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考本科 > 自考本科公司法第二章的知识框架体系

自考本科公司法第二章的知识框架体系

发布时间:

自考本科公司法第二章的知识框架体系

法律自考本科都考什么? 必考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法理学、行政法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毕业论文。 选考科目:英语(二)、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金融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 如何学习法律专业? 1、理解记忆 自考法律类的专业,也算是文科性的专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面对庞杂的知识点,大家可以把知识点进行分类归纳,把同类知识点归纳一起,再按照逻辑顺序将这些知识点按照标题等级大小排列,这样就将知识点的零碎内容从小到大归纳成一个整体。 在整理的过程中,同学们对法律专业的知识会有一个总体和全面的了解,框架性的东西了解清楚了,然后再进行理解记忆,会比较容易。 2、联想记忆 联想记忆主要是利用实际案例进行联想记忆,比如说在学习中,将身边发生的,或听说的、或在媒体上见过的实例来辅助记忆,用学过的知识分析案例,往往比记忆那些空洞的理论要容易得多。 近年来,法律专业各门课考试中,案例题越来越灵活,和实际联系也很密切,突出考察考生实际运用能力。 3、自我检测 自我检测,主要是指对复习情况的检测,最好的检测方式就是做真题了,通过做题看看自己到底能拿到分,了解自己知识的掌握情况。 同学们可以把法律相关专业的历年真题找出来,都做一遍,这里提醒下,尤其要关注错题。把错题都做对了,记牢了,学习的效果会更好。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问题一:什么是知识结构 所谓合理的知识结构,就是既有精深的专门知识,又有广博的知识面,具有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最合理、最优化的知识体系。建立起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哗己的实用技能,以适应将来在社会上从事职业岗位的要求。知识结构是指一个人经过专门学习培训后所拥有的知识体系的构成情况与结合方式。合理的知识结构是担任现代社会职业岗位的必要条件,是人才成长的基础。现代社会的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是知识结构合理、能根据当今社会发展和职业的具体要求,将自己所学到的各类知识,科学地组合起来的,适应社会要求的人才。 不懂继续追问,望采纳。谢谢。(*^__^*) 嘻嘻 问题二:知识框架是什么 就是知识结构。 就是把你学过得东西按单元分将本单元内容用大括号将主要内容列出,自己思考,找寻内容之间的联系最后连成一个网 问题三:知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不同标准和依据,人类知识体系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 1、一九六六年,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教授陶尔士 、陆克斯 和雷等人,受Maccia 系统化知识思辨理论的影响,将人类知识分类成【描述性的知识】、【规范性的知识】、【实践性的知识】、与【形式性的知识】四大领域。 ①描述性的知识:是描述现象或事件的知识,此种知识用以追求及建立现象或事件的事实,物理、化学、生物和社会等科学知识即属之; ②规范性的知识:是判断现象或事件适切性、好坏、美丑的知识,此种知识用以追求现象或事件的的价值与信念,哲学、文学、美术、音乐等知识即属之; ③实践性的知识:是对现象或事件采取合宜行动、实践的知识,此种知识用以追求有效的应用行动,医疗、新闻、工程、设计和教育等知识即属之,技职教育所探讨传授的知识即属于实践性的知识; ④形式性的知识:是统整所有知识的知识,数学、语言及逻辑等知识即属之。 2、波普尔将人类知识划分为七大类 第一类:常识。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知识,人人都具有。最具有真理性、实用性的知识。 人不能没有常识,常识太重要了,是其它一切认识的基础。 第二类:经验性知识。带有专业性,是在专门性活动中积累起来的。大部分知识是这类知识,属于拟规律性知识。可对可错。 第三类:神话故事、传说。这类知识具有特殊的价值。往往能产生实证理论所不可能产生的思想。欧洲的建筑风格,很多创意都是来自于古老的神话故事、传说,那时真正的艺术。西方一般把建筑专业设置在艺术学院,不像国内视为工科。所以国内的建筑造型缺乏艺术美。 第四类:科学知识。形成于以上几种知识基础之上,是反应事物的本质、规律的知识。科学的真理性受到批判,真正应该提倡的、重视的是“科学精神”。波普尔提出科学的可错性。 第五类:哲学 第六类:艺术知识 第七类:宗教 问题四:个人知识结构是什么? 可以根据自己的身心品质、实践能力和知识基础三个方面来构建个人知识结构。 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知识的积累是其成才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人们常常把一个人掌握知识的多少作为衡量水平高低的标准,但它不是衡量人才的绝对标准。单纯的知识数量并不足以表明一个人真正的知识水平,大学生不仅要具有相当数量的知识,还必须要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没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就不能发挥其创造的功能。在职业生涯设计时,大学生要能够 根据职业和社会不断发展的具体要求,将已有知识科学地重组,建构合理的知识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的整体效能。合理的知识结构一般指宝塔型和网络型两种。 