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考本科 > 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归纳汇总

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归纳汇总

发布时间:

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归纳汇总

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民法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顺利通过民法课程的考试,现依据民法学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本人十余年民法学教学、研究、命题和评卷的经验,谈谈民法学学习中应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问题。考生依此重点学习和复习,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本编为民法总论,共有八章,152页的内容。相对于后七编的民法分论而言,本编虽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高度抽象,后七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本编的细化和演绎。民法总论学不好,民法分论就很难学好。在民法自学考试卷中,直接考核民法总论的分值一般占全卷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本纪在整个民法学体系和民法试卷中的重要地位。本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理解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规范民法与学科民法的含义与相互关系。二、理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三、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及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商法的关系。四、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意义。五、理解民法渊源的种类、层次。六、理解民法的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七、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八、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结合、种类。九、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十、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权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区别及法律规定。十一、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十二、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要件、法律后果及撤消失踪宣告与死亡宜告的法律规定。十三、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与义务。十四、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及确定方法。十五、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责任及法律地位。十六、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合理组织的财产关系与法律地位。十七、理解和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十八、了解法人变更、清算、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规定。十九,理解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二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及效力不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分类、终止,理解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理解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关系;掌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二十二、了解时效的概念、条件、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二篇 物权与所有权本编为物权编,着重介绍物权制度。由于物权制度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学好本编对学习债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编的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一般占15分以上。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掌握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理解占有的概念及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偿占有与无偿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三、理解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与原因,理解添附的概念、性质、形式与法律后果;了解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了解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四、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的概念、特征。五、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六、理解财产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关系;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理解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争议的处理。七、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第三编 债、合同总论本编为债法总论,主要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是物权运动的反映,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编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根据、分类。二、理解和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本质、要件及效力。三、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四、理解要约、承诺的概念、条件与效力;理解招标、拍卖的概念、阶段、特征;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五、理解债履行的概念、含义、原则、具体要求;理解份的担保与债权保全的关系。们的担保的特征与方式;理解和掌握保证合同、定金的基本内容。六、理解们的变更、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七、理解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程序、条件及法律后果。八、了解债终止的原因;掌握抵用。提存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理解合同更新、债务免除、混同的概念。第四编 合同分论本编为合同分论,详尽介绍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浅显易懂。在民法自学考试试卷中,本编考试的试题多为选择题,当然有时也考名词和简答题,本编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了解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法律后果。二、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卖方的义务。三、理解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的特征。四、了解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与法律后果。五、理解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转租赁问题。六、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及转让与转包的关系。七、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概念、特征。八、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九、理解借贷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关系,与信贷合同的关系。十、了解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的特征。十一、了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的种类与特征。十二、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十三、了解提供劳务类合同的特征与种类。十四、理解运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内容。十五、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十六、理解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房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相互关系。十七、了解技术合同的特征、分类。十八、理解人伙、退伙、散伙的概念、程序、原因及后果。十九、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内容。第五编 知识产权本编为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有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为无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内容在民法学试卷中约占10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二、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概念,了解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三、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内容。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条件。五、了解著作权取得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及著作的许可使用。六、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理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七、了解版权邻接权的种类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八、理解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特征及取得原则。九、理解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十、理解专利权的取得、期限;了解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十一、理解和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十三、理解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了解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理解商标权的取得与期限。十四、理解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第六编 财产继承权本编系统介绍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自学考试中,本编考试的题型除了常见的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外,还有简答题、论述题和名词解释。本编考试的分数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继承制度的历史类型。二、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三、理解遗产的概念;了解遗产的范围;正确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公有财产、他人财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关系。四、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五、理解代位继承的概念、特征。六、理解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七、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八、理解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规定。九、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十、理解和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十一、了解遗嘱的形式,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理解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十二、理解遗瞩的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的关系。十三、理解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十四、理解遗赠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五、理解和掌握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十六、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七、理解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十八、理解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互抵触时其各自的效力。十九、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原因。二十、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二十一、理解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遇难的,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时,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二十二、理解继承权接受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三、理解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四、理解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原因及后果。二十五、理解遗产分割的概念与规则。二十六、理解限定继承、概括继承的含义。二十七、理解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规则。第七编人身权本编为人身权,主要介绍人身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人身权都不比财产权制度次要。但由于该编内容不够丰富,介绍不够深入,因此,在自学考试试题中所占份量不大,一般为10分以下,考题的类型也局限于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本编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意义。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了解人格权的种类。三、了解姓名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四、理解身份权的概念,了解身份权的种类。五、理解荣行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六、理解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七、理解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八、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九、理解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十、了解荣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八编民事责任本编为民事责任,系统介绍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促使民事义务厄行的重要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考试试题的类型主要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本编内容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一般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二、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三、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四、理解和掌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理解过错的概念与分类。六、理解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与有过错的概念与后果。七、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八、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九、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要件与法律后果。十、理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十一、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特别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含义。十二、了解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民事责任方式的分类及适用规则。十三、理解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规则。十四、理解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违约行为的表现。十五、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十六、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十七、了解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理解违约金的概念,理解违约金的性质、适用及其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十八、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十九、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二十、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二十二、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十三、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抗辩事由。二十四、了解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二十五、理解和掌握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与责任承担。二十六、理解和掌握产品及疵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条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二十七、理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二十八、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归责原则。二十九、理解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三十、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三十一、理解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责任承担。三十二、了解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适用。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考需要考试的科目比较多,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复习时能抓住重点很重要,那么自考民法的重点是什么。全面自学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学自考通和一考通的出版社不同,内容差不多的。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习方法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掌握合适的学习技巧才是重点,因为每年的考试是不断变化的,正如湖北自考大纲猎考布的内容只有每门科目的教材辅导书,也就是说自考的复习点很多,所以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让复习更轻松。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导语】天高鸟飞,海阔鱼跃;考试这舞台,秀出你独特的精彩;一宿好的睡眠,精神能百倍;一颗淡定的平常心,沉着应对,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 《2018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汇编【四篇】》供您查阅。

