人奋斗史为“经”,以他和玛特儿小姐、德-瑞娜市长夫人恋爱生活为“纬”。经纬交织,条理明晰。三个典型环境都显得严肃清晰,井井有条,形成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 七、《悲惨世界》的主题 1、在小说里雨果令人信服的揭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富人们为所欲为,而劳动人民则被注定过贫苦的生活。《悲》的明确的目的就是要揭露社会的不合理和不正义。 2、雨果的《悲》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利益而存在的。 3、《悲》里共和党人起义的斗争写的惊心动魄,十分壮烈。 4、小说中压倒一切和贯穿全书的乃是仁慈、博爱才能拯救社会的思想。这种思想主要通过冉阿让的形象以及恶人最终受到报应表现出来。 5、雨果通过冉阿让的转变向读者说明,以惩罚为手段的现行法律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因此它是一种低级的法律。 6、雨果已经把他的博爱主义哲学同空想社会主义学结合起来了。 7、雨果是个坚定的人道主义者,他对仁慈、博爱的力量确信不疑。他始终主张对人进行道德感化。 八、唯美主义 十九世纪后期,英国出现了以王尔德为代表的唯美主义文学,它是西方“纯艺术”流派的一只。认为艺术高于生活,鼓吹“为艺术而艺术”。代表作:长篇小说《道林-格雷的画像》童话《快乐王子集》剧本《莎乐美》 九、《羊脂球》的艺术特色 1、情节构思和结构布局十分巧妙。 2、运用细致的肖像描写和准确生动的富有特色的语言表达人物形象的高度个性化。 3、个性化的人物语言 4、贯穿始终的对比的原则。 十、易卜生的社会问题剧 1、由易卜生创立的以资本主义社会中重大社会问题为主题,并在结尾没有直接结论,没有任何暗示的剧本,叫社会问题剧。 2、它主要有两种表现手法: 一是追溯法。在戏剧开幕之前,矛盾已经发展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已经接近总爆发的时刻,作者通过追溯的办法把矛盾的原因交代出来,使剧本结构十分集中、紧凑和精练。 二是讨论的手法。剧情的发展过程,也是讨论展开的过程。 十一、《叶普盖尼-奥涅金》的艺术特色 1、划时代的独创性。俄国文学史上第一部现实主义的典范性的长篇小说。 2、重大严肃的主题。以奥涅金的形象,生动,准确地概括了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俄国贵族青年的基本特征:脱离人民。 3、描绘的画面广阔。城市,乡村,社会,自然,地主,农民都有真实而生动的描绘,反映了当代全社会的风貌。 4、形式自由。 十二、“叙事剧”及“间离效果” 1、“叙事剧”:布来希特的所谓“叙事剧”,就是强调戏剧的教育作用。他认为戏剧应该主要诉诸于观众的理性,让观众在冷静中去思考,去判断是非曲直,受到教育。叙事剧没有传统剧作的人物性格刻画和心理分析。只要求客观的将人物的言行举止、社会地位表现出来即可;也不必有强烈的戏剧冲突、悬念等戏剧因素。戏剧结构是可接可拆的的松散的联合,甚至可以由一个第三人称叙述者以夹叙夹议的手法把各场串联起来,时间,地点的概念无足轻重,可以在作家的想象中自由运用。按题材分三类:“教育剧”寓意剧“”历史剧“ 2、“间离效果”:是布莱希特戏剧理论的中心内容,与他的“叙事剧”的理论是完全一致的。它的要点是,演员必须和自己的角色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化入角色,这样观众才能和角色之间保持距离,演员既是角色的表演者,由是角色“裁判者”,观众就能始终保持“旁观者”的清醒,用探讨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舞台上表演的事件,收到寓教于乐的效果。 十三、意识流小说的技巧 1、以内心独白为主干,通过自由联想贯穿人物的全部意识。 2、大量使用象征。 3、电影化和音乐化。意识流小说在表现人物的意识流动是借用了许多电影的手段。例如:时间蒙太奇、空间蒙太奇。 4、语言和标点符号的创新。大量使用典故,双关语,外来语,经常创造新字;在标点使用上或者全部放弃,或者花样翻新。 十四、古代亚非文学的特点 1、形成时间不同,公元前三千年前后尼罗河流域产生了古代埃及文学,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产生了古代巴比伦文学。公元两千年前后在恒河流域产生了印度文学;在黄河长江流域产生了中国文学;在地中海和约旦河之间产生了古代希腊文学。 2、形成的多源性。由于西方民族融合明显,文化同源,一以贯之,而东方民族移动性不大,融合不明显,所以形成不同的文化圈:以中国为中心的朝鲜、日本、越南、东南亚文化圈。以印度为中心的包括尼泊尔、斯里兰卡、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的南亚、东南亚文化圈;还有中东文化圈,包括阿拉伯、伊斯兰卡文化。 3、由于语言的差异性不同。如东方的汉藏语系、日本的假名、朝鲜的谚文等,故形成不同的文学。 4、宗教信仰不同。文学的产生与宗教信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古印度受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影响很深,古代希伯来文学与犹太教有直接的关系。 5、与人民口头创作有密切的关系,是在人民口头创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十五、中古亚非文学的特点 1、亚非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了文化和文学艺术发展的不平衡。 2、中古时期亚非文学的主题,题材比较广泛,体裁多种多样,取得了较高的思想成就和艺术成就。 3、在古时期的亚非文学中,民间文学得到蓬勃发展,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4、在中古时期的东方,宗教作为封建统治制度的精神支柱,对各种意识形态仍然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十六、近代亚非文学的特点 1、亚非近代文学的产生比欧洲晚,历史比欧洲短。 2、亚非近代文学的发展不如欧洲文学充分,一般说来数量不如欧洲多,作品质量不如欧洲高。 3、亚非近代文学的主要思想倾向是反对殖民主义和封建主义。 4、亚非近代文学受到欧洲近代文学的影响。 5、日本、印度、伊朗、阿拉伯国家取得的成就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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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外国文学史(上)作者名:郑克鲁豆瓣评分:6.9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年份:1999-05页数:368内容介绍:本教材分上下两册,上册包括欧美19世纪以前的文学,下册包括欧美20世纪文学和亚非文学。从内容上看,近现代文学多于古代文学,亚非文学占适当的比例。参编者在编写过程中注意吸收了近年来的科研新成果,内容和体例较新,比较符合教学需要。本教材适合大学中文系教学使用。作者介绍:郑克鲁,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早年在北京大学西语系攻读法语,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攻读研究生,毕业后留在外文所工作。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武汉大学法语系任系主任并兼法国问题研究所所长,1987年调至上海师范大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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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十二表法》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出现,使罗马私法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为补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将二者最终统一起来。 2.法学家的活动:在罗马法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非常活跃,从事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与立法活动等,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当时出现的最五大法学家是: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3.《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罗马法发达的代表。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的阶段。 《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个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被称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官方教科书。《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被称为《法学汇编》,它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敕令的汇编。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习惯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在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政权机关,并且享有一定立法职能,有权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在罗马帝制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告示。