新世纪对未来人才的知识综合性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大学生既能很好地适应社会 需要,又能充分体现个人特色,既能满足专业要求,又有良好人文修养,既能发挥群体优势,又能展现个人专长。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没有捷径可走,只能是学习和积累,采取适合自己的科学方法,持续不断地付出艰辛的劳动,辛勤耕耘。 问题五:知识体系是什么吗,意思? 你好!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那知识体系就是指某个学科或各个不同学科的知识相互联系成为一个整体。 问题六:什么是知识结构 所谓合理的知识结构,就是既有精深的专门知识,又有广博的知识面,具有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最合理、最优化的知识体系。建立起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哗己的实用技能,以适应将来在社会上从事职业岗位的要求。知识结构是指一个人经过专门学习培训后所拥有的知识体系的构成情况与结合方式。合理的知识结构是担任现代社会职业岗位的必要条件,是人才成长的基础。现代社会的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是知识结构合理、能根据当今社会发展和职业的具体要求,将自己所学到的各类知识,科学地组合起来的,适应社会要求的人才。 不懂继续追问,望采纳。谢谢。(*^__^*) 嘻嘻 问题七:知识框架是什么 就是知识结构。 就是把你学过得东西按单元分将本单元内容用大括号将主要内容列出,自己思考,找寻内容之间的联系最后连成一个网 问题八:知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不同标准和依据,人类知识体系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 1、一九六六年,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教授陶尔士 、陆克斯 和雷等人,受Maccia 系统化知识思辨理论的影响,将人类知识分类成【描述性的知识】、【规范性的知识】、【实践性的知识】、与【形式性的知识】四大领域。 ①描述性的知识:是描述现象或事件的知识,此种知识用以追求及建立现象或事件的事实,物理、化学、生物和社会等科学知识即属之; ②规范性的知识:是判断现象或事件适切性、好坏、美丑的知识,此种知识用以追求现象或事件的的价值与信念,哲学、文学、美术、音乐等知识即属之; ③实践性的知识:是对现象或事件采取合宜行动、实践的知识,此种知识用以追求有效的应用行动,医疗、新闻、工程、设计和教育等知识即属之,技职教育所探讨传授的知识即属于实践性的知识; ④形式性的知识:是统整所有知识的知识,数学、语言及逻辑等知识即属之。 2、波普尔将人类知识划分为七大类 第一类:常识。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知识,人人都具有。最具有真理性、实用性的知识。 人不能没有常识,常识太重要了,是其它一切认识的基础。 第二类:经验性知识。带有专业性,是在专门性活动中积累起来的。大部分知识是这类知识,属于拟规律性知识。可对可错。 第三类:神话故事、传说。这类知识具有特殊的价值。往往能产生实证理论所不可能产生的思想。欧洲的建筑风格,很多创意都是来自于古老的神话故事、传说,那时真正的艺术。西方一般把建筑专业设置在艺术学院,不像国内视为工科。所以国内的建筑造型缺乏艺术美。 第四类:科学知识。形成于以上几种知识基础之上,是反应事物的本质、规律的知识。科学的真理性受到批判,真正应该提倡的、重视的是“科学精神”。波普尔提出科学的可错性。 第五类:哲学 第六类:艺术知识 第七类:宗教 问题九:知识体系是什么吗,意思? 你好!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那知识体系就是指某个学科或各个不同学科的知识相互联系成为一个整体。 问题十:政治知识框架是什么 分为单元,课,框,目标题,形成框架结构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贵州自考本科法律考什么?对报考要求和院校专业有任何疑问,招生老师在线免费咨询:贵州自考本科法律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法、公司法、中国法律思想史、保险法、房地产法、英语(二)、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毕业论文等等。法律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1、公务员对法学毕业生来讲,进入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是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但是,如果想进入公检法机关至少要通过公务员考试,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关员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被公认为是中国最难的四大考试。2、律师律师是一个对经验要求比较高的行业,基于此,律师之间的收入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在最初的三至五年,因缺乏专业经验和业务积累,律师收入一般会比较低。我国对律师采取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即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3、公司法务人员大多数法学毕业生选择了去公司做法务人员,他们在公司的法律咨询部或法律事务部专门处理公司运作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事务。公司法务人员以普通本科生居多。以上是关于成人自考相关内容,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框架