【第一篇】

1. 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 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3. 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第二篇】

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教育的基础。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 教学计划 的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

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20.道德认识即道德观念:是指导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

【第三篇】

21.道德行为: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现的对待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

22.修养:在教师所谓指导下学生经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我行为的调节,使自身的品德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方法。

23.科学性和思想结合的原则:是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授予学生以科学知识,并结合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品德和正确的人生观、科学世界观教育。

24.讲述法: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原则:是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chi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能扬长避短、获取最佳发展。

【第四篇】

1.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3.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 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 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7. 教育法律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指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机构。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学历性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含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9. 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学校在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实行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

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自考教育法学重点知识归纳汇总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考需要考试的科目比较多,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复习时能抓住重点很重要,那么自考民法的重点是什么。全面自学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学自考通和一考通的出版社不同,内容差不多的。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习方法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掌握合适的学习技巧才是重点,因为每年的考试是不断变化的,正如湖北自考大纲猎考布的内容只有每门科目的教材辅导书,也就是说自考的复习点很多,所以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让复习更轻松。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民法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顺利通过民法课程的考试,现依据民法学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本人十余年民法学教学、研究、命题和评卷的经验,谈谈民法学学习中应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问题。考生依此重点学习和复习,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本编为民法总论,共有八章,152页的内容。相对于后七编的民法分论而言,本编虽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高度抽象,后七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本编的细化和演绎。民法总论学不好,民法分论就很难学好。在民法自学考试卷中,直接考核民法总论的分值一般占全卷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本纪在整个民法学体系和民法试卷中的重要地位。本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理解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规范民法与学科民法的含义与相互关系。二、理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三、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及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商法的关系。四、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意义。五、理解民法渊源的种类、层次。六、理解民法的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七、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八、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结合、种类。九、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十、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权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区别及法律规定。十一、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十二、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要件、法律后果及撤消失踪宣告与死亡宜告的法律规定。十三、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与义务。十四、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及确定方法。十五、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责任及法律地位。十六、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合理组织的财产关系与法律地位。十七、理解和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十八、了解法人变更、清算、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规定。十九,理解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二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及效力不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分类、终止,理解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理解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关系;掌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二十二、了解时效的概念、条件、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二篇 物权与所有权本编为物权编,着重介绍物权制度。由于物权制度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学好本编对学习债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编的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一般占15分以上。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掌握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理解占有的概念及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偿占有与无偿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三、理解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与原因,理解添附的概念、性质、形式与法律后果;了解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了解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四、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的概念、特征。五、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六、理解财产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关系;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理解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争议的处理。七、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第三编 债、合同总论本编为债法总论,主要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是物权运动的反映,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编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根据、分类。二、理解和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本质、要件及效力。三、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四、理解要约、承诺的概念、条件与效力;理解招标、拍卖的概念、阶段、特征;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五、理解债履行的概念、含义、原则、具体要求;理解份的担保与债权保全的关系。们的担保的特征与方式;理解和掌握保证合同、定金的基本内容。六、理解们的变更、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七、理解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程序、条件及法律后果。八、了解债终止的原因;掌握抵用。提存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理解合同更新、债务免除、混同的概念。第四编 合同分论本编为合同分论,详尽介绍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浅显易懂。在民法自学考试试卷中,本编考试的试题多为选择题,当然有时也考名词和简答题,本编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了解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法律后果。二、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卖方的义务。三、理解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的特征。四、了解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与法律后果。五、理解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转租赁问题。六、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及转让与转包的关系。七、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概念、特征。八、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九、理解借贷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关系,与信贷合同的关系。十、了解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的特征。十一、了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的种类与特征。十二、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十三、了解提供劳务类合同的特征与种类。十四、理解运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内容。十五、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十六、理解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房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相互关系。十七、了解技术合同的特征、分类。十八、理解人伙、退伙、散伙的概念、程序、原因及后果。十九、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内容。第五编 知识产权本编为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有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为无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内容在民法学试卷中约占10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二、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概念,了解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三、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内容。