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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公司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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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重点

第六章公司的财务会计与分配 第一节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统称,有时简称财会制度,具体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公司会计制度,是指公司会计体制、组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 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显著标志,是依法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具体而言,它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静态的财务状况,即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的会计报表。 2、损益表 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是指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告所列示的资料和未能列示的但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所作的必要说明。 5、利润分配表 是反映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情况与年末分配利润结余情况的会计报表。 二、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2、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节公积金制度 一、公积金的定义 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所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公积金制度自1807年法国商法典初创以后,很快被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 二、公积金的种类及来源 1、以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强制提取的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2、以公积金的来源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由: (1)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收入 (2)公司资产评估后的增值额 (3)处分公司资产所得的溢价收入 (4)因公司合并而接受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减去公司因合并而增加的债务和对被吸收公司股东的给付后的余额 (5)公司接受赠予的财产 三、公积金的作用 1、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增加资本 4、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四、法定公益金 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从税后利润中依法提取的专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的基金。 其基本特点是: 1、性质上属于强制公积金的范畴 2、在会计报表上虽归所有者权益类,但用途却仅限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3、无限额 第三节公司分配 一、公司分配的原则 1、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但该原则也有例外,所谓法定例外情形是指: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在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分配顺序如下 (1)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 (2)依法缴纳所得税 (3)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股利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二、公司分配的形式 1、现金股利 2、股票股利 3、财产股利 4、负债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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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场的主体法。公司法的存在是鼓励投资创业,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癸酉年)1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如何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公司法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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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路应该很多,而且价格不会高~~~~在义乌小商品城(坐地铁一号线南延线在龙眠大道站下车)也有得卖,那边书店比较多,有专门卖自考书的地方,价格也不贵,不过可能不是正版的。。。至于重点这种东西,只有去上辅导班才会有的,自考书上就算给重点也不会是太有 分量的重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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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方向:公务员主要包括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司法考试可以说是法学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考试,这个考试过关率在30%左右。当然,想进入公、检、法这样的单位,除了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外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司法务人员公司法务人员也是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例如,各大国企、银行、外企、一些大型的私企,公司内部都会设有法务部门,专门处理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物。 自考助学班报名考试科目: 公共课类3门 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英语。 这三门课属于自考本科的统一必考公共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属于纯记忆的课程,考试前两周重点看看。但是英语二,对于很多自考生会偏难一些,因为自考英语二,同样也是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要求分数在70分以上。 专业课类9门 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婚烟家庭法。这9门基本都需要理解性的背记,都是需要背的课程,看历年真题考点,不看书想考过很难。 自选课类,自选3门 金融法、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六门选三门,都差不多,需要背记,看书,做题,做真题,看历年考点。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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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全部都考。例如南京大学需要考以下专业: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 、 英语(二)、 日语、 法语、俄语(任选 一门)

4 、法律文书写作

5 、公证与律师制度

6 、合同法

7、劳动法

8 、国际私法

9 、国际经济法概论

10 、 知识产权法

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2 、公司法

13、保险法

14、房地产法

15、婚姻家庭法

16 、法律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报考条件:凡国家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均可直接报考。

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法律系专业的学生其职业发展方向就是在转行时,大多数也选择在与“法”相关联的行业,或在企业任职做法律顾问、或做媒体的法制版编辑、记者等。

有的根据其个人性格特点、专业特长转换专业,在“法”岗位对其紧闭大门的时候,他们没有挤独木桥,而是独僻蹊径,在企业、公司的商务部任职,他们的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自身的价值也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来。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场的主体法。公司法的存在是鼓励投资创业,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癸酉年)1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如何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自考法学本科考试有什么科目? 必考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法理学,行政法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毕业论文。 选考科目:英语(二),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金融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 自考法律专业备考攻略: 1.自考生可以通过在线视频进行学习。 若是觉得自学自考法律专业的难度较大的话,自考教务老师建议可以采用网络学习的方式进行自学相关法律知识。 2.复习时需要依靠自考大纲。 自考考试以自考大纲为基础。考试大纲将考试重点划分给自考考生,可以帮助大家更有针对性的学习。所以一定要彻底掌握考试大纲的内容,把考试大纲上的重点和自己看书后划出来的重点进行比较。 3.根据自考教材进行复习。 要知道自考的重点是基于自考教材,所以学好教材的知识还是比较重要。买好自考教材后,可以先仔细看好目录,分析好教材章节之间的联系,是总分还是总分。然后按自考教材章节翻看,可以更好找出难点在哪里,大致的知识比例如何。也更容易理解难点,看一遍不会可以先放下,在下一轮学习时再看。 4.多做自考真题进行练习。 备考的时候可以多做自考法律历年的试题,进行模拟试题,可以通过自考真题更好的掌握一些自考出题的规律,也能便于自考法律省巩固好税法知识点。进行自考模拟试题,可以帮助自考法律考生学更多的知识。 自考的法律专业虽然具有一定难度,需要记忆的内容比较多,但是自考生若是科学合理认真的备考,相信顺利通过的可能性不低。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法律自考本科公司法重点