一、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一项基础性学科,每年的大纲都会随着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的新动向作出适当调整。因此,每年的大纲变动和新增考点都会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但是,法理学基本的知识点和结构框架都是固定的。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集中在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的溯及力、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方式、法的继承和移植、法与道德、法与人权、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近几年出题的规律,法理学的测试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自2003年开始,每年都会考查一道法理学的论述题。法理学所占的分值也逐渐加大。因此,法理学的地位非常重要,值得重点关注。 法制史的内容比较少,教材上所有的内容仅占几十页,考查的形式是选择题,分值在10分上下。法制史的重点一直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史方面集中在各朝法制思想、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罚制度及其入律时间、清末修律、“预备立宪”等内容上。外国法制史主要掌握罗马法、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中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这些知识点要理解并能够运用其分析相关案例。相比较而言,法制史的考题难度不大,是考生拿分的科目。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地位和法制史相类似,分值在12分上下。司法制度的重点内容集中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检察、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类型,这部分内容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学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二、民法 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所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7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就占到了97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转自学易网 民法总则部分,主要集中在意思表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代理、特殊侵权等重点内容。物权法的重点主要包括物权变动、物权的效力、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法中,重点是要约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等。婚姻法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承担,继承法集中在遗产的分配这一重要考点上。知识产权法在14分左右,《著作权法》是重心,试题难度也最大。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命题越来越集中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著作权法》还易于考核权利主体、合理使用和权利内容。《专利法》易于考核专利的新颖性,《商标法》易于考核商标的构成条件。由于知识产权法愈来愈侧重理论考查,试题几乎都是拟制的案例,考生仅仅靠复习法条是绝对行不通的。建议在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认真阅读教材或接受培训和辅导。 三、刑法 相信不用多说,大家都明白刑法的重要地位。刑法也是司法考试中体现“重者恒重”这一特点的学科。在刑法总则中,着重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排除犯罪事由、共犯、犯罪停止形态及其处罚、罪数形态、刑罚的种类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刑法分则的罪名当中,盗窃、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贪污贿赂犯罪是历年考查的重点,必须要牢牢掌握。刑法的试题难度较大,需要投注较多的精力复习。除了对教材的细致把握之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也是重点内容。转自学易网 四、宪法、行政法 宪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20分左右。宪法的内容比较多,但考查难度不大,虽侧重于对法条的考查,但近几年对理论也有加强考查的趋势,而且论述题的出现,也需要考生对宪法基本理论予以把握。宪法的重点主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选举制度、立法体制以及港澳基本法的重点内容。 行政法由于学科特点以及理论的深度决定了对该科的掌握难度较大。在司法考试中,对行政法的考查内容繁杂、题目灵活,考生不易得分。行政法涉及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应急条例等内容。