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条件。五、了解著作权取得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及著作的许可使用。六、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理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七、了解版权邻接权的种类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八、理解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特征及取得原则。九、理解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十、理解专利权的取得、期限;了解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十一、理解和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十三、理解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了解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理解商标权的取得与期限。十四、理解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第六编 财产继承权本编系统介绍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自学考试中,本编考试的题型除了常见的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外,还有简答题、论述题和名词解释。本编考试的分数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继承制度的历史类型。二、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三、理解遗产的概念;了解遗产的范围;正确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公有财产、他人财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关系。四、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五、理解代位继承的概念、特征。六、理解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七、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八、理解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规定。九、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十、理解和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十一、了解遗嘱的形式,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理解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十二、理解遗瞩的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的关系。十三、理解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十四、理解遗赠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五、理解和掌握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十六、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七、理解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十八、理解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互抵触时其各自的效力。十九、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原因。二十、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二十一、理解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遇难的,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时,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二十二、理解继承权接受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三、理解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四、理解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原因及后果。二十五、理解遗产分割的概念与规则。二十六、理解限定继承、概括继承的含义。二十七、理解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规则。第七编人身权本编为人身权,主要介绍人身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人身权都不比财产权制度次要。但由于该编内容不够丰富,介绍不够深入,因此,在自学考试试题中所占份量不大,一般为10分以下,考题的类型也局限于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本编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意义。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了解人格权的种类。三、了解姓名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四、理解身份权的概念,了解身份权的种类。五、理解荣行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六、理解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七、理解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八、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九、理解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十、了解荣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八编民事责任本编为民事责任,系统介绍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促使民事义务厄行的重要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考试试题的类型主要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本编内容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一般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二、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三、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四、理解和掌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理解过错的概念与分类。六、理解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与有过错的概念与后果。七、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八、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九、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要件与法律后果。十、理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十一、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特别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含义。十二、了解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民事责任方式的分类及适用规则。十三、理解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规则。十四、理解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违约行为的表现。十五、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十六、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十七、了解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理解违约金的概念,理解违约金的性质、适用及其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十八、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十九、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二十、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二十二、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十三、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抗辩事由。二十四、了解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二十五、理解和掌握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与责任承担。二十六、理解和掌握产品及疵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条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二十七、理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二十八、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归责原则。二十九、理解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三十、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三十一、理解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责任承担。三十二、了解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适用。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自考教育法学重点是什么? 1、简述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有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2、国外教育立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3、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有何特点?答:所谓义务教育,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涉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个特点: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普及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义务教育是否免费是普及教育的一个关键问题。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自考如何复习? 1、明确复习目的 平时认真学习是复习的基础,复习着重巩固已学的知识,明确考试范围,加强记亿,并解决一些尚不很理解的难点,疑点。平时对很多内容不理解,单纯依靠考前复习,是很难取得合格成绩的。 2、制定复习计划 应按考试大纲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加强记亿。 3、突出复习重点 所谓重点是指必须熟练掌握的内容,包括教材各章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带有连惯几章的知识内容;重要的带普遍性的问题,也包括本次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实践中各种常见性错误等。 4、合适的复习方法 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重点内容,需在教材上划线,并应说明其中关键,以便集中内容后记亿。基本实务和计算,需结合习题集或复习卷,逐题作答并查看解析,特别要注意解题时如何运用已知资料问题,以便能举一反三。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教育学知识点归纳汇总

14.课程内容

一、课程计划(包括:教学科目的设置、学科顺序、课时分配、学年编制与学周安排。课程设置是课程计划的首要问题)

二、课程标准(包括:前言、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实施建议、附录。其核心部分是课程目标)

三、教材(包括:教科书、讲义、讲授提纲、参考书、活动指导书以及各种视听材料。其中,教科书和讲义是教材的主体部分)

15.教科书的作用

(1)教科书是学生在学校获得系统知识、进行学习的主要材料:

(2)也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

(3)根据教学计划对本学科的要求,分析本学科的教学目标、内容范围和教学任务

(4)根据本学科在整个学校课程中的地位,研究本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基本途径和最佳方式,对各教学阶段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做出统筹安排。

16.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目标

1.转变课程功能

2.体现课程结构均衡综合选择性

3.密切课程内容与时代生活的联系

4.改善学习方式

5.施行与素质教育相一致的发展性评价观

6.实现三级课程管理体制

17.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主要内容

1.信息技术教育

2.研究性学习

3.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

4.劳动与信息技术教育

18.简述教科书编排要求:

1.形式上有利于学生学习,符合卫生学、教育学、心理学、美学的要求。

2.内容上要层次分明,文字表述要简练、精确,篇幅要详略得当。

3.标题和结论要用不同字体和符号标出,封面、图表要清晰美观。

4.字体大小要适宜。

19.我国现阶段的教学任务

小学教学的任务

1.引导学生掌握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的首要任务)