主要是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裁判官所发布的布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罗马皇帝发布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律专家对法律的解释。在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释中,如果产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罗马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4.市民法和长官法。 5.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称霍谟(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称波尔梭那(Persona)。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长(称家父)由辈分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共和国后期,家庭制家庭关系才逐渐发生变化,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扶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影响。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罗马法上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继承。罗马法上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3.债。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3)私犯。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列私犯有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窃盗指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如焚毁他人房屋、杀害他人家畜等。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和损伤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三)诉讼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罗马法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二)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和德国法都继受了罗马法。 2.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复习合同法 主要是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容易出论述题。 再就是具体的几个有名合同注意掌握。 要约、承诺的情形要认真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要注意区分。 给点小提示 : 时间无多 ,干脆就拿 合同法 直接看法条, 比什么都管用。 自考 应该不难的。 合同法应用和识记都是最难的, 外国法制史和法律文书倾向于记忆。 环保法属于鸡肋,拿着法条看就是了。

外国法制史是选修,你可以选一个简单一点的,这个太难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比较重要,文书只要看一下格式差不多能拿70多分,环保比较难,考的也细,多花点时间。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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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汇总

【 #自考# 导语】《外国法制史》是一本关于外国法制史的教科书。本书是目前国内法学院外国法制史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出版多年,重印多次,几历修订,愈臻完善。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四】》供您查阅。 一、财产法 1、英国财产法的概念和分类 英国法中财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即可为人们占有和支配的各种有价物;一种是指对物的所有权,即法律所认可的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类,物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其附属物或权利,总称地权或地产权;人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的经济权益(如债权、股票、专利权等)。此分类法源于中世纪英国法中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这两种诉讼形式,大体相当于罗马日耳曼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但又有不同,即租借地(租赁地)被视为动产。 2、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特点 至今从理论上讲,英王一直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其他人只能是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他们只能按照一定条件和期限占有、使用和取得利益,所受这些的限制总称为“土地保有条件”。因此,个人所能享有的土地权利在英国法中叫做“地产”或“地产权”,虽然有时也叫“所有权”,但都是英王的租产,成族人都是英王的租户,都要承担一定的劳役或“附带义务”。 根据占有的条件和所承担的义务不同,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有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两种。自由租佃有骑士役租佃(即军事租佃,条件:为国王提供一定的骑士服役)和交租租佃(条件: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或农业劳役)。 最初租户土地以终身保有为限,不得继承和转让,死后仍将地产交还,这叫终身保有的地产。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原佃户死后,土地可由其直系后代继承。授予土地时可对佃户的继承人再加以特别限制,如必须为男性后裔或女性后裔等,这称为限定继承人身份的地产。1290年《买卖法》(第三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自由租佃在继续服务的条件下可自由转让和继承,这叫无条件继承的地产。 这样,中世纪英国就形成三种地产权,即终身保有的地权、限定继承的地权和无条件继承的地权。每种自由租佃形式都是按照事先规定的特约而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对土地的保有权受法律保护,甚至国王也不能加以侵犯。 不自由租佃指封建农奴的租佃,听凭领主摆布,后来只要听命于领主,服从领地习惯,也受法律保护。 3、信托制 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受托人,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起初,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是以信用为基础,故称为信托。按照普通法,信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后,可以随意经营管理,甚至处分信托财产,而使第三人享受利益,这只是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第三人(受益人)也无法律上的请求权。后来为衡平法所承认保护,信托才由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成为衡平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产生于13世纪中叶,后期,国王颁布《死手条例》禁止教会和僧团拥有不动产,为了规避,教会和僧团便将土地转给俗人经营管理而自己收益。此外普通法规定土地允许由长子单独继承并禁止遗赠他人。有人采用与教会和僧团同样的手法将土地转让他人而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收益。这种收益制度叫“用益权”,亨利八世1535通过《用益权法》企图废除这种用益权,但该法漏洞很多,法院在适用时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发展为后来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 二、契约法(英吉利中世纪) 在英国,契约被认为是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在早期无需什么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即使有,法律也不过问,当时是由教会法管辖的,后来领主法院和王室法院也对经过隆重宣誓保证履行的私人协议或诺言承认有法律效力而予以保护。 