行政诉讼法的考查集中在证据以及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另外,需要格外关注的是,自2003年始至今,有3年都考了行政法的论述题,而且都是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法的掌握深度上,比其他学科要深刻。 五、民诉 从题型来看,无论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都有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题目。所占分值在70分左右,也是司法考试的“大户”。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故掌握起来宜按照程序的开始、进行、结束这一过程来学习。从历年司法考试出题的内容来看,管辖、审理程序是必然的重点。此外,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执行等也是重要内容。仲裁法部分主要集中在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作为程序法来说,司法考试考查的题目几乎都可以从法条找到依据,因此,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掌握非常重要,但是,随着司法考试整体上对理论考查力度的加大,对当前的理论热点也要予以关注。如,2006年就出过一道公益诉讼的题目。转自学易网 六、刑诉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相比较民诉而言,在所占分值上略高于民诉。其内容更多、程序更细致,掌握起来的难度也更大。具体而言,复习法条是必要且非常有效的方法。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比较多,集中在管辖、侦查程序、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回避、辩护人、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刑事附带民诉、死刑复核程序。尤其要注意公、检、法在处理某一案件时,相互的联系和制约。另外,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近几年来也是热点,也有出论述题的可能,不能掉以轻心。刑事诉讼部分要拿高分,《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高检规则》等法条必须牢记。 七、商法、经济法 商法部分考查的部门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商法所占分值在50分左右,每年新修改的法律会成为当年的重点。其中,《公司法》是传统的重点,其次是《保险法》和《票据法》,这两部法律还会考查基本的理论。因此,商法的学习不仅要注重法条,教材的论述或教师的讲解都是有必要参考的。 经济法所占分值40分左右,考查的部门法更多。包括:《劳动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会计法》和《审计法》。转自学易网 其中《劳动法》和“土地法”作为一贯的重点分数较多,其他的单行法地位相当。经济法部分理论性弱,绝大多数就是法条题,因此,在复习时最简洁的方法就是反复阅读法律条文。在复习时也不能忽视各单行法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都在2007年成为了考核对象。 八、三国法 国际法在考试中所占分值约40分强,是看起来难理解、难掌握,实际上容易得分的科目。首先,国际公法可以说在三国法中最简单,主要是靠记忆。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每章内容轮换出题进行考查,但题目难度不高。主要涉及国家的管辖权、国家豁免、国籍、引渡、国际法上承认与继承、国际法律责任、海洋法的各区域、外交领事的豁免、条约、战争法、国际争端解决等。 国际私法的题目难度处于中等。试题侧重于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包括有关民商事法律适用的立法、涉外民事诉讼立法、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区际国际私法立法,由于现今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条文总数量不大,且可考部分非常集中,考点比较容易掌握。此外,识别、反致、冲突规范、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准据法等概念一定要理解。 国际经济法是三国法中难度最大的,但是重点很集中,就是在国际贸易部分。由于国际经济法应用性强,出题较为灵活,所以在国际经济法复习中,尤其着重掌握国际贸易术语、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提单运输、保险、托收及信用证、“两反一保”、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WTO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条约与投资保险等知识点,在记忆的同时加以理解,在此基础上分析法律关系,弄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知识产权文化的主体框架包括以下两大类:1、从权利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文化的主体就是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2、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文化主体就是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当然拥有知识产权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是非法人组织,或直接由国家所有。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框架