2.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

3.发展学生体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4.培养小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基础和良好个性心理品质

20.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

1.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相结合的规律

2.掌握知识与发展智力相统一的规律

3.传授知识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统一的规律

4.教师的主导地位与学生的主体相统一的规律

21.教学过程的结构

1.引发学习动机

2.领会如识(中心环节)

3.巩固知识

4.运用知识

5.检查知识

22.班级授课制的优缺点

优点:

(1)有严格地制度保证教学的正常开展,达到一定质量:

(2)有利于大面积培养人才:

(3)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4)有利于发挥集体教育的作用。

不足:

(1)难以因材施教

(2)难以形成学生的探索精神、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

(3)缺乏灵活性

23.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

备课、上课、课外作业的布置与批改、课外辅导、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

24.一节好课的标准

(1)目的明确:一是目标制定得当,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二是课堂上的一切教学活动都应该围绕教学目的来进行

(2)内容正确: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思想性

(3)方法得当:指教师根据教学任务、内容和学生的特点选择较佳的方法进行教学,力求使教学较好的效果。

(4)结构合理:要有严密的计划性和组织性。是指课的进程次序分明、有条不紊,课的进行紧凑,任务变换时过渡自然,课堂秩序良好

(5)语言艺述:讲普通话,要清楚、注意抑扬顿挫等等

(6)气氛热烈:指课应该自始至终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教师注意因材施教,使每个学生都能积极地动脑、动手、动口,课堂内充满民主的气氛,形成生动活泼的教学局面。

(7)板书有序:形式上字迹规范、清楚、位置适宜;内容上重点突出,条理清晰。

(8)态度从容:充满自信,适当应用肢体语言。

25.布置课外作业的要求

一是作业的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要求,并要有代表性

二是作业分量要适当,难易要适度度

三是布置作业要想学生提出明确的要求,并规定完成的时间

四是教师应经常检查和批改学生的作业。

26.教学方法选用的依据

1.教学目的和任务的要求

2.课程性质和特点

3.学生年龄特征

4.教学时间、设备、条件

5.教师业务水平、实际经验及个性特点

6.教学手段、教学环境等因素

以上就是关于教育学简答重点汇总的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教师资格证考试技巧、备考攻略等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本平台哦!

