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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自考视频讲解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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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自考视频讲解全集

自考治安学要考17科,分别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应用写作学、法律基础、犯罪学(一)、公安决策学、警察组织行为学、警察伦理学、公安信息学、痕迹检验学、刑事侦查情报学、刑事证据学、公安行政诉讼、涉外警务概论、中国司法制度、严重暴力案件侦察、证据法学、治安管理毕业考核。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1.因为自考按地区划分的,不同的地区的专业计划并不是一样的,所以你先要确定考试的地区;

监所管理专业自考科目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中国司法制度、行政法学、婚姻家庭法、罪犯劳动改造学、矫正原理与实务、监所法律文书、矫正教育学、狱内侦察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监所执法实务(综合应用课程)、民事诉讼法学、中国监狱史、西方监狱制度概论、毕业论文。自考报名条件1、凡具有本省正式户籍的公民,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的限制,均可就近报名并参加考试。外省在我省工作学习的人员,也可就近报名参加考试。2、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直接申请报考本科段(独立本科段)。3、考生专科(基础科段)、本科段(独立本科段)可同时兼报,但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先获取专科毕业证书。4、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须按规定在本专业涉及实践课程理论考试全部合格后才能报考。5、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择报考专业。对某些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如公安管理、医学类专业等)将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限制报考对象。自考网上报名流程1、登录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新生需注册并填写相关资料,老生根据自己之前的账号进行登陆)。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到自考办指定的地点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推荐阅读:2022年4月各省成人自学考试报名时间及报名入口汇总2022年4月各省自考准考证及考试通知单打印时间及打印入口汇总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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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自考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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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专业自考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应用写作学、法律基础、犯罪学(一)、公安决策学、警察组织行为学、警察伦理学、公安信息学、痕迹检验学、刑事侦查情报学、刑事证据学、公安行政诉讼、涉外警务概论、中国司法制度、严重暴力案件侦察、证据法学、治安管理毕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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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自考视频讲解全集

自考法律事务要考13门课程,分别是中国法制史、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国际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自考法律大专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概、大学语文、普通逻辑、中国法制史、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国际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宪法学、中国通史、心理学等。 自考法律专业的复习有哪些技巧 1、网上下载历年试卷和考试大纲,把答案在教材书上找出来。因为自考试题是从题库中出来的,往往会反复考到,只要把这些题目都背下来,一般及格没有问题。 2、学习顺序上可以先完成公共课,历史,马哲,然后从简单的科目着手,如:婚姻法,法律文书,知识产权。比较难的是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考的比较细,知识点比较琐碎,需要多花精力。 3、考试时,要把名词解释当简答题回答,凡是能记住的内容只要卷面允许,都写上去。 4、根据大纲复习,要求识记和掌握的重点背下来,就可以有好的成绩。 5、自考的题目范围广,但难度不大,所以要记住的内容比较多。 法律专业就业方向 公务员 对法学毕业生来讲,进入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是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但是,如果想进入公检法机关至少要通过公务员考试,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关员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被公认为是中国最难的四大考试。 律师 律师是一个对经验要切比较高的行业,基于此,律师之间的的收入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在最初的三至五年,因缺乏专业经验和业务积累,律师收入一般会比较低。我国对律师采取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即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公司法务人员 大多数法学毕业生选择了去公司做法务人员,他们在公司的法律咨询部或法律事务部专门处理公司运作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事务。公司法务人员以普通本科生居多。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中国法制史视频讲解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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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4年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的文章,供大家参考阅读!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明朝的立法概况,理解明初法制指导思想对其立法的影响,掌握明朝定罪量刑原则、刑事法制的特点以及主要司法制度。 课程内容 第一节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重典治国 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二、明刑弼教 大诰与榜文:“申明亭”:“乡饮酒礼”。 三、“法贵简严” 法律简单明了,严惩重罪。 第二节明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二、《大明令》 三、《大诰》与“教民榜文” 四、“条例” 五、《大明会典》 第三节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的原则;刑罚;刑事法制的特点。 二、民事法制 所有权;契约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 三、行政法制 行政机关;官吏管理制度。 四、经济法制 赋税制度;市场管理;海外贸易立法。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特殊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起诉;管辖;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会审制度。 考核知识点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与“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刑事法制的特点;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都察院和六科;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会审制度。 考核要求 一、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领会: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二、明朝的立法概况 1.识记:《大明律》;《大明令》;《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2.领会:《大诰》与“教民榜文”的立法特点。 三、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1.识记: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 2.领会:与唐律相比,明律在刑事法制方面呈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 四、明朝的司法制度 1.识记: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 2.领会: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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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_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修订版)-苏力-.mo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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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唐仕春)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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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

作者:唐仕春

豆瓣评分:8.2

出版社:社科文献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6-1

页数:446

内容简介:

《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是一本有关法学的历史书。

破坏与重建的轮回里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建设走过了一百年的历程。司法与行政应不应分立、能不能分立、如何分立成了一个始终挥之不去,却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它一次次叩击着国人的心弦,至今绵延不绝。