公司法是经济法里知识体系比较完善的章节,也是比较重要多章节之一,总计考点无疑会给我们理顺思路,抓重点时提供一定的依据,这37个考点基本涵盖了公司法的内容,可以在复习时结合教材加以留意。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2、新《公司法》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缴付折衷资本制,外商投资企业法采取的也是折衷资本制,但两者在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出资缴付的时间与期限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区别。如从相关规定的文义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在没有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下取得营业执照。 3、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共益权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自益权是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主要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5、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但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属于可撤销。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②外商投资的公司。 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9、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此须注意,原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差异,如《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10、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1、变更登记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教材中讲公司变更登记的时间只有两个,一个是30日,一个是45日。只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除此之外,都是30日。⑵不需要办变更登记,只需要报备案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2、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13、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是未再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登记以前把资金拿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叫抽回出资;但公司已经登记,就不能拿走了,如果拿走,就是抽逃出资,是属于违法行为。 1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5、在一般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16、(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17、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8、董事会职权中有权直接决定的一些事项:①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②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③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9、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的职权中重点关注: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①没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②没有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案的职权,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也没有这项职权。 20、《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作决议,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5、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在创立大会后不得抽回股本。在创立大会后不得抽回股本。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监事会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不能召集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8、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1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9、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31、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重点) ⑴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⑵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⑶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前面所学内容相区别: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3、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5、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6、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重点) ⑴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⑵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⑶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依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场的主体法。公司法的存在是鼓励投资创业,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癸酉年)1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如何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本大纲对应教材版本为:《企业与公司法》,张颖编著,东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高纲1729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11002 公司法与企业法南京财经大学编(2018年)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Ⅰ、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要求《公司法与企业法》课程是江苏省自学考试会计学、金融学、市场营销等专业本科段必修课,该课程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性质、种类、法律地位,公司的人格,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和职权,公司资本制度,股份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公司法律制度。学习公司法与企业法课程,应着重学习其基本理论以及重要的法律、法规,尤其应注意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Ⅱ、考试目标(考核知识点、考核要点)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一、考核知识点(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二)企业法二、考核要求1、识记: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点、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点、公司的概念及特点、国有企业的概念及特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种类及特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及特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及特点、外资企业的概念及特点、合作社的概念、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2、领会:企业的基本分类标准、我国现行企业立法中的企业类型、我国的企业立法现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基本规定第二章 企业登记法律制度一、考核知识点(一)企业登记概述(二)企业登记管辖(三)企业登记的程序(四)企业登记的效力二、考核要求1、识记:企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企业登记的意义、企业登记立法的特点、企业登记的模式、我国企业登记管辖、企业登记主管机关2、领会:企业登记的种类、企业登记的程序、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3、应用:企业登记的效力第三章 企业名称一、考核知识点(一)企业名称概述(二)企业名称的选用(三)企业名称权二、考核要求1、识记:企业名称的概念、企业名称的法律特征、企业名称权的概念、企业名称权的特征、企业名称权的内容2、领会:企业名称的构成、我国企业名称选定的立法规定、企业名称权的保护3、应用:企业名称权的特征、企业名称权的保护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考核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考核要求1、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2、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考核知识点(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二)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二、考核要求1、识记: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与民事合伙的区别、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协议的概念及内容、入伙的概念及后果、退伙的概念、种类及后果、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2、领会: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合伙人权利与义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几项特别规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对第三人就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入伙产生的法律后果、退伙产生的法律后果、合伙人地位特别变动的后果、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的理由、合伙企业的解散3、应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几项特别规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对第三人就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合伙人地位特别变动的后果、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规定第六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的概念及种类(二)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二、考核要求1、识记、公司的概念及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及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及特征、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的特征2、领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理论上公司的各种分类、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第七章 