1、教育学——是通过研究教育现象来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是教育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2、教育科学——指研究教育规律的各门教育学科的总称。3、教育规律——是教育、社会、人之间和教育内部各因素之间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和关系,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稳定性、重复性。4、教育学的任务——是通过对教育现象的研究,来探索和揭示教育的客观规律,从而为教育实践活动提供科学理论依据。5、义务教育——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规定的每个人都必须接受的一定程度的教育。6、教育——是有意识的以培养人为直接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7、学校教育——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组织、有系统的,以影响入学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简单的说,学校教育就是专门的育人活动。8、遗传素质——是先天继承下来的,与生俱有的生理特点和解剖特点。9、教育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的总目标、总要求,是所培养的人应达到的最终标准。10、全面发展教育——就是“为促使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而实施的教育。”11、“个人全面发展”——指人们有目的地联合起来,控制、利用合发展由资本主义生产提供的物质基础,并消除其历史造成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克服和消除那些以私有制为核心展开的人的发展中的矛盾,从而达到个人智力和体力的统一,物质劳动、精神劳动和享受的统一,生存和发展的统一,使个人的天资和潜能、兴趣和才能得到前所未有的充分发展,使个人的身心、精神、才能、个性全面而和谐的发展。12、素质——指的是人所具有的稳定的内在的基本品质资质、特点特征等。13、素质教育——是按照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教育对象身心发展的特点,来发掘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潜能,弘扬其主体精神,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14、应试教育——是一种以升学为唯一目的,围绕应考科目去开展学校活动的,片面的选拔淘汰教育。15、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人。15、师生关系 ――是学校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是指教师与学生在教育教学法过程中为完成共同的教育任务而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6、师德——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从本质上讲,它是一定社会或阶级道德的一种具体、特殊的表现形式。17、师生关系——是指教师与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完成共同的教育任务而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8、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的关系。19、癸卯学制——1903年修改为癸卯学制,这是我国近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开始。它以日本的学制为蓝本,并保留了封建科举制度的残余,以读经尊孔为教育宗旨。其特点是学习年限长。20、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施加思想、政治和道德影响,并通过受教育者积极的认识、体验、身体力行,以形成他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21、德育原则——是教师对学生进行德育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22、德育方法——指为了完成德育的目的任务和实施德育内容所采取的具体手段。23、知行统一原则——又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德育过程中,既要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又要引导他们久进行实际锻炼,把理论教育与组织实践活动、提高思想认识和培养道德行为习惯结合起来,使学生成为知行统一、言行一致的一代新人。24、自我教育法——是指导学生自己教育自己,以形成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方法。25、德育过程——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思想政治观点、道德行为和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施加系统的影响,使受教育者逐步形成教育者所期望的思想品德的过程。26、德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德育任务、德育内容与受教育者原有的思想品德发展水平之间矛盾,是德育过程的基本矛盾。27、课程—广义的课程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进程安排。狭义的课程是指某一门学科。28、教学——是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指导学生学习系统地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一种教育活动,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双边活动。29、教育思想——是人们对一定社会和时代的教育现象、教育规律、教育问题的认识或看法,表现在培养人的一系列问题上的观念、理论及其体系。30、课程计划——又称教学计划。是根据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教育任务,由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和规划的指导性文件。31、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手段和方式的总称,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师生相互联系的方式,是教法和学法的辩证统一。32、班级授课制——又称课堂教学,是将学生按照大致相同年龄和知识程度编成班级,教师根据规定的课程内容,按固定的教学时间对全班学生进行统一教学的组织形式。33、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理论指导下为设计和组织教学而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34、班主任——是组织领导班级组成为坚强集体,协调各方面教育力量,指导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人。35、班集体——是将学生按年龄和知识水平分成有固定人数的教学班,经过一定的培养,使其成为具备集体特征的正式群体。36、课外教育——指的是学校在课堂教学之外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和教育工作。37、校外教育——指校外教育机关或社会团体、家庭,有目的、有计划的在校外组织学生开展的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和教育工作。38、社会教育——是通过学校以外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对青少年和人民群众进行的教育。39、家庭教育——指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对子孙晚辈进行的教育。即在家庭中,家长自觉的、有意识的按照一定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通过家庭生活和言传身教,对子女实施一定教育影响的行为活动。40、教育合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种教育力量统一要求、互相促进、协调一致,形成合力。41、管理——合理组织好各项工作,协调好各种关系,高质量、高效率地实现预定目标的活动过程。42、学校管理——是一般管理的特殊部分,它是合理组织好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好学校各种关系,高质量、高效率地实现学校教育目的的活动过程。在管理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这是学校管理的核心。43、管理职能——是管理系统中管理者和组织机构的职责和功能。管理的职能反映管理的本质。44、决策——在可供选择的多个方案中选择出最佳方案的行为。45、管理体制——是指一定组织系统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管理职责、权限划分的制度46、教育思想——是人们对一定社会和时代的教育现象、教育规律、教育问题的认识或看法,表现在培养人的一系列问题上的观念、理论及其体系。47、现代教育观——现代教育观关注的是人的教育,注重对人的终极关怀,关照人的主体性发展,致力于培养知识、能力、素质一体化高质量创新型人才。48、学校整体改革——指整体育人,以达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49、教育科学研究——简称教育科研。是运用教育科学理论,从教育的客观实际出发,采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有目的、有计划的去研究教育现象,搜集和积累教育事实材料,认识教育本质,揭示教育教育规律,形成新的教育理论的一种科学研究活动。50、教育测量—是根据教育目标的要求,按照一定教育规则对教育活动的效果加以数量化测定的过程。51、教育评价——是根据一定教育目标,依照科学的方法程序,对教育现象、教育活动及其参与者进行价值判断,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52、教育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教育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所达到的一种较高水平状态,是传统教育在现代社会中的转化,是包括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在内的教育整体转换运动。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

1.学校教育产生的条件

(1)生产力的发展

(2)文字的出现

(3)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

(4)国家机器的产生

2.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因素

(一)遗传

遗传素质是人的身心发展的前提,为个体的身心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二)环境

环境是人的身心发展的外部的客观条件,环境使遗传提供的发展可能在变成现实。

(三)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在人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四)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决定性作用、动力

3.学校教育在人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原因:

(1)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人的活动。

(2)学校教育是通过专门训练的教师来进行的,相对而言效果较好。

(3)学校教育能有效地控制、影响学生发展的各种因素。

(4)学校教育给人的影响比较全面、系统和深刻。

4.学校教育在人的身心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表现

(1)学校教育按社会对个体的基本要求对个体发展方向做出社会性规范。

(2)学校教育具有加速个体发展的特殊功能。

(3)学校教育,尤其是基础教直对个体发展的影响具有即时和延时的价值。

(4)学校教育具有开发个体特殊才能和发展个性的功能。

5.教育与生产力

(一)生产力对教育的制约作用

1.生产力水平决定了教育发展的水平

2.生产力水平决定教育的规模和速度

3.生产力水平制约教育体制、结构的变化

4.生产力水平制约着教育的内容和手段

(二)教育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

1.教育再生产劳动力

2.教育再生产科学技术知识

6.教育与政治经济制度

(一)政治经济制度对教育的制约作用(决定教育的性质)