大致约13世纪出现了所谓违约诉讼,1284年第一次《威斯敏斯特条例》明确规定违约诉讼约束任何协议或诺言,但普通法院只能处以赔偿损失,而不能强制履行。到15、16世纪衡平法院才弥补了普通法院的不足,使英国契约法在16世纪有重大发展。还出现了英国契约法中特有的对价制度,即非正式契约除其他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对价才生效。对价又译约因,含义是缔约者间,因缔约行为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英国封建时期契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正式契约;别一种是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正式契约是最古老的、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蜡封的书面契约,其签订要经过隆重仪式,没有对价也有效力,到今天也如此。简式契约口头书面形式皆可,必须有对价才有法律效力。 三、侵权行为 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名誉的非法侵犯或干涉的行为,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受害人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英国王室法院使用的最早令状之一就是非法侵害令状。1250年,非法侵害的诉讼为普通法所承认,但只限于对他人土地、财物或人身的直接和即时的损害赔偿,被称为“有名侵害诉讼”,1285年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正式确认。 至于对非法侵害所造成的间接和随后的损害的赔偿,称为“无名侵害诉讼”,100年后才被法律正式确认。 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无名侵害诉讼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 14世纪产生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只限制于对主人养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有无过错皆有责任。 四、家庭法与继承法 1、家庭法 在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关系与大陆国家一样由教会法调整,有明显封建性和宗教性,一般不许离婚。 夫妻关系中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夫妻财产由普通法调整,实行“夫妻一体制”。财产全归夫管理,丈夫可处分妻子的动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妻子的不动产,妻子的人格从属于丈夫人格,丈夫对妻子的债务和侵权行为负责,未经夫同意,妻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不能签约,不能出席法庭。家长对子女享有特权,可以决定子女婚姻、惩戒甚至禁闭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家庭受歧视。 2、继承法 英国中世纪对不动产和动产实行不同继承办法。 对不动产,起初,儿子要继续占有土地,需要重新受封。从12世纪初起,死者之子要继承土地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12世纪末逐渐形成了封建土地的长子继承权。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土地持有人不得出售土地,死后只能由其直系卑亲属继承。土地授予时还可对其实行限嗣继承制,继承人不一定是长子,继承人可以是特别指定的长子外的其他直系后裔。若没有活着的后嗣,限嗣继承的土地产即告终止。其目的是确保土地永远留在本族内。 对动产允许遗嘱继承,遗嘱由教会执行。但死者须留下遗嘱,把财产分为三份,妻子与子女各得一份,其余一份做为死者的份额捐赠教会。若死者没有这样做,即是罪过,教会可以为其灵魂祈祷为由,代死者强索遗赠。

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十二表法》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出现,使罗马私法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为补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将二者最终统一起来。 2.法学家的活动:在罗马法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非常活跃,从事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与立法活动等,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当时出现的最五大法学家是: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3.《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罗马法发达的代表。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的阶段。 《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个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被称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官方教科书。《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被称为《法学汇编》,它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敕令的汇编。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习惯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在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政权机关,并且享有一定立法职能,有权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在罗马帝制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告示。主要是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裁判官所发布的布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罗马皇帝发布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律专家对法律的解释。在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释中,如果产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罗马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4.市民法和长官法。 5.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称霍谟(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称波尔梭那(Persona)。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长(称家父)由辈分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共和国后期,家庭制家庭关系才逐渐发生变化,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扶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影响。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罗马法上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继承。罗马法上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3.债。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3)私犯。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列私犯有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窃盗指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如焚毁他人房屋、杀害他人家畜等。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和损伤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三)诉讼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罗马法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二)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和德国法都继受了罗马法。 2.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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