公司人格制度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人格的概念(二)公司的能力(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二、考核要求1、识记:公司人格的含义、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2、领会:公司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第八章 公司设立制度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设立原则(二)公司设立的方式(三)公司设立的条件(四)公司设立的程序(五)公司成立的后续事项(六)公司设立无效与设立撤销二、考核要求1、识记:公司设立的概念、发起设立的概念、募集设立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创立大会的职权2、领会: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成立的后续事项、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对公司设立无效的立法态度、公司撤销的原因、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定3、应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程序第九章 公司章程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的章程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章程的内容(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五)公司章程的效力二、考核要求1、识记:公司的章程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章程的内容2、领会: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公司章程的效力第十章 资本与股份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的资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二、考核要求1、识记:资本的含义、注册资本的概念、授权资本的概念、法定资本制的特征、授权资本制的特征、资本确定原则的概念、资本维持原则的概念、资本不变原则的概念、股份的概念与特征、股票的概念、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独立董事的概念2领会、《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瑕疵的股东责任、抽逃出资的责任、认缴资本制度引发的问题、公司资本的变动、股份的分类、股份的发行、股份的转让、公司上市交易的条件、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3、应用:《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瑕疵的股东责任、抽逃出资的责任、股份的发行、股份的转让第十一章 公司组织机构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组织机构的概念、特征(二)股东会(三)董事会(四)监事会(五)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二、考核要求1、识记:公司组织机构的概念及特征、股东会的概念及特征、董事会的概念及特征、监事会的概念及特征2、领会: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会议类型、股东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设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设置、监事会会议、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3、应用: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会议类型、股东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设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设置、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十二章 公司股东与股东权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股东的概念和特征(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认定(三)股东的权利(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五)股东诉讼权(六)公司股东的义务二、考核要求1、识记:股东的概念和特征、股东权利的含义、股东直接诉讼权的概念、股东代表诉讼权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别、股权转让的概念2、领会: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认定、股东权利的类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及外部转让、公司股东的义务3、应用: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认定、股东权利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及外部转让第十三章 公司债券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债券概述(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二、考核要求1、识记: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2、领会: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3、应用: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第十四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财务与会计概述(二)公司的利润分配二、考核要求1、识记:提取公积金的规定、公积金的用途、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2、领会:公司财务与会计的作用、提取公积金的规定、公积金的用途第十五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合并(二)公司分立二、考核要求1、识记: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分立的概念2、领会:公司合并的类型、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的后果、公司分立的类型、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的后果第十六章 公司终止制度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终止的原因(二)公司清算二、考核要求1、识记:公司终止的概念、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注销登记的概念2、领会: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清算的程序、清算组的组成及职权、公司注销登记第十七章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考核知识点(一)公司的法律责任(二)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三)清算组的法律责任(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五)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六)其他有关法律责任二、考核要求1、识记: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2、领会: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Ⅲ 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一、关于考核目标的说明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是递进等级关系,各能力层次的基本含义是:识记:能知道有关的名词、概念、知识的意义,并能正确地认知和表述。领会: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地把握基本概念,基本规范,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规范、方法,了解法律有关方面的基本规定,并能转化为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应用:在识记、领会的基础上,能对问题进行正确的阐述和分析,能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用所学法律知识解释社会一些现象。二、关于自学教材《企业与公司法》,张颖编著,东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三、自学方法指导1、基本要求学员在学习《公司法与企业法》时首先应该认真阅读大纲,全面地了解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考试要求,在通读教材全部内容的基础上对各个章节重要的概念、主要的法律条文及其教材中对这些法律条文的阐述做重点的掌握,同时还应当注意自觉地将上述有关法律规定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应现象联系起来,并运用这些法律规定分析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公司法与企业法》这门课具有实践性强、发展变化快的特点,要求考生除了注意阅读教材及与实践相联系外,还应适当地关注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及时补充新的信息资料,以免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学习时要随时关注相关法律的最新立法动态,以能够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2、学习方法《公司法与企业法》这门课涉及到许多法律概念、法律术语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实需要花些时间去记忆,但要求我们在记忆之前必须理解,否则,一时记住了,很快就会忘记。学习法律不背不行,但死记硬背肯定也不行,一定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有时当你记住了可能也就理解了,理解的同时也就记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方法。前后联系,分析比较,融会贯通。3、理论联系实际《公司法与企业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其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比较密切,要求大家在学习这门课时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较强的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时关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的改革与实践。4、认真分析试卷一般来说,自学考试的内容大都紧扣教材,覆盖面较广,试题难度适中,考试的题型及难度近一段时间较相近。因此,考试前分析一些往年的试卷,非常重要。通过分析,了解试卷的题型,考点分布情况,试题的跨度以及难易程度,从中可以看出出题的思路及方向,复习时可以有的放矢,做到事半功倍。因此建议大家能够将历年的试卷收集起来,在复习前分析试卷的特点,复习后,进行练习。附录 题型举例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高为( )A.10 B.20 C.30 D.50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最低股份比例为( )A.5% B.10% C.25% D.35%二、改错题(每小题2分)下列各题均是错误的,请将正确的写在相应题目之下。1、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2、有限公司合并需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1、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债券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情形。五、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阳光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简要说明理由:(1)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论述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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