① 政治经济制度决定教育的领导权。

②政治经济制度决定受教育者的权利

③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着教育目的。

(二)教育对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作用

①教育为政治经济制度培养所需的人才。

②教育是一种影响政治经济制度舆论力量

③教育可以促进民主。

7.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

1.国家的教育目的

2.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

3.课程目标

4.教师的教学目标

8.社会本位论

代表人物:赫尔巴特、柏拉图、孔德、涂尔干

社会本位教育目的论的观点是: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注重教育的社会价值;主张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合格公民和社会成员;教育是国家的重业;评价教育要看其对社会的发展贡献的指标。

个人本位论

代表人物:卢梭、罗杰斯、福禄贝尔、裴斯泰洛齐

个人本位教育首的论的观点是:从个体本能需要出发,强调教育要服从人的成长规律和满足人的需要;注重教育对个人的价值;主张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自然人”,发展人的个性,增进人的价值,促使个人自我实现。

9.现阶段我国教育目的及基本精神

1 我们要求培养的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要坚持思想政治道德素质与科学文化知识能力的统一。

2 我们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要求坚持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两方面的和谐发展。

3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强调学生个性的发展,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10.确立我国教育目的的依据

1.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2.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

3.人们的教育思想

4.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

11.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12.学校教育制度的趋势

从横向来看,现代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1)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2)强化普及义务教育并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3)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

(4)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

(5)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圣率

(6)教育制度有利于国际交流。

13.学科课程中心论的主要观点

1.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理论

2.主张教学内容应以学科为中心

3教材必须按照科学的逻辑系统和学生的认知心理活动来组织

4.帮助学生能较好地掌握人类科学文化知识的精华

以上就是关于教育学简答重点汇总的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教师资格证考试技巧、备考攻略等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本平台哦!

学前教育自考知识点归纳汇总

自考学前教育原理重点知识如下:

1、语文:主要考察考生的语文水平,包括汉字认读、阅读理解、语法概念、作文等。

2、教育学原理:主要考察考生对教育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掌握程度,包括教育学的理论体系、教育思想、教育法律法规等。

3、幼儿发展心理学:主要考察考生对幼儿发展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知识的理解程度,包括幼儿发展的规律、发展阶段、心理发展特点等。

拓展:

1、教育类研究生专业。

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比较教育学,比较教育史,学前教育学,小学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成人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学,特殊教育学,教育技术学,现代教育技术,思想政治教育,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应用心理学,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体育学,体育教学,教育,教育学,汉语国际教育,体育,应用心理,学科教学(分学科),教育管理,运动训练,学前教育,教育法学,各类师范专业。

2、教育类本科专业。

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小学教育学,艺术教育,人文教育,科学教育,言语听觉科学,华文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体育教育,音乐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运动人体科学。

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康复,运动康复与健康,休闲体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科学,农艺教育,园艺教育,特用作物教育,畜禽生产教育,水产养殖教育,应用生物教育,农产品储运与加工教育,农业经营管理教育。

机械制造工艺教育,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机电技术教育,电气技术教育,汽车维修工程教育,应用电子技术教育,食品工艺教育,建筑工程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自考学前教育史的知识点整理:

1、19世纪60年代,我国产生了近代新式学校,

2、1904年中国第一个近代学制——癸卯学制,按此学制,学前教育实行蒙养院制度。

3、鸦片战争后,为适应近代工业需要,教育出现三种不同性质学校:教会学校、洋务学堂、新学校。

4、梁启超,“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强调儿童教育意义,出自《论幼学》。

5、梁启超,《论女学》,批评了“妇人无才便是德”的传统封建观念。

6、1905年,科举制度废除,标志封建时代旧教育在形式上结束,新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教育制度形成。

7、蒙养院是中国最早的学前教育。

8、__蒙养院____是中国第一部学前教育法规所确定的学前教育的名称。

9、1903年,《奏定学堂章程》,也叫癸卯学制。

10、《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是中国第一个学前教育法规。

11、蒙养院,附设在育婴堂和敬节堂内。

12、育婴堂,创于宋代。

13、蒙养院课程,游戏、歌谣、谈话、手技。

14、蒙养院内教师称“保姆”,由乳媪、节妇训练而成。

15、我国幼儿教育始于1903年成立的(湖北省立幼稚园)。

学前教育原理自考重点如下:

第一章、学前教育的产生与发展1、教育的起源。2、原始社会的儿童公育。3、预成论。4、欧文学校和福禄贝尔幼儿园。5、近代学前教育思想:夸美纽斯、洛克、卢梭、福禄贝尔。6、现代学前教育思想:杜威、蒙台梭利、陶行知、陈鹤琴。7、艺友制。8、“活教育”理论。9、艾里克森人格发展理论(0-1、5岁、1、5-3岁阶段)。10、最近发展区。

第二章、学前教育与社会发展1、学前教育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对学前教育的影响;学前教育对经济的反作用。2、学前教育与政治的关系:政治对学前教育的影响;学前教育对政治的反作用。3、学前教育与文化的关系:文化对学前教育的影响;学前教育对文化的反作用。4、学前教育与科学技术的关系。5、学前教育与人口的关系。