一、单项选择(20)二、多项选择(20)三、词语解释3*5=151、法律概念 2、法律原则 3、法律事实 4、规范性法律文件 5、立法体制 6、英美法系 7、法的溯及力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9、法律责任 10、法律体系 11、民法法系 12、法的概括性 13、法的价值 14、法系 15、法的社会作用 16、法的历史类型17、法律关系 18、法治国家 19、法律移植 20、法律责任的免除21、法律方法 22、行为能力 23、法的编纂 24、法的规范作用25、法律部门 26、法律行为 27、权利能力 28、法的规范性29、法律效力 30、立法体系 31、法律继承 32、法的创制四、简答题3*8=241、简述法的一般分类有哪些?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何联系与区别?3、简要分析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4、简要分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5、简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6、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7、如何理解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何联系与区别?9、法的生成与法的创制有何联系与区别?10、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1、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2、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二者有何区别与联系?1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何联系与区别?14、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及其规律。15、简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6、我国立法程序分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任务是什么?17、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及原则是什么?18、实质推理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五、论述题(11)1、试述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2、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3、试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条件。4、试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5、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6、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及其基本内涵。六、材料分析题(10)

历 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法律人的 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 力下必须要做决定。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 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 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 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 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 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②

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 (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 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 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 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 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 等。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 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②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 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大致上,我们可以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 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 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

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什么具有社会实效”。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要认识“法是什么”的一个前提是,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本质与现象相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

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的本体论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以揭示法存在之根本理由的追问。法的本质就是在法的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无论从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 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 的。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越来越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这种形式主义不仅要求法律要出自国家机关,而且要求法律出自法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经普选产生的 立法机关。而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 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人类早期社会曾经历过一定的神秘法时期,但在法的发展 历史上,法一般都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法的正 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 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 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 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由于国家具有公共权 力和普遍权力的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它的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 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它的权威性在于: 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鉴于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遵 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

济 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 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 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 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到目前为止,有关法的 概念的争论并未终结,人们还在为寻找法的恰当定义进行努力。甚至可以说,寻求法的概念的定义就是法学永恒的使命。但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 中都必须以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①(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 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 “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规 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 似。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 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 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 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则是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 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 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社 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 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政策等)、职业规范(纪律等)。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 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人为的、自觉创制的。

无论如何,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 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而法 律则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

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 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它一般 具有系统的条文化的逻辑结构,形式上,类似于自上而下的统治者的命令体系。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这种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 规范(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赋予法的效力。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 化,使其上升为法律;另一种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 惯”、“按政策办”等规定。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普遍有效性,即在 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 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这里所讲的“法的 普遍性”主要是第一种。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法 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可见,这是法的一个重要 特点和价值。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进一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法 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 另外的问题了。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规 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原始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会被逐出氏族; 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要被赶出教门;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可见, 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 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 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是“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 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 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 的可能性。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法律的实现方式不仅表现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更表现在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 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运行,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 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 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一定意义 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之所以 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系的。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 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 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 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 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 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 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 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 准。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 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 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 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 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 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的法的 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 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 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 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 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 发挥作用。

主要就是最基础的东东,每个老师出题的侧重点不一样,但是一般上老师重点内容是主要的。

自考本科美学知识框架

美学自考知识重点:

1、审美趣味:个人在审美活动和审美评价中所体现出来的个人的爱好和倾向,它是主体社会性的显现,具有强烈的社会性。

2、美感:主体在具体活动中与审美对象同时建立起来的呈现出的审美主体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它体现出主体直观到超越功利、伦理、认识的人生境界,体验出人和世界的意义而表现出来的幸福感、自由感和愉悦感。 3、审美意识:审美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被具有独特性质的个体深深吸引,而情不自禁的对之进行领悟、体会、咀嚼,进而陶醉其中,心灵受到摇荡和震撼的一种独特的精神状态。

4、寓教于乐:古罗马贺拉斯提出,将美育看作娱乐和道德教育的统一,要求文艺要具有艺术魅力,以感动给人以教益。

5、审美直观: 直观是审美经验的一种重要特征,它是指不需要概念推理能够直接把握对象的审美特征,直观分为感性直观和本质直观,前者是指通过主体感觉器官不把握对象的感性特征,后者是指通过直觉把握对象的本质特征。

6、美感欣赏活动:指主体对美的现象进行感受体验、观照鉴赏和评价,提出艺术教育和审美教育通过感性的途径完善人性

7、费希纳:倡导“自上而下”研究美学的方法,实验学家命运悲剧。

美学自考必考知识点如下:

1、审美趣味:个人在审美活动和审美评价中所体现出来个人爱好和倾向,它是主体社会显现,具有强烈社会。

2、美感:主体在具体活动中与审美对象同时建立起来呈现出审美主体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它体现出主体直观到超越利、伦理、认识人生境界,体验出人和世界意义而表现出来幸福感、自由感和愉悦感。

3、美学的学科性质:美学是一门关于审美现象的综合性的人文学科。美学研究的核心方法是哲学方法。

4、美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1)审美意识,审美意识是人类在生存实践中萌发出来的有某种不明晰审美追求的意识。

(2)特性:具体感性的审美活动体现出来,缺乏明确而系统的理论表述,不成熟,不自觉。

(3)分类:分为初级审美意识和高级审美意识。

5、美学是研究美和美的规律这样一门学科;代表人物:柏拉图,代表作品:《大希庇阿斯篇》美学在古希腊没成为一门学科,但开始研究美本身、美的本质。

6、美学研究的方法多种多样,从学科性质来看,美学核心方法应当是哲学方法。

7、审美需要的特征

(1)生命需要:是人所独有的一种生命需要,它植根于人的生命活动本身的独特性质。

(2)高级的精神追求:审美需要属于人的一种高级的精神追求,而不仅仅是感官欲求的享受。

8、审美理想的概念:是主体心目中关于完善的美的观念。所谓审美理想就是主体通过想象在头脑中构造出来的理想形态的美。审美理想在主体的审美心理结构中必然处于最高的位置。

9、审美理想与人生理想的内在关联:审美理想反映着一定时代的民族性、时代性和阶级性,它与社会理想联系在一起。审美理想不仅仅是审美活动本身的产物,而是主体全部人生实践的结晶。

10、审美趣味的两重性:存在着个体性与社会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矛盾。

美学理论,也就是哲学。 关于 审美主体 与 审美客体 的论述。看宝典 看书 看真题 就能过

美学的产生和发展美学的研究对象美学的研究方法古典美学概论及探索研究历史美的模式和本质审美关系美感论没得形态论艺术美论美育论美学未来中国的美学发端以及发展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框架图

法理学重点知识如下: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4、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5、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考点一:法的概述

主要是包含法的概念和特征,在考试中,法的概念几乎很少独自原文考察,均是结合法的特征一起考察,例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这道题目就是最简单、常见的考法,答案是“国家意志性”。

因此对于法的特征和法的概念,我们需要灵活地结合起来,更要明确法具有的特征包括: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等。再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答案是“普遍性”。建议此处考点通过记忆的方式掌握理论知识,但要学会灵活运用。

考点二:法的渊源和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在考试中,重点考察法的正式渊源当中包括哪些以及它们的制定主体是谁,比如:宪法—人民制定,法律—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等。

同时在法的非正式渊源中也常用一道题考察,主要是问我们常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哪些,包括有习惯、判例、政策等,通过简单的记忆我们就可以轻松掌握考点。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紧跟法的渊源之后需要我们掌握好的一个考点,我们需要明确:宪法效力>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等,地方性法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效力。

它们是根据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在法的使用效力上表现出的等级体系,只要我们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对常见题目就轻而易举。

考点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合法性。在法律关系当中,常见考察方式是:

其一,给出情形让我们判断是否是一个法律关系,例如常见不是法律关系的选项:同居、恋爱、师生关系等。

其二,直接发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它们的关系如何,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数值上它们总是等值的,权力可以放弃,但是义务必须履行。

其三,单选题的案例考察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夫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的客体是什么?”,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有—物、精神财富、人格利益、行为,夫妻关系的客体就是行为;。

其四,通过案例,考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常见法律行为有:合同、赠予、遗嘱等,常见法律事件有:自然事件—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或死亡等,社会事件—战争、暴乱、罢工等。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可诉性、程序性、强制性、稳定性。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规范。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求: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三、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法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采用过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以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及本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为限,但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及于全国。有些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有些法仅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

  • 索引序列
  • 自考本科公司法第二章的知识框架体系
  • 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框架
  •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框架
  • 自考本科美学知识框架
  •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框架图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