《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从历史学的视角观察法学问题,沿着时间坐标展开画卷,全方位呈现北洋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变迁、推行和运作。无意填补空白,却着力于史事重建,从时间、空间到结构,从规划、实施到运作,勾勒北洋基层司法的基本框架。

司法源于社会,其命运常常并非由其本身来决定,而为社会因素所左右。司法独立理念、共和观念、收回法权、政治分立、司法经费、司法人才、诉讼状况等因素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下形成不同的组合模式,推动或制约司法与行政的分立。本书由唐仕春著。

作者简介:

唐仕春,1973年出生于四川开江县。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1992年9月——1996年7月就读于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学士学位。1998年9月——2001年7月,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近代史系,获硕士学位。研究方向:北洋时期的社会史、法制史。

《刑法一本通》(李立众)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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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刑法一本通

作者:李立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9-1

页数:595

内容简介:《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在内所有刑事立法文件、1997年3月14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的一切有效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而且包含大量此前的可参照执行的刑法司法解释。必须要交代的是,《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没有设立新的罪刑条款,仅为提示性规定,故《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对此只收录部分内容。此外,有些司法解释,如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已经被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明文废止,故《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没有收录。

前言/序言

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该《决定》共废止了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20多个原本有效的刑事司法解释(含解释性文件)。本次修订除全面反映相关司法解释的废止情况外,还增补了本书第9版以来到2013年7月20日之前的所有刑事司法解释。为控制修订后的篇幅,本书删除了第2-9版的前言。

1997年,有位女硕士向时在中南政法学院任教的张明楷教授请教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张明楷教授答日“把刑法典看上一百遍”。闻之此事,编者感觉不可思议,刑法典有什么好阅读的呢?遥想编者做学生之时,几乎没有(刑法)老师要求学生上课时必须携带(刑)法典。在课堂上,老师以自己心目中的法律为前提界定基本概念,讲述应有特征,阐释制度由来,分析实务案例,乃至痛批现行法律,大谈立法完善。学生密密麻麻记下笔记,以为老师讲的就是实定法本身。编者大二到大三学习刑法一整年,都不曾翻阅过1979年刑法典。在(刑)法学主要是(刑事)立法学而不是(刑法)解释学的背景之下,包括编者在内,很少有人能够真正领悟阅读(刑)法典的重要性。

编者很快发现,不重视刑法规定,或者说不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学习、研究刑法将会产生很多偏差,会导致很多想当然的结论。例如,有人主张,“保护伞”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必备要件。再如,有人认为,既然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贿赂,性贿赂也是贿赂,所以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性贿赂的,应当构成受贿罪。又如,有人认为,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属于破坏选举行为,所以应当构成破坏选举罪。这些观点或许在刑事立法学上有其意义,但是,只要翻阅刑法典相关规定,立刻就会发现这些观点不能成立,或者说,所讨论的这些问题根本就是解释学上的伪问题。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刑法第294条有着明确的描述,“保护伞”不是成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定必备要件。刑法典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具体犯罪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贿赂”,单纯的性贿赂不属于“财物”的范畴,故单纯的性贿赂不符合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村委会选举不属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故破坏村委会选举的,不能构成破坏选举罪。上述观点都是不查阅刑法规定、随便拍脑袋的恶果。

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无视刑法典规定、想当然进行刑法学研究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例如,有人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到底是何含义,有人在研究商业贿赂罪的犯罪构成。然而,就解释学而言,研究这些问题毫无意义。利用“影响力”不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要件,因为查阅刑法第388条之一,立法机关并未使用“影响力”的文言,“影响力”是司法机关归纳刑法第388条之一的罪名所采用的术语。只要将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研究透彻了,什么是“影响力”的问题也就不言自明了。离开刑法规定,对罪名中的某一术语展开研究,不但无助于揭示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而且有可能导致问题复杂化。同样,我国刑法典中并不存在“商业贿赂罪”这样一个罪名,而只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具体犯罪,或者说商业贿赂罪仅是司法机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8个罪名的类罪归纳而已。就刑法解释学而言,研究刑法典中并不存在的类罪名的犯罪构成,是一种才智、精力的浪费。

在法治社会,决定被告人命运的是而且只能是刑法典的规定。为了不断提醒学生阅读刑法典的重要性,同时,司法解释日益庞杂,为了在学术上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与主导地位(参见第一版前言),2003年,编者决定编写《刑法一本通》。缺乏法律解释能力的法科学生,未来难以成为高素质的司法人员。要求学生重视解释对象(法律规定)是什么,告知学生问题所在,然后向学生展示解释技巧与解释结论,这样才有可能培养出具有一流解释能力的学生。在此意义上,编者希望,无论是刑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应以法条为中心进行课堂教学。这一希望是编者不遗余力编写本书的动力所在。本书已经出版10版,在此交代编写本书的动因,以示纪念。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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