第三章、学前教育与儿童发展1、儿童发展的概念。2、儿童发展的一般规律。3、遗传素质对学前教育的影响。4、社会环境对学前教育的影响。5、影响儿童发展的主观因素。6、学前教育对儿童发展的影响。7、儿童发展对学前教育的影响。

第四章、学前教育的全面发展教育1、《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2、学前儿童体育的概念。3、学前儿童体育的实施原则。4、学前儿童智育的概念。5、学前儿童智育实施的原则。6、学前儿童德育的概念。7、学前儿童德育的意义。8、学前儿童德育实施的原则。9、学前儿童美育的概念。10、学前儿童美育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自考知识点归纳汇总

【6.29每日干货】具体认识错误 1. 对象认识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侵害(客观上乙对象并未出现——主观认识错误)。 2. 结论: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一致,针对甲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针对乙不构成犯罪,乙不在现场) 3. 打击错误: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甲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乙不一致。(客观上两人都出现了——客观行为导致的错误) 结论:(1)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侵害对象与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针对甲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对乙构成过失犯罪。二者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 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有犯罪故意。不需要具体到“是谁”。因此只成立一罪故意既遂。(对甲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对乙构成故意犯罪既遂,想象竞合) 4. 对象认识错误VS打击错误: (1)判断是主观认识错误还是客观行为错误。 (2)判断错的时间。如果一开始就错,则是对象错误;中间错误,则是打击错误。 (3)想要侵害的对象是否在现场。 三种判断方法没有顺序的区别,考试的时候综合运用即可。【7.1每日干货】 认识错误其他问题 1.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 (1) 被教唆者认识错误:被教唆者按照自己的认识错误来处理,教唆者按照打击错误认定。 (2) 教唆错误,即教唆者指示错误:教唆者是认识错误,被教唆者没有认识错误。 2. 帮助犯认识错误 帮助行为本身错误是打击错误,如果帮助犯对象认错了,是对象错误。 3. 如果行为人基于数个犯意,实施多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则应该数罪并罚;认识错误都是只有一个行为,定一罪。 4. 一行为导致多个结果:请大家根据咱们干货的截图来进行补充7.2每日干货) 第四天 包容评价关系 1. 刑法上的包容评价是 法益之间 的包容关系,判断两个对象是否可以包容评价的依据是 具有相同或相似的部分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交叉包容 、 大包小 、 没有包容关系 。 2. 分则的具体行为中,常见的包容评价有(1)绑架,拐卖妇女、儿童包容 非法拘禁 ;(2) 故意杀人包容 故意伤害 ;(3)强奸包容 强制侮辱、猥亵 ;(4)抢劫包容 故意伤害 ;(5)盗窃包容 侵占 ;(6)绑架包容 敲诈勒索 。 3.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 不同的犯罪构成(罪名不一样) 即侵犯的客体不同,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4. 抽象的认识错误不需要考虑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是指: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 “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 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 不必要求具体一致 ,即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只具体到:人或物。不具体到:此人是谁。 第五天 抽象认识错误1.  抽象认识错误的情形之一——无法包容,行为人主观上想犯A 罪,客观上却实施了B 罪,A 罪与 B罪之间在法益上无法包容,则行为人构成 A 罪的未遂 (或无罪)加上  B罪的过失犯罪 (或无罪)。可能评价无罪的原因是 没有法益侵害可能性 或 刑法未规定为过失犯罪。 2.    抽象认识错误的情形之二——主观超出,行为人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触犯轻罪,主观重罪的故意在刑法上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的故意,在主客观一致范围内成立 轻罪犯罪既遂 ,主观超出部分成立 犯罪未遂,应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 想象竞合犯 ,从一重罪处罚。 1.    抽象认识错误的情形之三——客观超出,行为人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二者之间在刑法上可以包容评价,在主客观一致范围内成立 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 。如果刑法有关于客观重罪的过失犯罪的罪名,则成立 重罪的过失犯罪 ,与轻罪既遂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刑法没有关于客观重罪的过失犯罪的罪名,则只定 轻罪犯罪的既遂 。 第六天 因果关系(一)1.  1在故意犯罪中,要注意区分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因果关系是解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并不是解决犯罪是否成立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成立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2.  在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是 犯罪成立 的条件,过失犯罪是结果犯,不存在犯罪形态,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犯罪,无罪。 3.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还需要具备 主观要件。因果关系是 客观属性。与行为人主观上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有因果关系,但主观上没有故意/过失(没有主观构成要件),属于 意外事件 ,无罪。 4.  因果关系不具有 假设性,必须是是客观实际发生的,要结合具体的客观的案件来分析,不能用大概率来判断,即使是概率极低的事件,有因果关系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和概率大小没关系。 5.    刑法上的“因”:该行为必须是 犯罪行为 ,不能是生活行为;该行为必须是 实行行为 ,不能是预备行为,该实行行为“着手”的标准是 : 分则具体罪名的犯罪行为+ 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害。 6.    刑法上的“果”是 犯罪构成的结果 ,一般的犯罪既遂需要 实害结果 ,但 抽象危险犯  和  具体危险犯 只需要达到危险状态就既遂。第八天 犯罪形态(一)1.犯罪形态指的是犯罪在时间上的状态,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只有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犯罪形态,过失犯罪是结果犯,没有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不仅仅是针对基本犯罪而言,对于加重犯,也应承认其犯罪未遂/中止形态。 2.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终局性和不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只要出现了任何犯罪停止形态,就不可能出现其他犯罪形态,同时只要终局性停止,后面无论发生什么都不会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 3.对一个犯罪行为既遂时间的判断,主要基于客体法益的侵害。 4.分则特殊罪名既遂时间的总结 第十天 犯罪形态(三)1.      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 见表格 2.犯罪中止的主观/客观矛盾问题:当案情中主客观不一致时,以犯罪分子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具有中止的自动性。(1)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虽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障碍,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犯罪行为还可以继续实施,但没有实施的,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2)当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不能因为客观上犯罪行为可以继续就认定为中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中止只看主观层面,即行为人主观上自动停止犯罪,不看客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4.在犯罪预备阶段成立“ 【7.12每日干货】第十四天 刑法修正案十一(一) 1.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2.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1)增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修改“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修改“猥亵儿童罪”,明确猥亵儿童罪法定刑升格条件,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手段的;(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7.17每日干货】 第四天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1.(1)原则上,  交付  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如动产买卖、动产质权的设立(以  占有改定  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 (2)例外,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以  没有权利凭证的  有价证券、基金份额、  股权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应收账款等设立权利质权的,办理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动产的交付制度:分为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①简易交付:适用情形为先借(租)后买,交付时间为 买卖合同生效 时;②指示交付:适用情形为标的物由第三人依法占有,交付时间为 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 时,对第三人生效的时间为 通知到达 第三人时;③占有改定:适用情形为先卖后借/租,交付时间为租赁/借用 合同生效 时。 【注意】:当出卖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时,标的物仍在出卖人手中,无法达到公示效果。因此,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 不发生 善意取得。

1.侵占罪的行为结构

将他人所有、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2.侵占罪的成立条件

行为对象: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行为方式: 拒不退还,变占有为非法所有(侵占行为)

罪过: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易错点】

(1)占有转化

权利人遗忘在特定空间的财物,转化为空间管理人占有,这种转化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不要求管理者认识到这种转化。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的,构成盗窃罪。

占有转化的条件:特定场所、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的管理人。

例如,出租车、宾馆前台或房间、飞机上遗忘财物的,都符合占有转化的条件。如果流动性较大的,比如火车或公交车上,权利人遗忘物品的,没有转化为管理者占有,只能视为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2)封缄物的占有

封缄物整体归受托人占有,里面的财物归委托人占有。受托人对封缄物整体拒不返还的,构成侵占罪。受托人打开封缄物,拿走里面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3)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如保管他人用于行贿的财物、犯罪所得的赃物等,事后拒不返还的,能否以侵占罪定罪处罚,有两种观点。

否定说(主流观点):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拒不返还的,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的是赃物,非法委托关系不应受到刑法保护,委托人对赃物没有返还请求权。如果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肯定说:成立侵占罪。无论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财物都不属于保管人,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区分的关键在于“谁在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排除他人占有,变为自己占有和所有的,成立盗窃罪。以非法占有目的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的,成立侵占罪。

【易错题】

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2012/二/18.单选)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考点】侵占罪

【答案】 A。 解析:甲不是该衣服的所有权人,其作为个体干洗店老板,甲属于受他人委托,在洗衣期间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因而对该财物享有占有权。甲发现衣袋内有钱时将钱藏匿,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从而将合法占有变为不法所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构成侵占罪。A项正确,当选。

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期间,属于受公司委托,合法占有公司的货款。乙将自己占有但公司所有的货款隐匿,成立职务侵占罪。B项错误,不当选。

飞机属于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的管理人的特定场所。丙发现其他乘客的钱包掉在座位底下,如果失主还在飞机上,该财物由失主占有;如果失主已经下飞机,该财物转化为空间管理人(空乘人员)占有。因此,丙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C项错误,不当选。

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宾馆前台属于受委托代为保管客人的财物。根据《刑法》规定,本单位保管的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论。因此,宾馆前台服务员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具体罪名、具体行为方式、具体处罚。第一,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第二,刑法总则,是刑法的一般概括,包括基本原则、犯罪概念、犯罪构成,量刑等等;第三,刑法分则是对总则的具体化,主要包括罪名、具体行为方式及处罚后果。

  • 索引序列
  • 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归纳汇总
  • 自考教育法学重点知识归纳汇总
  • 自考教育学知识点归纳汇总
  • 学前教育自考知识点归纳汇总
  • 刑法自考知识点归纳汇总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